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贝马斯理论分析语用推理的有效性要求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的行动理论是德国理性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传统与米德符号互动理论以及当代语言哲学与批判理论的综合。
这种综合的目的是克服现代世界中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分裂。
而建立在生活世界概念基础上的普通语用学,在哈贝马斯看来,是现代人走向自由的必要手段。
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在当代思想家中,像哈贝马斯那样致力于庞大的理论构建、在那么多领域作出深刻思考的人,几乎没有了。
哈贝马斯的影响遍及社会学、哲学、法学、历史学等各个领域。
90年代在国际汉学界引起广泛讨论的“中国市民社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理论动力之一就是来自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学说的特点,一是它的系统性,在西方社会理论界,在帕森斯以后,他可能是唯一致力于大理论构造的人;二是它的“对话性”,哈贝马斯的所有作品都是在与近代和当代著名学者的对话中展开的。
他的最主要的“对话”伙伴除了韦伯与马克思外,还有德国的伽达默尔,法国的列维•施特劳斯和德里达,美国的整个社会学派和当代实用主义哲学(分析哲学)学派。
两卷本的《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行动的合理性,德文版1981年;第二卷:功能主义理性批判,德文版1984年。
中文版: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是哈贝马斯思想的最系统的表达,使之成为一个具有内在思想逻辑的框架。
在本书中,“哈贝马斯以理论建设与对经典思想家的思想进行历史重建相结合的方式”〔1 〕展开自己的思想。
这本书对马克思、韦伯、迪尔凯姆、米德、卢卡奇、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和帕森斯的著作进行了分析,实现他自己思想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一、行动的概念在《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中,哈贝马斯先比较简单地对行动与合理性概念进行规定,然后在对韦伯与卢卡奇、法兰克福学派的分析中详细展开了他的关于行动与合理性的思想。
他区分出四种行动类型。
〔2〕第一种是目的性行动,又称作工具性行动。
论哈贝马斯规范语用学对课堂对话研究的意义
后期 的维特 根斯 坦将 语 性 行 为 、 范 性 行 为 、 剧 性 行 为 和 交 往 行 为) 规 戏 的分 根斯坦 后 期语 言思想 的发 展 。 析. 论证 了交 往行 为所 具有 的涵 盖其 他三 类 社会 行 为 言看 作是 一种社 会 实践 , 为语 言是 由松 散结 合 的语 认
再 是某 种 符 号 表达 的 内容 或 某 位特 定力 的言说 者在 他 自己 而 2 1 而 从发 展 交往理 性 的 旨趣 出发 , 位 于理 解和 交流 的语 言 中所具 有 的直觉性 规 则意识 。[ 这种 直觉 性 定 的语言使 用显 然 优先于 策略 性语 言 使用 。但 是 , 主体 规 则指 向 的是 一种 交 往性 经 验 ,是一 种 前理 论 的认 而 是 的“ 言语行 为 ” 若要 成为 有待他 人 理解 的现 象 , 即便 具 识 , 不 是具 体 的可 感事 件和 事 物 , 作 为 我们 每 一 有“ 个人 ” , 性 也应 有一 定 的规 范 , 此 , 唯 才能 在主体 间 个 有能 力 的言说 者 进 行 言语 表 达或 言 语 交 流 的一 种 搭建 起理 解和 交流 的桥 梁 。 只是这 种规 范 需要 到主体 潜在 的规 则意 识 。
本 文 是浙 江 省 教 育科 学 规 划 2 1 0 0年度 研 究课 题 《 长 视 阚 中 校
以便 与他 人共 享 自然界 知识 ; 诚性 涉及 与 主观 世界 真 相关 联 的戏剧 性行 为 ,旨在 真诚 地 表达 自己 的意 向 , 以便 自己能为他 人所 理解 和信 任 ; 当性 涉及 与社 会 正
哈 贝马斯 作 为对话 伦理 学 的代 表人物 之 一 . 其理 相关 联 的规范性 行 为 ,旨在 说 出本 身是 正确 的话 语 ,
试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
试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论文摘要:比较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异同,从语言学的角度探讨普遍语用学的一些基本观点和理论。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毕生致力于交往行为理论的构建,并把交往理论作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
…如果说,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主要是对孤立的话语的意义的研究的话,那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一般意义上的交往理论,也叫普遍语用学。
我国有许多学者是从哲学角度考察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
本文拟从语言学的角度考察普遍语用学,简要比较普遍语用学与语言学领域的语用学的区别与相似之处。
1行为的概念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探讨的是言与行、说话与做事的关系。
言语行为理论,语言本质上不是符号与句子的集合,而是言语行为的集合,因此,语言交际过程实际上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言语行为构成。
言语行为理论家:“我们通过说什么而做什么。
”基于这一主张,奥斯汀起初把言语行为区分为“施为句”和“叙事句”。
前者指说出一句话,就是实施一种行为,或实施一种行为的一部分;后者指的是有真伪的、起描述作用的句子。
在区分“施为句”和“叙事句”的过程中,奥斯汀提出一些“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合适的程序、人员、场合以及有关人员的相应思想状态。
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又将言语行为调整为“语谓行为”和“语用行为”之分,但着眼点在于语用行为。
后来,奥斯汀又否定了自己原来的设想,认为每一项言语行为都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言内行为(1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
