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2-20
【生效日期】1980-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
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第二条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
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
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
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
益单位负责管理。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以灌溉为主
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
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
机构。其人员编制如下:
(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
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
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
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四)排水设施管理:按控制面积每四万至五万亩设一人。
(五)堤防:大、中型每二至四公里设一人。
(六)水产:每千亩水面设五至七人,五至七亩鱼种池设一人。
管理单位附属的水泥厂、修配厂、水电站、工程队及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其管理人员另行编制。
国家兴建、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国家兴建、集体管理的和集体兴建,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列入集体编制,必要时可由国家配备少量骨干。社队兴建、管理的工程,参照上述编制定额,设立相应管理组织或配备管理人员。
国家管理职工和社、队管理人员指标,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批,纳入劳动计划。政治
待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口粮标准、生活福利等,参照当地同级的工作特点近似的其他
事业单位或社队企业的有关规定,拟定出具体的标准和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第六条水利工程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根据管理的需要,可设立不
脱产的段(渠)、斗(堰)和护渠、护林、护鱼、护堤等基层群众管理组织。段(渠)长、
斗(堰)长的误工和劳动报酬,应略高于所在生产队同等劳动力的标准,实行“定工劳动,误工补贴,交队记工,回队分配”的办法,其误工由受益单位在维修养护工中平衡,或从段、斗多种经营收入中发给;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
段(渠)长、斗(堰)长由受益单位充分协商,民主推选,管理单位批准,任期两年,可以
连选连任。需要更换时,要经管理单位同意。
第七条第七条设有专管机构的水利工程,都应成立由有关行政领导、管理单位和受益县、队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上级有关水利管理的方针、政策;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规章
制度;处理和解决管理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组织他
们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做到又红又专。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水利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技术骨干调动,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建管并重,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确保安全运用。要经常向灌区、库区、沿堤社队群众进行保障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和
依靠群众搞好工程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安全、水土保持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定必要的
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不准进行有碍工程安全的爆破、取土、挖坑,不准侵种渠堤,围库造田,毁林开荒,以及修建其它工程。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工程建立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定期整修制度,
保证工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每年冬春,要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整修,清淤除草,加高
培厚,处理病害工程。灌溉季节到来以前,要对工程设施进行一次普遍检查。运用期间发现
问题,要及时突击抢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水库、闸坝、重点堤防、建筑物和险工地段,要固定专人经常监护,
进行沉陷、位移、裂缝、变形、渗漏、滑塌等项观测记载,小(一)型以上水库还应进行泥
沙和水文、气象观测记载。要做到工作有日志,工程有档案,现状有图表,启闭有记录,资
料有分析,确保各类技术资料可靠、准确、完整,为管好用好工程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认真做好防汛工作。省、地(市)、县和防汛任务较大的水利管理单位,都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制定防汛计划,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落实防汛所需的抢险、
通讯、照明和交通等各项器材,及时做好汛前的准备工作,加强水情测报和险情预报,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