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一)

合集下载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作者:王芳芳孙思远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信赖利益保护作为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然而信赖利益保护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也十分显著,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所适用的实体规范以及制度规范。

因此文章简要探讨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11-01一、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涵义所谓信赖利益保护主要指的是当行政主体对其原有的行政行为或者是行政规定进行变动的时候,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行为的合理信赖予以相应的保护。

不管行政主体是由于什么样的合理利益而发生变动,都需要对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相应的补偿。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权力的信任。

如果政府许诺之后无法履行,从法律角度就需要予以公民该方面的信任保护。

就我国来说,法学界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指的是政府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或者诺言负责,不得随意对其进行变更。

也就是说,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确定力,一旦作出该行为,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能对其进行随意的撤销、废止以及更改。

若事后发现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违法情形或者对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需要对该行为进行更改或者撤销的时候,应当给予无过错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一)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标准还较为模糊,无论是在《行政许可法》的角度上,还是在法律角度上,均未明确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相关标准。

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出发点,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这样一来,“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权也就难以被行政机关进行适度把握,而司法适用过程的本质就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性进行控制。

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就尤为关键。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提高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 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和认同。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 赔偿范围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简 便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THANKS
感谢观看
如合理补偿等。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同 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公正 、公平等。
04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和要求
起草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 组织起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 参与配合。
行。
06
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在行政法 中体现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界定
构成要件
包括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条件。
VS
赔偿范围
涵盖人身自由损害、生命健康损害、财产 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和审理过程描述
启动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体现
01
02
03
公务员身份保障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务员的合 法权益和身份稳定。
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做到公正、廉 洁、高效。
公务员考核与奖惩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和 奖惩制度,激励公务员积 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 能。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 法律原则允许我们把法律思想和道德联系起来, 它们允许
我们保证我们的法律发展 和道德发展携手并进 。”4o 1) ] 他甚 ( r a 至激进地倡言要建立 “ 一种原则 的联合体” SS 。I g l) D ( 相对 于哈特 的 “ 规则 中心主义 ” 而言 , 德沃金和庞德等
人 的观点则是一种典 型的 “ 原则 中心 主义”。尽管 “ 原则 中 心主义” 过分强调原则 的绝对权威 和绝对 至上 , 可能会忽视
方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在西方 , 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 英
哈特就是一位典型的 “ 规则 中心 主义”者 。在哈特看 来 , 法
律即一种规则 , 一个法律体系就是一个规则体 系” r) “ , a他 4 把法 的要 素全部归 结为各 种 “ 规则 ”, 而将体 现正义 、 道德 价值的 “ 原则” 等要素排 除在外 。按照其前辈奥斯丁提出的
维普资讯
法 律 园地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周 佑 勇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40 7 ) 3 02
摘要 : 法哲 学史上 , 在 法的模 式理论 经历 了由 “ 则中心主义” “ 规 到 原则 中心主义 ” 样一 个不断演进 的过 这 程, 从而将法律原 则 引入 法律 体 系之 中, 其成为 法的重要要 素之一 。 使 如果 承认 法律 原则是 法律 的一部分 , 则意
或本源的综合性 、 稳定性 的原理和准则 。U I ( ” 长期以来 , 国学 理上普遍 固守 着这样一个观念 : 我 即将 法律仅仅理解为由 国家机关 制定的 、 形成于纸上 的条 文 , 进 而将法律仅仅 等 同于一 系列 “ 法律 规则 ” 或法律规 范的 总 称, 而将 “ 法律原则 ” 除在法律体 系之外 。这是一种典 型 排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

