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财政关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入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模块,点击“新增项目”菜单,选择相应的计划类别进行申报,项目指南及要求详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开始时间为2022年6月2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各初审单位审定和出具推荐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一)首次进行项目申报的单位需网上分别注册一级用户(单位管理功能)、二级用户(项目申报功能)账号,提供单位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册账号请妥善保管,今后进行项目管理、合同签署及结题时将使用同一账号。
(二)申报项目须符合相应指南要求。
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起始时间原则上应在2022年1月1日至立项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内,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为准。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省内独立法人单位中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科研人员,原则上应于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同一负责人本年度支持不超过1项。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同一单位(含全资、控股等关联单位)本年度支持不超过1项,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70%。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八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科学编制科技创新规划,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环境。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六条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工作会议材料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科学技术计划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省科学技术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科技计划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省科学技术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条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科学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包括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具体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估认证、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对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计划项目执行效果评价、验收和鉴定;负责计划项目经费的筹措配置和使用管理。
负责国家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资金落实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科技费用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及相应的人员、财力、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科技资金是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保证条件,需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筹措。
主要有:财政科技资金、金融贷款、其它非金融机构投资、社会融投资和自有资金。
科技资金使用要追踪问效,保证使用效果,确实起到计划实施的作用。
第五条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计划、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成。
年度科学技术计划按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四个层次安排,包括科技基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与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计划等子项计划。
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重大专项计划,并通过科技风险投资专项对科技项目产业化提供支持。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科技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和我省《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年度内将按工作进度和安排组织相关工作,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18日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加强科技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提升支出的效用性,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利支撑,结合科技工作和科技项目管理的特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决策部署,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将资金绩效管理贯穿科技项目管理全周期,建立全过程科技资金绩效闭环管理体系,提升科技资金预算执行质量和使用效益,为实现预期目标保驾护航。
二、工作依据和原则(一)主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我省《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以及国务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各类国家、省级相关规章制度。
(二)基本原则1.闭环管理,不留死角。
以“资金”作为管理链条,构建全过程绩效管理闭环体系。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3.27【实施日期】2002.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优势和潜力,以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学校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委)下达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面向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有关成人高等学校。
该计划以A、B计划两种形式下达,其中,A计划为省教委资助的科研项目,B计划为项目承担学校自筹或与企业联合的科研项目。
省教委科学研究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按其研究水平和立项背景分为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
每年科研项目计划数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省教委科研经费主要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其中,择优资助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面上项目采取省教委资助和学校自筹相结合的办法,配备比例为1∶1。
部委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有关成人高等学校列入省教委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所需经费主要由项目承担学校自筹。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试验发展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省教委对列入省教委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中的试验发展研究项目重点扶持,并可申请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
第四条省教委要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合理布局、重点资助,讲究效益的原则,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搞好纵深部署,进一步增强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实力,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教委科研处为省教委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确定科研项目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第六条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需要和本校的实际情况与特点,有区别、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科研工作,既要注重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以及学术梯队的建立等各项工作,又要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逐步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和研究队伍。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决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首批申报工作。
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锚定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提出的打造“六地”目标定位,围绕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打造国家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自由探索与战略导向相结合,聚焦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产业集群建设,立足于塑造战略科技力量、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加强优势基础学科领域方向建设和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成果,重点支持在数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等重点优势领域开展“从0到1”的引领性、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增材制造、细胞治疗、智能计算、元宇宙、柔性电子、量子科技、氢能和储能等领域方向,开展未来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非共识创新研究。
二、计划设置首批启动2024年度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申报工作。
——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支持毕业三年以内的博士研究生围绕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生命健康等重点任务中的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支持自由探索和勇于原创,培育储备一批科研人才。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辽科发〔2019〕22 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9〕22号省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事业单位,央属在辽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动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从项目申报、评审到立项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简化项目评审程序。
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材料,逐步实现项“一次性申报,无纸化办理”。
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进度,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便捷化。
二、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将省级科研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大类。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
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9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是落实新一轮东北振兴政策、促进辽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建立完善的全省重大项目库,对于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批、建设和达产达效,提高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关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重大项目库的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三条凡向中央申请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以及列入年度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重大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二章项目入库条件第四条纳入省级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原则上从下类项目中选定:(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项目;(二)重大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四)区域合作类项目;(五)其他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省高校自主创新和服务振兴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用于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坚持“高度集中、稳定支持、高校自主、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服务地方项目。
青年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重点项目: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持性、战略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培育研究等。
服务地方项目:支持开展对辽宁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服务政府决策的应用性研究;支持企业合作开发、已完成实验室实验研究,经培育后可在省内转化实施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三条高校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基本科研项目经费分配与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核定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鼓励各高校按比例配套基本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经费纳入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统一管理,配套经费比例逐年核定。
第六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注重效益、体现公平”的原则,分为基础经费和绩效性经费进行分配。
基础经费占比不超过分配总经费的10%,平均分配给每所学校;绩效性经费占比不低于分配总经费的90%,综合学校建设科研平台、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多种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高校要设立基本科研项目经费专门科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八条基本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7﹞276号)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相关部署,持续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切实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和前沿技术研发,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在辽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特别是在辽的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辽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驻辽中科院各院所、中央企业以及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盟等科研组织依托单位。
二、征集类别(一)重大科技专项。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开展“卡脖子”技术难题、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的重大创新需求。
(二)重点研发计划。