言内行为指的是“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包括发出语音、说出单词、短语和句子等。
言外行为是通过“说话”这一动作所实施的、表达说话者意图和目的的一种行为。
言后行为是指“说话”这一行为给听者带来的后果。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摘要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从广义上讲,仍然属于交往行动理论,它是在预设的交往有效性前提出现问题时,对有效性本身进行商谈,主要有理论性商谈和实践性商谈。
在对交往资质、理想话语环境、商谈层面的自由转换等方面展开论述中,凸显了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两条重要原则(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
关键词商谈;理想话语环境;交往资质;原则前言交往行为理论旨在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
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语言对话,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而且,这种交往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
哈贝马斯强调的是,在参与者提出的所有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的前提下,一种交往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否则交往行为就难以为继,不是转向策略行为,就是中断交往。
当一般交往出现障碍,即当交往中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没有同对得到满足时,若要继续交往,有必要过渡到商谈层面。
下面,我拟讨论商谈内涵的界定,并从商谈的话语转换、商谈的媒介等方面进一步论述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一)商谈内涵的界定何谓商谈?下面,我拟在将商谈与交往行动的比较中认识它。
在交往行动中,意义关系网的有效性被自然地假定,或者说,在交往行动中,行动的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是不成问题的;而在商谈中,在交往行动中隐含地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有效性被明确地讨论、商谈。
严格来讲,交往行动和商谈并没有什么区别,商谈也可以说就是交往行动,就是交往行动的反思和继续。
但为了更深入剖析交往,哈贝马斯还是分析性地将二者区别开来。
哈贝马斯认为,并非所有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够在商谈中得到检验的。
由于真诚性只能通过言语者的行动来验证,不能通过商谈来解决,所以只剩下两种形式的商谈:其一是理论商谈,其二是实践商谈。
在理论商谈中参与者讨论与命题有关的真实性主张,参与者以理论形式进行论辩。
在实践商谈中,参与者利用论辩手段讨论他们的正确性主张,他们采取听从规范的态度,并且预设与社会世界的关系。
哈贝马斯的沟通有效性理论及其局限性-社会学理论论文-社会学论文
哈贝马斯的沟通有效性理论及其局限性-社会学理论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哈贝马斯的沟通有效性理论哈贝马斯希望通过共识的形成来实现社会的合理整合。
人们通常认为,在讨论共识的形成过程时,哈贝马斯提出了两个前提条件。
一个被称为理想沟通情境,另一个被称为沟通有效性要求。
所谓理想沟通情境,其内涵主要如下:( 一) 一种话语的所有潜在参与者均有同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
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发表任何意见或对任何意见表示,可以提出疑问或反驳质疑。
( 二) 所有话语参与者都有同等权利作出解释、主张、建议和论证,并对话语的有效性规范提出质疑、提供理由或表示,任何方式的论证或批评都不应遭到压制。
( 三) 话语活动的参与者必须有同等的权利实施表达式话语行为,即表达他们的好恶、情感和愿望。
因为,只有个人陈述空间的相互契合以及行为关联中的情感互补,才能保证行为者和话语参与者面对自身采取真诚的态度,坦露自己的内心。
( 四) 每一个话语参与者作为行为人都必须有同等的权利实施调节性话语行为,即发出命令和拒绝命令,作出允许和禁止,作出承诺和拒绝承诺,自我辩护或要求别人作出自我辩护。
因为,只有行为期待的相互性才能排除某种片面要求的行为义务和规范判断,为平等的话语权利和这种权利的实际使用提供保证,解除现实强制,过渡到一个于经验和行动的话语交往领域。
①而在《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一文中,哈贝马斯则将人们之间为有效实现沟通过程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表述如下: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必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以被验证。
就他试图参与一个以理解为目标的过程而言,他不可避免要承担起满足下列确切地讲,正好是这些有效性要求的义务。
这些要求包括:1. 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 2. 提供( 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 3. 由此使他自己成为可理解的;以及,4. 达到与另一个人的默契。
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研究
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研究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典型代表和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军人物,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在建构之初,就秉承着一种解放意识。
他致力于通过有效的社会批判重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平衡,实现人类建构自由、公平的理性社会的乌托邦之梦。
“乌托邦之梦”是何以可能的?他给出的回答是交往行为理论。
交往行为理论又是何以可能的?答案是他的语言哲学思想。
由此可见,语言哲学思想不仅是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哈贝马斯社会批判理论的必备要件,更是哈贝马斯实现“乌托邦之梦”的重要基石。
理解哈贝马斯及其批判理论必须以深刻理解他的语言哲学思想为前提。
