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要知道的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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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考国办发[2009]66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考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会因为工作变动或者搬迁等原因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移的条件;转移的流程;转移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职工在不同单位或不同地区工作时,将原单位或原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或新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过程。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转移的条件1.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2.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3.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取得了参保证明。

三、转移的流程1. 提交申请:职工在转移前需要到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最近一年的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审核申请: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会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职工是否符合转移条件。

3. 提供材料:审核通过后,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会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4. 提交材料:职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交给新单位或新地区的社保局。

5. 确认信息:新单位或新地区的社保局会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成功。

四、转移的注意事项1. 转移前需要提前了解新单位或新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2. 转移前需要对原单位或原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对;3. 转移后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准确发放;4. 转移后需要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及时查询是否有缴费漏缴或者欠费情况。

总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于职工而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需要认真对待。

只有在符合转移条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并注意相关事项的前提下,才能确保自己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

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

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导语:社保现在不用转移,只要原来的单位,把社保做停,不用办手续,现在的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分享的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欢迎借鉴!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诉讼期间公司是否应该代缴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同意解除或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所以,只要法院没有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

审理当中一般会有法庭示明程序,询问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的态度。

当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法庭认定劳动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时,则可以确定双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

当月离职,公司把代缴的社保算在工资一并扣除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有责任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由于社保转移是单位的责任,故单位应当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单位不应当把应由单位交纳的社保额转嫁给个人.同时,单位还需要尽快办理退工。

至于为不能转嫁给个人,道理很简单,单位缴纳的部分是进入社保款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并不是直接进入你个人账户,此行为属于单位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社保转移流程1.第一步: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参保缴费凭证》;2.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转移流程详解

社保转移流程详解

社保转移流程详解社保转移是指在个人从一地迁移到另一地时,将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居住地,以便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保转移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社保转移的适用范围社保转移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个人户籍迁移:个人户籍由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2. 就业单位变更:个人由一家单位转到另一家单位;3. 就业地变更:个人在同一家单位内,但工作地点由一个地方变为另一个地方。

二、社保转移的流程社保转移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前了解政策在决定进行社保转移前,个人应提前了解目标地的社保政策和相关规定,包括转移条件、待遇计算方法等。

这样可以避免在转移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2. 办理户籍迁移或就业单位变更手续如果是个人户籍迁移或就业单位变更,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包括办理迁移证明、户籍迁移手续或就业单位变更手续等。

3. 向原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个人需要向原社保机构提出社保转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就业证明等。

原社保机构会核实材料,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4. 向目标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个人需要向目标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目标地社保机构会核实材料,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入手续。

5. 缴纳社保费用个人在新的居住地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缴纳社保费用。

缴纳的社保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6. 待遇计算及享受社保待遇个人在新的居住地完成社保转移手续后,可以按照当地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待遇计算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的政策规定等因素进行。

三、社保转移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社保转移时,个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提前了解政策规定个人在决定进行社保转移前,应提前了解目标地的社保政策和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困扰。

2. 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个人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就业证明等。

青岛企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移规程

青岛企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移规程

青岛企业基本养⽼、医疗保险转移规程对于青岛企业基本养⽼、医疗保险转移规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我市参保⼈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如何办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续答:我市企业参保⼈员跨省流动就业,应当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续,参保⼈员在离开青岛时,可持本⼈⾝份证、医保卡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参保凭证。

由参保⼈员保管《参保凭证第三联,待在新的就业地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后,将《参保凭证第三联交给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将其在青岛缴纳的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到新就业地。

对个⼈账户有余额的,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刷卡清算卡内余额,办理医疗保险账户⾦⽀付⼿续。

2、参保⼈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在我市参加企业城镇职⼯医疗保险后,如何办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续答:参保⼈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需办理⼿续:⽤⼈单位或参保⼈员向我市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出具转出地社会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与该职⼯原参保地联系将其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转⼊我市。

参保职⼯异地医疗账户有余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时,可⼀并转⼊我市医疗保险个⼈账户。

