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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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农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XX农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 XXXX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将其所购房屋的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本行,由本行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款(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其发放贷款,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类(一)按照所购住房交易状况,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二)按照借款人是否由合作机构推介,分为间客式贷款和直客式贷款。

(三)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

(四)按照抵押物是否设定最高额抵押,分为普通抵押担保贷款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

(五)按照按揭项目性质,分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第四条名词释义(一)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经销(预)售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房贷款。

(二)现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1-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臵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贷款。

(三)间客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本行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浮动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以商品房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六)个人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分为一手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

一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近期首次办理产权登记后的新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严格实行信用调查制度。

主要调查以下因素:(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向借款夫妻详细讲解合同主要条款、借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按揭项目准入第五条项目申请。

项目开发商向法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购房贷款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信用等级证明、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作的文件;(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四)项目为期房销售的,需提供施工进度表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为现房销售的,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验收合格证明;(五)项目资料: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为出让土地);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7.其它资料。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购房合同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购房合同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购房合同按揭贷款管理,保障购房者和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物,向贷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贷款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贷款审批、发放、回收等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购房合同按揭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购房者和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按揭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房屋的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四)具备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五)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及期限第六条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房屋全部价款的80%,具体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年龄、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四章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04%(按各地政府实际情况定)。

第九条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第五章贷款申请及审批第十条借款人申请按揭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交以下资料:(一)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购买房屋的合同或协议;(四)收入证明;(五)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银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贷款。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

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三条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

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

(二)公司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7.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信用社(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个人购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商业性房屋贷款,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办法适用于辖区范围内所有农村信用社向个人发放的购买各类商业性房屋贷款。

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买房屋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

多层为七层及以下,高层为八层及以下;(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4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一)贷款币种: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二)贷款限额:个人房屋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或评估价值的60%。

(三)贷款期限:人民币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

(四)贷款利率:人民币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适当上浮。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月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的浮动幅度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上浮20%,个人商业用房(门面)上浮30%。

五、按揭贷款的操作流程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操作流程包括楼盘审查和发放贷款两部分。

(一)在借款人提出申请之前,信用社需要对拟提供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的楼盘进行审查,用以确定对该楼盘按揭贷款额度。

农村信用社个人 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 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xx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规范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房屋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1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房合同;(四)已经支付贷款行社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行社应结合借款人的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及房产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

其中,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

第七条贷款额度贷款行社应根据房屋地理位置、项目规模、开发商实力等情况结合借款人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及贷款额度,原则上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商业用房首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对于房屋位置好、变现能力强且借款人为贷款行社优质客户的,可适当放宽首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0%。

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2 —— 3 —利率标准执行,上浮比例由贷款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及借款人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工银发[1998]145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1998.07.24【实施日期】1998.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24日工银发〔1998〕145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我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开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商品房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辖分支机构办理的商品房开发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品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建设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六)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八)借款人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九)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十)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十一)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十二)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十三)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乡居民购买房屋,规范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造并向社会销售的在建或已竣工的初次交易的商品房的贷款。

具体包括指定楼盘按揭贷款和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其中:指定楼盘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商已与贷款人签署《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指定楼盘所属的商品房贷款;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未与贷款人签署《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的非指定楼盘所属的商品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授权可以开办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利用房屋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具体分为住宅房和商用房。

住宅房是指用于居住的房产;商用房是指以出租、出售或经营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房产,包括营业房、办公楼等。

第六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七条贷款人开展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年满18周岁,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址;(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收入合法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不良嗜好;(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同意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七)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八)借款人每月房屋按揭贷款本息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0%。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项目合作第四条贷款分类一、贷款购买的住房按工程进度,可分为现楼贷款和期房贷款(一)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指已封顶、地价缴清、相关手续完备、工程验收合格的楼盘,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竣工、入住、办理房地产证的不利因素或未决事项,该楼盘应该满足有关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要求或房地产证已办妥。

(二)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原则上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楼盘。

二、按贷款办理的形式,贷款可分为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与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

(一)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开发商就某一楼盘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项目额度后,分批分期介绍购房者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行据以对该楼盘购房者批量发放的贷款,一般为一手楼。

