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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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
2、缴费证明开具 缴费成功后3-4个工作日,可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税缴费 →社保缴费→电子税务局入口→证明开具中开具缴费凭证。此凭证为 电子凭证,有防伪二维码和电子章,不需要加盖鲜章。
3、2020年医保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期已过,凡是缴2020年度都需要推送特殊 缴费。网上缴费时选“核定、特殊或者补缴”来自保存到手机 (电子发票)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
1、信息推送问题 新生儿、新参保、断保续保、医保传输失败等情况,都需要推送 信息。信息推送成功后可在天府手机银行APP实时查询缴费,其他 方式或有延时。如果推送一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在各种渠道查询到 缴费信息,请联系区医保局重新推送。新生儿或者要补缴2020年 度的,必须先缴2020年,两到三个工作日查询到费款入库后,再 续保2021年,如果顺序颠倒会出现2020年无法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CONTENTS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流程
2
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流程
社区、村组 POS机刷卡
社区参 保登记
参保缴费信 息推送税务
“四川税务”微信 公众号、天府手机 银行APP查询是否推 送成功
各大银行网 点柜台缴费
网上缴费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流程
网上缴费
各大银行手机APP缴费(推 荐天府银行、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 →社保→城乡居保缴费
“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 办税缴费→社保缴费→电子 税务局入口→缴费
缴费成 功后三 个工作 日左右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流程
查询、证 明开具

[四川宜宾医保政策调整乙类药品100%报销]门诊医保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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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日前,宜宾(微博)市人社局、宜宾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范围内,使用乙类药品、基药,以及床位费的报销政策进行调整。

27日,记者从宜宾市医保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获悉,此次调整实现了基层卫生乙类药物院全部报销,基本药物实现90%报销,旨在引导分级诊疗,拉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更好地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

乙类药物全部报销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今年1月1日起,宜宾新医保政策实行。

时隔半年,宜宾居民医保政策将进行微调。

如何调整,给居民就医能带来哪些便利和实惠?带着相关疑问,记者从宜宾市医保局了解到,日前,宜宾市人社局、宜宾市财政局已联合印发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对居民医保政策进一步完善。

通知明确指出,针对的机构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其他机构。

市、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均不在此范围。

对于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其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原政策使用乙类药品只能90%进入报销,个人要自付10%,现在100%全部进入报销,减轻病人负担。

参保人员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产生的费用,在报销时从原来的85%提高到90%。

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按照不超过每日11元的最高限价,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这在原来8元的基础上提高了3元,提高了37.5%。

宜宾市医疗保险缴费规定须知

宜宾市医疗保险缴费规定须知

宜宾市医疗保险缴费规定须知
对于宜宾市医疗保险缴费规定须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医疗保险有时间限制吗
《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国家规定年限。


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
⽬前,我市参保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2002年12⽉31⽇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龄视同缴费年限。

缴⾜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平均⼯资为基数,按照8%⽐例⼀次性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全部纳⼊统筹基⾦。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需缴费的。

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付。

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

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期限相⼀致。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宾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宾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宾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15
•【字号】宜府办函[2007]95号
•【施行日期】2007.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宾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95号)
市级各部门,翠屏区人民政府,市属及以上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进而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宜宾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0〕85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宜宾市本级要求实行参保单位为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函〔2007〕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一定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过渡性办法,以缓解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收支矛盾。

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凡有退休人员的市本级参保单位,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为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不得将其转嫁于退休职工。

二、鉴于省政府批复的《宜宾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川府函〔2000〕269号)适用于市本级和翠屏区。

因此,翠屏区可参照本通知执
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流程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流程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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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宜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农村居民,下同),以及居住在本市的市外户籍居民参加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依法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网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统筹协调工作,将居民医保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和重点事项目标考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卫生计生、监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残联、扶贫移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医保业务,依法实施居民医保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居民医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居民医保工作经费由市、县(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筹集及参保第七条居民医保的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给予财政补助。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宜府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全市参保人员享有同等的医疗保险权益和义务,促进宜宾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结合我市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基金分别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市属以上单位原则上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区县属单位分别参加所在区县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第七条市、区县范围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退休人员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溪区新农保工作服务指南