3、青岛市参保⼈员到外省、市就业参保后,如何办理企业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续答:参保⼈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建⽴基本养⽼保险关系,其中符合企业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的,出⽰其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条件的给予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单位或参保⼈员;不符合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的,需在新就业地建⽴临时基本养⽼保险缴费账户,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账户,个⼈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社保转移流程图解

社保转移流程图解

社保转移流程图解社保转移是指个人在不同城市或单位之间变更社保缴纳地点或单位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并且对于个人和单位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社保转移的具体流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社保转移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个人需要向原社保单位提交社保转移申请。

申请表格一般由原社保单位提供,在申请表格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注明希望转移的社保缴纳地点或单位。

2. 原社保单位审核原社保单位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包括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和缴纳情况。

如果个人缴纳情况正常,并符合社保转移的条件,则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

如果个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规情况,则需要解决这些问题后才能进行转移。

3. 发起转移经过原社保单位审核通过后,他们将会发起转移请求,将个人的社保信息和缴纳记录发送给新的社保单位。

这一步一般由原社保单位直接与新社保单位联系和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4. 新社保单位处理新社保单位收到转移请求后,会进行审核和处理。

他们会核实个人的身份和缴纳情况,并与原社保单位进行确认。

如果一切符合要求,新社保单位将接收个人的社保缴纳并继续向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5. 个人确认个人转移成功后,需要到新社保单位进行确认,以确保个人信息和缴纳记录的准确性。

个人还可以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以及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总结起来,社保转移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原社保单位审核、发起转移、新社保单位处理和个人确认。

在这个过程中,个人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和缴纳记录,同时与原社保单位和新社保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进行社保转移时,个人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遵循相应的流程。

此外,个人还可以咨询相关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机构,以获得更准确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社保转移,但应确保手续的完整和正确。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向外省转移时个人账户规模分段处理。我省参保人员向外省转移时,按做实后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的所属期为2001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11号)规定放大后转出;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实际记录的8%的帐户规模转出,不再放大。
四、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向参保企业流动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记录转入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发部[2001]13号)规定,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提供参保证明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账号(单据样式见附件),转移人员原所在单位接收到证明后将按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补贴汇入到指定的财务帐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贴到帐后及时将其记入个人帐户单位划转部分项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
辽社险发[2007]77号辽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含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顺利转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由外省转入时个人帐户基金分段处理。本通知下发后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所属期为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基金,须及时上缴到省,按照我省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时,发现与转入地存在重复缴费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费手续。退费范围为转入地个人账户记录中重复缴费部分中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如参保人员在转入地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参保,则其由个人缴纳的统筹部分本金一并予以退返。

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走整理

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走整理

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走整理(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呢?离职之后在该公司全部的权利都会消逝,单位不会再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盼望能够帮到你哟!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一、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纳“双转移”模式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即公司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转移手续如下: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次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劳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

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二、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淌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从7月1日开头,流淌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依据《暂行方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供应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全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三、工伤及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四、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淌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劝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怎样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怎样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怎样办理社保转移作为一名劳动者,拥有社会保险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当你换了工作岗位,就需要进行社保转移。

社保转移是一个相对麻烦的流程,需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才能顺利处理。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帮助你了解怎样办理社保转移。

一、什么是社保转移社保转移是指劳动者在从一家企业离职后,须将其在该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其在新的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转移的原则是:转移前的社会保险关系在新的单位须继续保持,在原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新单位折算使用,但前提是两家单位都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

二、社保转移的手续1. 劳动者报到新企业时,应向新单位出示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证明,该证明应包含劳动者在原单位参加何种保险、缴费时间、个人缴费情况、累计缴费、缴纳金额等内容。

2. 新单位应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 对于转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应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应缴纳区别于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但综合两个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得降低。

4. 通常情况下,对于转移前不足一年的社保缴纳,可以按照折算方式进行缴纳。

三、注意事项1. 办理社保转移需要注意的第一点就是,要保证原单位在离职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已经结清,否则会影响转移。

