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钢管、管件原材料采购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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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钢管、管件原材料采购技术规格书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XXXX项目XXXX有限公司采购的钢管/管件等的订货。

二、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当本技术文件的引用文件被新文件代替时,应按最新版本的文件执行。

1)GB3087-2008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2)GB 13401-2005《钢板制对焊管件》

3)DL/T 473-92 《大直径三通锻件技术条件》

4)DL/T 695-2014《电站钢制对焊管件》

5)DL/T 715-2015《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

6)DL/T 718-2014《火力发电厂三通及弯头超声波检测》

7)DL/T 869-2012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8)DL473-1992 《大直径三通锻件技术条件》

管材技术规范

卖方所提供的管道必须是材质优良,加工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熟可靠的产品。

1.1 低压主汽及旁路管道材质:20#钢。

1.2 低压主汽管道按外径管订货(即公称外径 公称壁厚)、按无缝钢管订货,宜按不短于8米/段提供。

1.3 无缝钢管逐根按SEP1915做100%超声波无损探伤,并提供超声波探伤的标准试样。无缝钢管逐根进行液压试验。

1.4 管道的规格,材质,椭圆度,内外径公差,壁厚公差,公称重量和重量偏差等符合国标GB3087-2008要求。

1.5 热处理方式:

为保证管材具有推荐的高温性能,成品钢管应严格按国标中规定的热处理工艺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工艺应填在质量证明书中,其它材质的热处理应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并同时符合管道的热处理应符合ASME规范B31.1的要求,或符合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的要求(如果适用)。

1.6 力学性能

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GB3087-2008的相关规定。

1.7 工艺性能

无缝钢管应根据相关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进行压扁试验、弯曲、扩口等试验。

1.8 表面质量

管材内外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重皮,轧折,结疤,离层和发纹,这些缺陷在出厂前应完全清

除掉,清除深度不得超过公称壁厚的负偏差,其清理处的实际壁厚不得小于壁厚所允许的最小值。同时,经检验出厂的成品钢管内外壁面光滑,无划痕,无腐蚀坑,无硬伤,无龟裂,不允许补焊,不允许短管对焊后交货。

在管材的内外表面上,允许存在的缺陷尺寸不应超过相应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否则予以拒收。管

材的内外表面的氧化皮必须清除掉。并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不应影响肉眼外观检验,并可清除。1.9 质量保证

1.9.1 卖方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认证。

1.9.2 用于生产钢管的钢锭、钢板应有完整的质量合格证明书,钢锭及钢板进厂时应对原材料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1.9.3 成品必须有相应的钢印(材料牌号、规格、热处理炉号、检验标记等)。

1.9.4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份管理和质量保证文件,以及使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目录清单,并提供一份排产计划、交付计划表。

1.9.5卖方的钢管加工工艺应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质量要求。

1.9.6在出厂检验过程中发现钢管存在任何超出标准的缺陷和质量问题,严禁出厂,同时,应向买方报告具体质量问题和重新生产的交付时间。

1.9.7 如产品质量与标准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验收,卖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1.9.8 所有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偏差必须有质量文件记录。

1.9.9 钢管材料按规格、单位长度和单位重量分别报价。

1.9.10管道的使用寿命满足电厂设计寿命的要求,不小于机组寿命30年。

2 管件技术规范

2.1.1 所有管件均为无缝管件,管件材质: 20#钢。

2.1.2 管件的设计应遵守电力行业DL/T 5054-201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438-2009《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导则》、DL 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五部分:管道及系统》及管件的有关技术规定。

2.1.3 加工管件的原材料进厂后必须进行100%的质量检查,包括光谱检查,只有符合标准的,才能用于

加工管件。

2.1.4 为了更好地保证管件的力学性能,在管件加工完毕后应进行热处理(如有),热处理后应清除氧

化皮,保证其机械性能符合有关规定。

2.1.5 管件坡口(如有)应满足接管的公差配合,按照国标GB 985.1-2008《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

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 985.2-2008《埋弧焊的推荐坡口》及电力行业标准DL/T 869-2012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执行。

2.1.6 管件供货时,卖方应按管件品种、规格分别提供化学成分、机械性能、金相组织、无损探伤和热

处理检验等内容的检测报告。

2.1.7 卖方应在管件产品的明显处打上压力、温度、材料和管件规格标识。钢印应采用低应力钢印。

2.1.8 管件加工制造完毕后外壁应涂防锈漆,以防锈蚀,端头涂色环油漆,内壁及坡口应用专用防锈

剂。

2.1.9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典型结构的三通强度试验报告。

2.1.10 合同签定后,卖方应在20天内将各种规格的管件图纸及强度计算等有关计算书与图纸提供给买

方确认。买方的确认不能免除卖方的责任。

2.1.11 所有的废物都应从每个管件的内部清除掉。所有的标记、沙、铁锈、氧化皮和其它有害物质都

应从其内部和外表面除去,在对管件进行运输的时候应对它的内部和外部进行清洁处理。一旦最终清理,就必须采用保护,所有的部件均应被遮盖、装箱和加套帽子,以防止以后进一步损坏的腐蚀。

2.1.12 对焊接连接端均应用圆木板保护,盖板、带子和钉钮均应不焊接到管件上去。该圆木板应可遮

盖。全部焊接区域要通过金属和钉钮来固定。

2.1.13 管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足够的支撑,所有松动部分应该用板带箱及盒子装好并做合适的标记。

2.1.14 对管件和材料的所有制造、加工、试验和检查都应得到买方的监督或认可。

2.1.15 所有管件的偏差与要求,均应符合买方提出的技术规范书,或比买方提出的技术条件更严格。

2.1.16 管件在最小外径和最大壁厚条件下,应确保管件通流面积不小于主管通流面积的95%。

2.1.17 管件压制时的加热温度与终压温度必须符合压制工艺的规定,加热均匀,不出现过烧,尽量使

生成氧化铁皮最少。

2.1.18 合金钢管件压制后应进行正火+回火处理。硬度应符合DL 438-2009《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

导则》的规定。

2.1.19 碳素钢管件压制后应进行回火,热处理时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升降温速度应遵守有关工艺规

定,并做好操作记录。

2.1.20 产品表面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夹层、夹渣等缺陷。

2.1.21 产品表面缺陷打磨的凹坑底部应为半径不小于3倍打磨深度的圆弧面;四周的斜度应不大于1:3,

并且去除缺陷后的产品,实际最小壁厚不得小于最小计算壁厚。

2.1.22 强度评定参照GB/T 16507.1~16507.8 《水管锅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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