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发动机,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沿海地区成为中国经济的最重要的增长带,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对外吸引外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了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实现吸收外资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视为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为中国大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直接投入到另一国开办企业,并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润的投资形式。
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与间接投资相比,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私人投资而非政府援助。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中国北京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四、合作开发 (3)五、新的投资方式 (4)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5)一、设立程序 (5)二、审批权限 (6)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6)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6)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8)一、产业政策 (8)二、地区政策 (8)第五部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10)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0)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1)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1)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2)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2)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法外”)是指一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制定的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
在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背景下,中国也实施了外商投资法,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法中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所需满足的法律要求。
一、市场准入机制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市场准入机制。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必须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来说,外资企业必须在经济合作领域内选择合适的市场准入方式,如独资、合资、合作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或登记。
二、投资项目核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法对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投资项目类别的不同,可以分为核准、备案和登记三种方式。
核准方式适用于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或者需要外资企业通过核准程序取得许可的行业。
备案方式适用于国家鼓励、允许外资企业自主决策的行业。
登记方式适用于符合鼓励、允许外资企业设立的行业,但需要进行登记注册。
三、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法特别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享有与中国本土企业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此外,外资企业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登记与备案,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税收优惠政策为吸引外资并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对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范围。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区等具体情况,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其经营成本,提升投资回报率。
五、劳动用工管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雇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用工的基本原则。
外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针对外国投资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旨在保护外商的投资权益,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
法规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法规框架:《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简述。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础,于201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共计七章五十条。
重点包括外商投资保护、市场准入、投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方面。
其中,外商投资保护是本法的核心内容。
该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转让和退出等方面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因国籍、股份比例等因素造成不公平待遇。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税收、非现场执法等方面也享有相应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报告事项等内容进行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权变更、投资范围变更、工商信息变更等都需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国家安全相关情况等。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履行年度报告的管理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资状况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报告等。
其中,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年度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
法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实践中,有一些关键的问题和热点需我们关注。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济济合作和技术沟通,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爱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并且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爱护。
外资企业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济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打算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录用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物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力,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案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应必要的活动条件。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工业法律制度评析
2 外商 独资 和 中外合 资 .
基金 项 目: 司法部 法治建设 与法 学理论研 究部级科研项 目《 近代 外商 来华投资法律制度研 究》 0 S B 0 3 。 ( 5 F 3 0 ) 作 者简介 : 吕铁 贞, , 女 上海财经大学 副教授 ( 上海 2 0 3 ) 04 3 。
2 1 年 ( 第 12期 ) 01 总 第 2期 3月 8
中 州 学 刊
Ac d mi o r a fZ o g h u a e cJu l h n z o n o
M a ., r 201 1 No. 2
【 史研究 】 历
