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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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1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11,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299期)

Total No .299

收稿日期:2012—08—20

作者简介:任长海(1954—),男,山东禹城人,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中心校,中教一级,研究方向:中小学教育。

浅论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任长海

(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中心校,吉林磐石132304)

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然而,目前我国受教育权保护领域尤其是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还存在欠缺。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制约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的原因,提出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1—0131—02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相继颁布了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然而,随着社会变迁和教育改

革的深入,

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需要,农村

未成年人教育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内涵

1.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平等权包括机会平等权和条件平等权。根据《教育法》第9条,农村所有

适龄未成年人均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力,并且有权要求国家和学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在入学、升学、教学条件等方面给予公平的对待。2.受教育认可权。根据《教育法》第21条和第42条,学校、教师应对农村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和品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其完成规定学业后授予其相应的学业证书。

3.受教育援助权。根据《义务教育法》第6条和第44条,国家对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给予经济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农村未成年人给予助学金和免除杂费、课本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教育援助。

4.受教育选择权。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2

条,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在户籍所在地学校

就近入学,未成年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因此,农村未成年人尤其是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有在居住地就近择校的权利。

5.受教育救济权。根据《教育法》第80条,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遭到外界的不法侵犯时,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构给予相应救济,以保证其受教育权的真正实现。

二、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一是受教育条件的不平等。在我国,由于城乡发展差距巨大,教育资源优先向城市倾斜,广大农村未成年人占用的教育资源相对较少,导致农村教育教学条件滞后,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当前,农村中小学入学率偏低,开除、退学等现象仍然存在,辍学率较高。

2.教育资助能力不足

自2003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贫困生经济资助政策。2006年,国家又在农村学校实行免除农村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和补助寄宿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然而,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且农村贫困人口众多,农村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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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所能获得的教育资助仍显不足,对保障农村贫困家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作用有限。

3.教育评价体系不健全

当前农村中小学普遍把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表现的重要标准。根据这种考核评价标准,教师的奖金、评优、晋级和教学成绩密切相关,为了提高所谓的教学成绩,多数教师采用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延长学习时间等简单粗放的教学方法,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4.受教育选择权的侵害

一方面,教育选择的空间较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均衡教育资源、保障公平入学的同时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选择权。另一方面,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为保证义务教育,政府按行政区划和地理位置设置学校。然而,教学水平却存在差异,家长基于“望子成龙”的心理,宁可缴纳高额择校费也把孩子往好的学校送,增加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成本,也侵害了他们的受教育选择权。

5.教育法律救济的缺失

当前,我国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还不健全,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往往状告无门,加上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也不懂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法律救济,应当怎样申请法律救济,甚至因为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往往放弃法律救济,致使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保障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有效实现的法律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急需解决的还在教育法律法规方面。

1.加快立法,健全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

一是通过制定《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法》规范未成年人和家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未成年人拥有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促使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履行自己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确保未成年人接受良好的教育。二是通过制定《未成年人教育经费法》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规范,突出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的原则,科学确定教育经费的城乡分配比例,明确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措施,确保农村未成年人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

2.严格执法,确保农村未成年人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执行

一是严格执行有关农村未成年人教育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机构应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始终处于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下。二是采取措施保证农村教育资源的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法规建设,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努力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应加大教育援助力度,将教育投入向农村地区倾斜,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三是完善农村未成年人教育监督制度。应强化对农村学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司法监督。应营造有利于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舆论环境,强化社会监督。

3.加强司法,完善农村未成年人教育救济制度

一是建立农村未成年人教育申诉制度。应明确当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受到家长、学校等不同程度侵害时,可选择的申诉受理机构,应遵循的申诉程序,提出申诉的时效和获得答复的期限,以及对申诉结果不满的处理方式。二是逐步完善农村未成年人教育诉讼制度。应对教育诉讼的被告和原告资格进行明确,扩大教育诉讼的受理范围,并引入教育诉讼听证制度,明确教育诉讼执行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救济制度。三是引入农村未成年人教育法律援助制度。应设立农村未成年人教育法律援助中心,开设维权热线,为农村未成年人提供法制咨询和维权指导。

4.加强法制教育,促使农村未成年人能动守法

首先,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并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以实现。其次,农村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和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避免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发生,并提高农村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农村家长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最后,农村未成年人应主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制观念,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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