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旅游类地图认刊协议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精神,结合我厅的工作实际,制订《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经省档案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管厅属单位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厅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交通建设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供工作参考、参阅的文件和抄送件等;(二)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材料,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不需贯彻执行和不需办理的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一般性文件材料,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五)其他无参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省厅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计划项目与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浙交〔2013〕3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部省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以及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厅本级年度科技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执行合同进行管理的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交通工程建设科研计划、科技成果应用研究计划、标准研究计划等四类。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科研经费管理、结题管理、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和重点、科技政策、项目安排与管理的研究和设计,编制年度科研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信用考核。

旅游景点交通引导标识设置规范标准

旅游景点交通引导标识设置规范标准

旅行景区(点)道路交通引导标记设置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域旅行景区(点)道路交通引导标记的版面设计、版面内容、设置原则和设置方法。

本标准合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域旅行景区(点)道路交通引导标记的规划、设计和设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改正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订正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但是,鼓舞依据本标准完成协议的各方研究能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GB5768 道路交通标记和标线GB8416 视觉信号表面色GB/T18833 公路交通标记反光膜JT/T279 公路交通标记板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长江三角洲地域本标准中的长江三角洲地域指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旅行景区(点)道路交通引导标记供给旅行景区(点)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旅行项目类型图案以及前去旅行景区(点)的方向和距离等信息,设在高速公路出口邻近及通往旅行景区(点)各连结道路交错口邻近的道路交通引导标记。

分为旅行景区(点)方向距离标记和旅行景区(点)方向标记两种。

旅行景区(点)方向距离标记旅行景区(点)方向距离标记的内容包含:旅行项目类型图案、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方向、距离。

4旅行景区(点)方向标记旅行景区(点)方向标记的包含:旅行项目类型图案、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方向。

旅行景区(点)的分类依据旅行资源因素价值、旅行景观市场价值和旅行交通需求指标,可将知足表1(点)排列为A、B、C三类。

国家各相关部门评定的国家级旅行资源可联合实质状况纳入三类。

条件的旅行景区A、B、C表1旅行景区(点)分类表评论项目评论因子分类A B C赏析游憩高较高一般价值旅行资源拥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拥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拥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因素价值历史文化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价值、科学价值,或此中一科学价值或此中一类价值具国际或此中一类价值具国内类价值具省(市)级意义意义意义国内外国际著名国内著名省(市)著名著名程度旅行景观美名度有极好的名誉遇到有很好的名誉遇到有较好的名誉遇到70%以90%以上的旅客和专80%以上的旅客和专市场价值上的旅客和专业人员的赞叹业人员的赞叹业人员的赞叹市场影响力很有发展前程有较好的有发展前程发展前程年适合旅行天数300天以上250天以上150天以上旅行交通年招待旅行者人次(或年70万以上50万以上30万以上需求指标招待旅行自驾车(或7万辆以上)(或5万辆以上)(或3万辆以上)数目)旅行景区(点)的引导范围A类旅行景区(点)的引导范围市里的旅行景区(点),从干线公路入城口、城市迅速干道的出口或出口处邻近的交错路口开始引导。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7〕187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7〕187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交〔2017〕187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有关规定,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5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1月20日
——结束——。

浙江省境内旅游协议(通用4篇)

浙江省境内旅游协议(通用4篇)

浙江省境内旅游协议(通用4篇)浙江省境内旅游协议篇1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境内旅游合同的签订。

二、旅游者应当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

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

四、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概念及定义1. 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境内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第二条旅游者的权利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

2.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

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浙交〔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7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交通运输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告知承诺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非外商投资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普通货船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5修正)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5修正)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的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界线等要素的地图;(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四)地图出版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五)地图展示是指通过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影视、宣传品、广告、产品包装等展示地图的活动;(六)地图登载是指在互联网上登载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七)地图产品是指表示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地球仪及教学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浙政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4日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坚定践行“八八战略”,推进“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建设,加快全省综合交通发展,打造高水平旅游万亿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规划发〔2017〕24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理念融合(一)统一思想认识。

交通运输、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是我省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路子、续写“八八战略”新篇章的重要实践,是交通运输领域、旅游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加快建设综合交通强省、推进旅游业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理念,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二)强化规划引导。

