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婚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名人名句中,美国作家海明威曾经说过,“人生短暂,我们应该去追求自己真正爱的人。
”这句话表达了每个人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的观点。
其次,婚姻是关乎个人幸福的大事,如果强行安排婚姻,可能导致婚姻不幸福,甚至家庭破裂。
在中国古代,就有很多因为包办婚姻而导致家庭不幸福的案例。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是保障个人幸福的重要途径。
最后,婚姻是个人自由的表现,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选择自己的伴侣。
强行干涉婚姻选择,会侵犯个人自由。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反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选择并非完全无限制的,应该考虑到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利益。
首先,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事情,还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如果婚姻自由选择完全无限制,可能导致家庭关系混乱,甚至社会秩序混乱。
名人名句中,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个人自由是有限的,应该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自由需要考虑到他人利益的观点。
其次,婚姻自由选择需要考虑到个人的成熟程度和智慧。
年轻人在婚姻选择上可能缺乏经验和智慧,如果完全放任婚姻自由选择,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
最后,婚姻自由选择也需要考虑到传统和文化的影响。
在一些传统文化中,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事情,个人自由选择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并非完全无限制的,需要考虑到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个人自由、家庭利益、社会秩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规范来限制婚姻自由选择的范围,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浅谈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定位
普遍不满,直接导致了此制度的取消。虽然现在仍然鼓励人 由确定 或协 商决 定。社会 学家伯 纳 德 曾经 预言 : “ 未来
们在结婚之前进行婚检 ,但是否婚检成 了个人 自主 自愿的事 社会这 种婚姻 的特 点,正 是让那 些对婚 姻关 系具 有不 同
情,国家不再强行干涉 。 1 . 2对我 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 的评价
公 共 管理
浅 谈我 国婚姻 登记制 度 的定位
郑 欣
前 言 :我 国的婚 姻 登记立 法 ,越来 越 多 的强调 政府 到了很所学者 的认 同和赞扬,认 为这是司法 自制原则在我 作 为服 务者 的角色 定位 ,强调婚 姻 内部 的 自由和 自主 , 国法制建设 中取得 的极大进步。取得进步 固然可喜,可作
年颁布 的 《 婚姻登记条例》在名称上去掉 了 “ 管理”两个字, 息的焦 点 问题 。个人 到底 能在多 大 的范 围 内实现 自治 ? 这一形式上 的细微变化 旨在传达一种新 的立法理念 。政府对 公权力 又应该 在什 么 限度 内进行 干预 ?这种 关于 “ 度”
个人之 间的婚姻干预逐渐弱化,不再以一个强势的管理者的 的探究 好像要 比是 非判 断复杂得 多 。如 今在婚姻 家庭 领 身份存在, 在婚姻领域,国家干预首次向私权 自治作了让步。 域 ,随着 自由平 等理念 的深 入人 心,公权 干预 与私权 自 二是婚姻状况证 明方式 的改变。1 9 9 4年的 《 婚姻登记管理 治之 间的博弈 表现 得更 加激烈 。从宏观 上讲 ,婚姻 是一 条例 》要求结婚或离婚登记 时必须提交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 种 社会 制度 ,从微观 上说 ,婚 姻又 是一种 行 为与关 系 的 会或村 民委员会 的介绍信,新规定取消 了单位证 明的方式,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近年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新婚姻法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平等,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然而,该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我们来看新婚姻法的进步方面。
新婚姻法突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倡导婚姻自由、平等。
例如,法律取消了之前对结婚年龄的限制,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可以结婚,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年轻人的婚姻权利。
新婚姻法还扩大了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将涉外婚姻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也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
新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例如,法律强化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新婚姻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新婚姻法还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严格界定婚姻无效情形方面,新婚姻法也有所成就。
针对以往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新婚姻法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近亲结婚、结婚未经登记等。
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得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
然而,新婚姻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该法律过度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际情况。
例如,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争议。
法律在规定离婚程序时,也过于繁琐和形式化,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负担。
新婚姻法的法律可操作性不足,存在执行难等问题。
虽然法律明确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例如,在认定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和实践经验,法院可能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新婚姻法缺乏有效的婚姻教育,导致婚姻观念落后。
浅谈婚姻自由
浅谈婚姻自由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制度之一,而婚姻自由则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可的一个基本价值观。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配偶,并且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本文将浅谈婚姻自由的概念、重要性、局限性和解决方案等方面。
首先,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之一,其价值是多方面的。
首先,婚姻自由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人生和婚姻。
这种自主权利是基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人权的基础上确立的,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其次,婚姻自由也反映了平等与尊重的原则。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不受性别、种族、地区、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婚姻自由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选择的权利,实现了在婚姻中尊重个体和平等关系的理念。
然而,婚姻自由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文化和传统观念的束缚是婚姻自由发展的阻碍。
在一些传统保守的社会中,婚姻被视为家族利益甚至社会利益的一部分,个人的自由意志相对较弱。
其次,婚姻自由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包括婚姻登记制度的限制、对同性婚姻的歧视以及离婚法律的相对复杂性等问题,都制约了婚姻自由的实践。
