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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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证券监管体制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 市场存在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问题, 使得市场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 政府的管制是不可少的。必须合理界定监管机关的职能空间, 明确其职权的合理限度;重视行业自律, 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在证券监管中,法庭的力量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监管过度必然会抑制创新, 成为导致证券及金融创新供给不足的重要力量; 监管不足又可能放大证券市场的运作风险, 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

利益。因此,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都是不可取的 , 改进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质量非

常必要。关键词 :证券市场监管;监管质量;监管制度建设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证监会对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相比, 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 这也是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着力点应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 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萌芽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 证券市场肩负着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任。因此, 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遵循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路径而进行的。

(二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建设仍滞后于证券市

场的快速发展, 在立法方面, 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系统考虑。虽然近年来政府有

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已初步形成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基本框架。但许多现行的法规和条例互相矛盾。如, 《证券法》第 76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但证监会在其后又规定三类企业可以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股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区分有一定难度, 因此信贷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规定很难实施。同时, 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 又出现了许多现行法规和条

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如, 为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带来的“ 大小非” 在无企业基本面支持下的疯狂减持套利问题, 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等, 现有

法规均未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投资咨询法》、《投资者保护法》等,《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合;在诸如国际化、同股同权、信用期货、场外市场地位等问题上的法律仍是空白。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 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操作性差、法律手段弱化等问题, 给依法监管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困难,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自律监管的作用有限

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 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自律组织能灵活、高效、低成本地处理证券市场问题, 能较好地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目前, 我国有许多证券机构被称为自律管理组织,如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业协会,但实际上没有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能。首先, 自律组织单一,自律效果有限。由于证券业协会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对会员缺乏约束力,尚不能承担自我管理的任务。据统计, 在目前近千家券商和中介机构中, 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

的仅有一百多个。其次,作为自律监管唯一的承担者——证券交易所, 并不是有效的自律监管机构。一方面, 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之间并不存在结构性的分工, 相反,两者间存在竞争性,这显然会影响自律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沪、深证券

交易所不完全是券商利益的代表, 也不完全是证券市场管理机关监管意图的执行者。现阶段的自律组织, 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 但实际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 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官办机构, 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官员兼任, 有悖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约束、相

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再次,实行自律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与实行他律监管的证监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模糊。目前的证券市场赋予了券商极为自由

的运作空间和操作工具。在利益的驱动下, 券商很容易利用资金和信息等优势对股

票、债券价格进行操纵,通过坐庄炒作方式吸引散户跟风,从而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更有甚者,这种“ 庄家行为” 的恶性发展常常会引起集团利益的冲突, 导致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 最终不利于中小投资者, 使自律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使许多本应由市场进行的自律管理转由政府管理,导致市场和企业形成了对政府的过分依赖。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第一, 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现在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较少,且准确度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只是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 而在随后的中报和年报中披露较少。从预测的准确性看, 普遍存在过分乐观估计的现象, 预测指标与实际相差太大, 有的高达几倍。上市公司大多是多元化经营企业, 其披露的信息多是汇总的数据, 投资者难以根据这种聚合的数据对企业进行评价, 难以预测其投资的风险和报酬。因为聚合的信息可能会隐藏一些经营风险, 而这些风险可能招致企业的破产。另外, 缺乏软性信息的披露。软性信息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利润而反映企业管理质量、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信息, 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研究开发情况等。在未来的知识经济时代, 软性资产将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披露。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特别是对临时重大事件的披露及时性更差。很少有公司在股价发生重大变化之前主动披露其重大信息。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信息披露的延误, 无疑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了良机, 从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新股发行制度有缺陷

第一,询价流于形式。现在实行的询价制度, 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是询价不起作用。第二, 发行过程有违公平原则, 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第三,新股发行以资金量作为配售的主要依据,将大量

资金吸引到认购新股的行列中。加上新股发行在安排上并不过多考虑时间因素, 节奏时快时慢, 结果导致巨额资金在银行与股票一级市场之间无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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