现 实 中行 政 法 的 性 质 、 本 运 行 情 况 及 其 与 理 论 的 基
关 联 外 ,还 探 讨 行 政 法 从 哪 里 来 、 应 该 是 什 么 ” “ 的 等更深远 的问题 , 以及 致 力 于 行 政 法 如 何 生 长 的 可
于 这 些 国 家 承 认 法 院判 例 的 效 力 , 此 通 过 判 例 确 因
[ 中图分类号】 92 D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7 5 (0 0 0 — 0 6 0 17 — 15 2 1 基 本 原 则 的 规 范 界 定 标 准
( ) 一 目前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1游 离 于 法 律 条 文 之 外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 行 定 过 多 夹 杂 了行 政 法 理 论 的探 讨 我 国行 政法 学 界对 行政 法 到底 有 哪些 行政 法 基 本原则 提出 了较多不 同的观 点 , 种 学术上 的混 这 乱 局 面 并 不 利 于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 薛 刚 凌 教 授 认 为 : 我 国 ,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属 在 行 于 思 想 原 则 范 畴 , 学 者 们 在 借 鉴 国外 法 治 经 验 的 是 基 础 上 对 行 政 法 治 原 理 的 揭 示 , 我 国 行 政 法 治 走 对 向 的 理 性 选 择 。 学 术 界 提 出 的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之 多 ,足 以 说 明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不 是 法 律 原 贝。 U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与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具 有 紧 密 的 联 系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以 基 本 理 论 为 基 础 , 种 行 某 程 度 上 它 是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的 制 度 化 、 律 化 的 成 法 果 。 二 者 亦 存 在 区 别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更 关 注 于 但 行 现 实 ,应 该 是 解 决 行 政 法 现 在 是 怎 么 样 、 是 什 么 ” “ 和 “ 何 解 决 ” 问 题 。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除 了探 讨 如 的 而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标签:标题]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留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

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智慧树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I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智慧树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I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绪论1.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与下列哪一门法学学科的关系最为紧密()答案:宪法学2.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在形式上的最主要区别是()。

答案: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3.下列属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是()。

答案: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公共行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答案:规范分析方法;系统论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方法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意义主要有()。

答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体系第一章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我国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2.下列不属于行政法的特征的是()。

答案:行政法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3.下列不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渊源的是()。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级法院的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4.下面属于行政的特征的是()。

答案: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具有公益性5.对“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的正确理解是()。

答案: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多元;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多元;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易变;行政法规范的效力多元第二章1.关于比例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2.关于依法行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依法行政原则意味着所有公共行政活动都不得违法3.下面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行政法的创制、行政执法和行政法的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则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答案: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依法行政原则5.下面有关比例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比例原则的要求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比例原则主要是规范裁量行为的原则;比例原则主要是协调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美系的原则1.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答案: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2.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行政是指政府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的管理、监督和决策职能,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准则。

因此,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涉及了政府行为与法律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力行使。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的司法审查以及行政公正的维护等方面,来探讨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其法律适用范围受到一些基本原则的制约。

首先,法律效力原则要求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或废止。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遵循平等、公正、无歧视的原则,不能将权力滥用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或个人身上。

再次,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最后,行政法也要遵循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行政追责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行政法律责任的正确适用可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法的司法审查行政法的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受到司法监督的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权方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将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则作出合法的裁决。

司法审查的存在,保障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

四、行政公正的维护行政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不能偏袒某一方,应当客观、公平地对待所有相关方利益的原则。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信赖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在法律规范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承诺、示意等创建的一定现实状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廉洁诚信地依据这种现实状况采取了一定行为,而该现实状况不得以任意方式予以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立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石,具有极高的道德性、国际性和社会性意义。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1. 现实状态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一定现实状态。

这一现实状态必须是合法的,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现实状态在行政机关决策之前已失效或者认为它是无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信赖保护的约束。

2. 廉洁诚信信赖保护的适用还要求必须是在廉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不正当行为,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基于现实状态,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3. 行政机关决策的基础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由于理解不清、表述不清、不当、非法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效力,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二、信赖保护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1. 受到破坏的信赖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现实状况造成了影响,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现实状况下合法地采取了特定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否则将侵犯他们的信赖保护权。

此时,如何维护受到破坏的信赖,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受到挑战的信赖当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超越了该机关的权力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摘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

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

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30余种不同提法[1](P107-108)。

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的功能,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法律性、特殊性、涵盖性和适用性[3](P46);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范性[4](P46);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5](P31);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规范之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法的标准[6](P53-54);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即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2]。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对于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地削减或者撤回,必须予以保护。

在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广泛运用,并经常作为司法实践和裁判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们必须先了解什么是信赖利益。

简单说来,信赖利益是指在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下,一个人在履行某些法律中所依据的权利、义务、法规、政策等时所得到的合法期待。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的权利主体做出了不符合这种合法期待的行为,那么就会对这个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和批准,二是政策和法规的变更。

