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木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2016·12- 3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6〕71号委预算单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面向市场积极参与竞争,企业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经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整体仍然呈现散、小、弱的局面,一些企业改革还没有到位,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监管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现状,现就加强和改进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投资办企管理(一)准确把握投资办企定位。
各单位投资办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事业单位良性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企业经济竞争力和防控投资风险的总体要求,把握投资办企业的定位,调整投资企业的领域,规范投资行为,缩短管理链条,建立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
按照医药产业创新升级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二)严格控制投资新办企业。
各单位投资新办企业范围仅限于卫生计生服务相关领域,其中预算管理医院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
各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信息反映第 17 期财政部条法司编 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签署第35号、第36号部令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事业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财政部承担拟定政府公共财产和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制度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为此,我部制定了新的《行政办法》、《事业办法》,作为我部履行相关职能的重要制度。
为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行政办法》、《事业办法》的内容做以下简要介绍。
《行政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56条。
《事业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0条。
《行政办法》、《事业办法》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规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随意、家底不清等现实问题做了相应规范,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自1998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陆续撤销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工不清、体制不顺的问题日趋凸现。
为了理顺体制、合理分工,《行政办法》、《事业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
《行政办法》第七条、《事业办法》第五条分别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管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公立医院发展三产法律规范
公立医院的三产公司是指依附于公立医院,旨在利用医院的资源、服务患者、方便职工,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又隶属于医院,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
笔者结合相关工作经验,就公立医院以其货币性资产、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形式对外投资,通过独资的方式创办三产公司,对其成立的可行性、意义及相关监管和三产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投资可行性及相关规范(1)从《公司法》的角度而言,现有的有关规定并未限制“非营利性组织对外投资成为公司股东”的限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六条:“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
2017年12月22日,我国首部卫生与健康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立医院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范,坚持公益性质。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
”当中的“严格控制”也只是意味着公立医院不是不可以对外投资。
而且,现实中也存在许多类似公立医院下设三产公司的现象,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华西医院等。
因此,从法律、制度以及现实各个层面看,公立医院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都是合法、可行的。
(2)由于医院的“公立”性质,公立医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之规定:“事業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因此,公立医院成立三产公司必须要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请主管部门的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同时,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3)投资范围的相关性确立了三产公司的资产性质和产业特点。
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2010修订版)(财政部、卫生部财社[2010]30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85号)等相关规定,医院要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
浅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浅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作者:章苏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12期摘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功能于一身的“四位一体”综合性公共卫生机构和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履行完成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物质基础与保障。
关键词:疾病控制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功能于一身的“四位一体”综合性公共卫生机构,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有效地管理好固定资产是保障人民健康,发展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重要条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度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对完成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固定资产的主要构成固定资产主要分为行政办公类固定资产和科研设备类的固定资产。
行政办公类固定资产为房地产、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科研设备类固定资产为科研仪器设备及附属配套设备。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重点1.切实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度制度,完善固定资产的购进、交付使用、调拨、清查、登记等相关手续,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并且还要制定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办法。
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预算。
购置部门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大额资产购前要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避免购置的随意性。
采购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固定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并引入纪检、审计监督机制。
2.固定资产的新增、划拨、捐赠等流入固定资产管理疾控中心固定资产来源具有多样性,除了预算经费购置外,还有无偿调拨、捐赠等。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
为 了规 范和 加 强 中央行政 单位 国 有 资产 收入 管理 , 根 据《行政 单位 国有 资产 管理 暂行 办 法 》( 财政 部 令 第 3 5 号 )等有
关 法律法规 , 近 日财政部 发布 了《中央行 政单位 国 有资产处 置 收入 和 出租 出借收入 管理 暂行办法 》( 以下 简称《办 法 》Jo
行 为 。 三 是 对 出租 出借收入 实行缴 人 财政 专户 管理 ,并 明确规 定 国 有资产 收入 的使 用 方 向 , 有利于 调 动 部 门和 单位 的积
极性 ,提 高 国有资产特 别是 闲置 资产 的使 用效益 。 四 是 要 求国有 资产收入 及相 关 支 出纳入 部 门预算统筹 安排 ,有利于 实
现
“
以存量
制约增量
、
以增量 调节存量
”
进一
,
步推进资产 管理 与预 算管理 的有机结合 。
3 . 三 级 及 三 级 以下 预 算单 位 。 由财政 部 为其 主 管二 级 预 算单位 开 设 中央财政 汇 缴 专户 ,三 级 及 三 级 以下 预 算单 位在 收 入 抵 扣后 两 个工 作 日 内 ,将余额直 接缴 入 其 主 管二 级 预 算单位 的中央财 政 汇缴 专户 。
效益 一 。
是 落 实了 “ 收支两 条线 ” 管理 要 求 。有效地 解 决 了 由于 国 有资产 收入 和单位 利益 紧 密关联带来 的分 配 不 公 问题 。
二 是 规 范 了各 环 节 的 管理 , 为 防止 国 有 资产 流 失提 供 了 制度 保 障 , 有利 于 杜 绝 “ 小 金 库 ” 、 擅 自发放 津贴 补贴 等违 法 违 纪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国卫财务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6﹞71号委预算单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面向市场积极参与竞争,企业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经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整体仍然呈现散、小、弱的局面,一些企业改革还没有到位,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监管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现状,现就加强和改进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投资办企管理(一)准确把握投资办企定位。
各单位投资办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事业单位良性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企业经济竞争力和防控投资风险的总体要求,把握投资办企业的定位,调整投资企业的领域,规范投资行为,缩短管理链条,建立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
按照医药产业创新升级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委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我委修订完善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4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部门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由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终身责任追究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2006年5月30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15•【文号】国卫财务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3〕25号)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0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享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8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85号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可从我委网站“财务管理”子站下载),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办法》实施前,委预算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和审批流程重新办理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