学界关于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理解一直流行一种观点,即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等同于形式语用学。
换言之,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可以用形式语用学予以命名或替代。
笔者并不认同这种流行观点。
本文的目的在于从以下四个方面展现我们对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新理解。
第一,哲学背景和论域厘定。
首先,哲学背景。
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形成与现代西方哲学的“语言转向”是密不可分的。
没有语言转向的范式转换,就不可能出现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思想。
语言转向之后的现代西方哲学家不再像近代哲学家那样以主客二分的二元对立框架为出发点,而是通过对意义的辨别和对语言表达的分析来解决认识问题。
当代西方语言转向即表现在英美分析哲学传统之中,也表现在欧陆现象学一解释学传统之中其次,论域厘定。
论域厘定是指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究竟由哪些部分组成。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形式语用学、语用意义理论、真理共识论和批判解释学。
从而颠覆了学界关于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流行观点。
第二,谱系学考察。
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综合性。
若想对其进行深刻理解,必须对它的理论渊源进行细致的谱系学考察。
(1)生活世界理论的谱系。
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理论的思想基础在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生活世界理论,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的生活世界理论,涂尔干的集体意识理论,米德的自我理论和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及其合理性维度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及其合理性维度
陈国庆,邹小婷
(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广东潮州521041) 摘要:哈贝马斯以“社会交往”、“对话”等概念为核心建构的商谈伦理学,将 道德的理性基础从“意识理性”转换到“交往合理性”上,为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与 共生指明了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然而,商谈伦理设计的现实交往的尺度和规范。也 明显地投射出过于理想化的色彩。商谈伦理学给人们的启示是:在处理当今价值多元 社会的一些矛盾时,我们既需要宽容的协商精神,又需要合理的制度约束,在宽容协 商对话与制度规范约束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商谈伦理只有兼顾这两个维度,其设计 才不至于流于乌托邦的空想。 关键词: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合理性限度;协商精神;制度约束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 002—7408(201 3)08—0048—05 现代社会道德分化,人与人之间从精神交往到思想沟通都不同程度上陷入了困境,人与人 之间疏离感加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是实现社会整合的需要。面对当今社会道德分化所 带来的道德共识缺失,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尤根・哈贝马斯借助于当代哲学语言学研究成果, 从语用学的视角提出的商谈伦理学是继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之后道德普遍主义的另一次重 要的尝试。探讨商谈伦理的理论内涵,正确认识其得与失,对于我们正确应对现代社会由于价 值多元所导致的社会离散方面的问题,有积极意义。 一、以交往的合理性构建社会整合的伦理规范 实现社会整合需要意识形态营造出相应的精神氛围。在以亲缘关系组成的社会, 共同的宇宙起源,以此证实他们的集体的同一性”, “个人把 他们的起源归之于一个共同的祖先,并且以此在他们的神秘的世界观的框架内,证实他们有着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亲缘结构建立 起来的个人角色同一性,同集体的同一性是一致的。”[-3在人类社会早期,这种血缘上认祖归 宗在族群内部起到了化解个体之间的冲突,达到社会整合之功效。但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交 往的扩大,不同族群之间的频繁接触与日趋扩大的杂居,传统维系氏族成员内部整合的血缘关
哈贝马斯语句有效性之三重层面——以否定和是非问句应答的语用学分析为例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0 0—34 (0 2 3—0 5 0 5 1 2 1 )0 0 5— 3
准 ,普遍有效 性要求 的观点 正是 哈贝 马斯语 用 哈贝马斯揭示 了言语行为与有效性要求之间 的关 系 : ( )言语行 为产 生有效 性要求 ,这 些要求 拥有不 同的类 1
一Hale Waihona Puke 5 — 5( )表达经验 ,亦 即表征 自我 ,在此过 程 中,说话 人关 c 怀的是他 的主观世界 中所特有 的东西 。通 过交 往达成 的
一
达成一致 。如果说话人作出的是命令 或承诺等 言语 行为 ,
那么 ,达成一致的前提则要 看参与者 是否认 可行 为具有
致 ,完全可 以根据这 三种有效 性要 求来加 以衡 量 ;因
基础 ,是主体在交往 中为了沟通 的顺 畅所 预先假设 的理
关 系 ,在此 过程 中 ,说 话人关 怀 的是 具有 正 当社会秩 序 的世界 中的事物 ;( )表 征或预设 状态 和事件 ,在 此过 b 程 中 ,说 话 人 关 怀 的 是 世 界 中客 观 存 在 的事 件 状 态 ;
想化合作原则 ,有效性要 求 自身 具有 的先验 于语境 的潜 势既为交往 理性 定 位 了基 础 ,又为 社 会 批 判 提 供 了标
[ 摘
20 3 ) 0 24
要] 真实性、真诚性和 正 当性等语句有效性要 求是哈 贝马 斯语 用学理论理 解语 句意义 的三重层
面,对应客观世界 、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 ,分 别体现客 观性 、主观性 和 交互 主观 性 ;在具体语 句中分别 落
实为记述 式、表现 式和规 范式言语行 为 ,表 达客观 立场 、表现 立场和规 范立场。语 句有效性要 求三 重层 面
