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权益保护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权益保护云南师范大学 段玲陟摘要: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任务。
警察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的强势群体,似乎权益侵害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警察的身上,但事实并非如此。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新时期,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变得错综复杂,执勤执法过程中,警察受到外来不法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构建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警察权益维护机制尤为重要,有利于提高警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警察;权益中图分类号:D693.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74-0001一、公安行政执法警察权益界说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执法活动的总称,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当警察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时,警察权益理所应当包含职务权利;二是当警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警察权益也应当包括其享有的公民个人权利。
职务权利是以执法活动为基础的,主要类型有执法防卫权、警械武器使用权、业务培训学习、紧急避免权等权利;公民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休息权、报酬权、名誉权等权利。
警察具有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应由公法和私法进行分别保护。
二、保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重要性(一)深入推进警察体制改革不可否认,现实中,由于一小部分警察执法出现不规范或者不文明而引发被侵权的事件也是有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也是大家长期以来关注的重点。
建立健全完善的权利监督及保障制度,有利于倒逼公安队伍进行内部净化,推进正规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激发警察内心的职业认同感和使命感,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公安贡献。
我国警察体制改革的探讨
我国警察体制改革的探讨[摘要]我国现行警察体制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体制逐渐暴露出很多弊端,影响公安职能发挥。
文章通过介绍、分析现行体制及其存在的弊端,对我国警察体制改革提出了初步设想。
[关键词]警察体制;改革;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没有关于我国的警察体制的明确规定,有关警察体制的内容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警察体制是以公安机关为中心,分设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司法警察机关、武装警察的体制,其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本文拟从警察体制狭义的范畴即公安机关体制来展开。
一、我国现行警察体制警察体制是指某一国家警察的体系或整体特点,是一个国家关于警察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以及警察编制确定的制度。
警察体制是国家机构领导体制的重要方面,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警察体制,是由该国政治制度、历史传统、国家间相互影响等因素所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领域逐步开放,我国原有城乡二元结构被打破,同时,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展开,人权观念的强调,警察机关的角色与职能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
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明确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标志着现行的公安体制正式形成。
1995年《人民警察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从法律角度明确了我国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以适应社会发展。
二、我国现行警察体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我国目前的警察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过程中逐渐摸索建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变和改进,成为目前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颇具中国特色的体制模式。
这种警察体制充分保证了党委的领导,有利于获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有机结合了中央集权领导与地方分权管理的统一,既便于领导指挥,加大执法力度,又利于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确定工作重点,但在实践中却暴露出一些不足,具体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形成警力“真空地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封锁被逐渐打破,人、财、物的流动性不断加大,犯罪的流动性、跳跃性、复杂性也随之日益增大,在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侦破经济犯罪、堵截各种重大逃犯的斗争中,都需要跨地区警力资源的协调和运作。
我国警察机构及警察权改革刍议
队伍 的人员构成复杂多样 , 次参差不齐 , 层 身份也是多 种多样 。 以交通部 门的执法机构为例 。 交通部门的执法
队伍有的是公 务员 的身份 , 的是事业编制 , 的完全 有 有
机关 的人 民警察和人民法 院、 民检察院 的司法警察。 人
开放 3 0年来 , 我国社会 、 经济快速发展 , 民对于政府 人 的执政能力要求越来越高 ,对 国家政权的调控和稳定
( ) 一 警察系统 的广度不够 , 成 国家执法 队伍性 造
质混杂 . 行为混乱 我们 目前 的执法 队伍多样化 ,甚至每个具有对外
能力要 求越来 越高 , 因此 , 建立一个全 方位 、 适应 时代 要求 的警察系统 ,发展一支现代化的警察队伍 已经刻
第2 4卷第 3期
20 0 9年 6月
四川理工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 o ih a nvri fS i c o r l fScun U iesy o ce e& E gne n S c lSine dt n n t n n ier g(oi c csE io) i a e i
收 稿 日期 :08 0 — 4 20 — 9 0
务员 , 另一个地方可能就是事业 编制 。 在 这种现象在我 国地方执法 队伍 中相当普遍 。
作 者简 介 : 朱祥 (9 2 , 安徽 全椒 人 , 士研 究 生 , 18一) 男, 硕 主要 研 究方 向 为公 共行 政 、 政 管理 、 国政 治 。 行 中
第 2 卷第 3 4 期
朱祥等 : 我国警察机构及警察权改革刍议
3 1
混乱的人员构成 ,造成执法现状 的混乱 ,执法 队
中国警务改革的目标:限制、规范合理划分警察权
中国警务改革的目标:限制、规范合理划分警察权
裴东波
【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警务发展需要变革,警务变革促进警务发展.西方国家的警务从不那么民主发展到比较民主,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西方国家的警察体制也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才使得其警察权的行使比较规范,比较令公民满意.中国的警务改革,就是要通过警察体制的改革,理顺不同的权力关系,规范警察权,制约警察权的行使,保证警察权的效力,更好地实现警察机关的警察职能.