2. 劳动者在新企业报到时,应当将自己的原单位社会保险证明交给新企业,并向新企业提出社保转移申请。

新企业应当在劳动者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将其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信息上报至社保局,之后集中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3. 社保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持社保号码的连续性,以免对以后的查询产生影响。

四、总结作为一名劳动者,要注意办理社保转移的规定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在办理社保转移时,如果遇到问题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部门咨询,获得更加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个人转移社保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个人转移社保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个人转移社保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个人转移社保是指个人从一个社会保险单位转移到另一个社会保险单位,并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另一单位的一种行为。

个人转移社会保险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原社保单位办理转出手续:原社保单位审核本人转出申请,及相关证件,确认无社保缴费欠费,办理转出手续,向本人发放社保转出证明,向新社保单位提供本人转出证明材料;
二、新社保单位办理转入手续:新社保单位审核本人转入申请,及相关证件,确认无社保缴费欠费,办理转入手续,向本人发放社保转入证明,向原社保单位提供本人转入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转移社保时,要持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2、原社保单位提供的转出证明材料,新社保单位办理转入时要提供;
3、原社保单位和新社保单位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应尽快办理;
4、转移社保的过程中,有一定的缴费期限,应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5、转移社保要注意保护好本人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个人转移社保是个人社保变更的重要形式,在办理转移手续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准确、及时办理,以确保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
和 待 遇 领 取 地 对 应 的各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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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1 , 第 2 4 01 / / ̄ , 9
第 七条
参 保 人 员 转 移 接 续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后 , 合 符
转 发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 于城 镇 企 业职 工基 本 养 老保 险关 系 关
待 遇 领 取 条 件 的 . 照 《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按 国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0 5 3 ( 2 0 ] 8号 ) 规 定 , 本 人 各 年 度 的 以

认 真 学 习 领会 《 行 办 法 》 神 做 好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暂 精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转 移 接 续 工 作 .事 关 参 保 人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 行 办 法 》 出 台实 施 。 一 件 利 民生 的 好 事 、 民 意 的 实 暂 的 是 顺
事 。全 面贯 彻 落 实 《 暂行 办 法 》 有 利 于 维 护 参 保 人 员 特 别 是 广 , 大 农 民工 的 养 老保 险 权 益 . 利 于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设 . 有 也 有 利 于 促 进 城 乡 统 筹 和 推 动 工 业 化 、 镇 化 发 展 各 地要 认 真 城
川 人 社 发 f 0 0 2号 2 1]
20 0 9年 1 2月 2 日, 国务 院办 公 厅 转 发 了人 力 资 源社 会 8

国办发〔2009〕66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28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题

