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协议合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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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时间: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受托方): 鉴于:乙方作为货运代理方,为甲方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甲方 委托乙方进行报关、仓储、运输等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 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委托货物仓储事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 容量,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储存货物的具体内容 1、储存货物所属物资大类名称。 2、储存货物具体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质量、包
装等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3、本协议所指的货物不包括任何危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违禁
品。 二、物权
境外方将保税货物依本协议的约定,暂时存放在乙方指定的位于上 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保税仓库中,其各项货物之所有权仍属于 境外方名下。乙方负责在物流园区内储存、保管境外方的货物,并 代境外方在物流园区内收货、发货。每笔业务的境外方由甲方在 《物流业务委托单》(见附件一)中指定。 三、具体物流业务的委托方式 每笔业务运作前,甲方均须向乙方发出《物流业务委托单》,指定 该笔业务的出口方、进口方和境外方 ,明确物流业务的委托事项, 乙方按《物流业务委托单》上甲方的指示完成物流服务。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物流业务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货物验收 1、乙方在收货时应用外观目测的方法,对整个货物的最外层包装进行 检查,当发现最外层包装有损坏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报 告,并做好书面记录,由甲方协调处理。 2、乙方仅按出口合同、进口合同及其相关单证上货物的件数(最外层 包装为单位)进行收、发货,最外层包装以内货物的实际情况与乙
址、联系人
姓名、联系
电话:
*境外卖方:
送货方式:
( )发货单位自送 (*计划发货日 *计划入库日期:
)委托运输
期:
口(入区)贸易方式:
口(出区)贸易方式:
口(入区)报关方式: 口(出区)报关方式: 流费用支付方:
出口 *H.S.编码 *品名,数量 *计量 单位
进口 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他说明(重要单证登记):
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 自动延续一年。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代理人(签名): 其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物流业务委托单
我公司与贵公司订立的编号为 的 协议的约定,我公司现向贵公司发出本委托出口发票编
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 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 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 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 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2、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30天后终 止协议。协议终止后,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 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己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 务。 十三、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相关事项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应根据以下联系方 式,以书面为之,
传真、快递或挂号邮寄均视为有效,传真件以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快递件以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挂号邮寄件以投递后的第3日为 送达日。本合同各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 海事法院管辖。 十五、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协 议签订之日起
,烦请贵公司依照协议、合同约定的程序、要求及下述指示,向境内出口方、
号: 进口
内进口方、境外买方、境外卖方提供货物入库、仓储、出库的物流服务及配合 发票
理各项相关手续: *委托单位:
编
号:
内出口方(发货单位):
*境内出口方
电子邮件地
址、联系人
姓名、联系
电话:
内进口方(收货单位):
*境内进口方
电子邮件地
自理报关
制单:
不需要
( )按协议 ( ) 是否需要其它 请署明要求
来自百度文库服务:
服务的项目
金额
件数
毛重
( )收货单位自提 ( )委托运
输
( )一般贸易 ( )出口结算方 ( )L/C 天 (
加工贸易
式:
) T/T 天( )
D/P
( )一般贸易 ( )进口结算方 ( )L/C 天 (
加工贸易
式:
) T/T 天( )
D/P
( )委托报关 ( )是否需正本入 ( )是 ( )否
自理报关
库凭证:
( )委托报关 ( )是否需要我司 ( )需要 ( )
方无关。 五、保管场所: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仓库。
六、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无特殊要求。 七、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运输方式
乙方凭甲方的通知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甲方自提货物时,应向乙 方发出《提货委托书》。《提货委托书》均须注明实际提货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及提货车辆车牌号码,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出仓 编号。 八、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计费项目、标准 甲方《物流业务委托单》或其他委托单委托乙方操作的进口、出 口、仓储、运输等物流业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物流操作主要收费项目、标准见本协议附件二《上海诺博国际 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 区物流服务收费标准》,且乙方有权自行按实 测算的实际计费吨计收物流费用。乙方有权按季对《上海诺博国际 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物流服务收费标准》作出调整,该等调整自 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通知后即行生效,自执行之日起按 新收费标准执行。 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按每票发生的时价确认执行。 收、付外汇产生的费用和加班费、运输费、其他特殊物流服务项目 的费用乙方按实向甲方收取。 快递费用由始发方各自自行支付。 2、结算方式 乙方于次月初向甲方提供上月甲方实际发生的进口、出口、运输、 仓储等物流费用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甲方收到乙方结算清单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甲方未做 出明确表示,则视同甲方已确认),应当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十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九、保密条款 双方应维护所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的机密性和专有性,在协议期间 或其后两年内,除正确和合法的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外,不得将 另一方的商业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对方授权或同意),或 为自身商业目的使用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如有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约 定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十、责任 1、出口方如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 己方或他人的货物损坏、变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 方负责。 2、如遇易燃、易爆、易碎、易渗漏、有毒等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
