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渔业船舶证书申请表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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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申请材料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申请材料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签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1份
A4纸
非必要(如为进口船时)
海关部门签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8
海关完税证明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第一篇 第2章 2.1.1.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1份
A4纸
非必要(船舶需修理时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渔业船舶检验指南(第5册)内河渔业船舶2015》第二篇第2章2.1.1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1份
A4纸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单位盖章

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第一篇 第2章 2.1.1.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1份
A4纸
必要
渔业主管部门签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船名号审批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第一篇 第2章 2.1.1.2
原件窗口核验,窗口复印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单位盖章

2
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及主体为:市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职责范围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柳江县及各城区)乙类渔业职务船员、五等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四、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许可正文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和限制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4、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渔业船舶查验操作标准

渔业船舶查验操作标准

渔业船舶查验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查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买、入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需经渔业船舶查验部门查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查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查验制度。

强制查验分为第一次查验、营运查验和临时查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查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查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查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查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20]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查验业务范围”,(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查验机构: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查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查验机构: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柳州市渔业船舶查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二、柳州市渔业船舶查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查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查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查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查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通过批准;(四)签定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那么。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 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L2.2.1 船长(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0-06-29【生效日期】201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所需资料: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3)船名号审批文件(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2)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4)产品图纸(5)设计计算书(6)产品技术标准(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8)产品性能测试报告(9)产品使用说明书(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13)主要工艺文件(1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15)《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2)产品试验记录(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主机功率(KW)船员人数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舶制造厂建造时间要求附送的证明及文件☐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的准造(更新)正副本☐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地点检验种类检验人员检验组组长检验费(元)证书有效期至止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字(2001)YJC-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POLE’S OF CHINA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YPE TEST APPROV AL FOR MARINE PRODUCT/WORKS APPROV AL遵照贵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进行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我单位将提供各种工作便利,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范本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范本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申请人:XX渔业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的要求,向贵局提交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一、船舶基本信息船舶名称:XX渔船船舶类型:拖网渔船船舶吨位:1000吨船舶长度:30米船舶宽度:6米船舶主机功率:200千瓦船舶建造时间:2010年船舶所有权:XX渔业公司二、检验项目1. 船舶结构安全检验:包括船体、甲板、船舱、舵机等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检验。

2. 船舶机械设备检验:包括主机、辅机、发电机、舵机等机械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检验。

3. 船舶电气设备检验:包括照明、动力、通讯等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检验。

4. 船舶安全装备检验:包括救生艇、救生衣、消防设备等安全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检验。

5. 船舶环境保护检验:包括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状况检验。

三、检验原因1. 船舶已达到规定的检验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2. 船舶近期进行了较大的维修和改装,需要进行安全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3. 船舶即将投入运营,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全面的检验。

四、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时间:申请人在申请书提交的15个工作日内,与贵局协商确定具体的检验时间。

检验地点:申请人指定的船舶停泊地点或贵局指定的检验码头。

五、申请材料1.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2. 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3. 船舶建造合同书或船舶改装证明文件4. 船舶检验报告(如有)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六、申请承诺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船舶信息和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诺在检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检验规程。

特此申请!申请人:XX渔业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件:1.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电子版)2. 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3. 船舶建造合同书或船舶改装证明文件(复印件)4. 船舶检验报告(如有)(复印件)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复印件)。

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示范文本)

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示范文本)

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示范文本)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
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人:XX航运公司(签章)
日期:XX年XX月XX 日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人:XX市建筑工程公司(签章)
日期:XX年XX月XX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船舶过驳危险货物作业
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人:张三
日期:XX年XX月XX日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船舶法定检验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人:XX 船舶修造厂(签章)
日期:XX年XX月XX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人:张三(签章)
日期:XX年XX月XX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第一篇、总则一、定义1.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2.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3.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4.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5.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6.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所得结果与原定标准进行比较,以评定试件或成品的质量和性能。

如密性试验、压力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7.确认,系指通过审查资料、了解技术状况、核对数量和标记等,对被检项目状况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8.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9.下水日期,系指在船台建造的船舶下水的日期或在坞内建造的船舶出坞的日期。

