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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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2018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2018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多少?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6%,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2%+3元。

个人医保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相关规定个人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其包含实际缴费年限与医保视同缴纳年限。

为了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保支付流程,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避免出现骗取医保现象的发生,我国各省市均对医疗保险缴费做了明确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就是一年缴费一次,停止缴费则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衡政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1日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属于上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实施“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风险调剂”,在全市建立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风险调剂金制度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原则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组织办理2018年补充医疗保险通知(完整版)

组织办理2018年补充医疗保险通知(完整版)

组织办理2018年补充医疗保险通知(完整版)根据你给出的题目,以下是组织办理2018年补充医疗保险通知(完整版)的文章:尊敬的员工:根据公司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我们定期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计划,以确保大家在面临意外伤病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照顾。

现将有关2018年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所有公司在职员工及其合法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员工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二、保险金额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将为参保员工提供每年最高3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全额由公司承担。

三、保险责任和报销范围1.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等,报销比例为90%。

2.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药品费等,报销比例为80%。

3. 特殊疾病治疗费用:包括重大疾病的特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5%。

4. 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紧急情况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四、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1.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员工需在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门急诊收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门诊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申请表格(可在人力资源部处领取)2.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员工需在看病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门诊收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门诊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申请表格(可在人力资源部处领取)请各位员工务必严格按照上述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办理,以确保报销手续的顺利进行。

五、保险生效日期及终止日期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

每年将根据公司需求和政策变化进行续约或调整。

六、其他注意事项1. 参保员工需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发生,后果由员工自负。

2. 如员工有其他主险保险计划,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

云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doc

云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doc

2019年云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云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那么2018年云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有哪些?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院主动控费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充分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省医保中心)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省本级职工医保住院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

ﻭ第三条纳入本办法结算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省本级职工医保人员住院较多且管理较为规范的30家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四条2018年年度预算总额62000万元,按照30家医院2017年各月实际发生费用占总费用的占比,2018年各月预算额度详见附件1。

ﻭ第五条遵循疾病诊断分组的付费理念,以ICD-10疾病编码和ICD-9CM-3手术操作编码为基础,根据住院患者疾病诊断、手术名称、项目名称,按照临床专家建议,结合上海联众DRGs分组系统及云南省专家指导意见,确定了724个病组,并采集全省各医院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实际发生医疗费完成权重计算。

具体权重详见附件2。

ﻭ第六条按相同级别相同标准的原则,根据30家医院2016年和2017年省本级职工医保出院患者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及DRGs分组情况计算支付费率,2018年费率具体详见附件3。

第七条对于入组正确,但患者实际费用大于或等于标准的2.0倍及小于或等于标准的0.3倍的病例,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医院在月度预算总额内进行结算。

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含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含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 二、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源自一、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部分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1、缴费基数 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9%(其中单位缴纳7%,个 人缴纳2%) 大病互助费:90元/年(全部由个人缴纳);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 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职工分娩、流产、 引产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按定额包干结算的方式,医疗费用高于定 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医疗费用低于 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 例:平 产2000元,剖宫产3600元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缴费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

1、缴费标准:0.7%,由单位缴纳。 2、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缴费。 3、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 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的用途: 1、支付门诊医疗费; 2、支付零售药店购药费; 3、支付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构成:
个人缴纳 在职人员 45岁以下 在职人员 45岁以上 退 休人员 2% 2% 0 单位缴纳 0.70% 1.20% 4% 合 计 2.7%+余额利息 3.2%+余额利息 4%+余额利息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辛政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辛政规〔2018〕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6日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章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第六章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第七章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第八章医疗费的报销及结算第九章有关人员的待遇第十章监督和考核第十一章奖惩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四条本辖区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包府办发〔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14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持续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调整个人账户划账比例。

调整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入比例,45周岁以下由2.5%调整为2%,45周岁以上由3%调整为2%。

(二)调整最高支付限额内部结构和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可相互调剂使用,当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弥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由100元调整为15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由255元调整为280元,农牧民每人每年由170元调整为200元。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取消苏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起付线200元的标准,合并为一级医疗机构(含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起付线400元的标准。

