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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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

卫生部文件

教育部文件

卫科教发[1999]第31号

关于颁发和实施《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加强中等医药卫生专业建设,促进中等医学教育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中级卫生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简称“《专业设置标准》”)。该标准业经教育部、卫生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现予颁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专业设置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对现有各种形式举办的中等医药卫生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进行认定。

二、《专业设置标准》包含护理、助产、药剂、医学检验、卫生检验、医学影像诊断、医学影像技术、社区医学、须防医学、妇幼卫生、口腔医学、口腔工艺技术12个专业,适用于所有开设上述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

三、各地应当按照《专业设置标准》,加强对中等医药卫生专业设置的管理。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和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工作。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新设医药卫生类专业,须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专业设置的认定工作应于2000年底以前结束。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把专业认定工作与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结合起来。凡认定为“不合格”的专业,从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招收新生;对于经过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当取消专业办学资格。

五、培养中等医士的专业将随着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进行调整,使医学人才培养向高层次发展,进一步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卫生人才培养的宏观调控,积极为广大农村地区培养合格的卫生人才。

六、对于《专业设置标准》之外的医药卫生类专业,其设置标准可由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标准的结构和内容共同制定,并报教育部、卫生部备案。

七、实施《专业设置标准》,是规范中等医学教育、保证医药卫生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领导,按时完成中等医药卫生专业设置条件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教育部、卫生部。

附件:《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

卫生部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1.本《专业设置标准》参照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剥〉的通知》(教职[93]18号)和《关于颁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职字010号),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87]教基字008号),以及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85]教职字008号)等文件,结合中等医学教育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而制定。

2.《专业设置标准》由专业和医学基础两部分组成。专业部分包含“专业设置的基本依据”、“专业教学组织”、“专业师资配备”、“专业设施”、“毕业实习”等五方面的内容。各部分所列条目均为必备条件,基本力量化指标,条目之间不能互补。医学基础部分主要对医学基础课程的“师资配备”和“教学设施”作出规定,是对各医药卫生专业的共同要求。

3.专业部分的第二项“专业教学组织”中规定,要设置专业学科并配备学科主任,这适用于多专业的综合性中等卫生学校,其职能主要是领导专业教研组、组织专业教学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实施专业教学管理和进行专业教学改革。

4.不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如《内科学》等,可只建立一个教研组,其师资数量应按开设该门课程的各个专业的招生总量及学时数配置。兼职或兼课教师数量按其授课时数折算成专职教师数量来计算。

5.专业课教师与本专业在校生总数的比例统一规定为1:25~1:35。其依据主要是:(1)每个标准班学生数为40名;(2)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为10~12学时;(3)保证专业课教师有参加专业实践和带教实验实习的时间。

6.对于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师,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其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7.《专业设置标准》没有对实验员的人数作出具体规定,各专业可依据本专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配置。

8.《专业设置标准)中凡有“××以上”的用语,均含“××”自身在内,如

“省级以上”则含省级,不再注明含省级。

9.医学基础部分的实验设备是按照医学类专业的教学计划,并考虑多专业卫生学校的基本情况而确定的。单独开设护理和医学技术类专业的学校,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适当减少标记“*”号设备的配备数量。

10.《专业设置标准》系按每年招两个班学生设定专业教师数和专业教学设施,如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只设置单班,则专业课教师数可适当减少,但每门主干专业课应至少配备一名教师。专业设施中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品种不变,数量可适当减少。

目录

编制说明

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

Ⅰ专业部分 (1)

护理专业设置标准 (1)

助产专业设置标准。 (5)

社区医学专业设置标准 (8)

预防医学专业设置标准 (13)

妇幼卫生专业设置标准 (17)

药剂专业设置标准 (21)

医学检验专业设置标准 (25)

卫生检验专业设置标准 (30)

医学影像诊断专业设置标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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