从哈贝马斯理论分析语用推理的有效性要求
成共识 的理 解 , 也不是 指言者被理解 了的
意 向, 而是指 向参与 的主体之 间的默契与
程。 换言之 , 在语言行为的交往过程 , 借助
语 境进 行合理地语用推理 , 必须 满足哈贝 马斯所 提倡 的语言行 为的三种 有效性 要
融合。 ( 一) 言 语 的 真 实性 。 对 于 动态 的语 言
的索解 过程 , 它涉 及语 言 的模 糊性 、 冗 余
性、 线性与离 散性 , 又涉及语 境 、 智力、 文 化 与认知等多 因素 的影 响 , 它们决定 了语
和信息 ; 其次, 言者必须 与听者达成默契 , 即言者所言必须是正确 的 , 能使听者接受
说与作为所有被规 范调整 的人 际关 系( 在
一
境 等多种因素 , 是 听者在 言者所传 达语言 或 意图的基 础之上 , 借助语境 的参 数变化 而 推导 出言者话 语所 隐藏的交 际意 图的
础对语用推理进行重新 的思考与索解 。
一
使 自己所 言能 够在为 他人所 理解 的基 础
上, 为他人所 相信 。 简而言之 , 人类使用语 言需 要必 须遵守 语言交 往行 为的有效 性
行为来说 , 语用 推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简 单 解码过程 , 而是一 个动态的复杂识解意 图过程 。语 言推理从本身角度来说 , 它涉 及语 言符号 、 认知世界 、 社会文化 、 动态语
的正确性 ; 三是言者 的言语表达具有 真诚 性 。基于三个有效性要求 , 听者 才能推导 出言者 的话语所 蕴涵 的言外之 意即交 际
关于对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重建的普遍条件的思考
关于对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重建的普遍条件的思考[论文摘要]“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他们二者如何通过语言达到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学说。
普遍语用学的重建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条件有:一是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原理;二是在交往型、陈述型、表现型和规制型四种不同的交往形式中“兑现”有效性要求原理;三是“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反事实的在先性”原理。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普遍条件;交往行为理论一、普遍语用学的概念哈贝马斯致力于对语言为中心的交往活动做出解释,并由此提出了著名的交往行为理论。
在他看来所谓交往行为都是以语言为中介的,人们对交往行为问题的探讨一刻也没有离开语言问题。
所以他在探讨交往行为理论时,将语言问题的讨论放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
在实际进程中,他也正是由语言运用问题切入交往问题的讨论。
他由语言及语言使用问题人手,建立了他的普遍语用学理论。
“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他们二者如何通过语言达到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学说。
他从普遍语用学角度立论:现代理性必须是一个追问意义的“过程”,即人们通过语言的交往活动所达到的一种具体的“共识”。
这种在交往过程中所进行的普遍共识就是一种理性化过程,即“交往的理性”。
普遍语用学的目的就在于对特定语用主体的直觉语言知识的系统重建,因为一个有能力的主体对其自身语言具有直觉的“规则意识”。
换句话说,因为它重视了语用的特定情境,所以要对那种与个人或集团语用相关联的普遍的前理论知识即“理解可能性之规范条件”进行阐释。
因此,普遍语用学提醒人们注意不可避免的语用预设,因为正是这种预设引导了人们的语言交流;同时,也使这种语用学进入日常语言的实践即语言资质和理解为目的的交往活动,即交往资质的研究并对其进行普遍意义上的理性重建。
普遍语用学的任务就是确证和重建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条件,即这种语用行为的目的在于达到“使理解成为最基本的”。
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的四重意蕴
第2期矗沾论堑No.2 2013年4月Zheng Fa Lun Con g Apr.10,2013【文章编号】1002—6274(2013)02—020—08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的四重意蕴聂长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内容摘要】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具有四重意蕴:一是整合性意蕴,是对既有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尤其是哈特和德沃金的法律有效性概念的总结和整合;二是超越性意蕴,哈特和德沃金将法律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对立起来,而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则将这两个维度统一起来;三是反思性意蕴,他将现代法律理解为行动系统,是建制化和合法化的统一,揭示出现代法律的实质是“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社会媒介”,法律之“应该”最终体现在法律之“是”上;四是批判性意蕴,哈贝马斯只是在“程序”这一维度上作出了自己贡献,现代法律的有效性应该是哈特的“形式”、德沃金的“内容”和哈贝马斯的“程序”这三者的融合。
【关键词】哈贝马斯法律有效性事实有效性规范有效性主体间性【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一—卜-—·卜。
+一+-+一—卜一·+一*—-卜一—-+_一—·卜*+*+*+一+一+一+-+-+一+一+一+-+一+-+-—P一—P-—‘P’“有效性”是哈贝马斯法哲学的核一t L,概念,哈贝马斯的法从总体和全局来看,他们对现代法律的解读是存在重大缺陷哲学代表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是根据英译本翻译的,原文的。
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法律有效性即德文书名是《事实性和有效性》。
而且,作为具有高度思辨概念都是大有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一,二者的法律有效概念能力的大哲学家,哈贝马斯“有效性”概念的内涵极为丰富,都是单向度的、片面的,都难以揭示现代法律的双重面向:“法极具包容性,如果我们单从德文的书名看,按照一般的思维习律规范在不同方面同时既是强制性的法律,又是自由的法惯,“有效性”是与“事实性”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是平行关系。
