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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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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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1]19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1]19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1〕19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素质教育推进计划(2011-2015年)》、《山东省学校德育与学风建设计划(2011-2015年)》,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中小学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推进家长委员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2009年我厅颁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高度重视家长委员会工作,积极行动,扎实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家长委员会工作理念得到普遍认同,家校联系进一步密切,组织建设有序推进,作用发挥和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家长委员会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宗旨存在模糊认识,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内设机构或其领导下的组织,对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性没有充分认识;有的学校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工作存在表面化、形式化现象,不能充分落实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一些学校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不完善,不能保证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持续开展。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深入开展。

家长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改革的参与者、教育资源的开拓者,是教育问题的应对者、家校关系的协调者,还是学生良好成长环境的创建者、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督者,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学习《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效益自今年初以来,山东省教育厅在规范办学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规范办学“四十条”的出台和落实,使我省的基础教育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我们推进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奠定了基础;近期省教研室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规定,编制了《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省教育厅以鲁教基字〔2008〕21号文的形式下发全省,从2008年秋季高中一年级开始在全省统一实施。

《指导意见》对普通高中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课程实施等做了明确规定,是全省普通高中课程安排和课堂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对普通高中教学工作进行管理与评价的基础,是学分认定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命题的基本依据,也是我们进一步推进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针对上述变化,我校将《指导意见》传达至每一位教师,并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并切实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中。

在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效益问题上作了一些尝试与探索。

特汇报如下:(一)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我校严格遵照省教育厅和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每星期上课五天,每天走读生在校时间不超过8小时(包括自习),寄宿生晚上自习结束时间不超过22点。

确保学生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

学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不加班,不搞统一硬性的节假日活动。

对星期六、日路远自愿留在学校的同学,学校组织教干教师和后勤服务人员,做好他们的生活服务,开放学校图书馆,运动场,教室、实验室,并配备专业老师提供辅导,活动时间由学生自由支配。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学校严格遵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要求,组织制定实施了三年的课程实施方案,满足学生每一学年在所有学习领域都获得必要学分的需求。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文件精神,开齐开足必修课程。

各年级必修科目安排和学分设置,能够满足学生获得毕业学分的需要。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鲁教基字[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19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

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各级教研机构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加强督导,形成规范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教研机构、教研员贯彻落实《规范》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贯彻落实《规范》情况作为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各级教研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规范教研员工作行为,指导、检查、监督下级教研机构贯彻《规范》情况。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三、强化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教研机构和教研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学⼼理健康教育⼯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学⼼理健康教育⼯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3〕16号各市教育局,有关⾼等学校:近年来,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理健康教育⼯作,取得了⼀定成效。

但是,各地和中⼩学⼼理健康教育发展状况不平衡,⼼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有待提⾼,专业⼼理健康教育教师还较缺乏。

为贯彻落实全国中⼩学⼼理健康教育⼯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中⼩学⼼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纲要》),加强我省中⼩学⼼理健康教育⼯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加强⼼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

良好的⼼理素质是⼈的全⾯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学⼼理健康教育,是提⾼中⼩学⽣⼼理素质、促进其⾝⼼健康和谐发展的教育,是开展中⼩学思想道德教育、全⾯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改进中⼩学⼼理健康教育,对于在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全⾯贯彻党的教育⽅针、全⾯实施素质教育,对于体现以⼈为本、以学⽣为本,促进中⼩学⽣健康成长、培养⾼素质合格⼈才,对于加强和改进中⼩学德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指导纲要》明确了中⼩学⼼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标与任务、主要内容,就⼼理健康⼯作的途径与⽅法、组织实施提出了科学具体的要求,各级教育⾏政部门和中⼩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指导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学⽣⽣理、⼼理发展特点和规律,切实有效地开展⼼理健康教育⼯作,培养中⼩学⽣良好的⼼理素质,促进其⾝⼼全⾯和谐发展。

⼆、规范办学⾏为,切实减轻中⼩学⽣的课业负担。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学办学⾏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教育⾏政问责制度,构建规范办学⾏为的长效机制,防⽌和杜绝违规加课补课、统⼀考试、公布成绩、排名排队等现象,加强作业和教辅材料管理,为学⽣创造和谐宽松的学习环境,把时间和健康还给学⽣,有效缓解学习压⼒和⼼理焦虑,切实减轻学⽣的课业负担和⼼理负担,为⼼理健康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

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

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

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

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

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

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

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

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鲁教基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各市教育局: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厅在总结过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好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素质教育实施。

二、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各地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并对照新标准促其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

我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复评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应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

