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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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 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 区域应分开。
基本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药品仓库, 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M2,仓库30M2; (2)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M2,仓库20M2; (3)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M2,仓库20M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 少于40M2,门店不需设置药品仓库。 2、营业场所内外环境符合药品零售和贮存的要求,清洁卫生,无污 染源。 3、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办公生活区不 能对营业场所、仓库造成污染。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基本要求: 1、大、中型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 的技术职称。 2、小型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 术职称。 实施要点: 1、按照上述规定大中型企业配备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 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质量负责人,小型企业配备具有药士(含药士 和中药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质量负责人,并能提供职称证 明和任职文件。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负责人任职资格、岗位职责 和履职要求。 3、质量负责人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质量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 (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基本要求: 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 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业技能、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 查,并建立健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 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基本要求: 1、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 档案。 2、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 时调离。 实施要点: 1、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健康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并为直 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2、企业每年组织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营业等直接接 触药品的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患有色 盲、色弱、矫正后视力低于0.9的人员不得担任药品验收员。
3、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和营 业员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4、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注释:
相关专业学历是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历。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 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 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 基本要求: 1、从事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 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实施要点: 1、严格按照规定对上述岗位的人员实施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有两 种方式:一是企业内部自行对上述岗位的人员组织专业培训,二是积极 参加由省级或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企业不论采用何 种方式,必须使上述岗位的人员得到良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 2、从事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工作的人员须经地市级(含) 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必须配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 4、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的继续教育。 5、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养护、计量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 组织的继续教育。 6、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培训工作。企业要结合实际 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
1、配备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从事企业质量管理工 作,并能提供职称证明或学历证书和任职文件。
2、配备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是初中文化程度,须具 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验收或营业员 工作,并能提供学历证明和相关的工作经历。
1、按照上述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 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能提供职称证明和任职文件。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处方审核人员的任职资格、岗 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 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基本要求: 1、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 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2、药品质量验收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 度。如是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实施要点:
2、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职能或专职 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 小型药品零售企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
(2)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 行;
(3)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 (4)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包括质量标准、包 装、标签和说明书等资料; (6)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 理及报告; (7)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8)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9)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 监督; (10)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11)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3、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小型药品零售企业专职质量 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上述各项职能或职责,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 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 记录。 基本要求: 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满足企业质量管理的需 要。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企业应按照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 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要点: 1、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应建立 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小型药品零售企业 (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设置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验收人 员。
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 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 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基本要求: 1、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 执业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应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实施要点: l、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药 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方式,只准零售,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 务;企业经营药品的范围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 围,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零售企业或门店不 得零售的其他药品等。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等。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 执业证明(如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等)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必须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基本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实施要点: l、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 承担的质量责任。 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 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熟悉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建立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企业所 经营药品的质量。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 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基本要求: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基本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必须配置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 应的各类设备。 实施要点: 营业场所应配置的设备: 1、配置药品陈列的柜台、货架等营业用设备,布局合理,各类标志 清晰醒目。 2、配备空气调节设备,满足需常温或阴凉储存药品的特性要求。 3、配备冷藏设备,满足需冷藏储存药品的特性要求。 4、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置能 够保证药品安全存放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 5、配备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衡器和拆零药 品袋等。 6、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应配置中药饮片调剂台和调配处方所需要的 衡器、冲钵、切片机、粉碎机等临方炮制的工具。 7、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和消防措施。 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1、仓库和营业场所要有隔离措施。仓库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2、仓库必须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空气调节设备。经营 可常温储存的药品,仓库应配置通风降温的设备,使库内温度保持在0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8)不合格药品的管理规定; (9)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2)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3)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2、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 记录。 实施要点: 1、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企 业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要 素,是对各个岗位的管理职责和各项工作的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质量 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控 制和记录,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广大员工的工作行为,实现企业的 质量方针和质量管理目标。GSP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 只是为企业列出了一些基本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属最低要求。申请GSP 认证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完善和系 统化,建立健全本企业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2、制定文件管理程序,对质量管理制度的编制、审核、批准、颁 发、执行、修订、废除、归档等实施控制性管理,并严格按照文件管理 程序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使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在 企业内部有较强的约束力。 3、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之前应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使之熟练掌握,以利于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4、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考核。为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工作,企业应制定质 量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工作程序,明确检查和考核的部门或人员、标 准、方法、问题发现后的改进措施和检查记录的管理等。
实施要点: 1、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必须满足上述规定标准。 2、保持营业场所和仓库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营业场所和仓库 内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等与药品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 3、企业的生活区与经营场所和仓库必须有效地隔离,避免对药品质 量产生不良影响。 4、企业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符合药品陈列要求。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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