在行政许可和批准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保护那些已经满足了规定条件,且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批准的申请人的权益。

例如,一个企业已经依法获得了营业执照,如果行政机关后来撤销这个执照,就会严重损害这个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破坏市场稳定,不符合国家推行的公正竞争、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在政策和法规的变更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样也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一个企业依照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投资了某个产业,在这个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后,政府推出新的政策或法规,导致这个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改变,企业的经营收入和盈利水平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那么企业就可以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在推变新政策或法规时给予其一个合理的过渡期,让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经营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

也就是说,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它必须是基于法律、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定而形成的,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得到认可等等。

其次,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是在行政机关的明确承诺、保证或者授权下形成的。

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法律适用原则是保障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基石。

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虽然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存在多样性,但其中几个核心原则却无处不在。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对法律事项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对不同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歧视或偏袒。

平等原则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平等对待每个公民,不因个人身份、背景、地域或其他不合理因素而对待不公。

在行政法中,平等原则常常体现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方面。

例如,行政机关在行使对行政许可的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对不同的申请人采取不同的行政裁量标准。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行政法中的核心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权力或违背法律规定。

合法原则保障了公民享有法律保护的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法中,合法原则体现在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行政规章等法律法规的适用方面。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否则行政规章将无效。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无私、公开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客观、中立地对待每个公民,不能以个人意志或偏见为依据进行裁量。

公正原则确保了每个公民享有公平和公正的行政服务,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制约。

在行政法中,公正原则体现在行政裁量、行政调处和行政监察等方面。

例如,在行政裁量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甄别事实、审查证据,并进行公开和透明的程序。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机关不能滥用权力干涉或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合理限制和制约自己的行政行为。

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机制

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机制
J l. 0 9 uy 2 0
V0 . 1 No 3 11 . .
《 中共 乐山市委 党校 学报》新论 ) (
20 年7 09 月
JUAOTEATS OLFEHN UIPLOM F OCP ONLFHPRYC OOL AMN I CMIE F.. H S CA TE少行政法规 范之间产生的冲突 。 即 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来统帅 、 指导行政法规范的制定 、 修改及 废止工作 , 既能够尽量减少行政法规范之间的冲突, 又能够有 效化解行 政法规范之 间已经产生的 冲突 , 从而保证各种纷 繁 复杂 的行 政法规范之 间的协调一致 。 这是 因为无论是行政 法 规范 的制定 、 改和废止工作还是 有权 机关对行政法规 范之 修 间的 冲突进行 裁决或作 出解释时所遵循 的标 准 , 只能是体 都 现行 政法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 三 、行 政 法基 本 原 则 司 法 适用 前 提 之二 — — 效 力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 为司法适应 的依据必须 满足其具有一 定的法律效力这一要件 , 而其法律效力是从哪里来的呢? 笔者
出现 的不公正 现象 , 使行 政法规 范从形 式到 内容 都符合 “ 良 法” 的标准 , 优化 整个行政 法规 范体系 , 推动行政法规范的 并
良性 发 展 及 变革 。
摘 要 : 政 法 的基 本 原 则作 为行 政 法 的基 础 性 准 则 , 当 行 应 发 挥 其 作 为行 政 法基 石 的 作 用 , 行 政 审判 活 动 中 , 政 法基 在 行
本 原 则 可 以作 为 审判 的 依 据 , 是 由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性 质 、 这
功 能及 价值 决定 的 。
行政 法基本 原则 的协调功 能体现在 在行政 法规范 的制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排放超标、废气排放未达标等。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等。

因此,环保局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在本案中,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化工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试想一想,一个20多岁的英俊青年为了澄清自己的清白打了二十多年官司,当他变成白发苍苍的老头时,法院的一纸公正的判决对他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呢?同样,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行为的过分迟延会严重牺牲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高效便民。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高效便民,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高效便民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遵守时限。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这是对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的最低要求;第二,做效能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在10日内完成的行政事项,如果通常情况下2天能办毕,但实际用了5天,即使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同样会使相对人觉得行政效能不高;第三,做服务机关。即行政机关要能急相对人所急,想相对人所想,给相对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消除相对人在办事中的人为障碍和非法定前置条件,使相对人办事顺利、顺心、顺畅。例如,对于以申请而启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能当场补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绝不能三番五次要求申请人补资料;第四,给相对人程序上的最大便利。要以“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给相对人提供程序便利,例如,在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上,如果申请人不能书写,复议机关就应当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口头申请并作好笔录。此外,复议机关还要创造条件,接受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
(三)程序正当原则

