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及管理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公务用车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安排和使用公务用车,切实降低政府机关的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使用、配备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作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等公务活动所需进行乘车服务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出行和工作所需。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严格按照机构设置、职能需求和任务实际的需要,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公务需求,制定合理的配车标准和配车方案。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的数量和类型应根据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和燃油消耗量低的车型。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第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务活动的出行、会议服务、应急任务和其他依法批准的工作需求。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单位的公务活动安排和任务需求进行,并注重合理规划和统筹安排,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以公务活动的需要为前提,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注意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四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对所有公务用车进行规范的管理记录和备案,及时补录和更新各项车辆信息。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加强保管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实行制度制约和责任考核机制,对违规和滥用公务用车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任务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公务需要、工作任务、工作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照配备标准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禁止非法私用、超范围使用等行为。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保险、燃料等费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保管和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条:对于非行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审批,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配备规定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机关的级别、规模、职责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型号、品牌和数量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购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禁止非法私用、超范围使用等行为。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保管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车辆的保管义务,确保车辆的安全、完好、有效。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配备原则
1.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按照职务性质和工作需要,并根据工作要求合理配置数量。
2. 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和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公务用车的购置或更换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财政预算和资金安排进行。
二、使用原则
1.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限于公务活动范围,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公务目的。
2. 公务用车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使用,禁止私自借用、转租或出售。
3. 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经验,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4. 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路线和事由应事先报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5.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和保险等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三、管理措施
1. 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 公务用车的监管应加强,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合规性和效率性。
3. 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公务用车的违规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浪费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所有相关人员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公务差旅以及公务接待等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业务相关的外出活动。
第五条公务差旅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因公外出,进行工作调研、考察、培训、会议、论坛、展览、参观等活动。
第六条公务接待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陪同、指导、考察、观摩等工作。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组织使用公务用车应当制定配备和使用方案,并明确配备和使用的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情况进行科学配置,综合考虑公务差旅、公务活动频率以及公务接待等需求。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以公务活动和公务差旅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公务接待的需要。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规模、职能、业务特点以及车辆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并上报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应当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性能等特点来要求,以满足公务需要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车改革的方向,推行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加强对公车的配备与进出库、折旧等操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用车申请、审批、派遣、用车、归还”等程序进行。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办法简介公务车辆是政府各部门为执行公务所配备和使用的车辆。
公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形象和管理水平。
因此,需要制定一些规定办法,来保证公务车辆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适用范围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调配的公务车辆。
管理机构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机构,以便对公务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的车辆管理科,对公务车辆进行管理,制定公务车辆使用计划,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管理车辆的洗车、加油等服务。
公务车辆的配备各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车辆,并注重车辆的品质,以满足公务需要和完成公务工作任务。
公务车辆的使用基本原则公务用车须坚持公务必须、经济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限制公务用车的数量和种类,做到“量力而行,节约用车”。
使用范围公务车辆应当在执行公务任务时使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公务用车使用的范围应当明确,包括行驶路线、时间、目的等。
使用标准使用公务车辆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车辆的使用要符合安全、环保、文明的要求。
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遵守交通规则,规范停车。
公务车辆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用车进行营利活动;•空载行驶;•无事故加速、猛停、猛拐弯等危险行驶;•私自转借、出售、抵押等行为。
出差用车公务出差需要用车的,应当提前向车辆管理机构申请,并严格遵守公务出行制度,按照出行目的、距离、时间等合理安排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接待接待活动需要用车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制度,对公务用车合理安排,减少车辆使用强度,以及公务用车油耗。
公务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公务车辆的保养和维护,是确保公务车辆安全运行,保养车况和延长寿命的重要工作。
日常保养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一些小细节,比如轮胎气压的检查、底盘清洗、车身光洁度、电源充电、机油油尺检查等,都需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
定期检查公务车辆的保养,也需要定期的检查。
通过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可以减少故障发生,延长车辆的寿命。
《定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定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定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务用车的购置管理,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县纪委、县财政局依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轻重情况,提出全县各单位车辆编制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实行“定编定车,一车一编,一车一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不准超编制配备车辆。
第二条:审批和购置程序:各单位筹集到购车资金后,由购车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写明现有车辆编制状况、购车理由及拟购车辆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购车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县政府审批后,到纪检委、财政局、国有办办理相关购车手续。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购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资金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价格在15万元左右的公务轿车。
各单位一般不准购置越野型公务车,确需购置须按程序经审批后,可在上述规定的限额标准上增加5万元。
-1-第四条。
单位所配置的公务用车确需更新的,必须是原车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15万公里左右,方可按程序审批更新。
已达到规定用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能够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因车况确不适应工作,需提前更新的车辆,必须在榆林市车管部门指定的车辆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后,按规定审批购置。
第五条:资金各单位购车资金原则上通过自筹予以解决,县财政一般不负担购车资金,确需县财政解决的须经会议审批.第六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一律交由财政局和国有局按规定处置。
所收残值上缴国库。
未到报废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单位要将旧车交回县财政局和国有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调用或评估拍卖。
第七条。
