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6]71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1
【实施日期】2006.09.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府办〔2006〕71号 2006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征收和财务收支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6号)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中府〔2004〕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征收的房
屋租赁税款、房屋租赁手续费,以及对流动人员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按规定须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的除外)。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须设立税费征收窗口,办理流动人员和房屋出租人的各项缴费办证业务,实行收费、办证“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