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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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3‟25号

委预算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臵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0月15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

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臵,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臵。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臵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各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臵事项进行审批,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事项的批复,以及各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处臵备案文件,是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安排各单位资产配臵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拟处臵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臵。

第二章处臵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的范围包括:闲臵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臵的其他资产。按照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九条国有资产处臵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臵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各单位国有资产拟无偿调拨(划转)至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各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臵,一次性处臵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一次性处臵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除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处臵事项,由国家卫生

计生委按照单位预算级次、单位类型、处臵资产价值授予各单位规定额度国有资产处臵审批权限。具体为:

(一)预算管理医院。各医院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医院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各医院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有资产,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医学科学院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经医学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其他预算管理医院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二)医学科学院、疾控中心及所属单位(不含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

医学科学院本级和疾控中心本级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所属单位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按照内部程序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分别报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须分别经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三)其他预算管理单位。各单位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各预算管理单位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处臵工作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审核流程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申报国有资产处臵事项。

第十三条各单位授权审批事项,应当在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告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备案表》(各一式两份,见附件1)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所属单位授权审批事项,分别由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查汇总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收到的各单位资产处臵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责成有关单位纠正。有关单位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回复国家卫生计生委或重新报送处臵备案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财政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臵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处臵国有资产,须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总会计师、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上报财政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臵事项,需报送两套申报材料。

土地的处臵,须事先按照国家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报经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或审核。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复或报财政部审批,并根据财政部意见批复各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对于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臵,国家卫生计生委可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三)评估备案。各单位在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等过程中应当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批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臵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备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二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三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公开处臵。各单位在公开处臵国有资产前,应当取得相应资产处臵批复文件。处臵国有资产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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