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禁止在购车时私自提高标准或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购买上户,否则按超标超编处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提高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防止滥用、浪费和闲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机关单位。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遵循合理、经济、规范和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遵循信息化、节能环保和安全可靠的要求。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遵循规划、管理、监督和评估的原则。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公务工作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单位实际需求和公务工作特点确定车型、规格和数量;(二)优先选择环保、节能和安全可靠的车辆;(三)合理控制使用年限,及时更新更换;(四)配备公务用车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合法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包括单位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批等。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配备要充分考虑经费预算,确保经费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用车总量,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利用;(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出行方式多样化;(三)积极推广综合交通出行方案,包括公务用车共享、代办服务等;(四)妥善安排车辆使用时间,避免闲置和空驶。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禁私人利用公务用车,禁止用于私人接送家属、朋友等;(二)禁止滥用公务用车进行旅游、娱乐和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三)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二)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明确使用条件和限制;(三)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使用。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 公务用车的配备: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实际需要,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的特点进行配备,遵循节约用车的原则,以减少浪费和滥用。
2. 用车申请和审批:使用公务用车前,需要填写用车申请表,并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并记录在案。
申请用车应提前进行,避免临时需求和滥用。
3. 用车登记和备案:每辆公务用车应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包括车型、车号、车辆归属单位、使用人员等信息。
车辆变更归属或使用单位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 用车申请审核:单位应设立用车审核机构,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真实、合理、必要等,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车型和数量。
5. 用车管理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用车管理责任人,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和日常监督,包括车辆保养、维修、加油等事项。
6. 用车使用限制: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目的。
严禁私自招呼亲友、搭载非公务人员等行为。
7. 用车记录和统计:单位应建立用车记录和统计制度,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包括用车时间、里程数、使用目的和费用等,以便进行监督和管理。
8. 用车考核和奖惩:各单位应建立用车考核制度,对用车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措施,以激励和约束用车人员。
以上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规定,各地区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和调整。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第一篇: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
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
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精神,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
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四)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的专车,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属地方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配备或批准配备。
各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或调换专车。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人防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人防指挥通信车、工具车等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市财政部门核定列支。
相关费用定额标准项目包括:燃料费、过桥过路及停车费、机动车保险费、车公里补贴费、维修费及其他。
2018年市财政部门核定汽车费用定额标准:35000元/辆.年。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申请和公示制度。
申请:车辆使用人填写“因公使用车辆申请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办公室车管人员;调度:办公室车管人员,根据用车申请,安排出车。
登记:车辆使用人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车况等信息。
公示: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
办公室车管人员按月公示用车情况,包括各单位用车次数、里程数、油耗等情况。
停放:公务用车使用完毕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机动指挥车停放市公安局),车辆钥匙及时上交办公室车管人员。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五条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按照《张家港市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加油实行加油卡专人管理定期充值、使用人按需定额加油制度。
(1)加油卡充值管理:办公室车管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卡。
车管人员定期填报“加油卡充值申请单”,报局领导审批,为公务用车加油卡充值。
(2)车辆加油管理:车辆使用人填报“车辆加油申请单”,报局领导审批,领取加油卡为车辆加油,加油完毕,及时将加油卡交还办公室车管人员保管。
如不及时归还导致加油卡出现管理问题的由车辆使用人负责。
第七条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
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合理配置,提高效率;(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小客车,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小客车,排量为1.6升以下;2. 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经批准可配备1.6升以上小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2.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应急保障用车应配备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2. 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数量:(一)一般公务用车: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二)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三)应急保障用车:按照应急需要配备。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优先,保障公务活动;(二)节约使用,提高效率;(三)规范使用,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二)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三)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节约成本,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公共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超标配备,不得私自增加。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类型和数量应当根据单位职能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不得违规升级或换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经济、合理、合法。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安全可靠。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使用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调度和排班应当合理安排,保障工作需要,同时尽量节约资源。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油料消耗应当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完整,真实可靠,不得造假或漏报。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好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务用车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和优待。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财务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共同所有。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为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的内容。
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管理。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规定文件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规定文件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息进步和社会的进步,事业单位在国家建设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度和规定合理、高效地管理公务用车,确保其能够有效地为公务提供服务。
为此,制定并完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总则1. 目标和依据该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保障公务顺畅进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事业单位内的公务用车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等。
三、公务用车的配备1. 规模和配备原则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规模和配备原则应依据单位的详尽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同时符合能源节约环保的要求。
2. 配备程序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购等方式,合法地采购专用车辆。
购车前应明确车辆类型、品牌、数量、配置等要求,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功能完整性。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1. 使用范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严禁私人使用或用于其他用途。
详尽使用范围由单位依据工作需要进行规定,并加以监督和管理。
2. 使用手续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务必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记录。
使用人员应提前申请并报告使用目标、路线、时间等信息,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3. 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务必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件,并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驾驶人员要严格恪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五、公务用车的维护和保养1. 定期检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驾驶安全。
