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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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

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辽财教[2017]60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辽财教〔2017〕60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科技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7年12月29日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省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辽宁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等。

第三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结合自

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省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中,以解决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重大公益性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问题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项目申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并下发项目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内容,并附近两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申报项目由项目审定推荐单位予以审核推荐,由省科技厅牵头受理。

(二)论证立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经费预算、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实施期限等重点内容。根据项目技术和预算评审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立项计划并进行预算备案。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总投入预算的30%,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可适度放宽补助比例。项目立项由省科技厅负责批复下达。

(三)组织实施。省科技厅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实施管理。项目实

施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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