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广西玉林萤石矿
广西玉林市萤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广西金土矿权评字〔2017〕第0903号广西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B座2429号邮政编码530022 电话:(0771)5858819 传真:(0771)5891300广西玉林市萤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广西金土矿权评字[2017]第0903号评估机构:广西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评估对象:广西玉林市萤石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拟出让广西玉林市萤石矿采矿权(该矿申请办理采矿延续手续),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人提供广西玉林市萤石矿采矿权价款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主要参数:广西玉林市萤石矿矿区保有(332)+(333) 资源量3.34 万吨,可采储量2.80万吨。
生产规模3.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1.04年,评估计算年限为1.04年,评估动用可采储量2.80万吨,产品方案:萤石矿原矿(含CaF2 40%以上)。
矿产品综合销售价格(坑口价,不含税):173.50元/吨,正常生产年份销售收入468.45万元。
折现率8%。
采矿权权益系数4.50%。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尽职调查及对所收集资料进行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计算和验证,确定广西玉林市萤石矿采矿权(评估计算年限为1.04年、拟动用可采储量2.80万吨)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0.59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伍仟玖佰元整。
单位可采储量评估值7.35元/吨。
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正文中所载明的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报告使用限制等事项。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322号),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两年,即从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当日起两年内有效。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CMVS11200-2008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评估业务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评估程序中,真实反映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产权、取价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3.3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电子或其它介质等文档。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3.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3.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并归档。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使用与管理,均应按《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范执行。
3.6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提供的资料应有提供方的签章。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
3.8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目录。
CMVS11100-2008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20080801
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 11100-2008)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矿业权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范围及其他约定事项,维护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矿业权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1.3 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托、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受托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
1.4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2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2.1 评估机构受托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在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后,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政府采购性质的评估业务,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于本规范中的评估业务约定书。
但评估机构应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2 在签定业务约定书前,应当关注根据法律法规,签约方是否有权委托评估、是否具有委托资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评估资格,并为所承接评估业务配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应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与委托方签订。
2.3 评估机构及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哈密土屋铜矿采矿权
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土屋铜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陕旺评报字[2015]406号评估对象: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土屋铜矿采矿权评估委托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估机构:陕西旺道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目的:为评估委托方收取采矿权价款提供价值参考意见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31日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日期: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20日评估主要参数: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5.3245平方千米,开采标高680米~100米。
评估基准日矿区范围内100米标高以上保有工业资源储量(331+332+333)矿石量9301.21万吨,Cu金属量587161吨,伴生Ag(333)资源量金属量355.20吨。
低品位矿体资源储量矿石量6012.87万吨,Cu金属量220620吨。
2012年动用资源量254.08万吨,铜金属量13583吨;2014年动用资源量159.46万吨,铜金属量6238.33吨。
评估利用+100米标高以上资源储量矿石量14911.57万吨,Cu金属量787916.85吨,伴生Ag(333)资源量金属量346.18吨。
其中:露天开采资源储量(331+332+333)矿石量4117.9286万吨,地下开采资源储量(331+332+333)矿石量10793.6414万吨。
露天开采时设计损失量11.998万吨,采矿损失率4%,贫化率4%;地下开采时损失率22%,贫化率13.5%。
经计算,评估利用的露天开采可采资源储量3941.69万吨,地下开采可采资源储量8419.04万吨,合计可采资源储量矿石量12360.73万吨、铜金属量65.31万吨。
设计生产规模4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34.59年,其中露天开采10.26年,地下开采24.33年。
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露天开采97060.09万元,地下开采66832.86万元;流动资金露天开采8857.35万元,地下开采9208.95万元。
某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对象: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XXXX国土资源厅。
评估机构:北京XX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因XX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申请延续登记采矿权之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对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
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1年8月31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主要参数:评估区面积1.491平方公里;储量估算基准日2010年11月30日保有资源储量(122b+332+333)112.45万吨,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122b+332+333)142.69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129.72万吨;可采储量90.36万吨;生产规模9万吨/年;储量备用系数1.3;评估计算年限8.72年(含基建期1年);产品方案为无烟煤原煤;产品不含税价436.37元/吨;固定资产投资3090.00万元;单位总成本费用344.80元/吨;单位经营成本328.37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调查、收集资料和对当地矿产品市场进行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经过认真估算,确定“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814.72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壹拾肆万柒仟贰佰元整。
XX矿曾于2004年3月向XXXX国土资源厅缴纳采矿权价款22.76万元,但当时的采矿权价款评估资料无法查证,也无法证明该采矿权价款是否足额缴纳,建议矿业权登记机关在实现本次评估目的时,考虑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事实。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
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 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 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
2013-8-2
11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
与原指南相比,本规范主要变动: (参数) ◎折现系数计算与原指南有区别。 本规范将收益视同期末点发生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时点。 如2008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时, 2008年折现系数[1/(1+i) 3/12](原指南为[1/(1+i) (1-1)]) 2009年折现系数[1/(1+i) (1+3/12)](原指南[1/(1+i) (2-1)]) 对生产矿山及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时,在评估价值计算 表中,应单列一列“评估基准日”,以摆放“固定资产净值 ”或“利用原有固定资产”,该列折现系数[1/(1+i) 0]=1 (原指南起始年折现系数为1,“固定资产净值”或“利用 原有固定资产”可合并在起始年列中)。 对生产矿山,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也应放在 “评估基准日” 列(新建矿山及改扩建矿山矿业权评估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仍 放在建设期末时点——与技术经济评价一致)。
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一、总则(一)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编制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三)编制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规范。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编写和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四)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条件,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按照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编制。