【总页数】5页(P5-9)
【作者】裴东波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13
【相关文献】
1.论警察权力的限制与规范 [J], 邢茜
2.“亲民警务”目标导引的警务创新浅析——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警务机制改革的启示 [J], 刘海亮;
3.“亲民警务”目标导引的警务创新浅析——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警务机制改革的启示 [J], 刘海亮
4.社区警务融入社区治理体系的必要性探究--兼论社区警务警察权的“柔性”延伸
[J], 隋玉龙
5.限制、规范警察权 [J], 裴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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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
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
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
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问题。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
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
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
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
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
这种做法有利于提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
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
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
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
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
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
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
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
精品资料欢迎阅读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公安机构改革调研思考范文大部制通过将相近职能部门进行整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以整体型组织结构和资源应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提高组织绩效。
我国公安机关的内外部环境现实使大部制改革成为必要和可能。
应通过整合职能、整合责权、整合流程,分层次构建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框架。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有:依法改革、动态改革、因地制宜改革、整体改革、配套改革以及加强理论与实证研究。
一、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一)理论依据1. 大部制的价值取向与实践背景大部制即大部门制,是当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流行趋势。
相对于“小部制” 而言,其特点是通过将相近职能机构实施整合,构建管理幅度较宽、组织层次较少、内部相互协作协调的大部门,以整体型部门结构应对外部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需求,避免因机构分设过于精细而带来的职责不清、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引发的行政管理高成本、低效能,其本质目标在于通过简政放权、精简机构、优化结构,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建立有限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效能。
大部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结构形式,超越了古典组织理论,是现代组织理论中适应性系统理论与偶然性理论的融合体。
适应性系统理论强调组织对环境的适应性,在稳定的环境中组织趋于传统的科精品资料欢迎阅读层制官僚体系,而复杂多变的环境则强调组织结构的灵活性与松散性。
偶然性组织理论认为组织生存依赖于其生存环境、技术和组织结构三要素的良好配合,当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时,组织必须学会“垂直兼并”,集中能力于核心职能,合并组织中的连续、相关生产阶段,以组织较为完整的资源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因此,适应性系统理论与偶然性理论要求组织必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做出适应性调整,包括强调核心功能、下放权力、合并机构等,即实行大部制。
大部制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流行绝非偶然,我国政府的大部制改革更非盲目效仿。
我国警察体制改革研究与思考
有到了其他 部门、 人员部不足 以恢复秩序 时, 才能使用 警察; 只有在说 服、 建议和警告等各种 非强力措施 都不足 以实现治安 目标时, 才能使
各地 区按照本地区 的有关法律设置警察 ,受各地 方政府 的管理和 指 用 暴 力 。 中 国 目前 的现 状 恰 好 相 反 , 不 得 不 引起 我 们 的 反 思 。2 但 这 ()
力 不 足 而 另 一 方 面 警 力 又过 剩 的 矛盾 现 象 。
总何处着手 ?文章将试从现存警察体制存在 的弊病及 与发达国家的
警 察 体制 存 在 的差 异 着 手 , 行 分 析 和 论 述 并 得 出 结论 。 进 二、 目前 我 国警 察 体 制 的 主 要 问 题
( ) 二 权力划分不 明、 控权机制 的相对 滞后 1权力划分不 明。( ) . 1 关于警察, 警察学老鼻祖、 国的罗伯特. 英
下, 警察的权力也随之逐渐 的膨胀 没有警察管不了的事, 以至于有 人家里吵架都得打 l0让警察来解决 问题 。 l 警察在人 民心中的地位, 警 察权力的宽泛也 由此可见一斑 了。( ) 察 自由裁量权过大。警察 3警 自由裁量权, 也叫警察 自觉权 它是指在执行公务的时候, 在法律、 法 规对 警察机关行使权力只作 了笼统而无具体规定的情 况下, 警察机关 和人民警察根据情况因地制宜、 自行斟酌选择作出具体警 察行为的一
混合 型警察体制的特点是: 国有隶属 中央政府 的最 高警 察机关 , 全 中 央警察机关在警察业务上有权对各地方警察机 关进行领导和管理: 同 时, 地方警察机关又接受当地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监 督 我 国是一个多警种的 国家 , 既有隶属于政府方 面的警 察( 如公安