南溪区新农保工作服务指南

宜宾市南溪区新农保暨城镇居保参保缴费及养老金领取服务指南一、新参保登记指南具有南溪区户籍、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都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保)。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两证复印件各二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初审后,经区社保局审核,交信用联社开办新农保(或城镇居保)银行存折。

二、保险费缴费指南16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在信用联社开办的新农保(或城镇居保)银行存折(或卡)作为缴费使用。

参保人每年应按照要求的存款时间,提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本人的参保缴费银行存折(或卡)。

现将存款、缴费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保险费的缴存:1、银行存折补磁和办卡:参保人领取到本人的参保缴费银行存折后,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到当地或附近的信用联社储蓄网点办理银行存折补磁(只有补磁后的银行存折才能在南溪区以外的信用联社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需要加办银行卡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到信用联社网点申请加办银行卡。

(银行卡主要是便于客户在外地或其他银行的ATM机上进行存取款、转账等)。

2、按时足额存款:新参保人开户后,根据本人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如:100元、200元……1000元不等),立即将现金存入缴费银行存折(可以多存,但不能少存);由于时间紧,在参保缴费人自愿的前提下,今年可由乡镇统筹安排并加强监管,每个村(或社区)安排二名以上工作人员代办缴费业务,以现金形式到户收取保险费,完善收费手续,并于当天统一存入信用联社的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帐户,次日转入参保缴费人的个人帐户。

以后年度每年1月10日起至12月10之前,参保人根据本人所选的缴费档次,尽早将现金存到缴费银行存折上。

3、外出人员缴费:外出人员可将自己的新农保(或城镇居保)缴费银行存折随身带到外地,按时外地的信用联社网点办理存款缴费。

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一、单位参保登记(一)事项名称单位参保登记(二)服务对象统筹地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及社会团体。

(三)办理渠道经办机构窗口(四)申请办理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复印件);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六)办理流程1.申请: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4.办结:符合条件的办理参保登记。

(七)办理进度查询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3.办理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单位)批准的文件;办理单位注销登记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单位)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或注销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1楼医保局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网办渠道:四川政务服务网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一)事项名称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二)服务对象统筹地区内的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办理渠道经办机构窗口(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网上办理)。

(四)申请办理材料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灵活就业人员: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②有效身份证件。

宜劳社发[2008]15号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宜劳社发[2008]15号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宜劳社发…2008‟15号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针对《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8‟22号)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请与《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1—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8‟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用人单位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编制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新参保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填报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本人月工资等基本情况。

(三)参保单位职工增加或减少时,应在次月5日前分别填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基本情况表》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参保单位减少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参保单位缴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填报《月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第三条单位缴费可采取按月现金缴纳或银行转帐,银行小额支付糸统定期借记业务结算方式。

个体缴费可采取银行按月代扣或每年6月份前一次性缴纳,也可每年1-6月分两次缴纳。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参保单位中断6个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按自行脱保处理,再次参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从补缴并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巳达到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当继续按在职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宜医险(2011)39号

宜医险(2011)39号

宜宾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文件宜医险〔2011〕39号关于2011年市本级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市本级各参保单位:根据《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8]22号)规定, 2011年市本级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已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承办2011年市本级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为做好2011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保范围及条件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退休(含破产、改制医疗费已清算)人员,原则上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保费标准及保险期限2011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60元。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范围、赔付比例及最高赔付限额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设二个赔付档次: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补充赔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补充赔付。

实行分段累计赔付,基本医疗保险全年累计支付在 2.0万元以上至14.0万元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后剩余部分,本补充保险按90%赔付;基本医疗保险全年累计支付在14.0万元以上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补充保险按95%赔付。