(五)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
二、基本要求(一)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
1、全面性:完整反映评估中所获取的有限事实、以及根据所获取的有限事实进行合理推断的过程和结论。
评估评估内容和相关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有效。
2、客观性:对影响和决定评估结论的因素进行客观介绍、分析和评论,得出的评估结论应当有充分依据。
3、准确性: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术语和定义编制评估报告,用语应力求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应如实披露,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客观说明,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4、概括性:用简洁的文字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概括,对获得的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实本质特征的资料来源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 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20080801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 11000-2008)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 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1.5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基本要求2.1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2)签订业务约定书;(3)编制评估计划;(4)尽职调查;(5)收集评估资料;(6)评定估算;(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8)工作底稿归档。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 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 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 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3.1 评估对象和范围。
3.2 矿业权权属。
3.3 评估目的。
3.4 评估基准日。
3.5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 评估服务费。
3.7 业务风险评价。
4 签订业务约定书4.1 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2 业务约定书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
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
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最新国土部发文要求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最新国土部发文要求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后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从三方面规范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一是调整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将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改为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公示公开。
新流程为公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公示—无异议公开。
部审批登记矿业权需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由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
二是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本地区矿业权价款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20%(含)时要及时调整。
三是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一年内有效。
《通知》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主要为:一是建立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网上公开违约情况,并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其签订其他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其违约行为录入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二是强化信用约束。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开的评估报告以随机方式抽查,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公开评估报告总数的5%,并在门户网站公开违规情况,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依照行业自律规定对其进行惩戒。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是做好信息统计分析。
附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并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探矿权评估说明
矿业权评估说明一、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对象:白玉县山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51120080402006639;发证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人:白玉县山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勘查单位: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探队;图幅号:H47E003013;勘查面积:0.6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1日;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点号东经北纬1 99°13′45″ 31°34′30″2 99°13′45″ 31°34′00″3 99°14′15″ 31°34′30″4 99°14′15″ 31°34′00″二、评估原则本矿业权的评估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2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3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4预期收益、替代和贡献原则;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的原则;6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的原则;7矿业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8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三、评估依据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0号令)3、《探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5、《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6、《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公告)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7、《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年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8、《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9、《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10、《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11、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200-2008)12、《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13、《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1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发布)15、《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2002年8月发布)16、《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17、《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7年7月)18、勘查许可证(T51120080402006639)19、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八地质队于2003年11月编制的《四川省白玉县嘎依穷多金属矿床详查报告》20、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探队于2008年12月编制的《四川省白玉县嘎依穷多金属矿床详查地质报告》21、本公司评估人员实地勘察和搜集的其他相关资料四、勘查区概况(一)地理位置及交通现状嘎依穷多金属矿床属四川省白玉县赠科乡所辖,位于白玉县城北东40km处。
CMVS307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7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开发方案和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涉及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它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 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山设计文件,包括项目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生产矿山专项设计文件。
(2)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矿业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前景粗略评估而编制的报告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矿业权(申请)人为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预测投资经济效益而编制的报告文件。
(4)初步设计,是指矿业权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对建设项目各系统的技术方案进一步优化、细化的设计文件。
其编制目的是为建设项目实施提供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指矿业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编制的开采矿产资源的方案设计文件。
3 指导意见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对下列应当关注事项,应对其进行分析,借鉴、利用其合理部分。
3.1应利用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矿山设计文件有审查意见的,同时利用其审查意见。
委托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关注不同矿山设计文件内容详略程度、可靠程度、精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差异。
3.3关注矿山设计文件中披露的影响矿业权评估结论的问题与建议。
3.4通常情况下应利用距评估基准日的最近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之欧阳治创编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详见附图),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
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
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道德准绳,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会员),是对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把握、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评估师与其他评估师的关系、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行规)和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若干事项(禁则)等。