面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以及事关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社会公益民生等关键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颠覆性技术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创新需求。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2月30日目录总则第二章计划体系设置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四章指南编制第五章项目申报第六章评审立项第七章过程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简称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效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项目,是指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政策和要求,通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主要分为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组织申报、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市科技局在编制发布的相关专项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计划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体系设置第六条计划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生态营造等五大类计划和科技工作专项,每类计划下设若干科技专项。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辽科发〔2019〕26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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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
辽科发〔2019〕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9年度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4〕4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合同书》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按期完成计划项目预期目标。
同时,按要求将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26日
——结束——。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移转化,激发各方主体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省内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形式在辽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项目。
二、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2.申报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合同,单笔技术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项目未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4.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明确;5.已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等,基本实现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预期能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材料及有关事项1.申报单位需提供技术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实际到款凭证、无形资产入账凭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实际到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其中,作价入股技术合同的无形资产入账金额原则上视为实际到款额,如无形资产入账金额低于企业实缴金额,则企业实缴金额视为实际到款额。
3.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可申请“一事一议”(企业提出申请,初审单位推荐)。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辽水科外[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科外〔2009〕94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规范我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二○○九年四月九日附件: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规范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应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符合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解决辽宁省水利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辽宁省水利厅科教外事处(以下简称“厅科外处”)为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设立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
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受厅科外处的委托,全过程参与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项目的申请单位应为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市水利部门。
第七条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手段;3.具备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辽财企[2007]530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7〕530号2007年12月4日)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
对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一)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奖励已完成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和转化方。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辽财企[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154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6号)的要求,省财政建立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旨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完善产业链,提高核心部件配套,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力争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财力、滚动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装备、智能化数控机床、智能型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牵动和制约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三章申报、立项、审批第六条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立项。
项目单位应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辽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根据《****年度辽宁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重大专项项目建议书、项目概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申报书等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7号),结合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
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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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
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
(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
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
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
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
第四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
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
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分期资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省科技厅主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各子计划管理办法或细则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建立创新信息征集制度。
省科技厅全年面向社会征集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
在指南征集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并定期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指南以外的方向原则上不予支持。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者不能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二)《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科研投入概算说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
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须经初审推荐单位技术初审、财务评价、推荐上报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一)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已通过技术初审项目的财务评价;(二)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三)省属以上本科高校、中直科研机构和中央驻辽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第十四条项目技术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真实性;(二)项目与申报指南符合程度;(三)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程度。
第十五条项目财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请者的财务状况;(二)项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
第十六条初审推荐单位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意见。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推荐。
其他初审推荐单位在上报推荐意见的同时,须抄送属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复审。
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二)项目服务高新区及特色产业集群情况;(三)项目依托科技研发平台情况;(四)项目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五)项目的产学研结合程度;(六)项目的经费概算。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第十八条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立项程序。
项目评审及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一)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等方式。
主要包括技术评审、财务评审。
技术评审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研究的目标、内容、水平和技术可行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研发条件及保障能力等,并形成技术评审报告;财务评审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经费支出概算等,并形成财务评审意见。
(二)省科技厅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预算评审后,确定资金配置额度,形成项目计划。
(三)省科技厅将拟立项项目在辽宁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项目立项计划由省科技厅会签省财政厅下达。
省财政厅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对于已列入上一年度辽宁省科技计划,且确定连续支持的接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填报《辽宁省科技计划接转项目申请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科技厅。
按照项目评审及立项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
任务书的签订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预算书的签订工作由省财政厅或委托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初审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二)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巡查或抽查;(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授权、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四)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项目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二)会同省科技厅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初审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做好相关情况上报;(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的结题和验收;(三)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价、审计等工作;(四)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法人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二)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四)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须真实填报和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和管理过程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八)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九)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技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3年。
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可组织或委托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做出实现阶段目标、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未实现阶段目标的检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中期检查结论为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或未实现阶段目标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
第二十九条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询,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质询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
第五章验收与评价第三十条各子计划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以签定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为基本依据。
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技术、财务验收材料;(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四)省科技厅依据项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通过、不通过验收。
按期完成任务书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及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暂缓通过。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一)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五)项目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