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2019最新全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2019最新全文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9年最新全文) 2016年4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如下(附件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第六十五条(文明执法)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执法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规范执法)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行执法标准和指引,根据道路交通执法统一的要求,为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
第六十七条(便民执法)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执法方式。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发布交通信息,引导交通出行。
第六十八条(执法协作)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排堵保畅、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
第七十条(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最新-2019年新交通法(公安部2019年20193号令细则) 精品
2019年新交通法(公安部2019年123号令细则) 篇一:2019年新交通法(公安部2019年123号令细则)准驾车型及代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自xx年3月25日起施行。
次法规修订,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本市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标准各项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为本市道路交通的常态长效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倡导慢行优先,明确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立和管理。
《条例》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由他人替代记分的,公安机关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浏览电子设备等阻碍平安驾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分的;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分决定的;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到达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分: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并遵守交通信号;设有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条在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紧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十条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不得进入的道路。
行人不得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域。
第十一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三)不得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员的操作;(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正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发令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罚;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可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罚款: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四)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十二个月以下;(五)没收违章物资。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车辆音响、灯光使用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一)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区域、时间内鸣喇叭,或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的;(二)用喇叭叫人或鸣长音的;(三)夜间行车不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或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四)转弯、调头、变换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第五条违反车辆载人、载物和乘车人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他通勤车,不听劝阻的;(二)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或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人的;(三)机动车辆超额载人的;(四)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许可或超重的;(五)车辆载物流漏、散落、飞扬车外的;(六)装载危险品违反规定的;(七)货运机动车载人违反规定的;(八)教练车载物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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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第六章综合治理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第五十三条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导先取得机动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倡导先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再购置车辆,合理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网格监督员,在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的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上报信息,并对反馈的处置结果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对道路交通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完成车辆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相关行政程序时,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还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或者解除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五十六条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先进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诱导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引导服务。
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直升机、无人机等开展空中巡查,配合地面交通疏导和管控。
第五十七条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上海新交规
上海新交规上海新交规今年3月底,上海市的“史上最严交规”也正式实施,新规有85%以上的条款都是新的,且处罚尺度也大大从严,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上海新交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海新交规3月25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新版条例85%以上条款为新内容,新创设20余种违法行为。
其中,《条例》禁止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介绍替代记分,违者最高罚款2万元,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新《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对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地方作出细化,新创设了20余种违法行为。
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对于其中第七条禁止性规定,有人提出:“等红灯时接听电话是否可以?”对此,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邢培毅指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是发生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情况下,因此不管红灯、绿灯,都属于上道行驶的状态,均不可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同时,《条例》对于一些社会反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首次加入了校车。
2019年新版交通法规全文_规章制度_
2019年新版交通法规全文违反交通规则是要接受惩罚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版交通法规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年1月1日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就要开始执行了。
发现有扣分处罚的条款非常多,粗略算下来有27条最容易被罚,如果全犯了要扣掉126分。
而驾照每年只有12分的驾照,下面就给大家讲讲整理好的“驾照新规”扣分细则。
其中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酒驾醉驾处罚更严重: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19元以下。
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以下5种违规扣12分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这简单就是祸国殃民、害人害己、破坏社会稳定、破坏人民关系和睦最恶劣行径。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
10次车祸9次快,我国绝大部分的车祸都因为车速过快造成的。
所以对超速驾驶的处罚加重,是举脚赞同的好主意。
3、酒驾醉驾: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19元以下。
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这里重点解释一下什么是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5、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
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以下4种违规扣6分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
否则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就是重上加重了。