我市城乡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首次在一级(含未定等次)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300元。

2018-201X年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精选word文档 (8页)

2018-201X年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精选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的制定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

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

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政策解读2018年12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府发〔2018〕59号),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落实渝府发〔2018〕5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各项工作,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27号)。

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此次职工医保调整的有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调整我市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二是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三是调整用人单位出现医保欠费后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享受规定。

下面,从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两种不同参保形式来具体解读此次政策的调整。

第一部分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政策调整关于大额医保政策的调整一、单位参保的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是如何调整的?从2019年1月起,取消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了。

二、用人单位还为在职职工缴纳大额医保费吗?在职职工的大额医保缴费政策仍然不变,即用人单位仍要为在职职工按1.5%缴纳大额医保费。

三、参保人员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变化吗?没有变化。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仍然是每人每月5元。

四、参保人员如何缴纳大额医保费呢?在职职工大额医保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即不需要退休人员直接缴纳现金。

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调整五、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有什么调整?从2019年1月起,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

2018年医保政策解读

2018年医保政策解读

医保政策解读和物价收费政策理解遵义市社保局医管科任克华一、医保政策(一)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门诊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分为月定额结算病种、年度定额结算病种和非定额结算病种三类。

(1)月定额结算病种26个(原慢特病):A 、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B、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00元(原脑梗塞后遗症或脑出血后遗症);C、帕金森氏病300元;D、癫痫300元;E、精神分裂症400元;(原精神病)F、甲状腺机能亢进100元;G、甲状腺机能减退100元;H、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I、慢性肾小球肾炎400元;J、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K、肾病综合征500元;L、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00元;M、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00元;N、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00元;O、高血压并心损害150元;P、高血压并脑损害150元;Q、高血压并肾损害150元;R、糖尿病并心损害300元;S、糖尿病并脑损害300元;T、糖尿病并肾损害300元;U、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00元;V、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300元;W、结核病(活动期)100元;X、重症肌无力300元;Y、支气管哮喘300元;Z、肝硬化(失代偿期)400元。

病人只能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刷卡购药,现金购药发票不能报销,当月定额应当月使用,不累计结存。

不把定额打在个人的医疗保险IC 卡(或者社会保障卡上)。

开具的药品必须是在贵州省药品目录内报销的西药、中成药,同时有直接治疗作用的药品。

不分国产、进口和乙类。

职工医保报销80%,居民医保报销60%。

(2)年度定额结算病种三个A、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400元;B、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400元;C、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8000元。

以上三个疾病需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制定具体治疗方案(明确药品、剂量、疗程、诊疗方法),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可报销的西药、中成药及相关诊疗产生的费用。

职工医保报销:80%,居民医保报销:60%。

四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doc

四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doc

2019年四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四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那么2018年四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有哪些?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比例1、门诊报销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报销额度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因此,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咸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9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9日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点制度与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制度。

凡经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所)和经各级医药主管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药销售单位,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可向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小组办公室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评估确认。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评估确认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或药费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或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规范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院医保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审核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和各项医疗费用,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填报有关信息和报表等。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4日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运行。

职工医保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的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各县(市)、襄州区政府负责本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基金征缴与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

第四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二)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原则;(三)筹资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职工医保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原则;(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三)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原则。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随政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随政发【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等。

第三条市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等相关政策需要调整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工作。