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 ——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
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哈贝马斯(Jrgen Harbermas)的法律商谈理论围绕着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展开。
这一紧张关系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 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涉及的是司法理论(Theorie der Rechtsprechung)与法律商谈理论。
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此展现为法律安定性原则与做出正确判断的宣称之间的紧张关系,简言之即法律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与正确性(Richtigkeit)之间的紧张关系。
这一紧张关系,最迟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开始,构成了法哲学的首要难题之一。
一、司法的理性难题法律安定性原则要求,法律判断(rechtliche Entscheidungen)以各自现行有效的实证法为导向,也就是以依据秩序制定的、具有社会实效的法律为导向。
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度史必然构成了每项当代[ 法律] 判断实践的背景。
这种制度史不仅包含了立法者的判断,也包含了习惯法的规范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
每项法律判断实践也就被嵌入到上述生成情境的偶然性之中。
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
法律的正确性宣称,要求的并不止是与制定法、先例和习惯法的单纯符合。
它还进一步要求法律判断还应当在实质上得到理性证立。
哈贝马斯将根据实证法给定的前提做出的决断(das Entscheiden)称为一项判断的内部证成,并且将它与作为外部证成的理性可证立性对立起来。
在此,哈贝马斯相当不幸地援引了符卢伯列夫斯基(Jerzy Wrblewski)的观点,然而后者仅仅关切的是演绎以及对于演绎前提的证立之间的形式区别,而无论这些前提是什么类型。
在此背景下,哈贝马斯将[《事实性与有效性》] 第五章的核心难题司法的理性难题表述为:司法的核心难题也就在于,如何使得偶然生成的法律之适用,既具有内部的一致性,又能得到外部的理性证立,从而同时保障法律安定性与正确性。
(《哲学研究》2001年第5期)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doc
(《哲学研究》2001年第5期)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郭贵春纵观20世纪风云变幻的哲学演进,语言分析方法的引入不能不说具有着核心的地位并起了引导性的作用。
但是,在这一演进的历史过程中,如何整体性地把握语形分析、语义分析和语用分析之间的相关性,特别是如何对待形式语义分析和实践语用分析之间的可通约性,就成了无论是科学主义还是人文主义哲学方法论家们都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Formalpragmatics)恰是由于立足在人文主义的立场上,但却力图修正科学主义的传统,消解形式语义分析与实践语用分析之间的沟壑并构架由此达彼的桥梁,从而推动了语言分析方法朝向后现代性趋势的演变。
所以,深入地分析和把握哈贝马斯规范语用学的本质意义,是了解哲学方法论朝向21世纪演变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修正传统:从语义分析走向语用建构在第五届国际语用学学会的会议上,该学会庄重地向世人宣告:“语用学可以被非常广义地看作是对语言之认识的、社会的及文化的视角研究。
”①这表明了语用学研究的后现代趋向及其宽泛的意义,显示了哲学研究从语义分析走向语用建构的现实转向,也证实了语用学研究在后现代性上的某种成熟性。
然而不能不看到的是,在语用学研究的这一较为成熟的转向过程中,J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的研究有着它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
首先,哈贝马斯从语言学研究的纲领出发,将语用学的概念称之为“普遍的语用学”(universalpragmatics),用“普遍的”一词以表明他的语言学研究与其它语用分析的不同。
同时,他又特别倾向于用语用的特殊语境分析去把握语言的语用途径,试图重构语用的普遍性特征。
但是后来,他不满足于以“普遍的”一词来修饰语用学的特征,而提出了“规范语用学”的概念。
这一概念事实上隐含了哈贝马斯在语用学研究上的一个重大转向,即承认了规范语用学与形式语义学之间的重要关联,以及这种关联的本质存在于意义和真理的说明之中。
就规范语用学来讲,哈贝马斯的初始观点就在于,对语言的形式分析不能受语义分析的限制,对语言的语用层面的规范研究是可能的和重要的。
优秀哲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哈贝马斯关于交往行为有效性要求的理论
试论哈贝马斯关于交往行为有效性要求的理论学院: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摘要:文章从生活世界的概念作为交往行为的前提出发,论述了生活世界的概念,接着从交往行为的角度论述了生活世界的内涵如何得到归整;继而揭示出有效性要求对于交往行为成立的基础性意义(why);并详细论述了共识之达成的三个有效性要求(主张):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what);此外对有效性要求如何获得自身的检验也进行了阐明(how);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交往行为范式作为行为合理性批判的意义。
文章试图阐明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观念在交往行为理论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生活世界交往行为有效性要求话语共识社会合理化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主体间通过沟通获得话语共识这样一个行为模式,在社会规范重建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这也是他将社会合理化归整为交往理性的重建的原因。
