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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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9.21

【实施日期】200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江苏供电营业区范围内,从事进网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具体分为:(一)低压电工是指在400伏及以下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检修、运行(值班)作业的电工;

(二)高压电工是指在10(6)千伏及以上受(送)电装置上安装、检修、运行(值班)作业的电工;

(三)特种电工是指在高低压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仪表、调度、电缆作业等电工。

第三条进网(包括在发、供、受、用电装置)作业的电工,必须参加经贸委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审核合格,取得经贸委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进网作业。

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市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供电企业应协助、配合经贸委做好上述工作。

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参加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纪守法。

第七条进网作业电工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力法律、法规及有关用电管理知识;

(二)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三)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四)电业作业规定。

第八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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