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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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0年02月04日来源:中国工商报提供
进入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也从这种受众面广、费用低、传播快、信息量大的表达途径中获益不少。但是,对于在互联网上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对商标宣传的基本形式如产品包装、海报、新闻媒体广告等,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还未对网络上的商标宣传和商标保护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对一些问题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近年来,网络上的商标侵权案件屡有发生,网络上商标使用的规范、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笔者对几种比较常见的网上商标侵权方式进行分析。
一、域名侵权
2003年5月,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中文域名系统。自此,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自己的域名中使用中文字符,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域名抢注风潮也随之掀起。中文域名系统的出现,使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尤其是与商标权的冲突成为热点问题。
有人认为,既然域名抢注问题如此严重,那就应该着力保护商标权,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自然延伸到域名注册领域。这种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点过于简单。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商标权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权上来。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
机的地址。域名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地址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地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其他商品相混淆,其区别力的大小取决于人感官的判断能力。域名则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地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电子技术手段和人的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两者不同的主要技术原因。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它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再其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相对排他性)。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地域范围),这个特征实际上导致了商标区别功能的局限性。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就不可能获得注册。因此,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相对排他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两者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后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标权阻止非商标权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
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由此可见,在判定侵权与否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者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善意注册域名不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以对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只要域名注册人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且并未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也并未对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但驰名商标是例外,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对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因为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一般经济实力强,大多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产品往往涉及许多领域。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有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使驰名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削弱。许多国家专门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这种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
如果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
根据1999年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我国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
(二)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域名注册后不使用只囤积,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
(四)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钱财,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域名倒卖”,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
(五)其他恶意的情形。
二、链接侵权
常常上网浏览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只要在网页上某个蓝色或者绿色的字符或图形上一点,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那些神奇的字符或图形被称作“锚”,而网上文件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之所以用户在“锚”上轻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