对于符合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条件,材料齐全,管理规范的单位,我委将按照程序审核审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整改。
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相关材料。
《办法》实施后未按照规定报批或备案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我委一律不予受理,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资格。
各预算管理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报批程序。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9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卫生计生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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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3‟25号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臵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0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臵,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臵。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臵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臵事项进行审批,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事项的批复,以及各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处臵备案文件,是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安排各单位资产配臵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拟处臵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臵。
第二章处臵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的范围包括:闲臵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臵的其他资产。
按照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九条国有资产处臵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臵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各单位国有资产拟无偿调拨(划转)至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各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臵,一次性处臵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一次性处臵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除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处臵事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单位预算级次、单位类型、处臵资产价值授予各单位规定额度国有资产处臵审批权限。
具体为:(一)预算管理医院。
各医院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医院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
各医院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有资产,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医学科学院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经医学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其他预算管理医院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二)医学科学院、疾控中心及所属单位(不含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
医学科学院本级和疾控中心本级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所属单位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按照内部程序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分别报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须分别经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三)其他预算管理单位。
各单位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各预算管理单位一次性处臵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处臵工作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审核流程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申报国有资产处臵事项。
第十三条各单位授权审批事项,应当在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告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备案表》(各一式两份,见附件1)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所属单位授权审批事项,分别由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查汇总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收到的各单位资产处臵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责成有关单位纠正。
有关单位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回复国家卫生计生委或重新报送处臵备案材料。
对于符合规定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财政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臵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
各单位处臵国有资产,须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总会计师、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上报财政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臵事项,需报送两套申报材料。
土地的处臵,须事先按照国家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报经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或审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复或报财政部审批,并根据财政部意见批复各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对于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臵,国家卫生计生委可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三)评估备案。
各单位在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等过程中应当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批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臵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二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三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公开处臵。
各单位在公开处臵国有资产前,应当取得相应资产处臵批复文件。
处臵国有资产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公开发布处臵信息,依法选聘中介机构,公平确定处臵价格,确保国有资产处臵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将授权审批的国有资产处臵文件和收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复的国有资产处臵文件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六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臵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臵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八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预算管理单位之间、预算管理单位与国家卫生计生委之间的国有资产调拨(划转),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无偿调拨(划转)至预算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中央级单位的,各单位与接收方协商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和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有关文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单位的,各单位应当附接收方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卫生计生应急处臵情况下的无偿调拨(划转),可先行调拨,事后再按照以上程序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阐述无偿调拨(划转)事由、拟调拨(划转)资产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构成、来源、数量、价值、使用状况等;(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申请表》;(三)单位同意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集体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资产购臵发票或收据、入库单、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复印件;(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卫生计生应急处臵情况下的无偿调拨(划转),除提交(一)、(二)和(四)材料外,还须提交所在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与应急处臵的调令或动员令。
无法获得接收方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资产文件的,应当提供资产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阐述捐赠事由、途径、方式,拟捐赠资产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构成、来源、数量、价值、使用状况、交接程序等;(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申请表》;(三)单位同意捐赠的集体决议、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五)拟捐赠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资产购臵发票或收据、入库单、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六)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