在哈贝马斯对话语共识的阐发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在对共识之达成的前提条件的满足,还是在对由共识建立起来的规则的遵守,“话语行为的三大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①正因为如此,哈贝马斯本人也承认,“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观念在交往行为理论中的核心地位。
”②因此,对交往行为及其有效性要求的探讨,有助于我们理清主体间性的思维模式,理解话语共识的前提与效果,以便更好地把握交往理性范式的在现代性批判中的规范性基础意义。
1 生活世界概念的引入“生活世界”的观念在由胡塞尔提出后,在当代西方哲学中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接受,不同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根据自身的理论传统和理论旨趣,对其进行了改造,如伽达默尔的存在论解释学、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都可以视作这一改造的典型代表。
哈贝马斯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同样将“生活世界”观念纳入自己的理论视野,并对其作出了自己独特的再诠释。
③哈贝马斯是从交互主体间的言语行动之构成基础的角度来理解生活世界的,在他看来,生活世界就是交往参与者在沟通中达成相互理解所必须的“共同”的背景知识。
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评析
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评析伍俊斌(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53)【摘要】哈贝马斯是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以交往行为理论为研究框架,以公共领域为场域,以生活世界的重建为独特视角,深入探究了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根源、表现和应对之策。
合法性必须在公共领域中得到证明,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有效的政府行为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同和忠诚;克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重建生活世界是修复和重构政治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取得了许多独创性成果,但也存在着限度。
【关键词】哈贝马斯;合法性;公共领域;生活世界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1929-)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当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旗手,也是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
哈贝马斯是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把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概括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对两者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
哈贝马斯以交往行为理论为研究框架,以公共领域为场域,以生活世界的重建为独特视角,深入探究了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根源、表现和应对之策,力图在此基础上重建政治合法性理论。
一、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哈贝马斯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对合法性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阐发了合法性与政治说服、政治论证的密切关系。
“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
合法性要求同用社会一体化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由规范所决定的同一性相关联。
合法性是用来实现这种要求,也就是说,合法性用来表明,怎样和为什么现有的(或推荐的)制度是适宜于行使政权,使对社会的同一性起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得以实现。
至于合法性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受到信任,当有赖于经验的意向(Mo-tiv);但是,这种经验意向的形成,依赖于形式上可以加以分析的、合法性本身所具有的辩护力量。
也可以这样说,这种经验意向的形成有赖于合法性本身所有的潜在能力,或者说,有赖于那些能够被发动起来的基本力量。
哈贝马斯法哲学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
Facticity and Validity in Habermas' Philosophy of
Law
作者: 陈伟
作者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出版物刊名: 南京社会科学
页码: 144-149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哈贝马斯;法哲学;交往行动理论;普遍语用学;事实性
摘要:"事实性"与"有效性"是哈贝马斯法哲学理论的关键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西方哲学史上争论不休的话题。
哈贝马斯在如下两个层面上阐明了"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一方面是两者之间内在于语言之中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两者之间关系在现代社会、现代法律中的具体表现。
厘清与重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具体关系,对深入理解哈贝马斯本人的社会批判理论乃至当代西方语言哲学、法哲学的内在脉络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浅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
浅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王雅婕如何规范言语行为,实现言语行为的合理化发展,哈贝马斯的的普遍语用学理论给出了答案。
