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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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发[2015]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鲁教学发〔2015〕2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日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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