复评未通过和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精神,依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德育为先,通过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规范、导向与激励功能,杜绝片面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对教师进行奖惩性评价的现象。

通过评价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评价原则规范与创新相结合。

学校应在规范教师职业道德、教学行为的基础上,充分激发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导向与激励相结合。

通过评价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引导教师发展。

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在对教师个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的同时,应该对以班主任为核心的教师育人团队以及教研组、备课组等教学团队进行评价,培育教师合作文化,实现教师整体发展。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在评价过程中应依据评价内容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师进行科学的评价。

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在对教师工作进行终结性评价的同时,注重开展促进教师行为改进的过程性评价。

自评与他评相结合。

教师评价应坚持主体的多元化,在引导教师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领导、同事、家长、学生等多方参与。

三、评价指标与权重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精神,结合教师年终考核的需要,在涵盖教师工作德勤能绩等方面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特点,针对当前教师评价考核中忽视教师教学行为规范、过分注重以学生考试成绩评价教师、重教书轻育人等突出问题,将教师评价的内容分为6个一级指标:职业道德、工作量、工作表现、专业发展、育人效果和合格率。

高校教学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高校教学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高校教学管理工作计划高校教学管理工作计划一为进一步落实好教学常规,规范教学秩序及教育行为,全面落实上级文件、会议精神,要求。

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特制定我校教学常规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常规月活动,认真学习《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2016〕20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6〕18号);《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16〕19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0年)》;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20年7月13日)和县教研室《关于开展第十四个“中小学教学常规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高效、创新为主题,以学习、研究、创造性的落实教学常规为活动重点。

把“教学常规月”变成一次学习、反思和创新实践的平台,提高活动的实效性。

二、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柴秀安组员:王永红高海英韩秀珍卞淑珍三、活动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10日)任务和要求:学习文件、制定计划、宣传发动。

1、学习文件,明确要求。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2016〕20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6〕18号);《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16〕19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0年)》;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20年7月13日)和县教研室《关于开展第十四个“中小学教学常规月”活动的通知》,领会精神,把握实质;准确掌握新形势下落实教学常规的要求和任务。

山东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22〕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兼顾所有学科任课教师,一线教师不少于5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鲁教基字[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字〔2014〕24号)各市教育局:现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教育,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和全省中小学德育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的动员部署,完善工作保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要结合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做好学校特色培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要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注重发挥各学段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区域内学校合作交流,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共同提高。

三、要结合《方案》和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各市实施方案请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邵学伦,联系电话:(0531)81916517,电子信箱**************.cn。

山东省教育厅2014年7月23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14号)要求,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省启动实施普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各市教育局: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加强了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了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明显改善。

但是,仍有部分普通高中存在未经许可异地招生、乱发招生广告、擅自提前招生,或采取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重奖考试名次靠前学生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的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初中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个别地方甚至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坚决纠正。

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

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深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教育部《通知》、《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鲁教职字[2006]5号)及我厅其他关于中考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各单位及所属普通高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并严格执行各个工作环节和各有关单位的工作纪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校规模和班额的意见-鲁教基字[2011]17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校规模和班额的意见-鲁教基字[2011]17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校规模和班额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校规模和班额的意见(鲁教基字〔2011〕17号)各市教育局:保持学校适宜规模和班额是尊重教育规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升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基础教育科学发展、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学校规模和班额过大问题,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受人口规模变化加速、学校建设滞后、教育发展不均衡等因素影响,当前学校规模和班额过大问题仍然存在,已经成为制约教育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保持我省普通中小学校适宜规模和班额,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控制学校规模和班额的目标和要求。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明确规定:学校的适宜规模为普通小学12至36个班、初中18至30个班、高中24至48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18至36个班,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班额为普通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管理规范(试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素质教育推进计划(2011-2015年)》亦提出了控制学校规模和班额的工作要求。

各地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强化工作措施,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学校规模、班额过大问题,努力保持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鲁教基字[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3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指导纲要》、《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素质教育推进计划(2011-2015年)》、《山东省学校德育与学风建设计划(2011-2015年)》,认真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工作方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创新制度,构建系统衔接的德育体系(一)正确把握德育工作指导思想。

新时期德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真正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丰富德育内容,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德育载体,突出实践环节,探索有效实施德育的方法途径,着力解决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机制。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针,始终坚持学校德育的正确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根本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以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效性;以整体规划、系统衔接、全员育人、家校社会有机配合为根本策略,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合力;以加强组织领导为根本保障,促进德育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