殊货物,必须在出口合同中详尽载明,如有必要还应向乙方提供必 要的运输、保管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 伤亡,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甲方应保证出口方按照一次报关、一次送货的原则进行运作,如果 出口方因客观情况需要一次报关、多次送货的,须事先报物流园区 海关并获批准后才可执行。甲方应保证进口方按照一次报关、一次 提货的原则进行运作,如果进口方因客观情况需要一次报关、多次 提货的,须事先报物流园区海关并获批准后才可执行。 4、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己方 或他人货损的,一
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保证进、出口单证上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包
装、产地、唛头、品质等内容均已填写并与进、出口实物一致,不 存在任何隐瞒或虚假的情况;并保证在出口货物的最外层包装上如 实标明货物的唛头。乙方如发现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可拒收甲方的货 物。因甲方上述原因使乙方违约和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种法律 责任、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运输业务,甲方有责任对运输货物办理运输保 险。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保,乙方有义务办理。乙方已尽提醒 职责,如果甲方不保、漏保,发生货物运输缺失或损毁均由甲方自 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甲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仓储保险。甲方有责任对其出口至物流园区仓 库的全部货物办理仓储保险。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保,乙方有 义务办理。乙方已尽提醒职责,如果甲方不保、漏保,发生货物仓 储缺失或损毁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乙方在运输、卸货、拆集装箱、进库、仓储、保管、出库、装集装 箱、装车过程中因乙方的责任造成货物的破损、丢失,乙方未按合 同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储存、运输货物,造成货物的灭失、短 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论乙方对甲方 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何,乙方均按下列三种赔偿方法中赔偿金 额最少的一种金额赔偿。 6.1、按货物的报关单申报金额或发票金额赔偿; 6.2、每一包裹或每一货物最外包装为单位赔偿人民币500元; 6.3、每立方米或每吨货物赔偿人民币2000元; 7、甲方对《物流业务委托单》或其他委托单上指定的出口方、进口 方、境外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乙方对于甲方、出口方、进口方、境外方在通关、运输、存储期间 的合理要求,应尽量予以满足或配合,或者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十一、不可抗力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免除因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而引起的货损、延期、 全部或部分的给付不能等赔偿义务。此等非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天灾、火灾、禁运、动乱、恐怖活动、政府命令或其他军事 或机关法令规定。当事人依本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者,他方当事人支 付价款之义务并不因此而减免。 十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 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一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时间: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受托方): 鉴于:乙方作为货运代理方,为甲方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甲方 委托乙方进行报关、仓储、运输等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 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委托货物仓储事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 容量,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储存货物的具体内容 1、储存货物所属物资大类名称。 2、储存货物具体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质量、包
装等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3、本协议所指的货物不包括任何危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违禁
品。 二、物权
境外方将保税货物依本协议的约定,暂时存放在乙方指定的位于上 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保税仓库中,其各项货物之所有权仍属于 境外方名下。乙方负责在物流园区内储存、保管境外方的货物,并 代境外方在物流园区内收货、发货。每笔业务的境外方由甲方在 《物流业务委托单》(见附件一)中指定。 三、具体物流业务的委托方式 每笔业务运作前,甲方均须向乙方发出《物流业务委托单》,指定 该笔业务的出口方、进口方和境外方 ,明确物流业务的委托事项, 乙方按《物流业务委托单》上甲方的指示完成物流服务。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物流业务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货物验收 1、乙方在收货时应用外观目测的方法,对整个货物的最外层包装进行 检查,当发现最外层包装有损坏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报 告,并做好书面记录,由甲方协调处理。 2、乙方仅按出口合同、进口合同及其相关单证上货物的件数(最外层 包装为单位)进行收、发货,最外层包装以内货物的实际情况与乙
址、联系人
姓名、联系
电话:
*境外卖方:
送货方式:
( )发货单位自送 (*计划发货日 *计划入库日期:
)委托运输
期:
口(入区)贸易方式:
口(出区)贸易方式:
口(入区)报关方式: 口(出区)报关方式: 流费用支付方:
出口 *H.S.编码 *品名,数量 *计量 单位
进口 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他说明(重要单证登记):
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 自动延续一年。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代理人(签名): 其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物流业务委托单
我公司与贵公司订立的编号为 的 协议的约定,我公司现向贵公司发出本委托出口发票编
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 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 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 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 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2、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30天后终 止协议。协议终止后,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 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己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 务。 十三、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相关事项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应根据以下联系方 式,以书面为之,