1、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补充赔付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统筹基金支付在2.0万元以上至14.0万元以下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监测费、血液及血液制品、特殊材料、一次性材料以及当年统筹基金支付在2.0万元以内的历次住院起付费),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90%赔付。

2、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补充赔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超过14.0万元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补充保险按95%赔付。

宜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宜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填写说明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最后一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填写。

六、医疗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执业许可证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4、医疗设备清单;5、验资证明;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还须提供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及聘用证明;8、科室设置情况;9申请上1年(社区卫生服务站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业务量(门诊人次、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天数、出院者平均住院人次费用);10、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医院等级邮政编码单位地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执业许可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总人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其他人员合计科室设置及病床数科室床位数科室床位数科室床位数申请内容(申请单位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翠屏区(或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意见(印章)年月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印章)年月日。

宜宾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宜宾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宜宾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宜宾市作为四川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对于就业人员来说,五险一金的办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宜宾市的五险一金政策和相关办理流程,本指南将详细介绍宜宾市五险一金的相关内容和办理指南。

一、宜宾市社会保险制度简介1. 养老保险宜宾市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问题而实施的。

在宜宾市,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到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2. 医疗保险宜宾市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职工在就医过程中的医疗费用问题而实施的。

在宜宾市,职工可以在就医时使用医疗保险进行费用报销。

3. 失业保险宜宾市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职工失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而实施的。

在宜宾市,失业职工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4. 工伤保险宜宾市工伤保险是为了解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问题而实施的。

在宜宾市,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 生育保险宜宾市生育保险是为了解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的医疗费用问题而实施的。

在宜宾市,职工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一些福利待遇。

二、宜宾市五险一金的办理流程1. 登记和缴费在宜宾市,雇主和员工都需要前往当地社保局进行登记和缴费。

雇主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将员工的五险一金费用扣除并缴纳给社保局。

2. 缴费查询每个月,宜宾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会收到社保局发送的缴费通知单。

企事业单位需要核对员工的缴费情况,确保每个员工的五险一金均按时缴纳。

3. 办理相关手续宜宾市的雇主和员工在办理五险一金手续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等。

办理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并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

4. 办理转移如果员工从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需要办理五险一金的转移手续。

在宜宾市,员工可以在新单位办理转移手续时选择是否继续缴纳五险一金。

5. 待遇申领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发生意外伤害时,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并前往社保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使用流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使用流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使用流程1.居民首先需要前往当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The residents first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medical insurance center to handle the medic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2.登记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相关的表格。

During registration, valid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need to be provided, and relevant forms need to be filled out.3.登记完成后,居民将获得医疗保险卡。

After registration is completed, residents will receive a medical insurance card.4.持卡的居民可以前往指定的合作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Residents holding the card can visit designated cooperative hospitals or medical institutions for treatment.5.在就诊时需要出示医疗保险卡,并填写相关的就诊信息。

The medical insurance card needs to be presented during the visit, and relevant medical information needs to be filled out.6.医院或医疗机构将会根据医保规定处理居民的就诊费用。

The hospital or medical institution will handle the residents' medical expenses according to the medical insurance regulations.7.医疗费用结算完成后,居民可以获得相关的费用报销。

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更加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完善、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8]22号)、《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9]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本埠住院就医管理第二条参保人员因病在参保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出具住院证明,凭《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或本人《医疗保险证》在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并按医院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住院期间的自费、自付费用。

住院期间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三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原住院医疗机构转往市域内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原住院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报审批表》1份,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签后方可转出(急救病人5日内完善医保机构审签手续)。

第四条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往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经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无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县,凭二级乙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报审批表》1份,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签后方可转出(急救病人5日内完善医保机构审签手续)。

第五条转市域外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省内省级医疗机构。

第三章异地就医管理第六条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应办理《宜宾市异地安置、工作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一式叁份,按表格内容要求填写并由安置(居住)、工作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交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

