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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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是依托数万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网民们可以利用Google、百度等超强的搜索引擎,输入不同的关键词;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询目标对象及朋友的博客、播客、论坛、QQ空间等,寻找蛛丝马迹;同时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如淘宝、天涯、猫扑、百度贴吧、新浪论坛等,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ID或邮件地址,查其IP号,锁定目标对象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1、“人肉搜索”是双刃剑
人肉搜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发表言论、伸张正义、监督政府的平台,举例少写。但是与此同时,“人肉搜索”随便公布他人的私人信息,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
1、“人肉搜索“主体较多
2、“人肉搜索”传播快
当信息搜索者提出的搜索要求引起网友们热议的时候,论坛的坛主就会把这一帖子置顶,然后各大网站对此进行转载,一传十,十传百,很快这起事件就会众所皆知。被搜索者的私人信息也不再是秘密,私人信息变成了公开信息。
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全党作出的战略抉择,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
了坚实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一整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治理体系加紧构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3日下午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网友认为,“依法治国”将激发中国发展潜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有相关的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
2007年末一位女士自杀并留下了自杀前的博客,博客中指出自己的丈夫背叛自己并说出第三者的名字,此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
候鸟三大网站对此进行报道,导致该女士的丈夫王菲在现实生活中失去工作,无法正常生活,最终王菲以“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三大网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其告上法院,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由此“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正式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人肉搜索”涉及到隐私权和名誉权。
。人肉搜索”主要是依靠网友收集被搜索人在网络上的各种行迹例如在各个网站发布的帖子、留言或者博客等来对被搜索人的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的认定,如果网友只是把这些信息发布到网上,那并不能构成对被搜索人的侵权,但是当这些信息和事件联系在一起,人们就会带有色眼镜去看待被搜索人,对他进行道德的批判,这样就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现在因为被搜索人是和某具有消极影响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所以社会上无法从客观角度去评价被搜索人,社会舆论的内容多是消极方面,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致使当事人无法在现实生活中正常的工作生活,所以在这方面是严重损害到被搜索人的名誉权的。
(二)“人肉搜索”涉及到的网站的法律责任。
通过网络的搜寻来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人肉搜索”却给一部分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名誉损害并严重影响了他们的
正常生活,网站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站制定的“赏金猎人”制度对“人肉搜索”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促使网友更加热衷于“人肉搜索”,而不顾及“人肉搜索”后的道德以及现实问题。同时,“人肉搜索”的回
帖的发布也不是经过审批后才发布的,而是先发布,等到发现问题的时候再去删除处理,这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于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法定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友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除了追究网友的法律责任,网站作为管理者也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连带责任。
四、“人肉搜索”的法律现状
针对“人肉搜索”的负面问题,国家和各地方纷纷出台法律政策来治理此项问题。
江苏徐州正式出台条例来禁止“人肉搜索”。《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
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2008年8月25日,朱志刚等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权益,需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12月22日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
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具体刑罚。而对于利用“人肉搜索”公布的个人信息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的,我国也有《治安管理
处罚法》予以规制。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则对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草案)》也对人肉搜索中网站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其实没有必要专门再为“人肉搜索”侵权问题设置罪名。
五,具体做法
(二)借鉴外国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
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比较成功的是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美国为了鼓励、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采取一种以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为主导,辅之以立法的模式。欧盟主要采取立法方式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