传真、快递或挂号邮寄均视为有效,传真件以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快递件以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挂号邮寄件以投递后的第3日为 送达日。本合同各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 海事法院管辖。 十五、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协 议签订之日起
,烦请贵公司依照协议、合同约定的程序、要求及下述指示,向境内出口方、
号: 进口
内进口方、境外买方、境外卖方提供货物入库、仓储、出库的物流服务及配合 发票
理各项相关手续: *委托单位:
编
号:
内出口方(发货单位):
*境内出口方
电子邮件地
址、联系人
姓名、联系
电话:
内进口方(收货单位):
*境内进口方
电子邮件地
自理报关
制单:
不需要
( )按协议 ( ) 是否需要其它 请署明要求
来自百度文库服务:
服务的项目
金额
件数
毛重
( )收货单位自提 ( )委托运
输
( )一般贸易 ( )出口结算方 ( )L/C 天 (
加工贸易
式:
) T/T 天( )
D/P
( )一般贸易 ( )进口结算方 ( )L/C 天 (
加工贸易
式:
) T/T 天( )
D/P
( )委托报关 ( )是否需正本入 ( )是 ( )否
自理报关
库凭证:
( )委托报关 ( )是否需要我司 ( )需要 ( )
方无关。 五、保管场所: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仓库。
六、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无特殊要求。 七、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运输方式
乙方凭甲方的通知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甲方自提货物时,应向乙 方发出《提货委托书》。《提货委托书》均须注明实际提货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及提货车辆车牌号码,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出仓 编号。 八、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计费项目、标准 甲方《物流业务委托单》或其他委托单委托乙方操作的进口、出 口、仓储、运输等物流业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物流操作主要收费项目、标准见本协议附件二《上海诺博国际 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 区物流服务收费标准》,且乙方有权自行按实 测算的实际计费吨计收物流费用。乙方有权按季对《上海诺博国际 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物流服务收费标准》作出调整,该等调整自 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通知后即行生效,自执行之日起按 新收费标准执行。 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按每票发生的时价确认执行。 收、付外汇产生的费用和加班费、运输费、其他特殊物流服务项目 的费用乙方按实向甲方收取。 快递费用由始发方各自自行支付。 2、结算方式 乙方于次月初向甲方提供上月甲方实际发生的进口、出口、运输、 仓储等物流费用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甲方收到乙方结算清单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甲方未做 出明确表示,则视同甲方已确认),应当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十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九、保密条款 双方应维护所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的机密性和专有性,在协议期间 或其后两年内,除正确和合法的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外,不得将 另一方的商业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对方授权或同意),或 为自身商业目的使用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如有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约 定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十、责任 1、出口方如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 己方或他人的货物损坏、变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 方负责。 2、如遇易燃、易爆、易碎、易渗漏、有毒等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
殊货物,必须在出口合同中详尽载明,如有必要还应向乙方提供必 要的运输、保管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 伤亡,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甲方应保证出口方按照一次报关、一次送货的原则进行运作,如果 出口方因客观情况需要一次报关、多次送货的,须事先报物流园区 海关并获批准后才可执行。甲方应保证进口方按照一次报关、一次 提货的原则进行运作,如果进口方因客观情况需要一次报关、多次 提货的,须事先报物流园区海关并获批准后才可执行。 4、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己方 或他人货损的,一
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保证进、出口单证上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包
装、产地、唛头、品质等内容均已填写并与进、出口实物一致,不 存在任何隐瞒或虚假的情况;并保证在出口货物的最外层包装上如 实标明货物的唛头。乙方如发现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可拒收甲方的货 物。因甲方上述原因使乙方违约和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种法律 责任、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运输业务,甲方有责任对运输货物办理运输保 险。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保,乙方有义务办理。乙方已尽提醒 职责,如果甲方不保、漏保,发生货物运输缺失或损毁均由甲方自 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甲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仓储保险。甲方有责任对其出口至物流园区仓 库的全部货物办理仓储保险。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保,乙方有 义务办理。乙方已尽提醒职责,如果甲方不保、漏保,发生货物仓 储缺失或损毁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乙方在运输、卸货、拆集装箱、进库、仓储、保管、出库、装集装 箱、装车过程中因乙方的责任造成货物的破损、丢失,乙方未按合 同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储存、运输货物,造成货物的灭失、短 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论乙方对甲方 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何,乙方均按下列三种赔偿方法中赔偿金 额最少的一种金额赔偿。 6.1、按货物的报关单申报金额或发票金额赔偿; 6.2、每一包裹或每一货物最外包装为单位赔偿人民币500元; 6.3、每立方米或每吨货物赔偿人民币2000元; 7、甲方对《物流业务委托单》或其他委托单上指定的出口方、进口 方、境外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乙方对于甲方、出口方、进口方、境外方在通关、运输、存储期间 的合理要求,应尽量予以满足或配合,或者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十一、不可抗力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免除因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而引起的货损、延期、 全部或部分的给付不能等赔偿义务。此等非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天灾、火灾、禁运、动乱、恐怖活动、政府命令或其他军事 或机关法令规定。当事人依本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者,他方当事人支 付价款之义务并不因此而减免。 十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 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