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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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

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普通商业广告、广告脚本、角标、二维码、公益广告及宣传片等广告素材的审查,适用于本规定;广告中被宣传的对象和内容必须是广告主本身及其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含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区旗、区徽)。

2、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国家、民族尊严,损害国家、民族、社会

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如: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

告。

9、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10、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11、使用我台在职、退休、或离职5年之内的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

12、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

13、广告版本以累加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

15秒广告。

14、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5、宣传国家已明令废止或禁止宣传的荣誉、称号等,如国家免检产品、名牌产品、中国

驰名商标等。

16、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酒类广告。

17、含有渲染商务“送礼”内容的广告。

18、个人政绩宣传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宣传个人促进当地经济增长、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增进税

收等政绩的;

2)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形象在广告片多次或重点出现,使得电视观众对企业董事长、

总经理等个人的印象超过企业产品、技术的;

3)其他涉嫌宣传个人政绩、突出个人形象的情况。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作为个人政绩宣传行为:

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可以标注职务)只介绍本企业的企业理念、技术、产品

的;

2)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的形象或者口播作为广告片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贯穿广告

片的始终;

3)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与企业员工等人共同出现,且董事长、总经理等人的身份没

有特殊标识。

1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下列情况中,须标注字迹清晰的相应字幕,广告画面标记字幕不得遮挡左上角台

标,时间不得少于5秒:

1、广告中涉及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须提供相关促销活动公证处公证

书或活动说明,并在广告中标明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在广告中如含有买赠、

促销活动等内容,却无法在画面中表述清楚,须在广告中标注“详情请咨询xxx企业”的字幕。涉及非商务送礼,须明示“送亲戚、送朋友”等文字。

2、广告中涉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

表明出处。例如:广告中宣传销售数据的,须提供由工商、税务机关、行业协会出具的销售

发票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件,画面中须标注此销售数据的出处和具体年份;广告中宣传“行业领导者”、“销量领先”等须出具行业协会的证明,画面中须标注出处。

3、广告中宣传评比、获奖情况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宣传,并在广告画面中标明出处和

年份。

4、60秒以上(含60秒)的广告应当与其他电视信息相区别,须自始至终标注对应语种

的“广告”字样;

5、出现招商、加盟、投资等内容的广告须标注“投资须谨慎”,如出现招商电话的,应

为固定电话号码;企业在香港注册的,须标注“香港注册”;电视购物的,广告须标注“电

视购物”。

6、原则上避免使用涉及人身安全、违背生活常识的画面,如创意需要,则在广告中标注“仅为展示,请勿模仿”、“广告创意,请勿模仿”或“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等警示

语。

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名称。

8、广告宣传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须与相关证书内容一致。

9、企业形象广告仅出企业名称的(无法辨别企业经营内容的),应在画面中清晰标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协议条款中有效期限不明确的,由企业自己出具证明,确认有效期

限。

10、广告中出现消费者亲身体验或为产品做证言的,须在广告中标注:“为使用者个人

体验,仅供参考”的注释。

11、广告中出现楼盘景观设计图、旅游景区等电脑模拟画面,容易引起误导的,须标明

“效果图”。

第五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标准。

1、中文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特殊情况下,根据广告

创意需要,可出现地方方言、少数民族文字。

2、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

字同时使用。

3、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有创意需要,以引号标注或以特殊字

体出现,以示区别,但不得引起误导,不得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

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应当与原型一致,

不得引起误导。

4、广告用语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简化字、异体字。因创意需要,使用手书

体字、美术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

体字:

1)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定型字

5、非外语频道,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

字,外国语言文字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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