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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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1997〕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9.25【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的),但不能超出发条用语可能得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四、不作为犯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最高法检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有哪些

最高法检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有哪些

最⾼法检院关于适⽤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问题有哪

在适⽤关于刑法上的司法解释的问题,那么时间效⼒上,需要明确哪些要件成分呢主要的条件与及原因是哪些要素,下⽂将会详细分析,店铺⼩编希望下⽂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关于适⽤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为正确适⽤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对审判⼯作中具体应⽤法律问题和最⾼⼈民检察院对检察⼯作中具体应⽤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的解释,⾃发布或者规定之⽇起施⾏,效⼒适⽤于法律的施⾏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的⾏为,⾏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的⾏为,⾏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被告⼈有利的,适⽤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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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法律适用问题的文书。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作用不可小觑。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以及时间效力等方面展开探讨。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刑法是国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

而司法解释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一些模糊或具体适用方面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颁布和适用,是为了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是对刑法实施的一种有力支持和补充。

司法解释之于刑法,犹如细胞之于人体,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实施的指导文件,其土壤在于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归纳,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而司法解释则是在刑法的框架下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司法解释汲取了刑法的精髓,针对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的指导。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文件,时效性对于其适用十分重要。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是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和时间跨度有限。

然而,司法解释在有效期内对于法律适用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密切。

司法解释的颁布一般是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因此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刑法的制约。

司法解释的时效性与刑法的联系,使得司法解释不会脱离刑法的框架,同时也保证其适用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渊源关系紧密,其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司法解释不仅是刑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刑法精神的延续和实践,其法律效力不可忽视。

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对于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注重合法性和适用性,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效力,同时也保证其对刑法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跟刑法的效力对比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跟刑法的效力对比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跟刑法的效力对比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和刑法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过程,以便指导和规范下级法院和司法工作的进行。

而刑法则是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和刑罚的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一项司法解释在发布后即可生效,无需经过立法程序。

然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一定限制,它的适用期限一般会受到法律上的规定,超出适用期限后,司法解释的效力就会消失。

具体而言,司法解释的适用期限一般会在解释的正文或附则中明确规定,以便公众知晓。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适用期限一般较短,通常为若干年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旦适用期限到期,相关司法解释将不再产生法律效力,任何法院和司法机关都不得再依据其进行裁判或执行。

刑法的效力相较于司法解释,刑法具有更为长久和稳定的法律效力。

刑法是一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制定需经过法定程序,如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公布等。

而且,刑法一般不会随时间过去而失去效力,只有在国家法定程序中进行修订或废止后,新的刑法规定才会生效,旧的刑法规定则继续生效。

另外,刑法在适用上也更具普遍性,适用于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以及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

它规定了社会行为的标准和相关刑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因此,刑法的效力相对更为长期和稳定。

总结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司法解释在适用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而超过适用期限后失去效力;刑法则具有更为长期和稳定的效力,只有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后才会发生变化。

尽管二者时间效力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和指导。

对于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公众而言,了解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对比,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的运作机制,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发展和司法公正。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论文摘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鉴于此,笔者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刑法渊源之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应该具有自己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是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具有紧密联系,但必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只能从其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采取“看其首尾,忽略中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以行为终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与案件处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比较轻重对象的选择,而对中间过渡的刑法司法解释予以忽略。

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即往的效力,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畴。

具体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之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美中不足,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在我国,按照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刑 法 名 词 解 释

刑 法 名 词 解 释

刑法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2、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范。

3、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扩张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即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5、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核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6、刑事既判力是指一个新的刑法实施前依据旧刑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具有的确定力、约束力。

7、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新生效的刑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9、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新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与犯罪的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1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

1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一般可以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3、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正确理解刑法的时间效力,是从事法律文秘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基于溯及力问题的相关知识,运用科学的法学思维解决实践中的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法律辅助人员应当掌握的技能。

一、什么是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有适用效力,是刑法的效力范围的内容之一。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重点。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刑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通行作法。

因为刑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为慎重起见,我国1997年刑法生效时间的规定采用第二种方式: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生效。

1979年刑法的通过时间是:1979年7月1日;生效时间是:1980年1月1日1997年修订刑法的通过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生效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通过时间是:2011年2月25日;生效时间是:2011年5月1日2015年刑法的通过时间是:2015年8月29日;生效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三、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

从立法例分析,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以及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

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如刑法第451条的规定。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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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

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

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

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和刑法都是至关重要的概念,二者在确立法律规范以及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认定,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而刑法则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处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讨论司法解释与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关系。

首先,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进行,旨在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实践中的不足。

司法解释不是刚性规定,其解释的内容和效力都随着时代和社会变迁而调整。

因此,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

然而,与司法解释不同,刑法则具有稳定的规范性和持久性。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其惩罚措施的规范性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有效性。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刑罚种类等,并约束着公民的行为。

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固定性,不会因为司法解释的变化而变化,其规范是相对稳定和持久的。

然而,尽管刑法具有固定性,但司法解释对刑法的适用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

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阐释能够对刑法的实际执行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刑法条文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提供权威的解释和裁决。

司法解释的变化和调整也会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因此司法解释与刑法之间并非完全独立,二者在互相影响的同时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司法解释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时效性,能够随时代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化;而刑法则具有稳定的规范性和持久性,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范是相对固定的。

司法解释与刑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着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和刑法应相互协调,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刑法解释和效力

刑法解释和效力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 判决,继续有效。
适用情况:

