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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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1999 年6 月1 日水利部水经调[1999]293 号

随着国家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水利投入逐年增加,水利在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

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当前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不断发生,一些单位违规操作、挤占、挪用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单位管理混乱,资金控制不严,逃避财务管理监督现象时有发生等。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水利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以对党和国家、对水利事业高度负责精神,珍

惜人民的血汗钱,管好用好水利资金,真正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此,特对加强和规范水

利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加强计划、预算管理,规范资金安排程序

各级水利部门的水利资金计划、预算安排,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

具体使用管理制度、办法以及正式批准的文件为依据,规范资金使用程序。要做到以下几点:l、水利资金的计划、预算的申报按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审核,汇总上报上级单位。

2、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首先由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提出安排意见,会签业务主管

部门、财务部门,经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作为下级单位安排执行的依据;水利

事业费(包括国家通过财政安排的各项事业性资金),首先由财务部门按照各项资金规定的

用途提出安排意见,其中专项资金部分会签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正

式下达,作为下级单位预算安排执行的依据。

3、下级卓位计划、预算的使用安排,必须同上级下达的计划、预算项目和任务保持一

致,对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任务的计划、预算,下级单位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进行细化

安排。

4、各级计划、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

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5、各卓位立项、设计、概(预)算及计划、预算审批下达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进

行。

二、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申请与拔付制度

1、资金申请。

(1))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计划下达后,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要根

投资计划安排和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需,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用款计划表”。该表主要包括年度内计划下达金额、各季度用款金额、上年度(季度)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含配套资金

和自筹资金)、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特殊情况说明等。

(2))正常事业经费的申请。各级主管单位及事业单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任务需要,按季

编报“用款计划表”,内容包括:预算安排情况、上年度(季度)资金到位情况、事业支出情

况及特殊情况说明等。

(3))各事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各使用事业专项资金的卓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任务的需要,向事业专项资金安排单位提出详细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预算及说明。

2.资金拨付。

基本建设资金及事业专项资金拨付的原则,要坚持以投资计划、用款计划为根据,按工作程序、工程进度、支出预算进行拨款。主管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上级拨款的十五日内拨出,特殊紧急资金应随时拨付。

正常事业经费根据预算和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按月或按季拨付,主管单位一般应在预算确定

及收到上级拨款的十五日内拨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上级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1))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会计报表及其有关信息资料不实的可以暂缓资金拨付。(2))基本建设资金银行支出达不到已到位资金的70 %,主管单位银行支出达不到60 %,可以暂缓资金拨付。

(3))多渠道资金项目,其他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的,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尚未处理完毕,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5))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经审计处理的,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6))资金安排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7))不具备独立核算、立帐管理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间暂停资金拨付。

三、严格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

范围,分账分项管好用好水利资金。加强财务统一管理及单位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水利资金的拨付业务,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各项水利资金的拨付业务不得由非财务部门经办,各项水利资金的支付,不得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的

管理和监督。水利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以下三个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

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还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凭证。

2、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

核。

3、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四、加强财会机构建设,规范银行帐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财会机构”的原则,对现有财会机构进行认

真检查清理。规模较大、实好多级财务管理体制的单位;单位本级只容许设立一个财会机构-二级或三级财会机构必须在单位本级财会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非法人单位或虽有法入资格但不具备设立财会机构条件的,一律不得设立财务机构。对一些过干分散,不便于管理,规模过小,不具备独立极算条件的单位财务机构要予以撤并,实行集中统一管埋。在

清理整顿的同时要充实加强财会入员,要把那二些经过正规专业训练,高素质的优秀入才放在财会重要岗位上。要坚持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制,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规范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坚持按资金性质,每个单位对每种性质的资金厅允许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包括基本建设帐户、事业经费帐户、水利建设基金帐户、

自有资金帐户。单位各类水利资金各类帐户必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报告制度

各级水利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愤制度。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财务月、季、年的决算报告、工程迸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效茸分析报告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者,

水利部门、单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基建投资计划及概、预算调整,水利事业经费预算变更。

2.重大质量事故损失。

3、较大金额索赔。

4.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5. 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6、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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