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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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5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10

【实施日期】2001.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

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证监发[2001]150号)

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

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已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准备申请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时,有关附件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内容制作。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二号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销银行”)的相关业务运作,促使开放式基金试点的顺利进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代销银行在基金代销业务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InternalCompliance)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CodeofConduct)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各代销银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参考相关国际金融企业的内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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