机关人 民警察 、 监狱人 民警察等) 又有隶属于军 队方面 的警察 ( , 如武 种 权力。 由于我国 的行政立法特 别是警 察立法 还不够完善, 对于警察
《论人民警察的权力观》
论人民警察的权力观论人民警察的权权力观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改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作为特殊群体的人民警察,,在国家正处于经济转轨、政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在不同同意识形态、东西方文化及各各种思潮的碰撞、冲击之下,,其执法观念及权力观念正越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党政机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文拟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权力力观问题,以及如何锻炼、改改善和培养人民警察正确的权权力观作些探讨。
一、人民民警察权力的概念、基本特征征及其内容人民警察的权力力是警察职业生命的构成要素素,是一种特殊的支配能力和和影响能力,它有广义和狭义义之分。
广义的警察权力,是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的决策权和实施的权力;狭义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律、法规赋予警察的职业权力力。
人民警察权力由四个基本本要素组成,即权力执行者,,权力设施和装备、权力规范范、权力信息构成。
其中,权权力执行者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关和人民警察,是物质性要素素与精神性要素互助的统一。
警察权力设施和装备主要是是指警械、警具等警用武器,,交通、通讯设备和监禁场所所等,属于物质性要素互助。
人民警察权力四要素相互影影响,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那么,人民警察权力与社社会权力相比,又有着什么样样的特征呢?首先,它具有法法律性。
人民警察权力是人民民警察完成国家赋予任务、保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保保证,也是保障人民警察在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完成各各项任务的重要手段。
所以,,人民警察的职权的实施必须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其其二,它具有强制性。
人民警警察权力的实施代表着我国工工人阶级意志,权力的阶级性性赋予了它的强制性。
其三,,它具有广泛性。
警察的职业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方面面,警察权力的辐射力势势必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其四,它它具有层次性。
各警种的工作作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这是警察权力又有着多层次次性。
公安改革的发展趋势
公安改革的发展趋势
公安改革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法管理:公安机关将更加注重依法履职,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法治意识,并积极完善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2. 强化执法能力:公安机关将不断提升自身执法能力,加强警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培训,提高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警执法等方面的能力。
3. 加强科技应用:公安机关将加大科技投入,推进警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和信息应用能力,推动智慧警务发展。
4. 深化改革创新:公安机关将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增强公安机关的活力和敏捷性。
5. 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将加强对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培养,提高警察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安队伍。
6. 推进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推动综合治理的发展,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共同力量。
总之,公安改革的发展趋势是依法管理、强化执法能力、加强科技应用、深化改
革创新、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以及推进综合治理,以提升公安机关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从治理理论看我国警察权的走向
第2 1卷
第 4期
吉 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nl finP bi S cryA a e o ra o Jl u l eui cdmy i c t
Vo . 1 NO 4 1 2 .
Aug t 20 us , 06
( ) 一 治理的来源 英语中的治理 (o en n e 一词源于拉丁文 共 同的 目标支持的活动 , g v ra c ) 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 , 和古希腊语 , 原意是控制、 引导和操纵 。 长期 以来 却能有效发挥作用。 它与统治 (o en e t 一词交叉使用 , gvrm n) 并且主要 英 国学者罗茨 ( R o e) R. h ds 认为 , 治理意味 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 , 用于和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与政治活动中。 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 ,
走 向;三 、社 会化 走向 ;四 、 民事化走 向 。
关键 词 :治理 ; 警察权 ; 警察职 能; 回 归 中图分类号 :D 3 . 61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l7 0 4 (0 60 — 14 0 6 卜 5 l2 0 )4 0 0 — 5
一
、
国家与社会关 系的治理理论分析
收稿 日期 :2 0 — 6 0 6 0— 8 0 作者简介 :马 占伟 ( 7 1 6一 ) 9 ,男,山 东菏泽人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2 0 级 警察行政管理方向硕士研 4 0
究 生。
维普资讯
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 来共 同管理 。 2 治理强调 国家与社会的协调互动。 . 在治理理 2 国家和市民社会间的正和博弈关系是治理理 .
