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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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6年5月16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辽宁省省级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辽财教[2006]258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省级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6〕258号2006年5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5号)要求,为保障和支持我省科研事业改革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省级科研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归口省科技厅和省农业科学院管理的科研院所。

第四条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分类支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申请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有利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推动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

2.有利于促进科研体制改革。

申请项目必须有利于省属科研单位面向改革方向加快发展,通过项目实施,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3.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申请项目必须有利于省属科研单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凝炼人才形成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多出、快出高水平、高效益科研成果。

4.有利于提高公共科技服务能力。

申请项目必须有利于省属科研单位提高公共科技服务条件与能力。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第五条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科研院所的基础条件建设,即重点科研设备购置、实验室维修与改造、实验基地建设等项补助。

通过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省属科研单位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和良好服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为支持引导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建设,有效发挥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智力优势和咨政建言作用,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分步实施、分类分档、绩效优先”的原则,针对在科技促进发展、促进科技发展、服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持续开展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研究,形成了一批高质量公共政策研究成果,提供较高质量科技创新政策参考的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通过后补助方式,引导支持智库加强科技创新战略、政策建议等研究,为辽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多智力支撑和决策支持。

二、申报范围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含第一批、第二批,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项目须依托“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申报,申报开始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各初审单位审定和出具推荐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日。

四、实施程序(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面向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发布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报送材料。

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重点是2022年以来,智库围绕科技创新开展研究情况及成果、成果应用、决策服务、近期拟开展的研究及智库自身建设等。

(三)专家评审。

重点评价各智库运行情况、研究成果及应用情况、专家队伍培育情况、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情况等。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科技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和我省《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年度内将按工作进度和安排组织相关工作,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18日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加强科技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提升支出的效用性,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利支撑,结合科技工作和科技项目管理的特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决策部署,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将资金绩效管理贯穿科技项目管理全周期,建立全过程科技资金绩效闭环管理体系,提升科技资金预算执行质量和使用效益,为实现预期目标保驾护航。

二、工作依据和原则(一)主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我省《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以及国务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各类国家、省级相关规章制度。

(二)基本原则1.闭环管理,不留死角。

以“资金”作为管理链条,构建全过程绩效管理闭环体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8•【字号】辽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2月18日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为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现行政策,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重点在高新区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含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重点在高新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重点在高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相关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07.21
•【字号】辽科发规〔2023〕36号
•【施行日期】2023.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及创新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科发〔2020〕42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使用预算,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21日附件
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项目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三、大学科技园
四、众创空间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专业化众创空间。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辽科发〔2019〕22 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9〕22号省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事业单位,央属在辽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动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从项目申报、评审到立项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简化项目评审程序。

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材料,逐步实现项“一次性申报,无纸化办理”。

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进度,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便捷化。

二、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将省级科研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大类。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

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后补助;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进行后补助;对在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入驻东北科技大市场、各分市场的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院校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2.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4.通过项目实施,在我省已实现了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

(二)补助标准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1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5%(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doc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doc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1-附件:市市级科技级科技创新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一带五基地”建设和全市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5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财教〔〕6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资质认定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市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条所称的科技创新资金,是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33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的通知》(鞍政办发[]14号)、《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鞍委发[]19号)涉及科技创新事项以及其他各类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所需资金。

-2-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鞍山市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鞍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其它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后补助方式为奖励性后补助。

第四条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取得了有助于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或获得各级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或实现了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成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经项目评审(评价)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主要包括:(一)单位先行投入,取得或落地转化的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辽财企[2006]369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6〕369号2006年6月30日)各市财政局、经委: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主要是指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经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支持我省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3.对我省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4.用于与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使用条件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2.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资金必须到位。

4.符合资助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一日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编制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

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

(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

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

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

第四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

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

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辽财企[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709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项目单位:现将《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创新资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

目的是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来源于省财政厅预算拨款。

省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情况和省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范围第五条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省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可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移转化,激发各方主体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省内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形式在辽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项目。

二、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2.申报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合同,单笔技术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项目未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4.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明确;5.已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等,基本实现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预期能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材料及有关事项1.申报单位需提供技术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实际到款凭证、无形资产入账凭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实际到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其中,作价入股技术合同的无形资产入账金额原则上视为实际到款额,如无形资产入账金额低于企业实缴金额,则企业实缴金额视为实际到款额。

3.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可申请“一事一议”(企业提出申请,初审单位推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辽政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3日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财教〔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11月30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推动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辽财企[2007]530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7〕530号2007年12月4日)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

对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一)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奖励已完成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和转化方。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辽财教[2017]60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财教〔2017〕602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017年12月29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省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辽宁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等。

第三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省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中,以解决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重大公益性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问题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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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
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辽财教[2017]60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辽财教〔2017〕60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科技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7年12月29日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省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辽宁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等。

第三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结合自
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省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中,以解决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重大公益性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问题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项目申报。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并下发项目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

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内容,并附近两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申报项目由项目审定推荐单位予以审核推荐,由省科技厅牵头受理。

(二)论证立项。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经费预算、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实施期限等重点内容。

根据项目技术和预算评审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立项计划并进行预算备案。

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总投入预算的30%,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可适度放宽补助比例。

项目立项由省科技厅负责批复下达。

(三)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实施管理。

项目实
施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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