详尽检查和保养周期可依据车辆类型和使用频率进行制定。
2. 修理和保养渠道事业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签订修理合同,确保修理和保养的质量和准时性。
同时,单位要建立健全修理记录和档案,以便日后查阅和管理。
3. 停放和使用公务用车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合理节约用车成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管理、配备和维护我单位所属公务车辆的各级领导、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用车紧迫程度和经费预算进行合理配备和使用。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守节俭办公、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滥用、浪费和私用公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制度,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全体公务用车的管理、配备和使用工作由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外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符合单位工作需要和工作岗位要求,按照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公务用车配备应当根据用车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查研究,并制定详细的用车计划。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和配置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并按照采购程序进行招标、评审和购置。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数量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岗位需要进行合理控制,严禁超标配备。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更新周期应当按照规定的年限进行更新,严禁使用过期淘汰的车辆。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和维护费用应当由单位负责支付,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收取费用。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禁止用于私人事务和私家旅游。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手续方可出车,严禁随意出车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长途出行和跨区域用车应当提前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驾驶证,并按规定配备周全的驾驶员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规范进行驾驶,严禁酒驾和超速行驶。
第四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务用车管理细则,明确各级领导、工作人员的责任。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配备的所有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单位专门用于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小汽车、公交车、摩托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节约用车的要求。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工作需要和经济实际的要求,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以确保公务用车能够高效执行工作任务。
第七条对于需要采购新车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进行,依法经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供应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车型和数量配备。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注意节能环保,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的使用。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确保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经验,并且要求他们熟悉并遵守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符合正当的工作需要,不得私自借用或擅自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目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应当加强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及时处理各类故障,确保安全、可靠的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和目的地。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上的一切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销,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收取或违规使用公款。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设立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的工作。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种管理事宜的具体操作方法和要求。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驾驶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和管理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考核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公车配备标准
公车配备标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3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4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5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6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一、总则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使用,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范围1. 公务用车包括公务轿车、公务越野车、公务商务车等各类车辆。
根据不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以购置不同类型的公务用车。
2. 公务用车的购置、报废和调配等事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三、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1.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并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负最终责任。
2. 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原则1.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不得超范围或滥用。
单位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私人使用。
2.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关驾驶证件及驾驶技能,并按规定实行用车管理制度,如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年检等。
3.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注重文明礼让,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或占用非机动车道等。
五、公务用车的管理措施1. 购置程序:购置公务用车应当按照相关采购制度进行,采取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进行车辆的选购,并严格按照价格、性能和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
2. 使用审批:对于每次公务用车需求,单位应当建立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
申请人必须明确用车目的、时间、地点等,并由上级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3.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定期检修、更换易损件,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4. 报废程序:公务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废。
单位不得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已报废的车辆。
六、公务用车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监督机制,保证用车情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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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务用车的购置管理,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县纪委、县财政局依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轻重情况,提出全县各单位车辆编制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实行“定编定车,一车一编,一车一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不准超编制配备车辆。
第二条:审批和购置程序:各单位筹集到购车资金后,由购车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写明现有车辆编制状况、购车理由及拟购车辆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购车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县政府审批后,到纪检委、财政局、国有办办理相关购车手续。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购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资金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价格在15万元左右的公务轿车。
各单位一般不准购置越野型公务车,确需购置须按程序经审批后,可在上述规定的限额标准上增加5万元。
-1-第四条。
单位所配置的公务用车确需更新的,必须是原车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15万公里左右,方可按程序审批更新。
已达到规定用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能够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因车况确不适应工作,需提前更新的车辆,必须在榆林市车管部门指定的车辆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后,按规定审批购置。
第五条:资金各单位购车资金原则上通过自筹予以解决,县财政一般不负担购车资金,确需县财政解决的须经会议审批.第六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一律交由财政局和国有局按规定处置。
所收残值上缴国库。
未到报废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单位要将旧车交回县财政局和国有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调用或评估拍卖。
第七条。
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禁止在购车时私自提高标准或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购买上户,否则按超标超编处理。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没收违规购置的车辆。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国有办解释。
定边县监察局定边县财政局定边县国有办xx年12月28日第二篇: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办法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办法中办发〔xx〕2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xx‟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xx‟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xx‟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
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
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