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上缴国库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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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上缴国库的规定是什么
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是由我国行政机关对公民作出的一种处罚制度,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当中是包括罚款的。比如说工商局对公司的罚款,我国交警部门对违章的司机的罚款。当然,对当事人的这些罚款所得肯定不会是由行政单位人员自行处理的,一般都是要上交国库的。相信有很多普通公民也非常关心,行政处罚上缴国库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上缴国库的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针对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罚款的决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天之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标注的银行及时的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银行在收到罚款以后,会直接将罚款上缴国库。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中对行政处罚上缴国库的明确规定。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也绝对不允使用使用罚款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