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思维导图】债法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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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与合同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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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与合同法
第一讲


债法编纂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称。 ◆形式上的债法,仅指有关债的法典或 民法典中的债编。 ◆实质上的合法,除形式上的债法外, 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法、其他法律和法 规中有关债的条款、司法解释、有约束 力的判例等一切债的规范。
债法的性质

债法的功能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为商品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实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日】我妻 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 地位》
三、债法体例



(一)两种体例 1.以债法为民法典中的独立一编,或制 定债务法典。德国、日本民法。 2.法国民法将债与继承等同规定为财产 取得的方法。 (二)英美 1.英美没有债法概念。 2.英美法系有合同法、侵权法和其他相 关单行法。
1.债法属于私法。 2.债法是财产法。 3.债法是商品交易法。 4.债法多为任意法。 5.债法具有国际化的趋势 。
二、债法发展史





(一)罗马法、中世纪法 →债法的初创至成型阶段。 1、合同法:完成了从“要式契约”到“诺成 契约”的发展过程。 2、侵权行为法:远古的同态复仇发展到国家 给予惩罚和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 1、合同法:实行较彻底的意思自治。 2、侵权行为法:建立和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20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 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 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 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 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赔偿数额。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免责事由
及时通知对方事由,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造成人身伤害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第三人违约
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未支付价款及报酬的
违约 责任
补救措施
履行合同义务,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赔偿损失
预期收益+防止损失扩大费用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增加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减少
土地所有权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应书面形式
抵押 合同
流押条款
不得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
期满未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折价取得抵押物
不动产抵押
登记日设立
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
合同签订日设立
登记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代送外卖的送货员
权利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权 利转让
不得转让情形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抚养金、抚恤金
合同 转让
合同义 务转让
全部转让,原合同关系消灭 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生效 义务转移后,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转让
权利义 务转让
无约定/约定不明,2个月以上
鲜活易腐除外
逾期未履行,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为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定金合同
当事人约定金额,≤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法院不支持
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合同不生效
定金
定金罚则

合同法知识结构图

合同法知识结构图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合同法
古代法律中已有关于合同的规范,但多为简单的契约形式和义务规定。
中世纪合同法
中世纪时期,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合同法逐渐发展成为一 种独立的法律领域。
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强调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 并逐步完善了合同法的各项制度。
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定义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并生效的 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对合同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
合同效力的现
合同效力主要表现为拘束力、履行 力和保护力。
合同效力的终止
合同效力可以因依法解除、履行完 毕、抵销、提存等情形而终止。
合同的履行
01
02
03
合同履行的定义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依 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 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 其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当约定的 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 件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或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的违约责任
04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一份合法且有效的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

合同法律制度(二)思维导图

合同法律制度(二)思维导图

定金 类型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
约定以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虽 给付方未支付,但实质重于形式
以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同一动产
同时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应根据是否公示或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未完待续-连载中
不可抵押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应书面形式
抵押 合同
流押条款
不得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 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
期满未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折价取得抵押物
不动产抵押
登记日设立
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
合同签订日设立
登记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当事人可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物若可分,则留置物价值=债务,若不可分,则留置物全部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留置
留置担保范围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
实现留置权费用
债务人可请求债务期满行使留置权,不行使的,可请求拍卖、变卖
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债务履行期
质押权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
动产 质押
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处分、转质造成损害的,赔偿 质权人保管不善
质押
不能归责于质权人原因损失 出质人可主动要求质权人实现质权
自凭证交付日设立,无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 质押
基金份额质押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其他股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
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
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