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对道德准则中的某些单项进一步细化规定。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术语定义、评估适用范围、价值内涵、评估原则、评估执业胜任能力与责任、评估报告提交责任等强烈约束型内容。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
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 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 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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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一、总则(一)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编制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三)编制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规范。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编写和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四)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条件,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按照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编制。
(五)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
二、基本要求(一)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
1、全面性:完整反映评估中所获取的有限事实、以及根据所获取的有限事实进行合理推断的过程和结论。
评估评估内容和相关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有效。
2、客观性:对影响和决定评估结论的因素进行客观介绍、分析和评论,得出的评估结论应当有充分依据。
3、准确性: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术语和定义编制评估报告,用语应力求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应如实披露,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客观说明,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4、概括性:用简洁的文字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概括,对获得的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实本质特征的资料来源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含有歧义和误导性的表述。
(三)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四)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五)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该明确报告的使用者,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
(六)矿业权评估报告通常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以中文为准。
(七)矿业权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需要使用外币表示的,应注明币种及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基准汇率。
(八)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日期。
三、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一)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评估项目名称及文号;2、摘要;3、正文:(1)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等;(2)委托方概况;(3)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概况;(4)评估目的;(5)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6)评估基准日;(7)评估依据;(8)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9)评估实施过程;(10)评估方法;(11)评估参数的确定;(12)评估假设;(13)评估结论;(14)特别事项说明;(15)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16)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17)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4、附表;5、附件。
(二)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名称一般包含以下主题词:勘查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文号应简明,并反映机构特征字及年序。
(三)矿业权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主要信息,方便报告使用者使用。
摘要应由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
摘要具有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内容应满足如下要求: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评估机构名称、有效资格证书等。
2、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委托方的名称、企业类型等简要情况。
3、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注册号、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简述矿床勘查、矿山建设规划或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简述矿业权取得时间、方式和以往矿业权价款或价值评估、处置或交易等情况。
4、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并注明为满足报告使用者的何种需要。
5、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依据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分别介绍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探矿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勘查面积、有效期限等。
采矿权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各拐点地理坐标、开采深度等。
6、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7、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经济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以及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等,评估依据披露应当准确、清晰。
8、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描述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1)勘查区或矿区位置和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2)勘查区或矿区地质工作概况及所取得的地质勘查成果。
(3)勘查区或矿区地质概况。
重点说明勘查区或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围岩蚀变情况等。
(4)矿产资源概况。
重点说明矿床特征、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和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等。
(5)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6)勘查区勘查现状或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9、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说明评估程序实施的基本内容。
10、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
1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参数确定选取情况,基本要点如下:(1)简述所依据或参考资料的来源或出处。
(2)各评估参数选取、确定的原则、依据、确定(计算)过程和结果。
计算的评估参数,需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
(3)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
对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其确定过程。
(4)利用专家协助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专家的数量、专业及资格、专家工作过程、结论等主要情况,并说明对其检查、汇总、以及分析的过程。
12、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假设及其对所形成评估结论的影响。
13、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与数字的形式表示评估结论。
1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认为需要说明的特别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完成的事项,在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进行说明,重点提请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特别事项通常包括:(1)产权瑕疵;(2)或有事项,包括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3)引用专业报告、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的意见或数据;(4)不确定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5)委托方的特定要求;(6)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未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所采取的有关措施;(7)提请报告使用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否则,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尽职调查、资料收集过程中,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未开展的、超出评估专业范畴的工作;(9)委托方要求执行的、超出评估规范要求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专业范畴的工作;(10)评估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评估结论影响;(11)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15、矿业权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但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说明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通常包括:(1)矿业权评估报告只能由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2)矿业权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16、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并由评估机构盖章出具。
17、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载明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五)矿业权评估报告附件一般包括:1、评估对象所涉及的权属证明资料;2、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3、评估机构资质及本项目签字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4、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一)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在评估咨询报告中提示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了解矿业权的价值,不同于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作用。
(二)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内容应参照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
五、附则(一)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