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教师[2017]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7﹞1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7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对象和范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承担江苏开放大学学历教育的设区市开放大学教师,不得同时申报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凡受聘高校讲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限申报高校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中等职业学校讲师、高级讲师职务的人员限申报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
各县(市、区)开放大学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教师不得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关于按岗申报(一)各校要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限在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申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赣人社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2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四)外省或中央驻赣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审的,须向省职称办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后,评委会组建部门方可受理。
二、资格条件(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卫生高级、会计高级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暂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执行。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川卫发〔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124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为做好2017年度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待遇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
申报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三年;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一年;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渝职改办〔2017〕117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7〕117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31号)、《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74号)、《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和《转发〈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229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时间安排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按《2017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
三、有关程序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其中,教育系统实行网络申报评审的,按市教委职改办规定执行;市属高等学校授权学科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存档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送;(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其在渝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
2017年度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doc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台交〔2017〕121号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17年度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局属交通各单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17〕169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台人社发〔2017〕42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台人社发〔2015〕93号)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评审时将进行专业组审议和专业技术答辩、面试、量化等评价辅助手段,以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质量。
二、交通工程评审的专业为交通土木工程及设计(公路工程、港航工程、道桥工程、桥隧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用工程、交通机电工程、交通运输管理)和交通船舶工程(轮机管理、船舶检验)。
三、评审条件(一)计算机、外语及继续教育要求:1.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
2.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
3.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本年度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对象须完成一门继续教育公共课培训并考核合格。
原则上要有相应的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培训学时,专业课程学时认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专业技术论文要求:申报评审高级技术资格必须提供2篇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申报评审中级技术资格的,今年继续进行改革试点,论文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作为评委会评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列入第三方论文检索,申报对象自行提供检索报告,第三方检索的机构有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三个机构,检索中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相似度超过50%),评委会进行“一票否决”。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2017年度艺术、文博图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2017年度艺术、文博图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黑文发〔2017〕191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2017年度艺术、文博图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文发〔2017〕191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黑河市文管办,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文化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艺术、文博图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标准及要求(一)艺术、文博图系列任职资格条件按《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0〕111号)执行。
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2017年9月1日算起。
(二)岗位要求。
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改革要求,全省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向评聘衔接过渡的准备工作。
实行直聘的单位要严格落实聘用政策,按岗位空额直接择优开展岗位聘用并兑现相应待遇。
(三)强化基层单位推荐工作。
建立职称推荐工作制度,设立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严格落实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用岗位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推荐人员名单须在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7‟314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局,省属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湖南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市州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5类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本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坚持以德为先。
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问题“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
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学历可放宽一个“台阶”。
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州、市人社局、工信委,省级有关委办厅局,省属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63号)精神及我省专业技术职称经常性评聘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评审计划及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库)申报评审工作工程系列高职的申报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63号)的时间要求,由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承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报送材料。
评委会(库)组建程序符合《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的通知》(云职改字〔1992〕第05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人〔2004〕38号)文件规定的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中评委会(库),请按规定报批或备案,自定计划组织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有关调整事项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再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评定必备条件的通知》(〔2016〕384号)精神,2017年申报经济系列、电子工程系列职称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暂不作为申报和参评的必备条件。
三、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申报评审工作(一)申报范围对象及条件按照《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专〔2008〕6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昆明市申报人员请报昆明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7]7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9.18【实施日期】2017.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各省属高等院校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和2017年度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一)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
用人单位需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在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中签署测评结果。
评审机构要注重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尽快修订细化评价标准。
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尽快修订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
前期已完成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尽快出台并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条件开展2017年度职称评审;暂不能启动修订工作的系列(专业),2017年评审仍按照原标准条件执行,但需尽快部署调研起草修订工作。
