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响、灯光、舞台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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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工程企业

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2008年12月修订,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2008.1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类别与级别 (3)

第三章申请和评定 (3)

第四章有效期及年检 (4)

第五章晋升等级 (5)

第六章企业变更 (5)

第七章监督和管理 (6)

第八章附则 (6)

附录1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7)

专业灯光一级 (7)

专业灯光二级 (8)

专业灯光三级 (9)

附录2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10)

专业音响一级 (10)

专业音响二级 (11)

专业音响三级 (12)

附录3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13)

舞台机械一级 (13)

舞台机械二级 (14)

舞台机械三级 (15)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演艺设备行业及演艺设备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演艺设备工程质量,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以下简称“等级评定”)工作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组织开展。

第三条申报“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演艺设备工程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专业灯光、专业音响、舞台机械工程的深化设计、设备配置、安装、调试、检测、系统维护的企业。

第五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经评定合格后取得“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六条等级评定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企业自愿申请,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等级评定工作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等级评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负责评定、年检、升级、换证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类别与级别

第八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分为专业灯光工程、专业音响工程、舞台机械工程三个类别。

第九条等级评定的每个类别都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十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一)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1。

(二)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2。

(三)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3。

第三章申请和评定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按照《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向等级评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同时从事不同专业工程业务的企业,不同类别的等级证书应分别申请。

第十三条等级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15日;颁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前。企业申

请时,按照申请时间纳入下一批次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在评审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评定:(一)违反合同要求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分包造成不良后果;

(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未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五)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型号;

(六)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等级证书;

(七)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代签合同;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等级评定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章有效期及年检

第十六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十七条年检工作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15日,换发证书时间为分别为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

前。与当年度评审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年检,应按照《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年检表》一式两份及相应证明材料

一份。

第十九条等级评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持有等级证书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继续符合相应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即为合格;

(二)持有等级证书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或培训总人数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该等级标准的80%,其他条件符合等级

标准,且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

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的等级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或培训总人数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80%;

(2)第(1)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

(3)被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4)未按规定缴纳年检费用的;

(5)转让等级证书的;

(6)伪造、涂改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条年检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重新核发新证;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等级评定办公室应重新核定其等级。新核定的等级低

于原等级,达不到最低等级条件的,取消其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企业所持有的原等级证书失效后,必须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重新申请等级评定,经评审通过后,方能获得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年检换发新的等级证书,必须将原等级证书交回等级评定办公室注销。

第五章晋升等级

第二十三条已获得等级证书、且持有证书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等级,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达到所申请级别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晋升等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符合晋升等级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请,按照申请时间纳入下一批次审核。申请升级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

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15日,换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和

12月31日之前。

第二十五条申请晋升等级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办理。评定办公室在受理晋升申请评定过程中,

如发现申请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四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评定并取消原有

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晋升等级取得新的等级证书,必须将原等级证书交回等级评定办公室注销。第六章企业变更

第二十七条持有等级证书的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需要更换等级证书的,应当向等级评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

理由及说明),同时提交变更前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复印件、原等级证书复印件等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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