此外,个人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家庭环境等因素也会影响到婚姻自由的实现。
那么,如何解决婚姻自由的局限性呢?首先,社会需要积极宣传和推广婚姻自由的理念,让更多人认识到婚姻自由的重要性和优势。
其次,法律和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保护每个人的婚姻自由,并消除对特定群体的歧视。
加强性别平等教育,推动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都是实现婚姻自由的重要举措。
此外,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减轻个人的经济压力,促进婚姻自由的实践。
比如加强家庭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提供离婚程序的便利性等,都能够为婚姻自由的实现提供支持。
总之,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可的一个基本价值观。
它体现了个体自主选择和平等尊重的原则,是实现婚姻关系健康发展的基石。
然而,婚姻自由也面临一定的局限性,需要社会全面推动,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制度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的目标。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谭学娇(法学10903 学号200907423 序号19)摘要: 200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限于胁迫,这在立法上需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可撤销婚姻立法完善历史沿革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在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有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该婚姻的制度。
它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打击从事违法婚姻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体系,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将从这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目前可撤销婚姻制度立法现状可撤销婚姻是从无效婚姻制度中发展而来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它是教会设立的对禁止离婚的救济方式之一。
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的无效制度,根据婚姻违反的是公益要件还是私益要件,将无效婚姻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无效婚姻制度基础上创设了可撤销婚姻,从而确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与地区在其亲属法中相继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
“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则的世界文化现象。
因此,有一个相互学习、借鉴、融合的过程。
”国外婚姻可撤销制度的许多方面,对中国婚姻制度的构建,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第十一条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上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婚姻自由的实现不仅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只在自由和完全的同意之下缔结。
”这表明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涉。
其次,婚姻自由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在婚姻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同时,婚姻自由还有利于促进个人的幸福和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繁荣。
反方观点:婚姻自由并非绝对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道德风尚。
首先,婚姻自由的绝对实现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混乱。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选择伴侣,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婚姻自由的绝对实现可能会对传统价值观产生冲击。
在许多传统社会中,婚姻是受到严格规范和限制的,如果一味强调婚姻自由,可能会对传统的家庭观念和道德风尚产生冲击。
名人名句与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任何外部的干涉都是不道德的。
”——莎士比亚。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婚姻自由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婚姻法》。
“婚姻自由的绝对实现可能会对传统价值观产生冲击。
”——《家庭法》。
总结: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道德风尚。
只有在婚姻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____曾经说过。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浅谈《西厢记》的思想内容及艺术特色
浅谈《西厢记》的思想内容及艺术特色《西厢记》是明代崔宗之所作的一部长篇小说,被誉为中国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一。
它描写了一个宫廷女子与一个书香门第子弟之间的爱情故事,通过深入的情感描写、丰富多彩的人物塑造和优美的艺术语言,展现了明代社会的一部分风貌,同时也表达了作者的思想观点。
本文将从思想内容和艺术特色两个方面来浅谈《西厢记》的价值。
一、思想内容1.宣扬“婚姻自由”思想《西厢记》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它倡导的一种人性观和婚姻观上,即认为婚姻是自愿的,应该以双方感情为本,不受封建礼教和家族集体的束缚。
在小说中,主角张生和莺儿之间的爱情,既难以遵循婚姻制度,也几乎破碎于世俗利益和礼教观念。
但作者将他们终成眷属,主要原因是要宣扬个人自由、婚姻自由的思想,反对封建礼教的婚姻观念。
2.献扬女性独立自主思想《西厢记》中女性形象的独特刻画在全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女主角莺儿是小说中的一位坚持自我、勇敢追求爱情的女性。
她明白自己的追求目标是张生,对于世俗的礼教约束毫不在乎,义无返顾地奔向自己的目标。
通过莺儿这一形象的描绘,作者不仅抨击了当时的男尊女卑思想,更为国人树立了独立自主、自信自强的女性形象。
3.反映整个社会变化和转型《西厢记》以描摹社会文化现象为基础,并以朝廷、官场、贾宅和书香中至上贵族的行动来反映整个社会的变化和转型。
经过全书的描绘,人们可以看到明代后期社会底层的转型和中、下层阶层的抗争。
小说表现出了官宦新贵的兴起所带来的历史变迁,以及书香门第的衰弱和贾宅豪门的衰败,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动荡发展。
二、艺术特色1.描写细腻入微的人物形象在《西厢记》中,作者通过对人物心理描写和行为举止的描写,赋予了小说形象深厚的艺术感染力。
如张生是个文静俊秀的青年,他才气横溢,却又时常悲愁郁结,观感深邃;而莺儿则是个任性、娇俏的女孩,理性冷静,却又常常鬼鬼祟祟,动感十足。
每一个人物形象都被作者细腻地描绘出来,使读者不仅能够了解这些人物的表面形象,更能够感觉到他们内心的细微波动。
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精品文库】
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精品文库】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普遍遵循的婚姻制度。
这一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等。
下面将从法理、实践和未来发展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一夫一妻原则。
一、法理依据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合法配偶,一个女性只能有一个合法配偶,夫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普遍的实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在中国,一夫一妻制最早出现在《周礼》中,后来逐渐成为中国的法定婚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即“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应当平等、互敬互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也是对传统婚姻观念的一种革新。