间的 良性互动 ,它所需要的权威来 自建立在政府 、 社会组织、 公众三者合作基础上产生 的自主合作网
试论我国警察权的社会回归
维普资讯
马 占伟 1 ,李合 力 2
(.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 3 l2 山东■县公安局 山东 00 8 .
■县
240 ) 740
试论我 国警察权的
社会 回归
摘要:从治理理论分析国家与社会之问的新型关系, 出警察权是国家公权力与民众博弈的结果, 得 在此基础上探讨警察
我国学 者俞可平将 治理概括为 “ 在 是治理还强调 对国家和市 民社会 两者 如果说治理是国家权 力向社会的回归,
个既定的范围内 , 运用权威维持秩 合作状态的需要 因为许多经济、 社会 是通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实 序, 满足公众的需要, 治理的目的是在 问蹈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国家干预或社 现还政于 民的 过程 ,那警察职 能社会
即 “ 善治”( o d g v r a c )则 使 治理既反 对国家中心论也反 对社会 的作用一样 ,警察机关既是多中心治 g o o en n e
意味 着追求公共利益最 大化的公凝 管 中心论 ,主张 公共事务通过彼此 的协 理中平等参与 的一方 ,也是维护社会 理过 程 :它是政府与 公民对公共生 活 商合 作方 式采 共同管理 。 治安秩序的最主要组织者和协调者; 2 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正和博 、 方面可 以为 社会自治组织及公众提 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
权 与警察职 能的关系,强调新形 势下警察职 能的转 变, 而推 导 出警察权 的 “ 从 四化”走向。将 治理理 论运 用于法学领域 ,
在 国 内 外 尚 属创 新 , 不 仅是 法 学理 论 上 的进 步 ,也 极 具 学术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关键词 :治理 ;警察权 ;警察职 能;趋 势
从我国警察队伍的历史变迁看公安编制管理改革的发展趋势
1 9 5 5 年 5月 ,全 国公 安 部 队
又进 行 了一 次整 编 。国防 部 同年 7
4月 5日中 国人民 武装 警察 部队 正
式成 立 。
部 队 接 受 同 级 公 安 部 门 的领 导 。 公 安 部 部 长 和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公 安 厅 ( 局) 长 ,地 、市 、州 、 盟公安处 ( 局 )长 ,分 别 兼 任 武
从| j } 国警察队伍 的历史蛮迁 看公安编制管理改 革的发展趋势
■文 / 王 光 王毅虹 李 侠
我 国 的人 民 警 察 队 伍 是 在 解
的 党 ,党 中 央将 成 为 新 中 国 的领
导核 心 。在 这 个 伟大 的 历史 时 刻 , 党 中 央 决 定 迁 到北 平 ,领 导全 国 的革命 和建 设事 业 。为适应这 一历 史 性 转 变 的 需要 , 中央 警 备 团入 城部队改番号 为 “ 北 平 市 公 安 总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委 领 导 下 ,在 地
制 领 导 ,一 部 分 作 为解 放 军 的 组
公 安 部 队 司令 部 , 由罗 瑞 9 即 任 司 令 员 兼 政 委 ,下 辖 2 0 个公安 师 、 3 个 公安 团 ,另外接 收地 方公 安 武
装3 2 万 余人 。
放, 标 志着 中国人民 革命 即将取得 全 国胜 利 ,新 的 国家 政 权 即将 诞 生 ,中 国 共 产 党 将 成 为全 国 执 政
警部队 和总队 、支队 第一政 委 。 另 外 ,列 入 武 警 部 队 序 列 的
月公布了公安部队番பைடு நூலகம், 将原 “ 中
国人 民解 放军公 安部 队”改称 “ 中 国人 民解 放军公 安军 ” 。 1 9 5 7年 1月 , 中央 军 委 在 裁
警务管理制度与改革的探讨
警务管理制度与改革的探讨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警务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已经成为了各地公安部门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警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和创新,不仅将为构建法治社会、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重要作用,更是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警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当前,我国警务管理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警察的权力被过度扩大,不仅容易导致警察滥用权力,还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2、管理机制和体制的单一化问题。
我国警务管理机制和体制的单一化依然非常严重,缺乏形式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管理手段和方式,导致警察干警的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效率下降。
3、警务纪律与职业道德的缺失问题。
目前,一些警察干警存在道德败坏、不作为、乱作为、贪污等不良行为,不仅损害了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以上问题的存在都引起了公民对警察部门的不信任和不满,也影响了警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出效率。
二、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要进行改革和创新,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体系。
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体系的意义在于:1、进一步加强了对警察权力的监管和平衡,使警务管理体系更加公平、正义、透明、依法行政。
2、实现了警务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和人性化,创新各类警务管理的机制,不断提升警务管理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3、提高了警察干警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减少职业道德和纪律方面的问题,使警察干警不断进步和发展。
三、警务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体系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警务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以下几个方向:1、加强规范化建设。
建立一套完整、规范、透明的警务管理制度,将制度执行和效果评估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警务管理规范实施的监管和督促。