证成、识别、具体化——论行政法原则的适用程序

证成、识别、具体化——论行政法原则的适用程序

予法 律 效 果 R( 论 ) 结 。其 逻 辑 式 表 达 为 T R S T 卜 A ,A
S R … 当现有规则 出现空 白时 , 官需 要证 明的就是小 前 A 。 法 提 出现 了异常 , 即特定案件事实 S无法 归入行 为模式 T的任
何一种假设之 中, 逻辑表达式 由 S T变成 了 S T 其 A E 。此时 , 根据三段论 的一般原理——“ 提有一个 否定 , 前 结论 必为 否
了实证支持。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 这些 比具体法律规则更 为概括抽象 、 含义更加 模糊宽 泛的行政 法基本 原则 , 适用 其 过程必须 比规则的适用更加复杂严格 。否则 , 在适用原则 的 过程 中就会混入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 , 审判 的依据将最终或 多或少地为人 的主观意 识所取代 。这种情况 下对原 则 的适 用无异让人类 司法 实践 回到 随心所 欲、 为所 欲 为的人 治 时 代 。因此 , 有必要对行政法基本原则 的适用过程作一个精细 地设计 , 以增 加其 可操作性并杜绝 主观化 的危险 。经过研究 分析 , 笔者认 为 , 行政法基本 原则适用 过程应 大致分 为三个 步骤 : 用情形 的证成 、 适 原则的识别 、 原则 的具体化 。
作者 简介 : 于静 涛(9 6一) 女 , 17 ,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 系讲 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 宪法 、 行政 法学研 究。
第 6期
证成、 别、 识 具体化
5 5
( ) 则 模 糊 情 形 下 的证 成 三 规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 的识别 , 际上就是 司法者找到切实 实
常见 的需要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情况 , 以归纳 为行 可
规则涵盖过宽时 , 他首先应 当证明 , 在适用规则 的三段论 中 ,

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相关内容:1.客观归责原则研讨2.自我答责初探3.违法一元性理论的现实关照4.刑法谦抑原则研究5.刑法修改中的人文精神6.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7.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8.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9.道德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10.论罪刑...第1章绪论1.1 选题背景和意义1.1.1 选题背景垄断行为分为横向垄断行为和纵向垄断行为,横向垄断行为反竞争性明确且危害性较大,因此,我国目前反垄断立法与学术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横向垄断行为。

...1.论理性与法律的关系2.论公民意识3.权力与权利辨析4.法治论析5.中国走向法治的问题与对策6.维辛斯基与中国法理学7.评社会本位8.法律发展与国家权力的思考9.法律发展论10.关于法律消亡问题的思考11.国际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发展前瞻12.论转型...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

法学毕业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

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

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1.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行政主体概念外延的范围2.行业协会的公共行政主体地位3.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4.行政透明度原则对行政立法的要求5.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外部化的判断标准6.美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标准及其启示7.一般行政决定的判断标...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都要求学生编写提纲。

从写作程序上讲,它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从提纲本身来讲,它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

...本科毕业论文提纲包括(按顺序):封面、内容摘要及关键词、提纲内容等三部分。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摘要:文章结合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着重论述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阐述了该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及信赖保护等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同时还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案情简介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

(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

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

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

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

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

在尚未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

至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前(1996年8月12日),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要求,体现行政法各个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内在联系,调节基本行政关系的共同性规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

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其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它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符合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行政合理性涉及到行政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包括三个方面:种类裁量权、幅度裁量权、程度裁量权。

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都是行政行为应当同时遵循的原则。

从广义上讲,合理行政原则也属于合法行政原则。

我们只是在合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合理行政原则,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应当首先要合法,然后再合理。

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三种状况:(1)合法、合理。

(2)合法、不合理。

(3)不合法、不合理。

不存在“合理、不合法”的状况。

例1: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一)关键词:行政法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司法裁量权内容提要: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对此加以保障。