工程系列(专业)在完善修订评审条件时,要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3•【文号】新广人教〔2017〕424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广人教〔2017〕424号有关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总局直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17年度中央在京新闻单位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要求(一)参评人员在报社或时政新闻类期刊新闻采编现职岗位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1.申报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编辑或记者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3)具有其他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2.申报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或本单位主管部门组建的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评审,取得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4年。
(3)具有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人商字〔2017〕35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商字…2017‟35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院本部各部门、院属各单位:根据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字…2017‟20号‟精神,为做好二院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聘工作依据和原则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程序按照《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天工法人…2015‟8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评审条件依据《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工程、科研、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破格评审条件》…人字…2012‟100号‟文件第二研究院部门文件 中国航天 科工集团执行。
评聘工作按照严格掌握各系列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突出业绩和水平的原则,在评审控制比例范围内,评聘指标应向军品预研、科研生产一线技术骨干和民用产业技术骨干倾斜。
在聘任工作中,要与本单位岗位设置相结合,科学聘任、严格考核,严禁指标外聘任。
二、深化职称改革相关要求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各单位要坚持把道德品质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人格品德和职业道德,要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对学术、学历、资格造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一段时间内暂停其申报资格。
2.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对在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论文要求。
所从事工作对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无特殊要求的岗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上级单位或主管机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职称评审要向集团公司“五重大一专项”、自主创新项目、三创新特区(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和特区)人员倾斜,上述人员高级职称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
允许更高比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破格申报职称,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发明专利转化经济效益累计达5000万以上、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
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文化厅【发布日期】2017.09.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广局、厅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权限凡在我省从事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艺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及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文化厅组建辽宁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四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四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其他部门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地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各市人社部门或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不再组织评审。
二、评审标准2017年文化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晋人社厅函〔2017〕1192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7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1192号各市人社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审计厅制定的《2017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9月14日2017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876号)精神,现就2017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组织管理2017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申报评审范围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条件(一)品德条件凡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二)学历条件须具有审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对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 年、业绩突出的人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1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
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
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三)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四)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按《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执行。
(五)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按照突出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职称评价导向,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聘任条件。
2017年度郑州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17年度郑州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安排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17年全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调整(一)拓展职称评价服务范围1.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
在郑州市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郑州市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均可参加我市的职称评审。
2.从事工程技术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申报助理工程师:⑴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⑵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⑶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申报工程师:⑴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⑵“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申报高级工程师:⑴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⑵“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⑴我省特级技师获得者;⑵“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⑶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3、拓展我市非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申报条件非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关于做好2017年度莱山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doc
关于做好2017年度莱山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莱山区2017年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职工作已全面开始,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及时做好申报工作。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初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中小学教师、工程、农业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由我区相应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其他系列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函后,到其他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我区人社局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未出具委托函而评审出来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予承认。
二、正规全日制毕业生定职按照国家规定,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后一年,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后三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本科毕业后一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双学士学位,见习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学位,毕业后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见习期满,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字〔2014〕368号)的规定,中小学教师和实行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进行资格确认,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
三、时间安排各有关部门、单位请于9月18日—9月30日统一到莱山区委组织部人事科(地址: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1011房间)领取初级职称评审材料袋和评审表。
工程、农业系列评审材料和定职材料于10月14日前报区委组织部人事科,逾期未交的不再受理。
中小学教师系列的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有关评审和材料申报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3。
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1.关于2017年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2.申报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须提交的材料说明3.2017年度莱山区初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明细4.初级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8日附件1关于2017年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一、评审范围1.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市人社局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567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人员、中央驻青单位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以考代评的专业,须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参加考试。