本文分析了言语结构、有效性要求 交往性资质等方面,力图从整体上把握哈贝马斯对言语分析的另一个维度。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袖人物,也是新马克思主义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颇有造诣地对各个学科进行交叉分析研究,研究领域涉及语言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解释学、政治学等多个方面。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是一种以言语行为为基本单位的语言哲学研究,他试图用理性的力量规制言语行为,让每个人合理地运用语言,使人际关系更加和谐、生活更加美好。
一、言语的双重结构什么是普遍语用学?普遍语用学是以研究言语的实际功效或作用为出发点,以言语行为为基本单位,使语言建立在普遍规范的理性基础之上,达到“言以致用”的目的。
哈贝马斯指出,“我已经提议用普遍语用学来指称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
”这就是说,普遍语用学把言语,即在话语中对句子的使用,作为可以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单位,再此基础上,把理性具体深入到对言语的实际运用中,发挥言语的力量。
哈贝马斯认为,“普遍语用学的认为乃在于言语双重结构的合理重建。
”。
那么,言语的双重结构是指什么?言语的双重结构是指语言的基本使用单位——句子,包含以言行事成分和陈述性成分这两重结构。
首先,以言行事,简言之,以言语的表达促成某件事情的完成。
具体说来,它是指言说者在对听者言说的句子中,暗藏着试图与听者建立某种关系的意愿,通过“言” 达到听者愿意理解或帮助言说者完成某件事情。
其次,言语的另一重结构,即陈述性成分,是以言行事的内容载体,它是指言说者对听者所说的句子中陈述的具体内容。
交往活动发生时,言语不可避免地把言说者和听者带入了与言语双重结构相对应的两种水平:主观际性的水平与陈述性内容的水平。
笔者用以下几个例子来说明言语的双重结构:(1)A对B说:“今天要下雨,请给我一把雨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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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贝马斯理论分析语用推理的有效性要求【摘要】语用推理得以顺利进行,它应符合且具有哈贝马斯的三个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与真诚性。
可以说,有效性要求是语用推理的界限。
语用推理的范围可以无限扩展,却无法离开言语的三个有效性要求。
离开了这三个有效性要求,语用推理就陷入了困境,就无法推导出言者的真实意图。
【关键词】哈贝马斯语用推理有效性要求众所周知,语用学的深入研究催生着语用推理的多维度探讨与分析。
语用推理,简而言之,就是追寻与解答言者的话语含义及其意图。
对“语用推理”问题展开以语用学为基点的研究,必然涉及多学科、多维度、多层面的综合研究。
可以说,语用推理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复杂的索解过程,它涉及语言的模糊性、冗余性、线性与离散性,又涉及语境、智力、文化与认知等多因素的影响,它们决定了语用推理是一个多质的动态全息的开放系统,而不是一个封闭在语言的自治结构系统。
基于语用推理的复杂动态系统,本文以哈贝马斯的三个有效性要求为理论基础对语用推理进行重新的思考与索解。
一、哈贝马斯的三个有效性要求哈贝马斯认为,每一个有效的言语行为都包含三种内在的关系:“(1)言说(utterance)与作为现存物总体的外界的关系;(2)言说与作为所有被规范调整的人际关系(在一定给的社会中,它们被认为是合法的)之总体性的‘我们的社会世界’的关系;(3)言说与作为言说才意向经验之总体性的“特殊的‘内心世界’的关系”。
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言语行为是以理解为目的的,而且言语行为就是一种理解的过程。
所谓理解,它不是指对语言表达或事物达成共识的理解,也不是指言者被理解了的意向,而是指向参与的主体之间的默契与合作。
换句话来说,理解不是一种独立成系的认识过程,而是一种基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与交往活动。
理解过程不同于单纯的认识过程或语言运用过程,单纯的认识过程或语言运用过程强调的是认识的有效性或语言运用的真实性;相反,理解过程,除了关注言语的真实性外,它还聚焦于言者表达语言的真诚性与言者运用语言的正确性。
从哈贝马斯对理解过程的阐释,在人们使用语言的过程中,语言的三种基本有效性包含真实性、正确性与真诚性,必须得到充分的满足,语言才能发挥其内在的作用。
唯有这样,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才能达到相互理解与一致的认识,一个与人和谐共处的社会才可能得以建立和维持。
基于此,要考察言语行为的三种有效性要求(basicvalidityclaims):首先,言者必须提供真实的陈述,或具有提供真实陈述的意向,以便听者可以分享言者的知识和信息;其次,言者必须与听者达成默契,即言者所言必须是正确的,能使听者接受并且认同;再次,言者必须通过所言使自己成为可理解的,即言者必须根据公认的语言交流背景,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向,使自己所言能够在为他人所理解的基础上,为他人所相信。
简而言之,人类使用语言需要必须遵守语言交往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正确性与真诚性。
二、语用推理的三个有效性要求在哈贝马斯的理论框架下,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其目的在于揭示言者不依赖于任何条件、不受具体语境限制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约下都可以进行有效的交往。
正由于这种社会规约性,语用推理的过程也离不开哈贝马斯提出的言语行为有效性要求。
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不仅决定了语言行为过程中的语用推理,也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过程。
换言之,在语言行为的交往过程,借助语境进行合理地语用推理,必须满足哈贝马斯所提倡的语言行为的三种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与真诚性。
只有这样,交际主体所作出的推理才具有有效性。
语用推理的有效性要求设定了这样的模式:听者可以把他们与言语行为过程中的语境所蕴涵的有效性积极地调动起来,以有效性要求为基础,推理出言者真实的言外之意,最终完成言者与听者双方共同期待的交际意图或交际目标。
以此为视角,在言语行为的语用推理过程中,听者要求言者的语言必然满足三个有效性要求:一是言者的语言与现实具有真实性;二是言者的语言与语言行为相关的语境具有充分的正确性;三是言者的言语表达具有真诚性。