2、突破“警察就是警察”思维。
警察权弱化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者打耳光等 情形 ,如果加 上这些情形 ,数 字将会更 加庞
警察权 的设定 ,是 为 了满足 社会 公益 和 道德 准则 , 最 终以保 障公 民权利 的实现为运行 的终极 目标 。但 是在
[ 中图分 类号】 D 3 61 [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号 ]17 62—99 (0 0 3~02 0 3 0 2 1 )0 0 3— 4 来进行所 谓 的权利抗 争。我 国改革 开放 的进程 本质上也
警察权 作为 国家权力类 型中的一 种特殊权力 ,其本 身的重要性 无需赘 言。在所有公权力 中 ,警察权与 公 民 权 的关 系最 为密切 。在 以往 的研究 中 ,人 们过多关 注于
势,究其原因主要包括 :
( ) 法律 法规 因素 一 1 .现有法 律条文原 则性 太强 ,不利 于维 护 民警执
便以投诉相威胁 ,更有甚者通 过诬告 、诽 谤 民警 以泄 私 愤。对此 ,公安机关 内部虽然 也有相关 条例 内容 ,对 恶 意投诉 、诬告 、陷害 、诽 谤 民警行 为 进行 规 范和 约束 ,
名 民警受 伤 ;2 0 0 6年 1月 至 5月 ,全 国共 发 生 阻碍 执
件 所限 ,不 能够充分行 使执法权力 ,使警察 权保 障公 民 权 利 ,维护 社会治安 的功能难 以发挥 , 就是弱化 的警 这
察权。
法 、暴力袭 警事 件 10 50起 ,月 均发 案 30余 起 ,共 造 0 成 1 名 民警 牺牲 ,10名 民警 受 伤 。上述 这 些数 字 中 1 6
化 的态势也 是我们需要 加 以警惕 的事 实。
公安改革调研报告
公安改革调研报告公安改革调研报告一、背景公安是国家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局部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公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依法执法不严、违法违规行为较为突出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公安机关的合法、规范、高效工作,有必要对公安改革进行调研。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公安机关的现状进行了深入了解。
三、调研结果1.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1)依法执法不严:部分公安机关存在以案发率、破案率来衡量绩效,导致一些警察在侦查、抓捕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打击公民个人权益。
(2)权力滥用:部分公安干部滥用警权,违反法律规定,在办案过程中滋生腐败,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执法规范化不足:公安机关在执法中缺乏一系列细则和规范操作的标准,导致执法的主观性较强,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4)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公安机关对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存在督导不到位、内部腐败等问题。
2. 改革对策(1)建立标准化执法程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加强对警察的执法培训,使其依法行政。
(2)强化权力监督:加大对公安机关权力滥用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监察和督导机制,追究责任。
(3)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实行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提高公安机关的管理效能,杜绝腐败现象。
四、调研结论(1)公安机关的改革势在必行,要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着重改革执法程序和加强监督监察机制是关键。
(2)公安机关的改革应该紧密结合实际情况,特别是对现有问题进行精准化解决,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改革。
五、建议(1)加强公安机关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素质。
(2)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对公安机关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处理违反法律的公安干部。
(4)优化公安机关的内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干部的能力培养和管理。
我国公安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
我国公安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姓名:院系:中队班级:学号:指导老师:日期:目录中文摘要 (2)1我国现行公安管理体制的内容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2我国现行公安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4)3改革和完善公安管理体制的构想 (5)4结语 (5)参考文献 (6)声明 (7)我国公安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邓小波(江西警察学院体改部1051中队4班,)摘要:公安制度是公安制度机构及其人员的设置、管理和职责、规章等各方面的总称。
公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了解公安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和作用、现阶段的基本状况,加强公安机关的体制改革,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确保我国法制社会的畅通、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制度机构;现状;改革我国公安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邓小波(江西警察学院体改部1051中队4班,)1 我国现行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内容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这一管理体制反映了公安机关组织领导制度三个方面的基本关系;首先,体现出公安机关同党和政府的关系;其次,体现出公安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关系;最后,体现出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这一管理体制在我国长期的公安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体现了集权与分权的统一,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中央和地方对公安工作组织领导的制度。