(二)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单个购房者为购买一手房或者二手房(住房)而直接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楼盘的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具备连带责任保证能力。

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的楼盘,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的现楼方可办理贷款。

对于实力雄厚,经营良好,信誉卓着的专业房地产开发商为某一项目单独设立的项目公司,在落实开发商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允许办理期房贷款。

三、对于批发性的个人商品房贷款,在与本行签订额度协议后,开发商应在本行开设售房款专户,并将售房款存入本行,委托本行对售房款进行监管。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95号附件3,xx年4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分支行(部)机构信贷部门对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可以申请我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对象为: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自营城区商业用房现房的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二)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五)自筹资金不低于总购房款的50%;(六)能够提供我行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七)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与我行合作办理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与能力,有较为固定和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二)有合法齐全的房产销售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在我行开立专门的房产销售结算帐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四)与我行签订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五)有独立的对外担保资格和能力,愿意按有关规定在产权证移交借款人之前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含一手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

商业用房包括商铺、住宅小区的商业配套房、办公用房(写字楼)、酒店和附属车位(库)。

第三条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购买符合我行要求的商业用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提取现金。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一手房开发商准入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经验丰富、市场品牌较好、资金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

除直客式贷款外,在办理一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前,有权审批机构须对新建房产项目进行准入审批,核定房产按揭贷款业务总额度。

第五条按揭房产准入条件(一)以本笔贷款所购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房产须满足以下条件:1.与贷款经办行位于同一城市。

2.具有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

3.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类型为住宅、商业、商住两用或综合用地。

4.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但需降低抵押率。

5.不得采取售后返利、包租等方式销售。

6.须具有独立产权,售价合理且经营前景良好。

7.一手房项目按揭的,项目立项时应具备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准入审批时应具备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笔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受理时应具备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8.二手房贷款的,售房人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具有合法出卖权利;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须出具同意转让的声明;商用房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合理的购房消费需求,规范我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贷款是指使用我行信贷资金向个人发放用于购置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用房贷款。

个人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再交易住房、房产置换房等;个人商用房包括商铺店面、商业经营用房、单独的车库车位等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购房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贷款应遵循“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购房贷款实行授权审批制。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申请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所购房产为首套住房的,首付款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住房全部价款的30%,所购住房为二套房的,首付款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住房全部价款的60%,三套住房及以上的贷款申请我行暂不予受理;所购房产为商业性质用房的,首付款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商业用房全部价款的50%;(五)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落实证明;(六)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购房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预期偿债能力、年龄、贷款担保措施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综合确定,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年,个人商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第八条所购房产为首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所购房产为二套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利率浮动比例按照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个人住宅用房,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按照住房按揭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可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支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含)-55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5、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分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8、贷款分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贷款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年.第七条贷款利率。

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

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八条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具体加收比例由支行确定。

第九条贷款金额由分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估价现值的70%。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保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并将其纳入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秉承知人善用的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和房屋的合法性、完整性,确保贷款用于购置符合规定的房屋。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购房贷款信息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收集、共享和使用,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的能力。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个人购房贷款利率和费用的收取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借款人。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开展消费者教育,引导借款人正确理解和使用个人购房贷款,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购房贷款审核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审批、放贷、还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财产和信用信息,并核实相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购房需求,科学合理确定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提示,并及时公告,明确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和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核实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状况,并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房屋进行拒绝申请或撤销贷款等处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对其还款来源进行核实,在发现还款困难或逾期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购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内部风险监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购房贷款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评估的精度和可靠性。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x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交易三级市场流通、交易,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地产。

第三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上合法交易房产的贷款,并办理以所购房产设定本行为第一顺位人的抵押登记,实行逐月还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包括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商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条二手住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套内面积不小于 65 平方米。

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二手房产以及公积金贷款客户,抵押物房龄、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由总行指定机构经营。

未经总行核准,不得开办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分合作机构审查和放贷两部分操作流程。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准入:合作机构选择→总行指定机构调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总行审批→与总行签订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业务合作→日常监测、管理。

第九条放贷:借款人申请→调查、估价→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经办行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购买)、担保抵押过户等手续→贷款发放、支付至约定账户→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第三章合作单位准入第十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单位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经纪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纪人。