基于三个有效性要求,听者才能推导出言者的话语所蕴涵的言外之意即交际意图,从而促使语用推理具有哈贝马斯所认定或所追求的语言行为有效性。
总的来说,真实性、正确性与真诚性等三种有效性要求是衡量听者是否能够进行有效或合理的语用推理,从而实现言者与听者双方在语言行为过程中的共同认识与视域融合。
(一)言语的真实性。
对于动态的语言行为来说,语用推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简单解码过程,而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识解意图过程。
语言推理从本身角度来说,它涉及语言符号、认知世界、社会文化、动态语境等多种因素,是听者在言者所传达语言或意图的基础之上,借助语境的参数变化而推导出言者话语所隐藏的交际意图的过程。
因此,一切与语言交际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所有信息符号都进入语用推理中,从而使言语具有真实性。
语用推理包含三个层面:一是隐藏着言者的超载意义与真正意图;二是构成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的语境;三是推理结果——听者借助语境对言者所说的话语进行推论,使交际成为可能。
语用推理的三个层面构成了一个像雷达系统一样的全息统一体,集语言、语境、认知、文化为一体,不停地运转,不断地对它们进行加工、推理。
这表明了,语用推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静态的、唯一语境的编码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认识过程,任何一端的缺失都会导致语用推理的中断或失败。
这个开放系统潜意识地给语用推理增加了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不明晰性与复杂性。
“于语言系统不明晰处,才需要语用推理”。
反过来,语用推理是建立在交际主体所作的陈述具有真实性的明确化过程。
因此,言者在语言交往过程中的陈述必然是真实的,或说所话语所陈述的意向必然是真实的,基于此,听者才可能在语言交往过程中分享言者的知识和信息,从而使语用推理得以实现。
在此,我们以Verschueren的例子为例,说明言者的真实性在语用推理过程中的重要性:(1)Situation:coffeeshopinBerkeley,California,in1981Customer[justcomingin]towaitress:Isthisnon-smoking?Waitress:Youcanuseitasnon-smoking.Customer[sittingdown]:Thanks.例(1)中该顾客表明了自己是非吸烟人士团体中的成员这一身份,同时也宣称了她想使用不受吸烟人士干扰这一既定权利的意图。
从这一点来看,顾客具有提供真实陈述的意向,即言语具有真实性。
真实性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语言的表达层面,二是言者的意图层面,即语用层面。
可见,语用推理的过程是交际主体所说的话语必须具有真实性,而真实性成为语用推理的出发点。
(二)言语的正确性。
哈贝马斯认为,只有言说者与听者从共同的生活世界出发才能理解语言行为过程中所涉及的客观的、社会的和主观的世界。
在哈贝马斯的理论框架下,生活世界首要前提是交往行为或语言行为的背景假设,同时它又要求交往语言的正确性。
客观地考察一切交际活动中的语境因素,都是同语言表达和理解密切相关的一个处于动态的统一体,而不是可此可彼,任凭主观解释或推论的一些捉摸不定的游离物。
正因为如此,语用推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多种语境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然而,任何语用推理都无法离开与语言行为过程中语境相关的言语交际所具有正确性。
因此,在语用推理过程中语境好比一个三段式,它的起点是语用推理所依据的言语内语境,它是隐性的,属于语用推理的外部符号;终点是语用推理进行所依赖的话语含义,它是显性的,属于语用推理的内部含义;而交际主体的认知是两者之间的桥梁,是语用推理者寻求关联的潜在活力。
由此可见,言者必须与听者在语言行为的过程中达成共识,那么言者所言必须是正确的。
(2)Peter:Doyouwantsomecoffee?Mary:Coffeewouldkeepmeawake.在此,Peter需要明白Mary的真实用意,是需要咖啡还是不需要。
其前提是Mary必须使自己所言成为可理解的,与一个语境相关的言语交际必须是正确的。
因此,Peter就要根据话语的字面意思,结合相关的语境,有效地推导出Mary的交际意图。
如果与一个语境相关的言语交际是(3)是正确的,可推断出结论(4),Mary不想喝咖啡;反之言语交际(5)是正确的,可推导出(6),即Mary想喝咖啡的结论。
(3)Marydoesnotwanttostayawake.(4)Marydoesnotwantanycoffee.(5)Marywantstostayawake.Shewantsanythingthatwillkeepherawake. (6)Marywantssomecoffee.(三)言语的真诚性。
哈贝马斯把语言视为交往行动的杠杆。
交往就是对话,在进行对话的时候,对话双方必须选择一种能够理解自己的正确的语言来表达自己。
否则交际行动的互动作用就无法成立。
语用推理也是如此,它需要言语双方都具有真诚性,才能使交际行为朝着有效的交际意图方面发展。
从交际主体来看,言者与听者在推理过程中,就可以借助于语境进行调控包括协商、整合、加以明确化与清晰化,使各自的交际意图得到显现,这就要求交际者必须言出心声。
在语言表达层面上,它要求言说者所说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即言语的真诚性,这样才能保障语言表达的有效性,从而才能保障语用推理的有效推进。
由此可见,语用推理涉及的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言语交际和语用推理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
听者主体通过语境寻求与言者主体进行沟通与协商,以便在相互共识的基础上把言者的话语意图贯彻到交际活动中;推理的任务并非只是落在听者身上,而在于听者把言者的语境解释包容到自己的语境解释当中,使听者与言者主体双方在互动的交际中共同完成推理任务,即通过“以言行事”到“以言取效”,通过以“义境融合”到“言为心声”,从而使推理合乎交际。
从言语的真诚性来看,语用推理不只是一个主体自我推导的过程,而是听者与言者以言语的真诚性为基础进行相互识解、相互调控、相互作用的双向推导过程;同时,语用推理也不是听者或言者某一方与唯一的语境之间的编码过程,而是言者与听者之间以言语的真诚性为基础的多向推理过程,其核心是言者与听者以言语的真诚性为基础在语言行为的过程中对双方所说的话语依赖于复杂的语境进行多向解释与推导,而且语言行为只有满足言语的真诚性,才能推理出言者与听者双方相互交替的交际意图。
由此可见,语用推理的核心所在是言者与听者共同使语境或话语明确化与清晰化。
换句话说,语用推理必须建立在言语的真诚性基础之上,使自己的话语言出心声,成为是可理解的、真诚的、适当的,推理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