二、实践应用一夫一妻原则在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平等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一方过于强势或一方过于弱势的情况。
其次,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避免出现重婚、非法同居等现象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并不少见。
例如,重婚、非法同居等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以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顺利实施。
三、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认识也在不断改变。
在未来,一夫一妻原则可能会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例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自由、平等的婚姻生活;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婚姻家庭的形式和功能也可能会发生改变。
针对这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应对。
例如,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婚姻家庭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
婚姻法心得体会
篇一:婚姻法学习心得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对婚姻自由的认识
对婚姻自由的认识婚姻自由是指基于个人意志和自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和婚姻关系的权利和自由。
它是现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也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下面是对婚姻自由的认识的探讨。
一、婚姻自由的意义和价值婚姻自由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它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和婚姻关系,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价值:个人自主权的保障婚姻自由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婚姻状况,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个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等,这些都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婚姻自由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当一个人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和婚姻关系时,他或她会更加珍惜和维护这段关系。
同时,婚姻自由也意味着夫妻之间有更多的平等和尊重,这有助于减少婚姻中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社会稳定的促进婚姻自由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当个人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和婚姻关系时,社会的婚姻关系会更加和谐和稳定。
同时,婚姻自由也有助于消除社会中的不公和不平等,从而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二、婚姻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婚姻自由的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结婚自由的权力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等,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结婚自由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也是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重要权利。
离婚自由的权力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它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是否离婚、何时离婚等,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离婚自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方式之一,也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配偶选择的自由配偶选择的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个方面。
它意味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配偶对象,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配偶选择的自由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也是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重要权利。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婚姻法》的体会与感悟论文感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学期,我选修了家庭婚姻法这门选修课程。
首先,对婚姻法要有一定的整体的认识: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其特点包括广泛的适用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
针对这五项基本原则我有自己的体会,现在我浅谈下自己的感悟。
首先,婚姻自由指的是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就为婚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对以前买卖婚姻的鞭笞,也为严厉打击重婚罪提供法律依据。
现在社会我们可以自由的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而不受等级制度的约束,这不仅保障了结婚的自由而且还包括离婚自由,对于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赋予他们重新追求新生活的权利,相信在今天孔雀东南飞的悲剧不会重演,也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好女不侍二夫的落后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看,离婚导致了家庭的解体,但长远来看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婚姻自由其实为女性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保障,但在落后地区不乏仍存在娃娃亲,童养媳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法律有待于进一步普及和推广。
其次,一夫一妻制打破了传统的一夫多妻制,是对妇女合法地位的肯定和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彰显了新时代的女权主义。
然而这必然涉及第三者,甚至是第四者的问题,现在比较流行一句话: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如果一个男人在外面包养女人,则必然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关于第三者,除了第三者和男人生的孩子,该得到应有的抚养。
单身是否比结婚更自由辩论辩题
单身是否比结婚更自由辩论辩题正方,单身比结婚更自由。
首先,单身的人可以更自由地安排自己的时间和生活。
结婚后,人们需要考虑配偶的感受和需求,需要共同商讨和决定很多事情,这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而单身的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可以随心所欲地做自己喜欢的事情,这种自由是结婚后无法享受的。
其次,单身的人不需要承担家庭的责任和压力。
结婚后,人们需要照顾配偶和孩子,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这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而单身的人可以更专注于自己的事业和个人发展,不受家庭的压力和责任所困扰,这种自由是结婚后无法享受的。
此外,单身的人可以更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伴侣。
结婚后,人们需要考虑配偶的意见和需求,需要妥协和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这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而单身的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伴侣,不受任何限制,这种自由是结婚后无法享受的。
最后,伟大的英国作家乔治·伯纳德·肖曾经说过,“单身是自由的天堂。
