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3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3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0日文号:中府办〔2017〕38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0日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日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包括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

第五条市住房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本市住房保障相关配套实施政策,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内设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2〕119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确定加减分,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2012]119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5【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2〕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5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中府〔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4〕10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3日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中府[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14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市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

各镇区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

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社区(村)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市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关于中山房屋租赁税怎么定

关于中山房屋租赁税怎么定

关于中山房屋租赁税怎么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委托,对房屋租赁征收租赁管理费,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下面就为大家解开了中山房屋租赁税的确定,希望能帮到你。

1、营业税:按租赁收入依5%税率计征;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征;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的征收率计征(有的地方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征收率有1%,也有1.5%。

)4、印花税: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5、房产税:按租赁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6、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依单位等级税额计算,“单位等级税额”是根据土地坐落的地点,由地税局事前确定的:从全国来看,“单位等级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7、个人所得税:地税有可能按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从全国来看,其附征率在1%-5%之间,普遍在2%-2.5%之间。

房屋租赁税怎么交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粤地税发[2006]1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在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促进了个人出租屋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

但是个人房屋出租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难以准确掌握个人房屋租赁的真实税源。

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挖掘税源潜力,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

为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学习贯彻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加强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批示为契机,把握机遇,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建立由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网络,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一)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中府[2004]11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中府[2004]11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中府[2004]113号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原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岗位余缺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年度发展计划和岗位余缺实际,在每年12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工计划,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同时,应在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上报用工计划执行情况。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全市企业的用人需求进行汇总,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全市年度招用工计划,促进社会劳动力供求总量平衡。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市招聘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通过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市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有组织地招聘。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中府[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中府〔2008〕12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现就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把解决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以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住房保障工作任务为目标,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立足我市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

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市计划统筹。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五桂山办事处负责解决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保障计划,于2008年10月底前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备案,并按照计划任务自行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一)2008年底前,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从租计征)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从租计征)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我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社区)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自然人事项目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社区)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自然人事项目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社区)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自然人事项目录(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1.13
•【字号】中府办函〔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社区)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自然人事项目录(试行)》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文号:中府办函〔2017〕10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村(社区)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自然人事项目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
附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中府〔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8日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分支机构等从事合法商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

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

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以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可区分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住所托管的集群企业除外。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减免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减免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减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中建规字〔2022〕3号、中建通〔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减免工作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96号)等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公租房租金收缴、减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租金收缴(一)公租房租金政府指导价的确定及收缴方式1.我市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现行公租房租金政府指导价按照《中山市公租房租金政府指导价确定方式》(详见附件1)确定。

2.市直属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明确,按《中山市公租房租金政府指导价确定方式》(详见附件1)确定,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3.各镇街应按《中山市公租房租金政府指导价确定方式》(详见附件1)明确辖区内非市直属的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其中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4.公租房项目执行月租金标准,按月收缴租金,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二)申请人月缴租金计算我市公租房按保障对象分类,分为非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和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

根据《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非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应按分档租金计算公式计租。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府[2002]7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府[2002]7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府[2002]7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

1.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的原则。

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全市农民负担要减轻20%以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中府办[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2006〕71号2006年9月11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征收和财务收支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6号)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中府〔2004〕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征收的房屋租赁税款、房屋租赁手续费,以及对流动人员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按规定须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的除外)。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须设立税费征收窗口,办理流动人员和房屋出租人的各项缴费办证业务,实行收费、办证“一条龙”服务。

第三条管理服务中心应与主管地税分局签订征收个人出租屋各项租赁税款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领取《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收缴各项税款。

第四条管理服务中心应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出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并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管理服务中心属事业单位,财务隶属镇(区)财政分局直管。

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多收、乱收及挪用、坐支、挤占应缴财政资金,不得设立任何收入过渡账户,收费收入必须当天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正文: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2011年11月22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对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非经济适用房、非限价房和非危改房开发项目位于中山市内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统一按15%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2年1月1日(所属期)开始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48号)与本文有冲突部分,以本文为准。

特此公告。

——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中府办[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6〕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一月十一日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合理、节约使用境外资源,保障境外市属公有资产安全完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市属机构,是指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公有资产在香港、澳门地区出资设立的各类非经营性机构及已停止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境外市属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及财务收支管理具体细则等,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境外市属机构原则上保留一个收入账户和一个支出账户,因业务需要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保留多个收入账户。

所有收入账户应由市财政部门参与联签。

第五条境外市属机构应撤并现有银行账户,规范货币资金核算。

新增银行账户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对境外市属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由市财政核拨的经费外,境外市属机构的各项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都应如数划入收入账户。

境外市属机构因管理、营运发生的成本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在取得的各项收入中拨付。

第七条境外市属机构必须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年度管理、营运的成本费用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部门按已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按季度将经费划入境外市属机构的支出账户。

第八条境外市属机构需要追加年度经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增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6]71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1
【实施日期】2006.09.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府办〔2006〕71号 2006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征收和财务收支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6号)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中府〔2004〕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征收的房
屋租赁税款、房屋租赁手续费,以及对流动人员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按规定须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的除外)。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须设立税费征收窗口,办理流动人员和房屋出租人的各项缴费办证业务,实行收费、办证“一条龙”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