债法知识图解

债法知识图解

债法基本知识逻辑图解债的一般原理债的概念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债的特征债须通过债务人特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债的主体债权债的要素债的内容债务债的客体合同无因管理债发生的原因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原因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债的分类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概念完全正确履行(全面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加害履行债的履行分类受领迟延债的不履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债的适当履行(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适当)概述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行使的后果概念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条件行使的后果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条件行使的后果概念概念债务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要件须债务人迟延履行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债的保全概念主观要件要件客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对债务人的效力效力对受益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概念特征(从属性、平等性、自愿性)形式概念特征(从属性、独立性、无偿性、补偿性、单务性)保证合同的成立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保证方式债的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范围:有期保证、无期保证保证关系中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按份保证、连带保证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概念、特征、种类定金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定金合同的效力(证约、预先给付、抵消、担保)概念:保持债的同一性,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特征:债的内容和客体不变;以债的关系存在为前提,保持债的同一性原因(法律行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裁决)概念全部让与类型部分让与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要件须有有效债权存在债权让与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的移转须通知债务人内部效力效力外部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类型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须有有效债务存在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要件须债务有可让与性须经债权人同意内部效力效力外部效力债的概括承受(合同承受、企业合并)概念债消灭的原因清偿(与履行、给付的区别)概念(法定抵销、合意抵销)抵销条件效力概念提存条件债的消灭效力概念免除条件效力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债务更新混同合同之债概念与特征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内容和责任的相对性)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合同的种类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存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概念特征(由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向受要约人发出、内容须明确具体)要约要约邀请(概念、与要约区别、类型)合同订立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法律效力要约存续期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失效合同之债概念特征承诺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迟延与承诺撤回确认书与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与义务、合同形式)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见前图解)合同变更(概念、变更的条件、变更的效力)概念合同解除的类型(单方与协议、法定与约定)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后果违约责任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侵权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受害人同意概念特征(适用严格责任或公平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严格规定、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类型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概念共同侵权责任特征(主体的复数性、过错的共同性、结果的同一性、责任的连带性)类型:包括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当得利之债概念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类型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基本类型基于受害人的原因基于受益人的原因非给付类型基于第三人的行为基于事件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效力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概念和性质构成要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通知、报告、计算)效力管理人的权利(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和利息;有权要求偿付因管理产生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赔偿因管理而受到的损失)。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债法总论2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财物之债财物为标的物,如财物和权利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意思:可否强制执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区分意义:特定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义务免除劳务之债劳务为标的物,如中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不存在种类物特定物区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以共同的名义对外也是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人根据实际受偿部分,哪怕没足额受偿,也要内部分配连带债务人偿还的部分超额履行能内部追偿:自注:超额履行部分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带引号的,即像个债权人似的权利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超额履行债务人行使2:债务人及第三人对原债务提供的担保,超额履行债务人可作为对自己超额履行部分的担保3: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受偿顺位还是原来的在前部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到期债权,行使抵消权的,使其他债务人相应范围债务消灭的,适用上述规则,类似超额履行连带债权,一人享全部;连带债务,一人担全部按份之债无内部分配追偿问题,谁是谁的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标的物是质的不同选择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约定期限未做出选择,经催告依然未做出选择权转移给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未经同意不得再换履行不能部分标的物选择不能,选择之债不构成履行不能原则上,选择权一方不得选履行不能的标的物;但是该履行不能是对方造成的,选择权一方可以继续选此,当事人双方都可解除2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转移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一旦到达,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权部分转让,新旧债权人构成按份债权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的转移,债务主体不变化:我卖东西收钱的权利给你,我依然有提供东西债务的义务抗辩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抵消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而享有抵消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先到期,后通知,通知到达之日起延续先通知,后到期,到期即可主张抵消权债权质押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债权质押唯一不同: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取得债权质权;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人约定或者无任何约定直接加入通知到达债权人即生效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可以拒绝生效后,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合同成立,效力待定--需要追认或者拒绝催告在合理期限未回复视为拒绝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你俩为啥转让在所不问,一旦转让经追认则债务转移成功部分转让构成按份债务;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变;我卖东西给你,我要他给你东西,我对你债权不变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约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双务合同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转让,应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就成了债权让与合同部分有效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和债务特定人为基础人身信任,不作为特定身份为基础基于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以血汗为基础人身损害劳动工资等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之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主债权保留转让担保权25债的保全突破债权效力相对性,能够获得对外效力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成立条件1:原则上两个债权均到期既可主张代位权例外是没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此时不可主张代位权,只可代位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急情况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此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到期了,没有起诉或者仲裁就算怠于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是物权请求权,不可代位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举证行驶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权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原债之诉追加的,原法院继续处理代位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清偿范围内,两级债务消灭费用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抗辩权次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次均可主张撤销权成立条件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无偿处分不问第三人善意恶意无偿转让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先撤销后代位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先撤销后代位其他行为如提前还款其他人不等价处分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构成了不当处分,为自己不算;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举证行使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客观标准5年;主观标准1年范围: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和处分额之间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不当处分之财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26债的消灭履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有约从约无约谁先到期谁无担保或担保少都有担那个负担重担同看到期先后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有约从约费用--利息--本金以物抵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实践合同如诉讼只能以原债权关系诉讼;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诺成合同诉讼中达成也可一审达成,撤回起诉二审达成,释明撤回起诉而不是上诉;否则还要审原债之诉法院不允许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事宜禁止流质约款条款提存条件债权人延迟受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无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无监护人其他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效力交付提存机关时-债务消灭提存机关妥善保管义务,未妥善损失要赔偿妥善了其他原因导致风险,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效力孳息归债权人提存五年内,承担提存费用随时提存;书面放弃,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领取;五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债务消灭;提存费用扣除归国家5年过,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取回提存物;但不是抵销;通知债权人义务,除非下落不明双务合同抗辩权一方债务提存,另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可要求提存机构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导致一方债务消灭,哪怕提存物返回给债务人;另一方需继续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抵消基于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法定抵销抵消权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债务冲抵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你欠我的到期,我欠你的没到期,就当我提前还了,抵销吧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互负债务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你欠我钱到期,我欠你的血汗钱不能抵销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行使方式:抵消权人通知,或者起诉仲裁;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也即债权到期之时;约定抵销基于合意,一切皆可抵销混同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引发债务债权混合同一个人后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的例外连带之债的混同免除无因性;债务承担也有无因性;单方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合理期间有权拒绝,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或者代理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债与合同法笔记知识点总结--债的概述