”这句话表达了单身可以带来更多自由的观点,足以证明单身比结婚更自由的论据。
反方,结婚比单身更自由。
首先,结婚后人们可以获得更多的精神支持和情感满足,这种情感的满足会让人感到更加自由。
相比之下,单身的人可能会感到孤独和空虚,这种情感的缺失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其次,结婚后人们可以共同承担生活的责任和压力,这种责任的承担会让人感到更加自由。
相比之下,单身的人可能需要独自承担生活的责任和压力,这种责任的承担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此外,结婚后人们可以共同规划未来,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这种合作和支持会让人感到更加自由。
相比之下,单身的人可能需要独自应对生活中的挑战,这种孤立无援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最后,美国作家海伦·罗温斯坦曾经说过,“结婚是两个人的自由选择。
”这句话表达了结婚可以带来更多自由的观点,足以证明结婚比单身更自由的论据。
综上所述,单身和结婚各有其自由的优势和劣势,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来选择单身或结婚,以实现自己的自由和幸福。
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婚姻自由是个人自主权利的体现,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和结婚对象,而不受外界干涉。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所言,“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因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限制都是不合理的。
其次,婚姻自由对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发展至关重要。
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而选择合适的伴侣对于个人的幸福和成就有着深远的影响。
如果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将会给个人的自由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言,“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伤害他人。
”。
最后,婚姻自由的保障也是社会进步和多元化的体现。
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包括婚姻选择,可以使社会更加包容和多元化。
正如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言,“人们不应该被他们的肤色、宗教或性取向而划分成不同的阶层。
”因此,婚姻自由的保障是社会进步和公正的重要体现。
反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的过度放任可能导致社会道德和家庭价值观的混乱。
首先,婚姻自由的过度放任可能导致家庭价值观的淡化,使得家庭关系不稳定,对子女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正如法国哲学家卢梭所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价值观的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
其次,婚姻自由的过度放任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使得婚外恋、婚外性行为等不正当行为泛滥。
这将对社会的道德风气产生负面影响,使得社会风气败坏。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言,“道德是社会的基石,没有良好的道德风气,社会将难以稳定。
”。
最后,婚姻自由的过度放任可能会对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婚姻自由过度放任,将导致家庭关系不稳定,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正如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所言,“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一个复杂的议题,需要在个人自由和社会稳定之间找到平衡。
浅谈马克思主义的婚恋观
浅谈马克思主义的婚恋观关于《浅谈马克思主义的婚恋观》,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以不容乐观的社会婚姻家庭现状切入,突出重读经典之迫切性,旨在让经典重现。
通过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结合当代实际与自身理解,从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三个方面归纳概括了马克思主义作家对婚姻家庭的阐述。
这也是在畸形婚恋观泛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今有效缓解社会恋爱婚姻弊病的一剂良药,对建设美满家庭、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婚恋观;启示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3-0023-03爱情、婚姻和家庭是人类情感最温馨的归宿,也是人类社会的“初级生活圈”。
当下,传统婚恋观受到社会变革、西方思潮的冲击,出现了诸多新变化。
同时,一些令人担忧的不良倾向也随之产生。
鉴于此,研读马克思主义作家关于爱情、婚姻和家庭的经典著作,梳理、概括他们的精辟论述,对构建正确婚恋观、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与现实启示。
一、当代中国社会婚恋观的现状分析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一代――“80”后,如今已渐渐成为中国社会婚恋队伍中的主力军。
他们的婚恋观映射着当代社会婚恋观的发展变化,也可从中窥见中国社会婚恋观的大体现状。
在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环境和中西方文化交融的影响下,当代青年女性鲜明的自我意识崛起,她们愈加尊重自我价值,追求幸福感受。
与此相伴,一些不良倾向也倾巢而出。
不少青年价值取向畸形化,他们以个人为本位、以实用主义为原则、以等价交换为实质内容。
当代社会的婚恋观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世俗性和功利性,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另外,性观念日益开放,道德批判观弱化。
同时,在竞争社会生活压力的催化下,青年人无暇去爱。
当人们需要过多的精力来应对工作与生活的压力时,往往会忽略爱情和婚姻的甜蜜,而缺少了温情与呵护支撑的爱情和婚姻便会冷漠而易碎。
浅谈一夫一妻制的利弊
浅谈一夫一妻制的利弊在我国古代,一夫多妻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皇亲国戚妻妾成群,皇上更是有着后宫佳丽三千的说法。
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一夫一妻制逐渐取代了一夫多妻制,显然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伦理道德观是与当今社会潮流格格不入的.近日,浙江一男子公然同时迎娶两位女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我对一妻一夫制的思考. 一、一夫一妻制有它的优越性,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在我国实行一妻一夫制,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贯穿执行一夫一妻制制度,我国婚姻法上多项内容对一夫一妻制进行了阐述。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也称之为个体婚姻制。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秘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首先一夫一妻制保障了夫妻在家庭中夫妻平等。
它规定了一个人在一定的阶段只能和一个异性结成婚姻伴侣关系,并组成家庭。
而这个制度在约束我们不能够滥情,要对自己的家庭负责任的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家庭里享有一样的地位和权利,使得我们能够在家庭里合理分工,更有效的管理家庭。
从而为国家管理社会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其次,一夫一妻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从人性的角度讲,一夫一妻制稳定了家庭中夫妻之间性生活的和谐,从而使得人们有了更多的精力和激情去投身于社会工作。
从科学的角度讲,男女生育基本上的比例为1:1,而一夫一妻制正好能使得这个社会的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因此可以减少了男女光棍,孤寡一生这些悲剧的发生率.从社会的角度讲,男女比例的平衡增加了社会的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古往今来,一夫一妻制无不产于社会,用于社会,反馈于社会。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支持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所说,“婚姻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不管性别。
