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的盘查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警察的盘查权

郑曦

2013-3-26 21:07:53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摘要:警察行使盘查权能够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扩大、证据的消湮和嫌疑人逃跑等情况的出现。但盘查权由于紧急性等特征,对其控制相对较弱,一旦滥用,将对公民的自由权利造成重大伤害。故应当从盘查启动时以合理怀疑或合理根据为依据、盘查中以比例原则为施行标准和盘查后以监督与司法控制为权力制约手段几个方面加以规制。中国现有的盘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存在歧视性盘查等现象,急需通过改革扭转目前的现状。

关键词:盘查程序规制歧视改革

一、警察盘查权的概念与特征

盘查是指警察对于可疑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或检查。盘查实际上构成对人的扣押,涉及对公民自由的限制,而从某种角度看,限制公民自由的程序已经构成对公民的惩罚,[1]因此事关重大。由于盘查涉及法益的重大性,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而言,都不能不审慎为之。而社会治安案件尤其是暴力型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特征,由执行巡逻任务或接到报警后最初到达现场的警察行使盘查权,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或以及时固定证据,或以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是警察职能行使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典型的警察盘查,一般可以分解为截停、盘问和检查三种行为。截停即要求相对人停止行动;盘问即盘诘相对人相关问题或事项;检查包括检查身份和检视搜查相关区域。但实践中盘查更多的是一种行为组合,可以是上述三种动作中的一种,也可以是其中两种或三种行为的混合。例如警察在夜间巡逻时发现某人在商店门口徘徊,行迹可疑,遂命其停止移动并上前盘问其为何夜间在此闲逛,该人张口结舌,神色紧张,满头大汗,警察即令其靠墙抱头,经拍身搜查,起获匕首和螺丝刀等工具。在此过程中,命其停止移动即为截停,上前提问即为盘问,拍身搜查以及起获证据则为检查。此外,盘查甚至可能是上述三种行为与例如设置路障进行路检之类的其他行为的混合,这种混合在酒驾检查、特定场所临检等中最为常见。警察盘查权的行使主要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第一,紧急性。警察在巡逻、临检时往往遭遇案件突发或极有可能发生以及其他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况,例如偶见某人正符合通缉令所绘之样貌、发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有受害人报警并指认某人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人等。盘查需满足紧急性之要件,而紧急情况也使盘查权的行使具有合理依据。

第二,程序的自主性和相对简便性。由于盘查权行使的紧急性特征,因此盘查措施的启动需由警察自主而为。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警察所面对情态的瞬息万变,不应该将警察的职能定义为机械地执行法律,即使就实施法律而言,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就是:警察所从事的都不是充分的法律实施,[2]从某个角度看,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补充甚至一定程度上创制了法律。盘查权的行使在最初的启动和后续的行使中是几乎未经过司法审查的,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与制约也相对较弱,使得对于此种措施的控制力度相对较弱,如何有效地对警察盘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是各国都面临的难题。

二、盘查的程序规制

自由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正因如此,限制自由问题常被置于国际人权宪章、区域性人权宪章或国内宪法的语境下进行讨论。由于盘查权的行使关系到公民自由的限制,故其涉及的法益重大,因此各国家或地区往往通过法律甚至宪法性判例对该制度进行规制,以免警察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

(一)盘查的启动:合理怀疑或合理根据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均对盘查权的启动规定了相关的要求。尽管各国家或地区对警察启动盘查措施的标准不尽相同,该标准的称谓更不一致,但均有限制警察任意行使盘查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警察无理地或仅因个人好恶地随意行使权力,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欲对某一公民进行盘查,警察需形成“合理怀疑”。合理怀疑要求是指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客观的基础,考虑时间、地点以及相关人员或相随人员的行为等的条件下,对是否携带违法物品或存在犯罪行为的怀疑。这种合理怀疑必须基于可靠的情报或信息,但不能建立在只有个人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怀疑要求警察按照一般理智人的标准对相关情况作出判断,从而对警

察启动盘查权进行了门槛式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盘查的启动加以明确限制。日本《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2条规定,警察官得命从异常之举动及其它周遭之情事,经合理的判断,有相当理由足疑为已犯或将犯某些罪之人,或就已发生或将发生之犯罪知情之人停止,予以质问。根据该条规定,职务盘问的启动至少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有异常之举动及其它周遭之情事;二是经合理的判断且有相当理由的怀疑。其中“相当理由的怀疑”,即“合理怀疑”;而“相当理由”,实际即为“合理根据”

警察行使盘查权至少需有“合理怀疑”,或基于报警、现场状况等“合理根据”。满足“合理根据”的要求一般而言是一个客观判断的标准,是指警察在行使权力时,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以足够的可靠信息为合理理由,能够形成相对人极有可能实施了违法行为或通过行使权力能够得到相对人违法犯罪的证据的信念。[3]而“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较“合理根据”为低,作出此类决定时,警察可以凭借经验或职业训练,对于某些普通人难以察觉的信息进行推理并得出某种结论,从而实施盘查措施,但这种合理怀疑必须基于可靠的情报或信息。这些作为判断基础的信息可以有广泛的来源:根据线人等传闻证据得到的信息、报案人对违法嫌疑人特征的描述、高违法犯罪率地区的特定环境等。“合理根据”和“合理怀疑”的盘查程序启动要件像一个安全阀,一方面要求警察审慎地作出是否有必要采取行动的决定,另一方面也为行动实施后的审查提供了判断标准,从而有效地制约了警察盘查权的行使。

(二)盘查的施行:比例原则

盘查的施行中应当适用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国家在行使任何权力的过程中,其对公民个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4]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平衡各种利益,不得为了追求某方面的利益而牺牲更大的法益,同时也应当尽量采取对公民权利限制的最小侵犯方式或最温和方式。德国学者经常用以下例子说明这一原则:警察为了驱赶树上的小鸟,假设当时已没有其他的办法而只好用大炮,用大炮虽然也可以达到驱逐小鸟的目的,手段也属必要,但使用大炮的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因而这一做法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5]约翰·密尔早在百余年前就曾指出:“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6]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只要能够满足此目的,就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