10.建造完工日期,系指所有船舶建造项目全部完成,并且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机构检验全部合格。

11.交船日期,船舶建造完工后交付船东使用,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的日期。

12.重大改建(改装),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建和改装。

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对船舶进行的使船舶主尺度、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的改建。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第五步:生产作业许可:
签发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每份申请书仅限填写一艘渔船;2.淘汰旧船超过二艘时请根据表中格式另附表说明;3.船舶种类填写:捕捞船、养殖船和渔业辅助船;4.本申请表作为渔船所有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凭据,在业务办结时由发证机关存档,其他部门在办结相应业务后留存复印件。
□专项捕捞(品种、场所、时限):
船名
渔船编码
船舶种类
船籍港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三、业务办理情况
第一步:指标审批:
签发人:
(单位章)
年月日
第二步:船名核定:
船名:
船籍港:
核准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步:渔船检验:
验船师:
(单位章)
年 月 日第四步:渔船登ຫໍສະໝຸດ :经办人:(单位章)
年 月 日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编号:
一、申请
申请人
信息
名 称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二、申请事项
□取得
船舶来源
□制造 □更新改造 □购置 □其它:拟用船名:
指标申请
船舶种类
主机总功率(kw)
船体材质
作业场所
作业类型
指标来源
项 目
船 名
渔船编码
主机总功率(kw)
作业类型
□其它
□年审 □换证 □补证 □注销

渔业船舶船员升级签证、审证换证申请表

渔业船舶船员升级签证、审证换证申请表
渔业船舶船员升级签证、审证换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汉语拼音
出生地点
文化程度
服务单位
船舶总吨
居民身份证号码
船机总功率
现持职务证书
航区
等级
职务
号码
申请职务证书
航区
等级
职务
最近五年
海上资历
船名
等级
职务
任解职日期





有否发生过重大
责任事故受过何
种奖励或处分
船舶单位月日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证书签发人
签名
年月日




航区
等级
职务
证书号码
备注:
发证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船员[2013]477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3〕477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转任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现修订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初稿)及简要编写说明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初稿)及简要编写说明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初稿)目录(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总则7 生效与适用改为:“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时,修理、改装、改建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对于重大改建船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如果船舶重大改建引起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如船舶主尺度、总吨位、载重吨、吃水、载客人数等)的改变,除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外,改装后船舶应根据新的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符合船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12 定义(33)改为:“重大改建——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几个重大特征实质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一种或几种改变:①船舶的主尺度;②船舶类型;③船舶的分舱水平;④船舶的承载能力;⑤乘客居住处所;⑥主推进系统;⑦影响船舶稳性;⑧本局认定的涉及船舶主要性能与安全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中的“接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第2节检验机构中的“船舶检验机构”改为“国内船舶检验机构”。

第3节检验依据中的“接受”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第4节法定证书(18)中的“附加检验”改为“临时检验”。

第5节改为:“第5节船舶检验申请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2)初次检验;(3)定期检验;(4)临时检验。

对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五条所述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该规定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对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进行拖航的,拖航前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其制造厂应申请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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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渔船编码
船舶种类
船籍港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三、业务办理情况
第一步:指标审批:
签发人:
(单位章)
年月日
第二步:船名核定:
船名:
船籍港:
核准人:
(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三步:渔船检验:
验船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单位章)
年月日
第四步:渔船登记:
经办人:
(单位章)
年月日
第五步:生产作业许可:
签发人:
(单位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1.每份申请书仅限填写一艘渔船;2.淘汰旧船超过二艘时请根据表中格式另附表说明;3.船舶种类填写:捕捞船、养殖船和渔业辅助船;4.本申请表作为渔船所有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凭据,在业务办结时由发证机关存档,其他部门在办结相应业务后留存复印件。
内河渔业船舶证书申请表(年审)
编号:
一、申请
申请人
信息
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二、申请事项
□取得
船舶来源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其它:拟用船名:
指标申请
船舶种类
主机总功率(kw)
船体材质
作业场所
作业类型
指标来源
项目
船名
渔船编码
主机总功率(kw)
作业类型
□其它
□年审□换证□补证□注销
□专项捕捞(品种、场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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