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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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等。可进一步概括为核算组织和预算组织。 ③内部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 内部组织。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内部组织,只是 指那些在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经济责任 制中具 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 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 利和取得权利。
•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
•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
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
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四、 代理制度
• 4. 《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 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如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 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属性。 • 法也具有社会性,有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
务的社会职能。
二、 法的形式
•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 • 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二、 法的形式
• 1. 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 ①宪法; • ②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③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
五、 所有权制度
• 3. 所有权取得由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4. 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
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六、 债权制度
• 1. 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 权和债务。
六、 债权制度
• 2. 债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债权和所有权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 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 的,而所有权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 体是不特定的。 • ②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所有权则不同, 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义务则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 • ③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 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⑥国际条约。
二、 法的形式
• 2.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 体系三个层次构成。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他通常由三 部分组成: • ①假定; • ②处理。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 ③制裁。
三、 法人制度
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一 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 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 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4. 涉外经济关系。 • 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
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来自百度文库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 2. 经济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 种责任。
•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合同、协议约定 的义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 ①必须是经济法主体可以控制、支配的事物; • ②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 ③经济法律客体应该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包括: • 1. 经济管理关系 • 2. 经营协调关系 •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4. 涉外经济关系 •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1. 经济管理关系: • ①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 ②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
一、 法的本质
1.概念: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有其自己 本质和特征:
•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阶级性, 是法的本质和属性;
•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一、 法的本质
• 2.性质 • 从法的起源和基本性质看,阶级性是法的
系; • ③行政经济管理关系; • ④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 ⑤经济监督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2. 经营协调关系: • ①经济联合关系; • ②经济协作关系; • ③经济竞争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2. 经济法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法律门的特 性和机制功能:
• 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 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 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
的法; • 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
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传 统民法的主旨思想是“个体权利本位”)
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五、 所有权制度
• 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又称财产所有权。
•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四分法,规定了四 种权能:
•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五、 所有权制度
• 2.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 ①所有权权力具有绝对性; • ②所有权权力具有排他性; • ③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三、 法人制度
• 2. 法人的分类:
• ①资本主义理论的法人分类: • 公法人和私法人; •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 ②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 •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六、 债权制度
• 3. 债的分类:
• ①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 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 ②按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 物之债。
• ③按债的主体数量,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其中,多人之债有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四、 代理制度
• 1. 概念
•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 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 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四、 代理制度
• 2.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
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
示; •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
之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 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 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 确立了法律关系。
四、 代理制度
• 3. 代理的种类有:
的条件: • A.要有一定的“载体”; • B.要有一定的现实的或可以实现的经济价值; • C.要有专门的 经济法律和法规所认可。主要有: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 建议、经营信息、生产经营标记
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 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 利和取得权利。
•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
•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
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
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四、 代理制度
• 4. 《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 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如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 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属性。 • 法也具有社会性,有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
务的社会职能。
二、 法的形式
•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 • 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二、 法的形式
• 1. 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 ①宪法; • ②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③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
五、 所有权制度
• 3. 所有权取得由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4. 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
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六、 债权制度
• 1. 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 权和债务。
六、 债权制度
• 2. 债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债权和所有权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 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 的,而所有权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 体是不特定的。 • ②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所有权则不同, 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义务则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 • ③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 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⑥国际条约。
二、 法的形式
• 2.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 体系三个层次构成。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他通常由三 部分组成: • ①假定; • ②处理。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 ③制裁。
三、 法人制度
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一 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 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 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4. 涉外经济关系。 • 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
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来自百度文库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 2. 经济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 种责任。
•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合同、协议约定 的义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 ①必须是经济法主体可以控制、支配的事物; • ②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 ③经济法律客体应该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包括: • 1. 经济管理关系 • 2. 经营协调关系 •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4. 涉外经济关系 •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1. 经济管理关系: • ①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 ②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
一、 法的本质
1.概念: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有其自己 本质和特征:
•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阶级性, 是法的本质和属性;
•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一、 法的本质
• 2.性质 • 从法的起源和基本性质看,阶级性是法的
系; • ③行政经济管理关系; • ④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 ⑤经济监督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2. 经营协调关系: • ①经济联合关系; • ②经济协作关系; • ③经济竞争关系。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2. 经济法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法律门的特 性和机制功能:
• 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 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 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
的法; • 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
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传 统民法的主旨思想是“个体权利本位”)
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五、 所有权制度
• 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又称财产所有权。
•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四分法,规定了四 种权能:
•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五、 所有权制度
• 2.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 ①所有权权力具有绝对性; • ②所有权权力具有排他性; • ③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三、 法人制度
• 2. 法人的分类:
• ①资本主义理论的法人分类: • 公法人和私法人; •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 ②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 •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六、 债权制度
• 3. 债的分类:
• ①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 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 ②按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 物之债。
• ③按债的主体数量,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其中,多人之债有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四、 代理制度
• 1. 概念
•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 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 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四、 代理制度
• 2.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
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
示; •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
之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 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 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 确立了法律关系。
四、 代理制度
• 3. 代理的种类有:
的条件: • A.要有一定的“载体”; • B.要有一定的现实的或可以实现的经济价值; • C.要有专门的 经济法律和法规所认可。主要有: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 建议、经营信息、生产经营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