在他项权证未办妥并交付本行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公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

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第三条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二)公司资料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

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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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项目合作第四条贷款分类一、贷款购买的住房按工程进度,可分为现楼贷款和期房贷款(一)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指已封顶、地价缴清、相关手续完备、工程验收合格的楼盘,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竣工、入住、办理房地产证的不利因素或未决事项,该楼盘应该满足有关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要求或房地产证已办妥。

(二)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原则上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楼盘。

二、按贷款办理的形式,贷款可分为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与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

(一)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开发商就某一楼盘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项目额度后,分批分期介绍购房者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行据以对该楼盘购房者批量发放的贷款,一般为一手楼。

(二)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单个购房者为购买一手房或者二手房(住房)而直接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楼盘的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具备连带责任保证能力。

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的楼盘,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的现楼方可办理贷款。

对于实力雄厚,经营良好,信誉卓著的专业房地产开发商为某一项目单独设立的项目公司,在落实开发商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允许办理期房贷款。

三、对于批发性的个人商品房贷款,在与本行签订额度协议后,开发商应在本行开设售房款专户,并将售房款存入本行,委托本行对售房款进行监管。

同时,开发商应保留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至少在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留存于本行。

第六条对合作项目楼盘的要求一、合作项目楼盘要求地理位置好,具有较强的升值潜力和变现能力。

二、对于一手房要求开发手续齐全,具备投资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且已按规定交纳了土地使用价款和有关的配套费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建筑质量监测合格证明等。

三、对于二手房还要求贷款年限加上所购二手楼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已办好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结构完好且不存在水、电、物业管理、建造质量、环保交通、城建等方面的纠纷或问题。

第七条贷款可由各支行推荐上报总行,并由总行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同时,指定相关支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九条申请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借款人家庭平均月收入不低于月债务支出的2倍,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

贷款申请人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拖欠,且近24月来累计不超过3次拖欠记录;(四)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五)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六)按下述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1、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执行不少于20%的首付款比例;2、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不少于30%的首付款比例;3、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4、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

5、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一)购买首套一手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若为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6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三)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四)原则上不发放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一)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零售性的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个人商业用房、别墅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二)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较大的,原则上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四)按揭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岁,最长不超过65岁。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福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贷款利率,继续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四条贷款受理。

本行可以委托合作项目开发企业代为受理,也可以自行受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需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未婚证明、结婚证和离婚证等;(二)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有关资产证明和资产出租证明等;(三)已通过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四)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或发票、银行进帐单等);(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

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信用状况、购房首付款、还款能力、房屋交易价格合理性以及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可行性进行调查。

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打印并保存借款人信用报告。

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做好面谈记录,并出具调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完整合法有效性、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借款担保、调查人员调查结论等在内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

经审查同意的贷款,报本行贷款审审委员会集中研究审批。

第六章贷款担保与保险第十八条贷款担保。

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所购商品房抵押的担保方式。

阶段性担保是指在取得以本行为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之前,由售房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

(一)保证人必须是本行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或商业用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如为二手房的,应为本行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房产中介组织。

(二)在所抵押的住房或商业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三)本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等。

第二十条抵押人原则上要办理保险。

抵押人可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本行代为保管。

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

保险单必须注明本行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本行指定的账户。

第七章贷款发放、支付与偿还第二十一条签订借款合同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和支付。

经本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在借款人办妥有关手续后,本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别划转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和保证金存款专户,并由本行按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还款方法。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法。

偿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清本息的还款方法;(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为:还款总期数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12.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还款总期数第二十五条还款日的确定。

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按20日为约定还款日,首期还款日为借款发生的次月20日;第一期计算天数为开户当月的实际天数加上次月的30天;末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计息天数为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到到期日的实际天数;除首期和末期外,其余各期均按“公式法”计算还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贷款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或柜面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但提前还款只能采取柜面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其指定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二)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本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七条提前还款处理。

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清偿的贷款本金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本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借款的展期。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可向本行提出展期申请,经本行批准后,签订贷款期限调整补充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展期还款协议上签字。

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个人住房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商业用房贷款不超过10年。

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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