行政法原则的表现各不相同(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效力各异,司法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应遵循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技术加以阐释和推理。

这既是司法权的法律执行性的要求,也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相适应的要求,更是立法对司法裁量权的一种合理的限制。

行政法原则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填补法律规范漏洞的功能。

司法如果能很好地适用行政法原则,这对于行政法治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原则作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应能在司法中得到适用,但行政法原则究竟如何在司法中加以适用,则是一个理论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问题。

行政法原则有的表现为法律条文,有的却没有;有的在行政法的法源之中有所体现,有的则没有;有的具有宪法位阶,有的则只有法律位阶。

不同表现形式的行政法原则,不同效力层次的行政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上也会遵循着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司法技术。

违反了这些规则和技术,就可能与司法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相矛盾。

我国法院有很多判决都适用了行政法原则,但却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主要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来解释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和技术。

一、行政法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在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之中,法律原则可以由个案归纳而来,也可以是法的价值的具体化,其地位低于法律目的和价值,而高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

”①]法律原则在法律价值的指导下对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

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可以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一种方法。

②]行政法原则的效力自然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体系中,也要发挥出法律原则的作用。

如果法律规则违反了行政法原则时,或者两条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就需要以某行政法原则为准绳加以调整和选择。

而如何将作为法律原则的行政法原则加以适用,则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由于法律原则的内容相当抽象,它必须有待于具体化,才能作为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释或补充的基础。

它一般不能直接适用来裁判个案,而必须要先以构成要件加以确定,使之规范化,并借助于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体化才能成为裁判的基准。

③]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有其差别的。

法律规则具体设定了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而法律原则只是提供一个盖然的指导。

在适用上,一般说来,首先是适用法律规则,这是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经验的;而且当法律有具体的规则时,也说明立法者有具体的指引,法官不能不首先考虑这种具体的指引。

这也是立法权对司法裁量权的一种限制要求,笔者以为这也是最重要的理由。

具体化法律原则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种,立法者已经制定了法律规则从而也就作出了自己的安排和选择,司法一般应予尊重,这是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司法者只能在适用法律规则产生疑问时方才上溯到法律原则来考察法律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律原则呢?有学者作了一个很好的总结:第一个条件是“穷尽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第二个条件是“实现个案正义”,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第三个条件是“更强理由”,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

④]有一些原则已经凝聚成司法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它不仅是法律理由,毋宁已经是法律本身。

德国学者拉伦茨称这种原则为“法条形式的原则”。

而不具有规范特质的原则则称之为“开放式”原则。

当然,两者之间是流动的,而没有生硬的区分。

⑤]但是,即使是这种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原则,也要受到诸多限制。

“有具体法律规则可得适用时,不得适用法律原则,除非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会导致明显不公平、不正义的结果,即适用法律‘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⑥]这实际上是对司法权的一种警惕,防止司法权违背立法者意旨,而滥用其司法裁量权,毕竟法律原则的裁量空间是非常大的。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运用法律原则来审理案件。

例如在四川张学英与蒋伦芳遗赠纠纷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运用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原则——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来判断将财产遗赠给情妇行为的合法性。

⑦]在该案中,法院实际上是运用法律原则(“法条形式的原则”)否定了法律规则在该案中的适用。

在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法院也曾运用法律原则来审理的,而且常常是那种“开放式”的原则。

“如果说,人民法院以往还不太习惯运用法律原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裁判案件,那么,这种现象正在悄悄地改变,有些法院开始在一些案件中直接或间接地援引法律原则进行判决。

”⑧]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间接运用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出判断。

⑨]在刘茶英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运用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只是将其表述为“正当程序规则”而已。

⑩]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乔占祥诉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管理案中也同样直接运用了“正当程序”的原则。

11]应该说,这里所谓的“正当程序”原则并没有法律化,12]法院的适用固然具有合理性,但是其权源的正当性和运用的适当性尚需进一步探讨。

作为法律原则的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实现了部分的法律化,主要是《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但还没有作为整个行政程序法的一个法律原则予以落实下来。

而且也没有被翔实的法律规则予以具体化。

如此,则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适用方式,即作为“法条形式的原则”和“开放式”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被法律化了的部分,其适用自然相对简单。