办理定点医院登记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满一年回参保地或到下一居住、工作地时,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取消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应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在住院3日内报原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本人所属社区或本人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原单位、社区及本人应在住院5日内填写《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申报审批表》1份,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001]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宜宾市医疗保险局文件宜医险〔 2017〕 12 号宜宾市医疗保险局对于进一步规范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证明的通知各区县医疗保险局: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证明资料和手续,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于印发《贯彻 < 对于增强和改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建议>实行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8 号)要求,我局对办理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项所需证明资料和手续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调整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住院报销时所需的外伤证明资料。

我市参保人员因不测损害住院报销,按调整后的《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由承诺书》(附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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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由承诺书宜宾市医疗保险局2017 年 2 月 22 日抄送:各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宜宾市医疗保险局办公室2017 年 2 月 22 日印发附件: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由承诺书伤者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社保卡号(无社保卡者可不填)家庭地址县(区)镇(街)村(居)社(门牌)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于年月日时,在(写明受伤详细地点、经过等)过程中受伤。

此次受伤完整部是自己原由,无违纪、犯法事实,无第三方责任人。

我承诺以上受伤状况详细、真实。

(注:若为虚假陈说、或许供给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受伤详细经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司法解说,视为欺骗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除追回所欺骗基金外,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承诺人与伤者关系:承诺人姓名:(加盖手印)承诺人身份证号码:时间:。

宜宾医保如何报销

宜宾医保如何报销

宜宾医保如何报销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宜宾医保如何报销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摘要】宜宾市多数居民已经参加了医保,但宜宾医保报销多少的问题⼀直困扰当地不少居民。

据悉,宜宾医保报销多少与门槛费有重⼤联系,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就不同,参保居民能够享受统筹⽀付的⽐例也不同。

职⼯医疗保险的⽐例百分之⼋⼗⼏,居民医疗保险的⽐例70%左右。

1.就诊医院不同医疗保险报销⽐例不同假如⼀个⼈在医院⽤了10000元,如果是在⼀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之后再剔除“⾮医保⽤药费⽤”及“其它⾮医保范围费⽤”,剩下在职⼈员报80%,退休或者失业、⽆业50%。

注:医保报销只保甲类药品即医保⽤药,⼄类为⾮医保⽤不可报销。

2.在职员⼯住院医疗报销报销⽐例医保住院,总费⽤除开⾃费部分、⼄类费⽤先⾃付10%之后,超过医院医保门槛费的部分,享受统筹⽀付⽐例。

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不同,享受统筹⽀付的⽐例也不同。

职⼯医疗保险的⽐例百分之⼋⼗⼏,居民医疗保险的⽐例70%左右。

这样看来,医保住院的⾃⼰掏钱⽐例不是⼀定⽽的,⾃费部分全部⾃⼰掏钱,门槛费全部⾃⼰掏钱,⼄类费⽤先⾃⼰掏钱10%,再同甲类费⽤⼀起,⾃⼰掏钱20%左右,其实电脑系统会⾃动算的。

医保住院时,出⽰医保卡,读卡进医保系统,交押⾦(⼀般都是门槛费),发⽣费⽤录⼊系统,系统⾃动分类为⾃费、甲类、⼄类等,⼄类先⾃付10%,再进⼊基本医疗,按照年度住院次数(⼤于1次门槛费减半)、医院级别(门槛费不同、统筹⽐例不同),由电脑计算因该⾃⼰付多少钱,医院再向社保的医保中⼼结算多少钱。

计算公式是这样的:如果⽤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报销公式:[9000-500(起付线)-⾃费药]*80%,如果说⾃费药占据很⼤⽐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额的。

⼀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医疗保险保险⽐例情况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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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一、参保登记
凡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托幼机构、福利院等机构共同完成。

(一)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家庭为单元组织参保;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学校、托幼机构、福利院等,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福利院组织参保和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二)凡家庭或个人以“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申请参保的,应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身份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学校、托幼机构、福利院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和传输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参保人员予以参保登记确认。