2、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28
•【字号】沪交行规〔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已经2019年1月23日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
基准
备注: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
本表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表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均
含本数。
4、本表裁量情节中的“一年内”是指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
5、本表序号5、
6、
7、9、10、11、12、13、14、15、16、17项中,违法行为特别轻微的,处警告。
2019上海闯红灯扣几分实施办法
2019上海闯红灯扣几分实施办法根据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红灯的处罚为扣6分,罚100元。
但是现在一般处罚都是扣6分,罚款200元。
有许多地方被电子眼拍到只罚款200元,而不扣分。
闯黄灯尽管不处理,但是也尽量不要闯。
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中,闯红灯应该算是最常见的一种了。
但是如果您是在上海闯红灯扣几分中遇到了麻烦的话,那么网的小编在这给您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请您继续往下看,供您参考。
根据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红灯的处罚为扣6分,罚100元。
但是现在一般处罚都是扣6分,罚款200元。
有许多地方被电子眼拍到只罚款200元,而不扣分。
闯黄灯尽管不处理,但是也尽量不要闯。
如果你误闯红灯立即停车只是刚刚越过停车线可以免处罚。
一般电子眼会拍3张照片取证。
所以要求大家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信号灯。
路口、斑马线、停止线等都要注意。
还有一定要加大跟车间距特别是跟在大车后面。
最后告诉大家越过停止线停车时不要倒车。
误闯红灯也可以通过复议、申诉等解决。
▲●闯红灯是如何界定的?闯红灯新规:车辆在驶过停车线,再驶到路口中,再通过整个路口才算闯红灯。
还有就是交通部门也会通过视频监控来确定车辆是否有闯红灯嫌疑。
▲●过线停车算不算闯红灯?一般情况下如果你闯过停止线后,能刹停车子哪怕已经过了线都不会罚你闯红灯。
但是如果你没有停下,而是继续往前开就会被判罚闯红灯。
属越线停车,根据交通法规定是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扣分2分但不是闯红灯处理。
▲●越过停止线后能后退吗?交警提示,如果已经越过停止线,就立即停住,不要再动,如果倒车,非常容易和后车或过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
另外,探头是拍摄移动违法,本来停止不动不会挨罚,因为过大距离的移动反而会被拍。
▲●“被追尾导致闯红灯”能否申诉?被闯灯申诉流程:如被追尾闯红灯,必须提供交警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书,且证明书上显示的违法时间与电子警察拍照的违法时间相一致,才能证明此次违法不是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
2019年交通新规详解及违章扣分明细附图共8页文档
【交通新规】2013年1月1日施行:1 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 酒驾,记12分、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 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 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 行驶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 行驶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 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 超速驾驶,记6分。
9 副驾驶有不满14周岁乘坐的,记6分,罚300元。
【驾照新规】扣分规则之一,2013年1月1日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就要开始执行了。
现有扣分处罚的条款非常多,粗略算下来有27条最容易被罚,如果全犯了要扣掉126分。
这可是事关驾驶人朋友们的一件大事,下面就给大家讲讲“驾照新规”扣分细则。
● 以下5种违规扣12分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这简直就是祸国殃民、害人害己、破坏社会稳定、破坏人民关系和睦最恶劣行径。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驾照新规增改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
10次车祸9次快,我国绝大部分的车祸都因为车速过快造成的。
3、酒驾醉驾: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以下。
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这里重点解释一下什么是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5、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驾照新规增改点):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
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 以下4种违规扣6分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
否则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就是重上加重了。
2、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
2019新交规
2019新交规引言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出行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适应城市道路规划和交通流量的变化,我国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颁布了新的交通规则。
本文将介绍2019新交规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一、驾驶证制度的变化1.增加了驾驶证审验制度:驾驶证有效期满一年后,需要进行审验,以确保驾驶人的身体素质和驾驶技能仍然合格。
2.重新划分了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将原来的A1和A2驾照合并为A照,新增的准驾车型有B1、B2、C1、C2、D、E等,以适应新型车辆的驾驶需求。
二、道路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的变化1.新增倒车提示标志:在无人工指挥的交叉路口,当车辆需要倒车时,可以设置倒车提示标志来提醒其他车辆注意。
2.调整部分道路标线的规格:根据道路通行情况的变化,对一些道路标线的规格进行了调整,以提高交通流畅度和安全性。
三、机动车行驶的限制和禁止规定1.增加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如果发现机动车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进行投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投诉进行核实处理。
2.限制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在城市中心区域或特定区域,对某些车辆进行了限行措施,以减少道路拥堵和改善空气质量。
四、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1.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所有电动自行车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登记,并安装电动车辆识别标识。
2.限速要求的提升: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限速进行规定,以提高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性。
五、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变化1.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酒驾、逆行、超速等,将加大处罚力度,并且可能会吊销驾驶证。
2.强化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引入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积分管理,达到一定累计积分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1.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并加强对追逐赛、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2.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建立快速赔偿机制,推行快处快赔,提高效率,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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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专用道体系。
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以及公共汽(电)车的线路普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新辟、调整、终止计划,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进与轨道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衔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的线路和站点,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第十条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并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
对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者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交通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第十八条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现有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进行停车设施改造,满足社会公众绿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九条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第二十四条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禁止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六条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
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形式接受处理。
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限运输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道路运输企业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条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一)摩托车;(二)轮式专用机械车;(三)铰接式客车;(四)全挂拖斗车;(五)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六)专项作业车;(七)带挂车的汽车;(八)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九)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