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有机衔接。

以“一项交通工程就是一道风景”的理念,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规划和系列专项规划,通盘考虑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与旅游要素、旅游资源的相互衔接,统筹推进陆海旅游交通和岛际旅游交通建设,加快形成陆、海、空三位一体的旅游交通体系和“快旅慢游”的综合旅游交通网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4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已经第4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一、为加强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发挥测绘成果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测绘成果包括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成果。

四、测绘成果汇交包括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和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数据成果和文档成果。

数据成果指控制点、影像、矢量、地图集、系统等成果。

文档成果指项目技术设计、技术总结、验收报告或者质量检查报告等技术文档(纸质、电子版各一套)。

六、测绘成果目录包括目录元数据、项目验收报告或者质量检查报告。

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

八、测绘成果汇交实行逐级汇交、分级管理。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5•【字号】浙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测绘局、工商局、新疆出版局、外经贸厅、杭州海关《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二月五日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杭州海关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治理等方式,严肃查处地图编制出版、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方面的非法行为,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促进我省地图市场繁荣和健康有序发展。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工作目标是: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基本杜绝,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一)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以及公开销售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2.05【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和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活动以及相关的地图市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地图编制活动”,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地图出版活动”,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

第四条省测绘局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商省测绘局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广告管理。

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或者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的,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地图上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13.07.28•【字号】浙测[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测〔2013〕116号)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7月12日召开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3年7月28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发布。

第四条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审核上报和异议受理、处理等工作。

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条省、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市场信用划分为AAA、AA、A、B、C、不合格六个等级。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已于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四章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第五章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第六章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第七章地图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ICS 12 备案号:DB33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Setting specification for road and traffic guiding sign in tourist area (Spot)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为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系统化、规范化和一体化,完善区域旅游服务功能,满足自驾车旅游者和旅游车辆驾驶员识别通往旅游景区(点)的方向、距离和了解旅游项目类别的需求,使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中外旅游者出游更加便利,根据国家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长江三角洲地区规范性文件《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技术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旅游局、浙江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办公室、同济大学、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江苏省旅游局、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守恩、秦丽玉、周丰年、王俊骅。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赵梦柳、汪剑明、朱国建、林章林、李颖、朱成宇、杨俊才、徐全军、钮建平、林震华、林正秋、朱共明。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版面设计、版面内容、设置原则和设置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规划、设计和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地图集》编纂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地图集》编纂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地图集》编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甬政办发[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地图集》编纂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地图集》(以下简称“图集”)是集中反映我市近年来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以及城市发展等方面的变化和成就的重要基础资料,对促进我市对外交流和提高宁波知名度发挥重要的作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宁波市地图集》的编纂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地图集》编纂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地图集编纂工作的意义由于种种原因,我市一直没有一部反映本行政区域的大型综合性地图集,此前一些宁波交通、旅游等小型专题图集、图册,因其内容上和资料上不够系统、全面,难于在整体上反映宁波概况;目前市场上的各类书籍产品虽然对宁波市作了一些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阐述,但其内容粗略、形式单一、篇幅较少,难以满足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所以,编制一部综合反映宁波经济社会和城乡发展,反映宁波历史发展脉络、文化底蕴、资源禀赋和特色的地图集,为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提供参考,为各类专家学者提供研究帮助,为老百姓提供便利,具有重要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图集总体情况(一)图集的定位。

《宁波市地图集》作为一部公开发行的大型地图集,是我市改革开放以来组织编制的第一本集自然资源、人文历史、经济社会发展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地图集,图集的出版,不但要全面反映宁波的概况,在编制时更应充分体现当前我市作为一个现代城市的综合水平和与时俱进的观念。