债与合同法笔记知识点总结--债的概述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物权、知识产权反映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2.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故而债权人只有请求权,而没有物权人所有的直接处置的权利(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3.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物权、知识产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内容相同的数个债,且相互间平等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性。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一)债权1.债权为请求权但两个概念部分重合。

债权除了请求权权能外还有受领权等权能;请求权除了债权请求权外还有物上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而物权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因为债权只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实例说明1.债权与物权举例: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买卖合同,且均为合法有效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讲债法分则和合同法分则PPT课件

第一讲债法分则和合同法分则PPT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李承亮 合同法
10
李承亮 合同法
6
其他法律中的有名合同
保证合同(担保法)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保险合同(保险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
合同(海商法)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法)
李承亮 合同法
7
分类标准——主给付义务的内容
李承亮 合同法
8
有名合同
李承亮 合同法
9
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第一讲 债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1
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第13-19章
债法总则第13-16章
合同法总则第17-19章
李承亮 合同法
2
德国民法典中的债务关系法(共八 章)
李承亮 合同法
3
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分则
李承亮 合同法
4
中华民国民法典中的债法
李承亮 合同法
5Hale Waihona Puke 合同法中的15种有名合同

债的要素体系

债的要素体系

从给付义务未履行的,不得援引合同履行三大抗辩权
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致根本违约的,得主张法定解除权
含义:基于诚信,根据债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
类型: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行为
作为: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提交工作成果等 不作为:如保密/竞业禁止等
债的要素体系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债的要素体系
主体 内容 义务
相容性
平等性
期限性
请求权能
受领权能
保护权能
主给付义务:债固有和必备并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并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未履行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与从给付义务有关的三大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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