民办机构、非公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拓宽职称申报绿色通道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我省引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其在站单位推荐申报职称,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并享受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其在站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论文、研究成果等均可作为职称认定、评审的依据。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5号)
鲁人社字〔2017〕11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6月至8月,具体时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确定。
(二)评审时间1.除部分系列(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 1 —2.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部署开展。
3.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一)申报评审条件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由各市、各部门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 2 —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皖质函〔2017〕39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开展2017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04号)要求,现将2017年度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条件与相关政策(一)评审条件。
执行省质监局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质发〔2013〕67号)、省人社厅皖人社秘〔2017〕304号文件,以及国家、安徽省制定的申报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
质量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
(二)相关政策及规定。
1.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职称条件。
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安徽省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必备条件。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自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个学时),2016年以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72学时。
学时年度要满足学历层次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
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破格评审要求。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直接申报职称。
破格申报职称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07-0416:25:16阅读次数:14605甘人职〔2017〕3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我们正在抓紧制定我省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本着制定实施意见不停、日常职称工作不断、新旧制度衔接不乱的工作思路,经研究决定,现就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评审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做好新制度实施各项准备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网上下载中办发〔2016〕77号文件,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吃透政策,做好我省实施意见出台后全省实施的各项准备。
当前,在全力做好2017年职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体现行业特色、突出专业特点,坚持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着力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加快修订本系列(专业)量化评审条件工作步伐,为2018年评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未制定正高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要全部制定。
具备按专业评审条件的系列,要按专业制定评审条件。
卫生系列要按医、药、护、技、中医中药、公共卫生等专业制定评审条件,并准备按专业单独组织评审。
过去未制定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使用全省通用条件评审的相关部门、单位从2018年起,仍然未制定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不予开展职称评审。
省工信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要抓紧做好全省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评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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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处
钢劳人字[2017]019号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处
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
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27号)和公司《职称评审(考试)聘任管理办法》(GG202-003B),为做好2017年度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在各单位(部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参与公司科技攻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及主管技术工作的部门领导),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除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外,均可按规定程序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推荐申报,具体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资格条件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卫生高级、会计高级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建设工程中级资
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 )执行。
具体为:
①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可正常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资格。
②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期间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可正常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③1970年以前毕业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④1984年以前毕业的大学专科毕业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⑤中专毕业后,一直在生产型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⑥中专毕业生在生产型企业从事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4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工程师资格。
3、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4、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
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三、有关政策
1、从今年起,对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即取消外语要求。
2、从2016年起,对未达到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学历、资历、外语、论文等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从今年起,在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省开展评审。
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4、从今年起,省人社厅全面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实行比例控制、推荐申报。
四、申报程序
1、申请。
凡属申报对象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情况,自主向所在单位(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和所有相关证件、业绩材料。
个人提供的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及从事的专业工作、专业论文、科研课题、获奖成果等业绩材料,须
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申报。
2、公示。
各单位须将申报人情况在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姓名、现工作岗位、现学历及毕业时间、现资格及获资格时间、拟申报职称,论文名称及发表情况,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公示时间、举报电话等。
3、审核。
各单位根据申报人所在岗位及从事的工作,对照各相应系列职称申报条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从事专业一致。
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劳动人事处。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欺瞒申报的,公司将追究所在单位(部门)责任。
五、材料受理
公司受理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1日-10日,受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20-25日。
其中,今年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待考试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公司职称评审(考试)聘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人的资历和业绩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单位进行公示,未经单位审核和公示的申报材料公司不予受理。
2、申报人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诚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
其中,提供的《社保参保缴费凭证》须是社保部门出具的规范凭证,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二维码验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底。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均须进行论文检索审验。
具体按《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27号)执行。
3、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时间对本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时完成职称申报工作。
七、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工作专栏(网址:/zcgz.aspx),进一步了解江西省职称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附件:1、新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汇总表
2、2017年职称申报审核推荐表
劳动人事处
2017年6月28日
新钢公司劳动人事处 2017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1:
新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需要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同时使用方可达到申报条件的,二个学历均要填写。
3、此表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一份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需增加论文标题、在何刊物发表、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一份纸质版及电子版报劳动人事处并领取相关表格(7月7日前)。
4、时间格式统一,如2011年9月统一为“201109”。
附件2:
2017年职称申报审核推荐表
申报对象:1、已聘专业技术人员;2、全日制院校毕业生;3、公司或所在单位品种开发或科技攻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文件)。
4、单位(部门)行政领导
上述人员属于公司规定的职称评聘范围和对象,且符合江西省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经7月日至日公示后,无不同意见,现予以推荐。
主要负责人(签名):推荐单位(盖章):
推荐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