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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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大 众 ・ 学 教 育 科
21 年 第 6 01 期
论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办法
— —
关于《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问题
谢 霏 夏 酷婷 王 静
( 州大 学 荷 花 池校 区商 学 院 . 苏省 2 50 ) 扬 江 20 9
文章编号 :0 6 3 1 ( 0 )— 6 — 0 10 —3 52 1 6 12 02 1
面对中国经济的蓬勃 发展 , 劳动力 的跨 区转 移现象十分普遍 , 第二 , 计算方法统 一。 暂行办法》 《 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 , 除 而《 暂行办法》 正是 在旧体制基础上的重大改革 与创新 , 无论是从 转移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外 , 转 移 1% 的单 位 缴 费 , 现 了省 内省 还 2 实 其计算方法 、 缴费记录保存 、 涉及对象 、 费方式还是查询监督机 外无限制转移 , 缴 解决 了百姓的困惑 问题 , 也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减 制来看 , 带来 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 的。与此同时 ,暂行办法》 其 《 实 轻 了大量 的工作量。此举进一步打破 了地 区分割 、城乡分割的壁 施 过程 中不 可 避 免 出现 一 些 问 题 ,因 此 需 要从 中 央 和地 方 政 府 通 垒 , 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 的覆盖范 围, 从而为更多的老龄 力合作 、暂行办法》 传力 度 、 《 宣 信息化建 设等方面着手 , 尽可 人 口退休后 的生活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力求 能地保 障《 暂行办法》 执行 的顺利性 和有效性 , 维护城镇企业 职工 第三, 领取待遇地 明确 。《 暂行办法》 规定 了明确 的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权益 , 进一步提高社保体系的质量和层次。 地, 体现了支付地唯一性 。 劳动者在 同一时期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唯 引 言 的, 在符合领取标准后 , 支付地按有关 规定 是唯一的, 为流动就 根据相关数据【】 1 显示 , 养老保险 已经成 为社 保体系 中涉及人 业 者 提 供 便 利 。 数最多 , 投入资金量最大 , 也是与人 口流动联系最为紧密 的项 目之 第 四, 养老保 险“ 全国通” 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 。 而随着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口流动量也在快速增长[ 。浩 信息库 和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发行全国通 人 2 ] 浩荡荡的“ 退保潮”3 【】 把养老保险转移 接续难 的问题推 向了风 口浪 用的社会保障卡 ,所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劳动 尖上 , 庞大 的流动就业者成为制度不完善的牺 牲品 , 暂行办法》 者均可随时查询 自己的缴费余额 、 而《 缴费时间等 , 第一时间直接了解 的出台正是为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应运而生的。《 暂行办法》 自身权益保障程度 。同时出台的“ 一卡通” 政策规定每个参保人员 实施一年以来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 都需办理全国通用的社会保 障卡 。 此举对促进城 乡和区域发展 , 引 的解 决 , 可能 地 满 足 了各 方 的利 益 需 求 。 尽 根据 扬 州 大 学 大学 生 暑 导农村富余 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 期社会实 践调查活动数据显示 , 6 . %的调查对象 由工作单位 程 , 有 深 远影 响 。 有 17 6 具 代缴 了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 , 3 . %的调查对象所在单位没有 三 、暂 行 办 法》 有 6 17 《 实施 过 程 中的 问题 为其负担养老保险 ,.6 6 %的人不清楚单位是否 已为 自己缴纳。养 1《 行 办 法》 6 . 暂 配套 管理 欠 缺 老保险的保 障力度和人们的社会权利意识 明显欠缺 , 而对《 暂行办 由于《 暂行办法》 从制定到出台实施 的过程很 短 , 多配套管 许 法》 相关规 定的 了解人数更是少之 又少 , 主要原 因为 , 新办法实施 理也逐渐出现不足之处。 例如 , 基层社保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工作量 时间还很短 , 群众对于 自己之外 的其他人群缺乏关 注等 。 本文试 图 增大 , 对相关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 , 同时部分地方存在养老金历史 通过探究《 暂行办法》 实施较之于 旧的有关政策的优越 性及 积极影 债 务 问 题 ,造 成 部 分 区域 的资 金 压 力较 大 ,不 能 很 好 地 贯彻 执 行 响, 对其 积极 影 响 作 系 统 分析 与 总 结 , 大 宣 传城 镇企 业 职 工 基 本 《 加 暂行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 ’ 养老关系转移持续办法暂行办法 ,增强养 老保险 的保 障力度和人 2社 保 经 办机 构 的操 作 管 理 成 本 增加 . 们 的社会权利意识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 对于每个参保人员的每一次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经办机构都 供建设性意见 , 为维护广大城镇职工的夕阳权 益 , 深化社会保障制 要进行统筹基金的确定 、 以及实账操作 , 核算 工作量非常大 , 导致操 度改革 , 坚持社会公正 , 促进社会和谐努力。 作管理人员人数增加 ; , 其次 对于非最后参保地 的同一参保人员 , 要 二 、 暂行 办 法》 施 的积 极 影 响 《 实 进行统筹基金的转入和转出两次实账操作, 造成操作成本增加。 我 国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 “ 多工作 , 多缴 费, 多得 3部 分 措施 滞后 于 中 国经 济 . 养 老金 ” 的机制 , 即劳动者在何地 就业 就在 该地参保缴费 , 缴费年 《 暂行办法》 考于欧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办法 。 自改革开 参 限( 相当于工作时间 ) 的长短和缴费金额 的多少直接决定 了退休后 放 以来 , 国 东西 部 经 济发 展 依 然 不 均衡 。对 东 部 沿 海地 区而 言 , 中 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这种相对 比较公平 的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 信息的流动性相对较大 , 而中西部地 区, 由于经济的相对 落后 性 , 保险制 度经过 2 o多年 的实践证明 , 对于在 同一地 区稳定就业的劳 网络化程度依然不够高 , 使统一 的信息管理 系统和“ 一卡通” 政策 动者来说是适用 的。 但对跨地 区流动就业 的劳动者来说 , 在不同地 推行 难 度 比较 大 。 区参保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 。 这种传统的养 4流动 就 业 者参 保 意 识 薄弱 . 老保险转移制度严重 损害 了流动劳动者的保障权 益 ,也造成 了各 当今 , 珠三角和长三角出现就业者流动工作 现象[】 4较为普遍 , 利 益方 的资金压力和利益损失 , 暂行办法》 而《 的优 越性 正是弥补 而范 围也从 曾经的建筑业扩展到轻工业等 。相关就业 者不熟悉国 了原 有 政 策 的不 足 , 加 以完 善 , 并 主要 有 以下 几 点 : 家政策 , 社保意识薄弱 , 只关注到工资和眼前利益 , 而不关注“ 五险 第一 , 涉及人员广泛。 暂行 办法》 《 适用 于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 金” 的缴付 , 这不利 于其 自身权益 的维护。 很多企业尤其是私企 , 职工基本养 老保 险制度的劳动者 , 包括广大的农民工团体 , 并且只 正是钻了漏洞 , 从而导致流动就业者的利益受损 。 要符合 国家规定 的条件 , 不论是何种户籍 , 不论 曾经在几个地方流 四、 完善 《 行 办 法》 相 关对 策 暂 的 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 ,都保障其拥有 同样的领取基本养 截至 目前 , 人保部 已经批准发行社会保 障卡 1 . 3亿张 , 实际已 老保 险待遇 的权利 , 有利于维护流动就业者的养老保 险权益。 发行 了 60 0 0万 张 ,下 转第 1 3页 ) ( 7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精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省内跨市(设区的市,含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后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数据信息交换。

