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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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监控制度
第一章总贝IJ
第一条为了增强XX 市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风险监控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三条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涉及风险控制人人参与、各司其职。
(二)制度优先原则。开展各项事务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实行全程监控。
(三)预防为主原则。各类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四)职责分明原则。防范和处置风险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因渎职、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第四条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自身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董事会(包括监事会,下
同)、经营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本公司的各
项活动之中,旨在用于识别可能会影响的潜在事件,管理风险以使其在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偏好之内,并为既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第六条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从不同的侧面关注和管理风险,并力求实现
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4 个目标,以此促进可持续发展。
战略目标,是指局层次目标,与使命相关联并支撑其使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市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公司、本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XX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XX 市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有责任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公司可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须
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信息的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
如本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在遵守有关方面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机构
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建立和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长是本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司信息披露采
取董事会负责下的授权管理制度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授权的人员是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