近 代 外 商 来 华 投 资 工 业 法律 制度 评 析 术
外商来华投 资工 业法律制度在客观上 所起 的积极作 用 不容 否定 , “以农 立 国” 的传 统观念 在 一定 程度 上 得到 了改 变, 并推动 了近代 中国政府 日渐制订 、 改相 关法律。 修
关 键 词 : 商 投 资 ; 代 ; 业 法律 制度 外 近 工
中 图 分 类 号 : 2 K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7 1 2 1 ) 2 15 5 10 -O 5 ( 0 1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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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 刊 2 1 年第 2期 01
根 据《 马关 条约 》 外商 可 以“ 便从 事 各项 工 艺 任 制 造 ” 任便 ” 。“ 一词 , 含义 很广 。就 投 资形 式 而 言 ,
收 出厂税 1 % , 0 并抵 消应 退各 税 。但 均实 行 不到 一 年 , 被迫 继 续 实 行 原 来 上 海 机 器 织 布局 的 办 法 。 就
《 限制 外人 设厂 办法 草案 》(9 1年 ) 《 理 外 资及 13 、管
国外资本来我国投资的法律问题
一、外国资本到我国投资的法律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方式日趋多元化,引进外资的行业和地域不断拓展。
外国资本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动下降趋势难以遏止,恢复增长乏力情况下,外商投资中国与外资在华并购的热潮正在升温。
鼓励和引导外资的流入,首先是从中国政府对引进外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开始的。
1979年7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奠定了中国引进外资的法律框架。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涉及合同、税收、外汇和其他与中国利用外资有关的基本法律。
1986年《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颁布及次年公布的执行细则,标志了中国对待外来直接投资的态度由消极接受和等待向积极引进的转变。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更是加速了法律法规制定的步伐,以加强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框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政府切实履行我国在入世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世贸组织诸多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协议必将对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1、我国允许进入的外国资本形式及其有关法律问题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是指一国投资者在另一国用来投资的各种资产表现的各种形态的总称。
它主要是依照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双边国际投资协议或国际投资保护协定来确定。
综合看来,各国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种。
其中有形资产是指货币或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无形资产指的是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我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等。
外国投资者用货币投资,在我国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投资者对出资的货币拥有所有权1988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以及合营者以外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解读
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解读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在中国设立企业或者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中国领域的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外商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中国的投资环境。
一、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取代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新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平等的待遇,受到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项目应依法申报并得到审批,不得因国籍原因歧视外商投资。
同时,外商投资者有权自由转让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退出中国市场。
此外,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进一步扩大。
在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者可以按照与国内投资者一样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投资。
对于清单内的领域,外商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投资。
二、外商投资合同外商投资合同是外商投资者与中国合作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投资方式、投资金额、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合作期限等。
在签订外商投资合同时,外商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合同条款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在后续经营中发生争议。
2. 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3. 合同的稳定性和合规性:外商投资者需要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合规性,避免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外商投资审批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事先进行审批。
外商投资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外商投资者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合作协议、资金证明等。
2. 部门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允许外国人在中国投资办厂的条约
允许外国人在中国投资办厂的条约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投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发展壮大,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政府与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与促进外商投资的条约,外国企业可以依照这些条约来投资办厂。
在这些条约中,通常都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同等待遇和国民待遇,即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本土企业一样,不受歧视,享有同等制度上的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在中国大陆和自由贸易区内以股份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建立企业,并享受中国的有关投资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
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中,外资企业仅需完成少量的注册和备案手续,而中国政府还提供专业的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除此之外,中国还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以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和限制。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运营,条约中也提供了很好的规定,为外商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保障。
例如,条约中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律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并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资产收购等重大业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保障。
同时,中国议定了与许多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各种投资审批制度,力求让境外投资者合法合规地投资中国市场。
在这些条约和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外国企业对于投资中国市场也将更愿意、更轻松。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是双方共赢的结果。