首先,应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则,例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

其次,在个案中判断这些规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如果适用第69条第3款规定将导致违反信赖保护的原则,违反个案公正的精神,例如没有保护利害关系人、对形式上违法的信赖没有保护等,则适用第8条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而适用规则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则直接适用该规则即可。

如果有信赖保护的原则规定,而缺乏具体落实的规则存在,则可以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对个案加以判断。

作为“开放式”原则,也就是尚未法律化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适用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何发现这个原则?司法又如何应用这个原则来进行裁判,甚至还要适用这个未被法律化的原则对某些规则的适用与否加以判断?这实际上与下一个问题,也就是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一般法律原则性质是相关联的,故而就留给下一部分来加以阐释。

二、行政法中一般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是法的原则的一种,13]这里着重指在行政法中尚未被成文化而在行政法或其他实定法中得到普遍认可的法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尚未被法律化,其适用即遵循着一般法律原则的规则进行。

信赖保护原则的部分法律化,并完全没有改变它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它仍然能在没有法律化或者法律化不当的领域发挥着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为变更法律状态时防止行政权的恣意、保护相对人的正当信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行政事项复杂,变化迅速,不可能全部包括在成文法之中。

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可以具有替代制定法的功能,可以补充或者调和制定法的欠缺。

信赖保护这一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在许多国家得到采用。

在德国,主要是为了消除国家法律体系内的合法性危机;而欧洲法院采用的原因则在于欧洲法院被委以重任,维护一个新的高级法(也就是欧盟法)的权威性。

该原则提供给法院以必要的手段去完成确保欧盟立法的有效实施,但又没有过分加重自身的负担去应用具体化的规则。

14]“一般法律原则具有超越法域和超越文化的性质,可以作为各种法律制度共同的最低道德标准和规范基础。

”15]值得指出的是,一般法律原则并不是自然法,但也不完全是实定法的内容。

它实际上是企图走出自然法和实定法争论的两难,开辟第三条道路。

16]自然法的正义追求被实证化,但是又没有完全实证化,内含于整个法律秩序之中,却又是若隐若现。

它在实定法与自然法或者正义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一般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其重要作用的。

但是,一般它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原则。

它“只能在寻找适用法的过程中运用,且只能在实证化了的法律原则的解释空间的框架中运用”。

17]法院是否可以单独一般法律原则,是否会太抽象、内容太贫乏而无法作出一个正确具体的裁决乃至“唯一正解”,这是值得考量的。

笔者以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应用可能更多地还是法律推理方面,为法院引入法律的正义提供说理论证。

德国和我国台湾的司法实践对一般法律原则相当重视。

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被作为一般法律原则也频频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之中。

例如,其“最高行政法院”在合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新竹县政府一案中指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数据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受益人之信赖不值得保护,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二款定有明文,虽本件行为时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惟上开规定原本即为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则,自可适用。

18]而后来,我国台湾《行政程序法》则直接将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力加以法律化。

该法第4条规定:“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这样,一般法律原则即具有法律所肯定的效力,即使是没有法律化、没有完全法律化的一般原则也可以适用于行政和司法领域。

一般法律原则如何在中国大陆适用,这就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尤其是在法院不能正常运用法律推理、一解释法律就容易犯错误的情况下更成为问题。

应该说,将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来适用,不是一种“造法”行为,而是一个法律适用的技术问题,准确地说就是类推的问题。

当然,“原则上不能抽象叙述,一般法律原则在论证上有何种效力方式,而只能依个别事例来解说”。

19]在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即运用了“诚信原则”这一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建设部272号文关于公用事业应通过招标实行特许经营的规定,益民公司原有的燃气经营权应予废止,同时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由亿星公司负责周口市天然气管网经营的情况下,益民公司也不能再继续经营管道燃气或天然气管网。

在此情况下,益民公司原来基于有关行政机关授予的燃气经营权而进行的工程建设和其他资产投人将形成益民公司的损失。

对此,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益民公司的燃气经营权被终止,其资金投入成为损失的情况下,市政府应根据政府诚信原则对益民公司施工的燃气工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处理。

20]诚信原则从何而来?这是行政法的法律所没有规定的,而只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