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机制,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和指导。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执法和治安行政机关,不同于其他一般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特殊要求在日常管理、教育训练、组织纪律以及工作方式和管理措施等方面都有更多的集中统一性和命令强制性等。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所谓“条”,是指公安业务管理的体系,是从上到下的公安职能部门;所谓“块”,是指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分层。
警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胀和 警 察 滥 用 主要 反应 在 : 是法 治观 念 淡 薄 二 是执 法 水 平 偏 低 。 一 三 、 察权 力运 行 机 制 改 革 的价 值 取 向 警 法 理 学 意 义 上 的价 值 一 般 是 指一 个 意 义 的 范 畴 .州 以表 示 事 物所 具 有 的对 主体 有 意 义 的 、可 以 满 足 t体 需 要 的 功 能 和属 性 的 概 念 。 法 律价 值 一 般 包 括 以 公平 、 义 、 率 、 益 等 内 容 , 止 效 利 然 而在 这 些 法 律 价值 中 。 义 和效 率 尤 为 重要 正
警 察 滥 用 权 力 主 要 表 现 为 : 讯 逼 供 : 用警 械 、 器 ; 用 刑 滥 武 滥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用 行政 处 罚 权 等 。从 权 力 的角 度 来说 , 方 面 , 滥 一
一
正 义 在 不 同 的 历 史 时 期 不 同 的 社 会 体 制 下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权 力 对 于社 会 的运 行 具 有 保 障 和 稳 定 的作 用 . 是 积 极 意 义 : 这 另 十 法律 被 当作 正 义 的 标 准 法 治 丰 会 的公 正是 非 判 十 方 面 . 力 本 身潜 藏 着 一定 的扩 张 性 和 腐 蚀 性 而 当 权力 扩 张 在 法 治 卒 会 中 . 权 超 越 一 定 的 界 限 . 产 生 了所 谓 的“ 力 异 化 ” 就 权 现象 人 民警 察 应 断 来 源 于 法 律 。 虽 然 也 有 道 德 、 良心 等 评 判 标 准 , 被 人 们 普 遍 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行 职责 , 努力 做 到 公 正 、 明执 法 文 认 可 的 至 高 无 上 的标 准 是 体 现 在 立 法 、 法 、 法 的 判 断 中 , 执 司 道
英国警察制度对我国警察权改革的启示
于不同部 门。法警在名称上近似于司法警察 , 但功能 仅是保障诉讼活动 的顺利 进行 ,所 以 不在本 文所探讨范 围内。行 政警察与司法警 察 的区分也就是警察治安 管理行 政权和刑 事 侦查权 的区分 问题 。近几年 ,公安机关在执 法 中将 治 安检 查权 等 同于 刑 事搜 查权 的现 象 ,引发了人权保障话题 的热议 。治安检 察 权和刑 事搜查权应 当是有 明确界限的 ,但要 区分公领域和私领域来讨 论 。目前通行 的观 点是,在公领域进行 治安检查应 当以保 障警 察执法 的效率为主 ,适用 宽松的法律控制 , 而在私领 域则应严格法律控 制, 以更好 的保 护公民权利 。很多 国家依此将警察分 为行 政 警察和司法警察 ,而我国 目前 尚未区分。 根据 陈兴 良教授 的观 点,我 国现行 的警 察权具有三个特征:1 . 垄 断性 。即警察权 由公 安机关垄 断行使 。2 . 广泛性 。警察权存在于生 活的各个方面 。3 . 重大性 。警察权涉及公民的 人身权 和财产权 ,并在特 定情况下可 以予以 剥夺,因此警察权 是一项十分重大 的权 力。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 型的大趋势下 ,不可 避免 的出现 了犯罪 高峰 ,警察的存在愈发重 要, 所以短期 内警 察权 不可能 出现 限权趋势 ,反 而有可能扩张 ,想 要在这种形势下 实现 公权 与私权 的平衡 ,只 能对警察进行分类 ,令其 各司其职 ,削弱权 力扩张趋势 ,并 同时实现 高效执法。 参考文献: [ 1 ] 陈新 良. 限权 与分权 : 刑事法治视 野中的警 察权[ J ] . 法律 科 学 2 0 0 2 ( 1 )
社 科 论 坛
英国警察制度对我国警察权改革的启示
席 婷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 1 0 0 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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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摘要: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
警察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武装性、服务性。
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警察权的问题在公安机关执法中是一个根本性、纲领性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其他问题才能迎韧而解。
本文深入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警察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提出警察权改革的方法。
关键词:警察权;存在问题;改革
1 引言
近年来有关警察权研究的论文数以百计,研究者大都从静态的角度研究警察权,更多的关注警察权以及警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
这些文章主要关注警察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权利滥用问题,进而提出如何限制警察权,或者是以法治化为背景,研究警察权如何适应法治化的要求。
本文着眼于社会变迁引起的社会结构以及国家职能的变化,探讨如何改革警察权,以使警察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警察权的概念和特征
2.1 警察权的概念
警察二字在我国古籍中出现较早,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含义相近。
古代“警”字从敬从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有言在先,不得违戒。
古代“察”字,谓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明白,反复详审谓之察,察之为明。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警、察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公布施行,我国正式确立了警察的法律地位,警察权第一次被明确写入我国法律中。