(三)建立新型的德育工作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的制定,将使学校在教学管理中有规可依, 有章可循。将有助于指导学校和教师有效落实国家课程方 案和课程标准,有助于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理念、育人目 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
3.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的需要
----《基本规范》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遵循和准 则。在视导、调研、规范化学校验收以及教学方面的研 讨、评选等活动中发现,目前,教师在教学实施方面还 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校本课程是在具体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前提下,通过 对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 的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是对 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重要补充;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解读
《规范》起草小组
一、出台《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 二、《基本规范》的主要特点和政策点 三、当前落实《基本规范》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出台《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
1.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的需要
----《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 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 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等文件。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 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19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 〔2009〕20号)
------《山东省素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鲁教基 发〔2014〕1号)
• 涵盖了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方方面面。比如学校如何 进行课程规划、教师如何备课上课、如何作业批改、 如何进行课外指导等等,只要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应 该说都可以在条目中找到。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鲁教基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教基字〔2024〕9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各地落实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我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4年10月15日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加快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筑牢教育强省建设基点,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课程方案落地(一)制订区域课程实施规划。

省教育厅统筹推进《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落实,修订完善《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规划开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制订《山东省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指南》。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具体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统筹本地中小学校本课程建设,对校本课程的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

中小学校组织专业力量对校本课程进行规划、开发和审议。

鼓励区域优秀校本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二)制订学校课程实施方案。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教研机构督促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中小学校要研制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整体实施方案。

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三)开展课程实施监测。

省教育厅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课程实施的日常监测,督促各地指导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中小学教师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1.健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每3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总量。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2.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年级学生数达到标准班额数的,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4号)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核定编制;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数的,小学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2.4名、初中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3.7名教职工的标准核定编制。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有寄宿学生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以及育龄女教师较多的中小学,可按不超过教职工总量5%的比例增加教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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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基字〔2009〕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

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

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

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

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
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

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

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

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

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

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

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

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

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

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

六、要精心上课。

善于根据教学内容、课型、学情的不同,运用适宜的教学模式组织教学。

课堂教学的导入简洁、高效,能引导学生尽快进入学习情境。

着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利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度,不得“满堂灌”。

面向全体学生,不得只关注部分优秀学生,借助“小先生制”和教师个别指导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

突破教学的重点、难点,加强思维过程与方法的教学,努力实现“三维目标”的有机统一。

加强反馈矫正教学环节,“双基”教学力争让学生做到“堂堂清”、“节节清”、“单元清”。

加强学生能力培养,重视整合建模教学。

教学手段和教学组织形式的运用合理有效,不搞形式主义。

处理好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及时把握和运用生成性课程资源,防止机械照搬教案。

既重视课程资源的整合与教学内容的拓展,又重视学生对课本内容和练习的学习。

重视课内书本学习与课外实践学习的衔接。

七、要精心进行作业教学。

作业教学包括教师设计作业、学生做作业、教师评改作业、实施矫正教学等环节。

加强对学生作业设计的研究,增强作业的开放性、探究性和实践性。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增强作业的层次性、适应性和可选择性,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引导学生认真完成教材和国家提供的练习册上的作业。

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提供学生可选择的补充性作业。

不得利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认真检查和评改学生的书面作业,做到书面作业全批全改。

全面了解每一位学生的作业情况,根据对反馈信息的科学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加
强矫正性教学。

不得让学生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作业量。

八、要精心组织考试与评价。

教师应具备科学命题能力。

各类考试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重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验操作等方面能力的考查。

每次考试结束后,在全面分析学生试卷的基础上,认真实施矫正教学,教会学生举一反三,巩固学习成果,提高学习能力。

严格执行考试规定,不得违规组织任何考试,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班主任负责学生成长记录档案的建立,学科教师协助班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九、要精心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生活。

把指导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活动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学工作计划。

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一定数量的学科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帮助学生制定节假日、双休日学习与生活计划,指导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开展基于兴趣与爱好的读书、学科拓展和社会实践活动。

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指导,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增强学习信心。

对学生课前预习的指导要注意层次性和针对性,不得提出划一要求,或提供以试题为主要内容的“导学案”。

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成长、自然观察、社会考查、科学探究、参观游学等课外自主学习和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等兴趣小组和专业社团的活动。

科学协调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安排,防止加重学生的负担。

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对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的实效性。

十、要精心进行教育教学反思。

定期对课程资源开发、教案设计、上课、作业教学、考试、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明确方向,在不断实践与反思中,明确和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特色。

坚持写教育教学日志。

学校是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的第一责任者,中小学校要把规范管理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纠正违规教学行为。

把中小学教师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绩效考核和合同聘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对中小学教师教学行为混乱、管理不力的学校,要指导学校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教育教学秩序不能得到正常维护的,要按照我省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追究学校和校长的责任。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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