”这表明,婚姻自由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婚姻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多样性。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社会就会更加包容和多元化。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艾略特所说,“生活是多样的,所以婚姻也应该是多样的。
”这表明,婚姻应该是多样的,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
最后,婚姻自由有助于个人幸福和社会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的伴侣,就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幸福,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
正如美国作家海伦·凯勒所说,“幸福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石。
”这表明,幸福的家庭有助于社会的稳定,而婚姻自由可以促进幸福的家庭的形成。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多样性,同时也有助于个人幸福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支持婚姻自由。
反方,反对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就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正如美国前总统里根所说,“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婚姻关系不稳定,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这表明,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其次,婚姻自由可能会对传统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就会对传统的家庭价值观产生冲击。
正如中国思想家孔子所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家庭价值观发生变化,就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表明,婚姻自由可能会对传统家庭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婚姻自由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家庭关系不稳定,就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正如美国心理学家爱丽丝·米勒所说,“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子女的成长非常重要。
”这表明,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而婚姻自由可能会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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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
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
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二、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公民婚姻自由有相关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这些法律规定有效规范了我国公民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权利义务,对推崇和完善我国婚姻自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是我国处理公民婚姻自由问题的有效规范和依据。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三、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我国婚姻法对规范我国婚姻自由方面有实际效果。
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
比如,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
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
对此,我们更应该多了解婚姻的相关内容,以更好的实现婚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那么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内容呢?
四、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
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
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
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圆心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 人所作出的规定。
其次,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
其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上总是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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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指感情确已破裂,在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
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
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那么怎么做才能体现婚姻的真正“自由”呢?
本文觉得: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
在尚无离婚的必要时轻率地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
反对轻率离婚,是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我们要坚持: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鉴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构成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应保障结婚自由又保障离婚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
五、对我国目前婚姻自由情况的建议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包二奶”“第三者”“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现象,在不断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争取去尽力打击这种有悖家庭和谐的现象。
本人认为:
(1)在立法方面,因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
在今后立法上应加大对这些不良现象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真正体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自由等。
(2)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
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
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因此,不断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个人素质,把思想道德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统一起来,让国民素质真正得到提高。
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以及媒体监督。
(3)作为公民个人来说,由于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因此,公民要不断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和个人素质,关注家庭和谐,关注国家的长治久安。
结语
婚姻自由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
为此,应从国家政策、社会与公民三者行动起来,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进步做出应有贡献,这有利于我国婚姻家庭的长远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