财政、卫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和市级统筹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及定点医疗、药店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稽核及其他具体业务办理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第五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绵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8〕3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四)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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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实施慢性病连续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为 部分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有效期最 长12周的慢性病连续处方。慢性病连续处 方适用病种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卫生计 生委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申请时限: ➢ 即1-11月份的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31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 施是指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 务项目目录》的各类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 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 治疗的项目,以及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 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 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相关概念
➢ 基本型医疗补助:是按规定对待遇享受人 员相关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 救助型医疗补助:是按规定对待遇享受人 员遭受重特大疾病时,按治疗方案必须承 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自负医疗费 用予以一定额度补助,防止待遇享受人员 因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因病致贫。
相关概念
➢ 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 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 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 的抗排异治疗。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药品是指《浙江省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 片,以及按有关规定列入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 构的自制制剂、复合西药等。
➢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先由 参保人员自理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结算;
➢ 使用甲类药品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疗费用。
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救助型医疗补助: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重病治疗必须的、经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基本型医疗补助后剩余 的自负医疗费用。
日前申请报销,12月份发生的费用可以在 次年1月31日前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受理核 销。
相关概念
相关概念:
结算年度:指自然年度。
自费费用: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自理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在按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结算之前,先由参保人员承担一 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自付费用:是指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由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或大病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 时,按规定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
费用段
分担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及零 一级及其它医疗机
售药店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统筹基金支 付比例
82%
88%
85%
90%
88%
92%
90%
94%
起付标准至
4万元(含)
个人支付比 例
18%
12%
15%
10%
12%
8%
10%
6%
统筹基金支 付比例
88%
94%
90%
95%
➢ 参保人员因急诊、结算系统故障和在不具 备联网结算条件的省级统筹区外就医等原 因未刷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 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不列入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境外就医的;
➢ (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 (三)应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的;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 基本型医疗补助 ➢ 救助型医疗补助
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基本型医疗补助
补助范围: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完后,符 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住院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三级补助75% 二级补助85% 一级及其他补助95%
➢ (四)应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国家、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 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省级医疗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先行支付费用报销结算
➢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直辖市、其它省会城市、 省外计划单列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由省级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 治建议,经省医保中心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先由个人自理10%后,凭相关资料向省医保中心 申请按规定报销;
省级医疗保险费,考虑五费合征的大趋势, 逐步解决医保费款所属期与养老保险同步, 统一过渡到当月缴纳上月医疗保险费的缴 费模式中来。
个人账户情况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当年资金+历年资 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上一年度基本养 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 退休后——70周岁,划入比例5.8% 70周岁以上,划入比例6.8%
92%
96%
92%
96%
4万元以上
个人支付比 例
12%
6%
10%
5%
8%
4%
8%
4%
省级大病保险制度
➢ 筹资标准 ➢ 合规费用 ➢ 承担一个起付标准 ➢ 共付段
省级大病保险制度
➢ 省级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目前按每人
每年25元标准筹集,其中70%从省级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 剩余30%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 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省人力社保厅会 同省财政厅可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基本型医疗补助
2.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以下三项医 疗费用之和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 补助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90%:
①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下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 ②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 ③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和共付段自付合规医
➢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 缴费基数,按1.5%的比例按月缴纳医疗保 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 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和 大病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 2、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3、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
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 缴费年限确定: 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基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省医保中 心按以下规定处理: 1.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 规定报销。
➢ 2.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 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其中,在直辖市、其它省 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自理部分再增加 10个百分点。 3.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 费不予报销。
起付标准5倍至 起付标准10倍
(含)
起付标准10倍以上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 例
60%
70%
80%
个人支付比例
40%
30%
20%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参保人员应凭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证历 本到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 售药店就医、购药。
➢ 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浙 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 目目录和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等 相关规定。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参保人员罹患疾病属于省级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病种的,应及时向省医保中心备案, 门诊治疗(含异地就医及转外门诊治疗) 规定病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 疗费用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 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药量;一般慢性病
➢ 列入目录的诊疗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
诊疗项目; 2、由有关部门已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支
付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
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 和医疗服务项目是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 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由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的缴费 基数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方可继续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 费年限、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 限、截至2001年6月30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的连续工龄。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共付段: ➢ 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
人共同支付。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及 一级及其它医疗
零售药店
机构
统筹基金支付 比例
75%
85%
95%
个人支付比例
25%
15%
5%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二)住院待遇
➢ 承担一个起付标准 ➢ 共付段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 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待遇
➢ 先使用个人当年账户资金 ➢ 承担一个起付标准 ➢ 共付段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承担一个起付标准: ➢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
行承担门诊起付标准。 ➢ 在职职工1000元; ➢ 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300元。
➢ 承担一个起付标准:
➢ 一个结算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两次及 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疗机构 计算。
➢ 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 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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