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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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主要体现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是指有关援助机构或服务机构对有相关困难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并依据情况减免服务费用的活动。由于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短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性强、相对复杂等因素,目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还相对淡薄,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能力还比较缺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援助工作,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现

1.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意义

我国现在已经是知识产权大国,但还不属于知识产权强国。专利的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但高端的知识产权不多、创造能力较低,知识产权产业化率偏低,经济效益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相关保护力度不够等。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就显得相当重要。

首先,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应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能力也应不断加强,同时也是服务型政府的体现;最后,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部分,可以为创新服务,可以提升国家整体创新能力。可以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促进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2.当今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模式

2.1在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大概可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之间属于管理关系;司法行政部门与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之间是指导和监督关系。

其次,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与各具体援助中心是内部组织关系;最后,知识产权援助机构与受援助人之间是民法上的关系。

2.2就援助人的权利而言

服务人员如果获悉受援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援助或者不遵守援助协议,经援助机构的批准,可以停止援助,还可向受援人要求返还已经得到的援助服务的费用。就义务来说:(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援助中心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及时的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2)中心服务人员一旦接受申请,应该及时、高效的承办援助事项。

2.3就受援助人的权利而言

可以随时了解其援助活动的发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承办人员未能适当的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中心要求更换承办人员;也可以申请和其有利害冲突的援助审批人员进行回避等。就其义务来说:(1)同一个援助申请人就相同特定的事项选择多个援助机构,相继向多个不同的援助机构申请援助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服务。(2)受援助人因接受援助而获得较大的利益时,应按相关的收费标准向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补缴实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援助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援助机构的相关工作。

3.对我国发展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法援工作延伸,目的在于尽量挖掘蕴藏在社会中的知识产权的潜力、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人既有的权益,为国家通过提高知识产权的存量增强核心竞争力。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援助制度刚开始不久,方兴未艾,还有很多亟需改进完善的地方,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在制订我国《知识产权法》或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时,对知识产权法援制度应该予以充分的确认和倡导。在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联合司法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办法》,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合法化、规范化、正常化,然后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协议范本》在全国大力推行。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说明了在诉讼之外或者在民事领域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援活动也应该相应的扩大范围,如扩展到知识产权的仲裁、公证、调解、技术鉴定等相关领域。而且,法援的对象范围也不应当仅限于自然人,还可以考虑将法人、合伙纳入进来。无疑将对知识产权法援制度的实现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援助基金和项目应该主要致力于全面强化立法和司法体系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完善。为了更加有效的推广知识产权法援制度,鼓励民众维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基础的建设,觉得应向受援人实行多级的收费政策。而且同时实施成本回收政策。

根据WTO服务贸易的开放进程,积极引导知识产权法援机构依据合资、合作的方式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推动知识产权法援的社会化、法治化、体系化、规模化。积极鼓励各地市知识产权法援机构之间设立异地合作机制。而且,培养公民的知识产权观念,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平台的建设,培养具有知识产权知识及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援志愿者活动,鼓励各高校法律院系将法学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公益活动紧密的结合。

适当放宽知识产权法援对象的范围,首先,对于大多数普通群众来说,一般情况下的知识产权服务费用都是相当昂贵难以承受的。如果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援助对象的主体适格条件,明显过于严格。假如把“经

济困难”的标准制定地过于苛刻,将会导致相当多数需要进行援助的民众丧失其受援助的机会,这样就脱离了知识产权法援制度旨在激发社会知识产权潜力的初衷。

其次,在选定援助对象的范围时,通常要求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这在事实上造成了知识产权法援制度的“地域管辖”格局。应充分想到:(1)知识产权法援制度的运行环境与普通法律援助制度是有所不同的,其机构大多集中于大都市,是不太可能在城乡基层普遍设立的。(2)目前,人口迁徙的流动极其的频繁,根据户籍作为援助对象范围的标准,明显的与实际生活相脱节。对此,笔者觉得,大都市的知识产权法援机构应该充分的发挥中心辐射的作用,打破过于保守的“户籍管辖”现状,推动周边城市和地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例如,省会城市的知识产权法援机构应当为全省(区)提供法援服务。而且,应当增加“事由发生地”作为一种选择性的管辖标准,克服单独采用“户籍所在地”标准所带来的管辖范围过窄的限制。

再次,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国际化的进程的加快,外国人在中国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特别是知识产权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因为“语言文化障碍”而滋生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也在逐日增多。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里,他们往往更加倾向于向拥有政府支持背景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我国有些地区的普通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并入援助的对象,这种开放的做法值得应用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中来。为此,笔者建议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法援机构可以开展涉外援助业务。这将有利于加快外国先进专利技术向我国转移,而且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4.结论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一个相互统一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这就需要政府相关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第一,要从理论上对知识产权法援制度进行科学的界定,从而排除制度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第二,利用宏观政策的调整来维护知识产权法援制度的外部环境,好的政策可以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践工作的不断发展又将大力推进政策体系的完善,从而实现政策与实践的双向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宋伟.我国知识产权援助的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研究[R].2008.

[2]宋伟,程兆齐.论知识产权援助的若干基本文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8.

[3]桑宁.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研究[J].中国司法.2008.

[4]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J].中国法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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