图集应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高水平的地图制作技术;在科学性的基础上,突出图集的可读性和可收藏性;真正成为宣传宁波、扩大宁波影响的城市形象名片。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a)与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直接相连; (b)位于出口匝道附近,但高速公路出口标志中无旅游景区(点)所在地的地名信息; (c)交通组织需要时。 5.2 B 类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5.2.1 市区的旅游景区(点),从旅游景区(点)附近的 2 个干道交叉口或 3km 以内的范围开始引导。 5.2.2 郊区的旅游景区(点),在景区(点)所处区(县)的范围内或距旅游景区(点)5km 以内的 范围开始引导。 5.3 C 类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图 1 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 6.2.3 距离旅游景区(点)500m 以内范围应设置景区(点)方向标志,如图 2 所示。
图 2 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 6.2.4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第一次出现后,在需转向或分叉时应设置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 志或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在大于 5km 的直行路段宜增设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 6.2.5 应在旅游景区(点)入口位置设置停车场指示标志,如图 3 示例所示。
12
8 标志和标杆的材料
DB33/T 657— 2007
8.1 标志板材料 8.1.1 标志板的铝制材料应符合 JT/T 279 的规定。 8.1.2 标志板的反光膜应采用二级以上反光膜,并符合 GB/T 18833 的规定。
8.2 支持方式
8.2.1 标志的支持方式可以分为单柱式、双柱式、悬臂式及附着式,支持方式应符合 GB 5768 的规定。 8.2.2 单柱式:标志安装在一根立柱上,适用于 1 个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的设置,标志版面尺寸 应小于 1.5m2。 8.2.3 双柱式:标志安装在两根立柱上,适用于 3 个以下(含 3 个)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组合时 使用。 8.2.4 悬臂式:标志杆适用于 1 个或 2 个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组合设置。 8.2.5 附着式:标志安装在上跨桥和附近构造物上,适用于 4 个以下(含 4 个)旅游景区(点)指引 标志组合设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浙财建〔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1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为加强全省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特制定《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5年2月5日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以下简称测量标志)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和维护维修的专项补助资金。

此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年度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和维护维修方案实施计划的制订,省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安排和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按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确保测量标志发挥使用效能。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章分配原则、方式和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专项用于测量标志的保管员津贴和测量标志维护维修费用支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19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7
【实施日期】200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
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测绘局2000年10月20日)
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最近一个时期,发现省内一些单位和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编制、出版、展示地图,擅自生产、经营附有地图的产品,存在着粗制滥造,违反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的问题,甚至有的地图上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内容表示有损我国的领土主权和完整。

这些地图产品在社会上销售、展示或者出。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2017—2026)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2017—2026)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2017—2026)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杭政函〔2017〕160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2017—2026)的批复杭政函〔2017〕160号市旅委:你委《关于要求批准〈杭州市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2017—2026)〉的请示》(杭旅〔2017〕114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由你委委托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2017—2026)》(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该《规划》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规范要求、《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技术细则》要求以及杭州市有关技术标准,旅游景区(点)交通指引系统设置合理。

二、旅游景区(点)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要充分考虑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行车速度,适当提前设置。

同时,适当整合各景区(点)交通指引标志,对现有、调整、新增的交通指引标志通盘考虑,避免前后过于集中、信息过载。

三、交通指引标志版面设计要符合相关规范,并充分体现国际化、全域化和地方特色。

要适当增加多语种版面,确保译文正确、字体规范、格式统一。

四、由你委牵头,指导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根据职能落实项目建设,推进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有序更新和全面实施,促进《规划》落地。

(一)落实属地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万村景区化”“景区创A”“全域旅游”发展对交通指引标志的需求,做好当地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工作,提升属地旅游景区的道路交通指引标志水平。

(二)加强分工协作。

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要以《规划》为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提升改造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交通旅游类地图认刊协议
合同编号:图名:
编号:
认刊单位(甲方):
编制单位(乙方):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在所编制的地图上刊登广告(刊登项目见下表),并承诺所提供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并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甲方支付乙方的认刊费须在签订协议之日起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汇款汇入乙方单位的账号,不得用现金支付。

乙方开户行:帐号: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地图制作、出版和发行,印数为张。

2、乙方必须经实地勘测,确保甲方在图上位置准确。

乙方可以对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编辑,但应确保在出版地图上乙方的广告信息准确无误。

3、地图出版发行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地图份。

4、认刊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坚持双方自愿。

乙方不得将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广告登记证明、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通知书作为甲方必须参与认刊的依据。

5、乙方广告采编工作人员须向甲方出示有效证件(单位测绘资质证明和个人身份证)。

6、乙方在地图上刊登广告须遵守《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地图上刊登广告所占版面不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图中广告内容文字字体不小于6号。

三、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甲方单方取消认刊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认刊费 %);如甲方要求取消认刊时,乙方已完成地图编制、出版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全额认刊费。

2、乙方未按期出版发行地图或广告内容刊登有误的,乙方应退还甲方认刊费,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编:邮编: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