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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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滨海市高新区开元大街223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涛,董事长。

被告: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加州市长安县城开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9885.55元。

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沥青摊铺机一台,使用期限自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结束,租金每天4000元,原告为被告配备2名操作手。2011年9月21日21时20分,在被告施工地点,李强驾驶的轿车与原告租赁给被告的沥青摊铺机发生交通事故,至路面施工人员林庆和轿车司机李强死亡,李强驾驶的轿车报废,并导致沥青摊铺机严重损毁,由此造成原告维修费690,985.55元、维修运输费10,600元、鉴定费5500元、违约金32800元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9885.55元。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因被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应由被告承担1合同约定,摊铺机每日租金为4000元,被告使用摊铺机自8月12日至9月21日共计41天,总租金为176000元,违约金为总租金的20%,因此,违约金为32800元。

上述经济损失,而被告拒不赔偿。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长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8日附:

1.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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