外商资本能够为中国最终消费品市场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和潜力,中国本土企业也将借助外资的强大支持不断创新,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外国投资者也会受益于中国的高质量低成本制造产业,以及庞大的消费市场。
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外商的投资,并保持开放的姿态,以推进更深入地、更广泛的与世界各国的合作。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在国外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通过购买或合并方式来控制境内企业或参与其经营,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增加市场份额。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安全,各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主要涉及到投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等方面。
对于投资准入方面,一般要求外国投资者根据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资格审查和执照申请等程序。
国家安全审查是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进行全面评估的措施,一些关键领域如军工、能源等在并购方面会设置更高的安全审查门槛。
此外,反垄断规定则是为了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境内企业来垄断市场,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监管,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其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还涉及到行业限制和国际条约的约束。
在一些关键领域如金融、电信、互联网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些国家实行的是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投资,并购。
此外,国际条约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双边投资协定等。
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框架下,各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进行着相应的监管和限制。
最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还涉及到信息披露和再投资等方面。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市场透明度,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报备相关信息。
此外,一些国家还会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再投资,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技术转让。
总体而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章。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在充分利用外资的同时,保护国内市场和企业的利益。
这些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会因法律法规、经济状况和国家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外资政策历史演变
中国外资政策历史演变一、概述中国外资政策是中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涉外投资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扩大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外资准入政策、外资优惠政策、外资限制政策、外资监管政策等方面,介绍中国外资政策的历史演变。
二、外资准入政策外资准入政策是指中国政府对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所制定的政策和规定。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采取了较为开放的外资准入政策,鼓励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外资准入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调整。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外资企业的注册程序、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逐渐放宽了外资准入领域,包括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业等。
同时,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等,进一步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三、外资优惠政策外资优惠政策是指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主要采取了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措施,鼓励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逐渐完善了外资优惠政策体系,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补贴、贷款优惠等方面的政策。
此外,中国政府还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优惠政策,以进一步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
四、外资限制政策外资限制政策是指中国政府对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对外资的限制相对较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政府逐渐加强了对某些领域的外资限制。
例如,在关系国家安全和战略性产业等领域,中国政府对外资的进入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审批和管理措施。
此外,中国政府还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限制措施,以进一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自从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的蓬勃发展激发了外商来华投资的热情,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也随之逐步发展起来。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外商投资法律逐渐形成了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其中部门规章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形成了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合运作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适用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中,规范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包括:(1)《外资企业法》,1986年制定和通过,2000年修改;(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制定和通过,历经1990年及2001年两次修改,;(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制定和通过,2000年修改。
(4)台港澳地区投资视为外商投资,参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范执行。
此外,根据台港澳与中国大陆的特殊关系,也存在一些独立于普通外商投资法律规范之外的专用于台港澳地区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属于法律层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以上前三部法律合成“三资企业法”,是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骨干部分。
这三部法律主要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终止等公司法的内容,而兼有结合我国国情的外商投资特有的与经营有关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贯彻和执行这几部法律,国务院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随着三资企业法的修改,这些实施细则也随之相应地修改。
(5)《公司法》。
“三资企业法”与主要规范国内企业组织的《公司法》是并行的关系。
但尽管如此,2005年后修订实施的新《公司法》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三资企业法制定之初,我国国内企业还大部分是国企,其组织结构类似于行政机关,与国际上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天壤之别,因此,为适应外商投资的需要,同时结合我国当时对外商投资的政策,又根据外商投资跟国内投资人的结合程度,制定了这几部法律。