我们可以说,警察权的确立,是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里程碑。
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
在我国,由于警察一词是在人员与机关双重意义上使用的称谓,因此,警察权既指作为执行警务活动的人员的权力,也指作为警察机关的权力。
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用的。
因此有的学者指出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
在这一定义中,将警察权的主体界定为警察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2.2 警察权特征
第一、强制性。
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认警察权及其合法性,国家公权力是警察权的依托,警察权的实施也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并依靠国家法律的制裁作为顺利进行的力量支撑。
警察权的强制性正是国家强制性的体现,直接表现为警察权正当行使过程中,如果遭到相对人的拒绝或者对抗,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令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单方性。
在警察权的运作过程中,为体现国家的意志,警察机关往往以命令、指挥等形式实施权力,并不以征得权力作用对象的同意为条件,这种单方命令行使警察权,对于相对人来说,应为无条件的服从和遵守。
警察权的单方性是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享有警察权的主体是由国家确定的,警察机关行使警察权代表着国家。
二是警察权的法定性决定了职权内容不仅相对人应当遵守和服从,而且警察权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警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对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三、武装性。
警察权是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自然具有武装性的特点。
警察权的顺利实现,必须以足够的威慑力和强大的暴力作为后盾。
我国现阶段警察权的运行方式,除了提供救助性的社会
服务以外,主要依靠“约束权利”来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
“约束权利”离不开暴力的支撑。
第四、服务性。
社会权力主要来自社会生产过程。
作为国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警察权,则更是来源于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努力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警察权的行使也不能例外。
警察权的服务性正是其行政权力属性的进一步延伸。
3 警察权行使的法律原则
3.1 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公共性要求。
公共性对警察权内容提出的要求。
警察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因此只有出于公共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
相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则不得介入。
二是对象要求。
警察权的行使只能针对法律上的负有责任者。
限定警察权行使的对象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警察权的滥用。
三是权限要求。
警察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警察权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
四是主体要求。
我国警察法明文规定警察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其他机关及其人员非经法定授权与委托无权行使警察权。
3.2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这是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
具体到警察权领域,该原则要求警察在履行相关职责的活动中,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人格。
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侵犯公民的私人空间,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即使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也不能过度限制公民权利。
3.3 程序原则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程序从本质上讲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
警察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警察权的强制性与单方性决定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因此,警察权的行使必须严格受到程序的限定。
程序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警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警察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同时不断完善程序规则,为程序的运行提供制度和操作保障。
3.4 责任原则
没有无义务的权力。
责任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察必须对自己行使警察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坚持责任原则,明确警察机关及其警察违法执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形成对警察权的制约和警察权的合法、适度、谨慎地行使。
责任原则实质是通过对警
察权力主体的约束来达到约束警察权的目的。
责任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行使各种警察权所对应的各种责任。
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的认定,使责任原则具有可操作性,这是责任原则的保障。
最后,对警察权行使造成的损害应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