18周岁和60周岁的年龄界定,一律以当年公历1月1日的周岁年龄为准。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宜宾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
登记
表》;
(二)户口簿原件(现场审查用,下同)和2份复印
件;
(三)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四)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五)低保对象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
(六)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七)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需提供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定的证明材料和公示材料;
(八)“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确认材料;
参保登记后家庭人员发生变动(包括户口迁移人员、死亡、出境定居等)时,参保家庭或个人应在户籍变动之日起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方式:十八周岁以下非在校(入托)人员、十八周岁以上人员只能在户藉所在地的县(区)参保;在校学生及入托幼儿,按学校或托幼机构隶属关系整体参保。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共同组成。

除中央、省上承担的补助资金按其核定参保人数拨付外,其余政府补助资金普补部分由市及区县各承担。

(二)2009年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和儿童,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普通人员每人缴纳20元。

2、18周岁以上:低保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缴纳104元(2009年只缴7个月,实际缴费61元);普通人员每人缴纳164元(2009年只缴7个月,实际缴费96元)。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按自然年度缴费;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按学年度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纳和补缴,逾期不缴的,分别界定为未参保或中断参保。

(一)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福利院组织参保的城镇居民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费用(2009年参保缴费时间为6月至12月)。

在校学生和入托幼儿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30日,缴纳本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费用(2009年缴纳本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费用,缴费时间为6月1日至30日)。

新入户的应参保城镇居民,从户籍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

(二)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未参保缴费的,视同中断参保,按中断参保后续保的办法办理。

在校学生和入托的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参保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

其他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元,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指定账户一次性缴清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再凭银行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和福利院在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后,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参保登记及缴费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各代办单位对账。

首次参保的人员核发《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三、待遇享受期限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并实施之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户籍迁移(不含家庭分户),新入户的城镇居民从户籍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0日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参保后续保的,自续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待遇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不建个人帐户。

其报销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因伤病住院和六种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及相关政策执行。

体内置放材料(特殊材料)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内置放材料种类和最高支付限额进入本人应报销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再进入本人应报销比例。

(二)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予下浮。

在宜宾市区域内经批准由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实行补差。

经批准转市区域外住院的统一为600元/次。

(三)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六种疾病,门诊治疗时一个参保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治疗,其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已登记参保人员在次年规定的续保缴费期内未缴费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待按规定期内完清续保缴费手续后,再予以报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进行治疗(中小学生、婴幼儿因先天性疾病导致的生理缺陷治疗除外)的医疗费用;
(五)出院未按规定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用;
(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或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市内出院超过1个月(指定点医疗机构未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微机联网前)、市外出院超过2个月未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九)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报销的费用。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能够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证属实的及享受了相关赔偿的除外。

五、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根据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珍、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滞留和转让就医病人。

异地居住人员(本市外)应办理《宜宾市异地居住人员选择定点医院表》,由居住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返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因病住院时,必须在5日之内通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申报,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符合急救、抢救原则的疾病,需在外出地住院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申报,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异地住院报销凭:出院证、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发票及住院、转院申报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时,应由街道、乡镇、社区或公安机关出具有效证明;刑事案件受伤的,还应凭公安及司法机关出具的有效侦查、案件审理终结证明,方可按规定报销。

案件终结后,获得民事赔偿的,应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住院(异地、本地)医疗费用报销,统一按四川省和宜宾市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

出院带药实行限量管理,急性病为3-5日,慢性病为7-14日,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

参保人员入院时,应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本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病愈出院时同定点医疗机构结清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参保人员所在的医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出参保地时(原则上限省内上级医疗机构),凭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地无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时,凭二级乙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宜宾市居民转院申报审批表》,由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出。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有效《宜宾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及时为其办理入院手续,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

六、资金结算
城镇居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住院人员因病情不能在当年12月31日前出院的,其医疗费用应结算在当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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