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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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 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
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4〕47号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0日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 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1、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认真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2、动物免疫工作由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或场方兽医具体实施。 3、必须做好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 等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其它常规免疫病种的 免疫可由养殖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实施。 4、猪、牛、羊在强制免疫后必须加挂耳标,场方或村级防疫员 必须建立防疫档案,填写免疫证明。家禽免疫后由防疫员填发 免疫证。
四、动物卫生消毒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 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1、规模场应根据生产实际,做好日常消毒。对圈舍、场区内道路等环境定期进 行清扫、消毒,每次消毒间隔时间不超过7天,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在 出现畜禽发生病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对病死畜禽尸体 做好无害化处理。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平水坑,以防蚊、 蝇孳生,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2、散养户也要注意栏舍的卫生,有条件的可以定期进行消毒。 3、稀释度:消毒浓度适当,才能达到消毒效果。要仔细阅读说明书。疫病期消 毒浓度应比日常消毒浓度提高2-10倍。一般来说,消毒浓度愈高,杀菌力越强, 但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后,消毒药的效果不再增高,如75%的酒精杀菌效果比90% 的好。 4、消毒剂的用量:按需配制、污染场所多用、现配现用。 5、科学使用消毒剂:病原体的种类很多,一种消毒剂不可能杀死各种病毒、细 菌和寄生虫。长期使用一种消毒剂,病原体会产生抗药性。要选择多种消毒剂, 交替、配合使用,以提高消毒效果。酸性、碱性消毒药,不能混合使用。
五、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



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出售、购进动物都要向所在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产地检疫,提 交检疫申报单,经检疫合格方可调动,严禁调运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 品。 2、跨省引进乳用动物还应当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同意。 3、购进动物应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 养。 ★注意:如从贩子手中购买畜禽一定要注意查看有无检疫合格证明和畜 禽标识,如无请谨慎购买。
耳标 耳钳 免疫 证明 免疫 档案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
《动物防疫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规模养殖场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规模养殖场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具 备必要的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①办场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交通干道和动物饲养场 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②基本布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大门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 米以上的消毒池;建有消毒室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③基本设施: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池、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隔离舍兽 医室 3、规模养殖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
三、动物防疫隔离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
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1、规模场要坚持自繁自养和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制度。饲养人员不得 随意窜舍。谢绝无关人员、车辆进出养殖栏舍。 2、规模场从外地引进动物时,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30-45天,健康者 方可进入健康栏舍饲养。患病畜(禽)应及时进行隔离诊治。 3、散养户如饲养的畜禽发生传染病要及时请兽医员诊治,不要到其他 户的饲养栏舍窜动,避免疫情扩散。
六、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
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九条: 除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外,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 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疫情都应当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 报或阻碍他人上报。 2、如养殖场、户发现畜禽疑似传染病时,应主动采取隔离、消毒措 施,并立即向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养 殖场(户)应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3、发生疫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布疫情。
动物防疫基础知识培训
主讲:符小军 石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一节 动物防疫八大制度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 三、动物防疫隔离制度 四、动物卫生消毒制度 五、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六、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七、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八、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主体责任 ①、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 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②、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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