第一,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旧法 不为罪。——体现了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依新法 不为罪。——体现了从轻原则,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效的, 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体现了“从旧”,新法不具有 溯及力;但是新法处刑较轻的,依新法。——体现了从 轻原则,新法具有溯及力
属人管辖权
条文规定
刑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理解与把握 我国其他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 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 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 犯罪,无论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的效力
概念:
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 什么时间具有效力,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 空间效力——对地、对人效力
意义:
涉及新旧法律关系,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追究犯罪(罪与非罪、 重罪与轻罪);涉及国家主权、国际关系,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 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6-12 条)
行为结果择一说: (1)犯罪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 外 (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

案例1:某甲系某外国商人,其在我国大陆地区经商期间, 犯有重婚罪,对某甲能否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处理?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又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3、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4、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

5、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6、自然犯: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

7、法定犯: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法则(附属刑法的一种)所规定的犯罪。

8、行为犯:以侵害行为之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既遂状态的犯罪。

9、结果犯: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10、危险犯: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11、实害犯: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12、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3、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之施加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

15、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16、不作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17、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那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总则

刑法总则

1.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效力种类制定机关第一章效力注意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权解释 1.刑法修正案、《刑法》文本中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个人有权解释无权解释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3.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的,在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中同(2)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当然解释既是解释技巧也是解释理由。

当然解释的结论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刑法解释的方法(技巧):种类含义举例注意平义解释按照表面的含义进行解释扩大解释解释含义大于字面含义盗窃罪中的“公私财产”解释为“他人占有的财产”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借记卡”1.平义解释先于其他解释方法2.在对一个用语进行解释时,只能采缩小解释解释含义小于字面犯罪预备中“为了犯罪”的“犯罪”用一种解释方法;含义反对解释根据条文正面表述,推出其反面含义解释为“实行犯罪”“告诉的才处理”解释为“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但可以使用多种解释理由3.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在于前补正解释刑法条文出现错误《刑法》63 条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理由‘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习惯法、判例等者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四种罪状的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必然关系,简单罪状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判决书都要遵循明确性原则3.管辖:种类条件范围注意属地管辖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之一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之一部分)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中国国家、公民实施犯罪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船舶和航空器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一律追究;其他人属轻罪,可不追究中国刑法将其规定为重罪+双重犯罪=可管辖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中国公民包括行为时中国公民,还包括裁判时中国公民/普遍管辖原则国际公约将其规定为危害人类犯罪+中国刑法将其认定为犯罪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保留的除外)/【顺序】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4.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的分类1.自然犯与法定犯种类含义栗子注意自然犯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规汉高祖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了解一下即可。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在于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在于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在于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和刑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它们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性质、颁布时间、变更方式等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法律机构发布的解释性文件,用于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通常具有以下特点:•权威性高:司法解释是由国家法律权威机构颁布的,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对下级法院和法律执行机关具有强制力。

•解释性强:司法解释通常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或具体案例进行解释,目的是规范法律适用,对于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通常受以下因素影响:•颁布时间:司法解释的颁布时间是其效力的重要依据。

通常来说,司法解释发布后即可生效,且对于具体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一般以涉案时有效。

•变更方式:当司法解释需要进行修订或废止时,通常由发布机构发布新的解释文件,之前的解释内容即被取代或废止。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是规范国家关系和公民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等具有约束力。

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与司法解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权威性:刑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

•普遍适用:刑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效时间:刑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全国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具有适用力。

新修订的刑法通常规定了生效时间和过渡期等具体规定。

•追溯效力:刑法往往具有追溯效力,即能够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但尚未审判的犯罪行为。

但在法律变更后,有时也许会存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定。

总结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颁布机构、性质、适用对象等方面。

司法解释通常具有更灵活的变更方式和适用范围,而刑法作为基本法律则对全国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具有统一规范和普遍适用性。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概念:指刑法从什么时间起开始生效。

(二)规定方式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再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一)概念:指刑法从什么时间起开始失去效力。

即刑法的效力终止时间(二)规定方式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一)概念:刑法的溯及力,也叫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有效力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效力就是没有溯及力。

(二)世界各国采取的基本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三)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适用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3、行为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按新刑法规定在追诉时效内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新刑法的处罚轻于行为时的法律,就适用新刑法。

(四)注意1、溯及力问题只适用于两类行为:新刑法生效后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犯罪行为。

2、同一种犯罪行为,并不是既用旧法又用新法,而是在新旧两部法律中择一而从之。

3、本法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案例: 1997年5月1日,张某因家务琐事与其妻子发生争吵,其妻欲回娘家。

张某担心其妻身怀有孕,且有心脏病,便上前阻拦。

其妻不听劝告,并再次发生激烈争吵。

张某打了妻子一个耳光,喊道:“你滚!”并将其妻猛地从屋内推至屋外,其妻摔倒在地,当场昏迷,张某急忙将妻子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妻系外界因素诱发先天性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张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二者虽然都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就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区别进行探讨。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根据对法律规定和原意的理解以及对法律适用实践的总结,对具体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统一解释法律、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的作用。

司法解释作出后,一般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类似情形;而且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有指导作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通常长期有效,直至被上位法规修订或废止。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被视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程序规则的法律。

刑法制定的时间效力相对于司法解释来说更为稳定。

刑法的修订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确保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属于法律范围最重要和最具约束力的规定,因此刑法的时间效力较长。

一般情况下,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处罚在刑法生效后仍然有效,直到经过法律程序的修订或废止。

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比较总的来说,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存在一些区别。

司法解释通常在一段时间内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但相对比刑法来说,其时间效力更易受到影响。

与之相比,刑法作为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其时间效力更为长久和稳定,对犯罪行为的约束力更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和刑法虽然时间效力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在法律体系中是相辅相成的。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解释,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而刑法则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规范,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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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首在刑法典中作了规定(第三条),并废止了与该原则相悖的类推制度。

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派生原则,刑事立法在时间效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即法不溯及既往,除非依照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这也是没有疑义的,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

本文要探讨的是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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