中国吸引外资向“制度型开放” 迈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1983年中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9.2亿美元,这一数字到2018年增长为1349.7亿美元,是1983年的147倍。
相较于改革开放初期,当前中国所面对的国内外经济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有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当今中国吸引外资的需要。
2018年12月23日,《外商投资法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019年1月29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审议节奏之快,彰显了中国扩大开放,欢迎、保护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诚意和决心。
双赢下的外商来华投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2015年9月22日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指出:“利用外资是我们的长期方针。
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
”外商进入中国投资,不仅可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对外商自身而言也意味着巨大的机遇。
这种“双赢”结果是中国引进外资、外商来华投资的重要基石。
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外商投资。
在合理利用外资的前提下,外商来华投资可以弥补中国投资资金的不足,并实现带动就业。
外商来华投资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其相对较高的管理水平产生了溢出效应,客观上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生产效率。
几十年经验证2018年12月23日,《外商投资法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019年1月29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审议节奏之快,彰显了中国扩大开放,欢迎、保护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诚意和决心。
文|周学智中国吸引外资向“制度型开放”迈进明,外商来华投资对提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中国仍离不开外商投资。
从经济总量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但从发展程度上看,中国与发达国家仍有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信息报告第六章投资促进第七章投资保护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第三条【投资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遵守国内法】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外资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目录制定程序】所制定的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投资促进】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国投资促进政策,推动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公开透明原则】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第十条【投资条约】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缔结多双边、区域投资条约、公约、协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四)国际组织。
允许外国人在中国投资设厂的条约
允许外国人在中国投资设厂的条约
以下是允许外国人在中国投资设厂的主要条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企业和投资的一般规定,保障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自主决策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促进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中外合资企业提供了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规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了法律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
这些条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投资设厂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吸引了大量外国企业来华投资设厂。
同时,中国还与各国签署了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进一步促进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企业的便利化。
中国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附规定全文)1
中国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附规定全文)1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中国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规定》指出,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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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将面临刑事处罚,9 万元则是零风险。如何解决好这个法律衔接 问题,以维护法律严肃性?笔者认 9 为 :最为 理想 的解 决办法 是完 善法律 体 系 ,如 国务 院制 定一部 专 门的行政 法规 ,增 加对信 用卡 套现 行 为 及妨害 信用 卡管 理行为 的行 政处 罚规 定 ( 用卡诈 骗行 为 的行政违 法 责任在 行政 处罚和 行政 措施 规 信
但 是 ,理 论界 有种观 点认 为 :刑法 司法解 释 的 内容 属于扩 张解释 的,其溯 及力 的有无 应 以扩张解
释 是对被 告 人或者 犯罪分 子有 利还 是不利 为准 。如扩 张解 释是 对被 告人 或者犯 罪分 子有利 的,则该 司 法 解释对 其 生效 以前 的案 件 具有溯及 力 ;如扩 张解释 是对 被 告人或 者犯 罪分子 不利 的 ,则 该 司法解释 对 其生 效 以前的案 件则 不能具 有溯及 力 。那么 何为 “ 张解释 ”,信 用 卡解释 第 7条是 否属于 “ 张 扩 扩 解 释 ”, 目前并没 有权威 定 论 ,还 需要 司法实 务部 门在 实践 中探讨 、沟 通和 明确 。 三 、未达 该司 法解释 第 7条起 刑点行 为 的法律 责任 问题 信用 卡解释 出台前 ,信用 卡套现 行为 的 “ 最大 风 险”在 于 《 于防范 信用 卡风 险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关
[ 责任编辑:金 唏]
[ 书摘]
近代外商来华投 资法律制度
吕铁贞 等著,法律 出版社 20 年 1 月版 09 1
近 代 中 国由独立 自主 的封建 国家逐 渐沦 为半 殖 民地 半封 建 的国家 。在这 一历 史转变 时 期 ,率 先进
入近代 化序 列 的西方 国家凭 借工业 革命 形成 的经济 和 军事优 势打 开 中国 的国 门,中 国相 沿 几千年 的常 规被打 破 了 , 迫在 各个 方面做 出相 应 的调整和 变化 。 中,在来 华外 商 的规 制 方面表 现得 尤为 突 出。 被 其 列强首 先用 武力 强迫清 政府 废除长 期沿 用 的公行制 度 ,继而 , 中国政府 其他 有关 涉外 的传统 法制 也逐 渐被破 坏无 遗 。与之 同时 ,在艰 辛、抗 争和 无奈 中 ,着 重保护 外商 利益 的涉 外经济 法律 制度 逐步 建立
中规定的 “ 特约商户出现虚假 申请、侧录 、套现、恶意倒 闭等严重风险行为的,收单机构有权立 即终
止 银行 卡交 易并撤 除机具 。 ”结合 收单机 构 的调查 能力和 查处力 度 ,这种 所谓风 险 也就等 于零风 险 了 。 而 信用 卡解释 的 出台 ,却将 该风 险一 下子上 升到 可 以刑 事处 罚 的层 面 ,其第 7条第 2 规定 :“ 款 实施 前 款 行为 ,数 额在 10 元 以上的 ,或 者造成 金融 机构 资金 2 0万 0万元 以上 逾期 未还 的 ,或者造 成金 融机 构 经 济损失 1 0万元 以上 的,应 当认定 为刑 法第 25条 规定 的 ‘ 节严 重 ’ 。也 就是 说 ,实 施信用 卡 套 2 情 现 行为达 到上 述金 额 的, 构成 非法经 营罪 , 依法 追 究刑事 责任 。问题 是 , 如果实 施上述 行为 , 数额 在 10 0 万 以下 , 者造成 金融 机构 资金 2 或 0万元 以下逾期 未还 的 , 或者 造成 金融 机构经 济损 失 1 0万元 以下 的, 应 当如何 处理 ,信 用卡解 释 没有相 应规定 。这其 中 明显缺少 了对 信用 卡套现 行为 法律 调整 的层级 ,10 0
起来,其中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本课题通过对大量史料的梳理 ,从立法、执法 、 司法 、效应等 多层 面剖析 了近 代外 商来 华投 资法律 制度 ,鲜 明 的时代烙 印处 处可 见 ,有 力解读 了近 代 社会转型中涉外法律制度 的特征和本质。
.
一一摘 自该书第 4 9 1页 ( 苏哲)
6 0.
务 的,或者 非法从 事 资金 支付 结算 业务 的 。 ’”该修 改条 款实 际是在 原刑 法条款 基础 上增 加 了 “ 或者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内容,信用卡解释第 7 条解释的正是该增加部分的内容,因此其效力
应从 《 刑法修 正案 ( )》 正式颁 布实施 的 20 七 09年 2月 2 8日起适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