在信息系统建立前,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按本规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5、具有我省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省就业以及在外省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养老保险转移说明

养老保险转移说明

养老保险转移说明在如今的社会中,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工作的变动可能会让我们面临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

养老保险转移关系到我们未来的养老保障,因此了解相关的流程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说明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事宜。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转移养老保险转移,简单来说,就是当您从一个地区的工作单位离职,到另一个地区重新就业或者暂时没有就业时,将您在原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到新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以确保您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得到延续和累计计算。

二、为什么要进行养老保险转移1、保障权益累计养老保险的待遇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

通过转移养老保险,能够将您在不同地区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2、实现无缝衔接如果不进行转移,可能会导致您在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断,影响您的养老保障连续性。

3、适应工作变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职业规划的调整,工作地点的变动是常有的事。

进行养老保险转移能够让您的养老保障跟随您的工作变动而顺利迁移。

三、养老保险转移的条件1、跨省转移一般情况下,跨省就业的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可以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就业地。

2、省内转移省内流动就业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具体条件可能因省份而异,通常需要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3、未就业转移如果您在离职后暂时没有就业,但户籍发生了变动,也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四、养老保险转移的流程1、申请由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审核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3、办理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后,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确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确认情况并通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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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要知
道的5件事
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参保对象
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移程序有哪些?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移资金怎样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四、跨省流动就业如何办理转移关系?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怎么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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