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7日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财政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二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水利、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公共预算建设资金;2.政府性基金预算建设资金;3.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4.需用财政资金归还的各类融资;5.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和财务监督管理。
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市审计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及竣工决(结)算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审计监督。
第八条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财政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朝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所辖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中府[2006]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6〕6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级财政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商业银行贷款;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4.国债转贷资金;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第六条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2•【字号】宜府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2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财务行为,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中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使用和核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征地补偿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及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四条征地补偿资金管理按照“厉行节约、量入为出、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基本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组织、个人的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征地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和项目有关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征地所在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活动全过程资金筹集、管理、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征地补偿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征地补偿资金,征地完成后及时办理征地成本结算;征地所在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督促征地实施单位严格执行补偿政策。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银政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㈠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㈡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㈢利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㈣政府融资(国内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㈤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㈥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级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使用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质量和工期。
第五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㈠城市公共安全设施;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㈣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银政规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规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是指使用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等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到同类型项目同比例付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计划在建项目资金支付。
市财政根据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和预算资金安排,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一次性下达给各项目建设单位。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下列资金:(一)通过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其他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一调控,市财政局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并逐步推进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发改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市审计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具体监督部门,对政府投资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一般不参加项目管理过程的决策活动,但要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投资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促进公益和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本市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相关政策的规定;(三)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有效约束、控制风险。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市政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2日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应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一)对于市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其他需要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湖政发[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湖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市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四)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用于建设的资金;(五)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三)坚持以评审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工程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预算安排、基金、融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包括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根据规定,对于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7〕15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7〕15号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巩义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5日巩义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六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4+4+2”重点工作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转变财政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具体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工程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受市政府指定或根据市政府要求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协议,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四条 10万元(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投资评审程序后在批复的额度内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第五条我市所有市本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均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我市招标确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受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有关规范和定额标准。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产,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进行资产登记、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委在正式批准项目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建设局和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文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建立统计台账,及时反映项目立项、建设、竣工、验收、审计、交付使用的动态情况。
第六条对项目未明确建成后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提出建议资产使用候选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就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事宜,与经批准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为管理和运营项目形成的资产而新设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撤销、合并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具体的资产委托监管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与监管单位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池政〔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运作模式第四章阶段参股第五章跟进投资第六章直接投资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池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池州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健康养老及旅游文化等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池州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体现"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按照"1+2+N"模式运行,即设立一级母基金,组建二级基金群(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推动池州N个产业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潍政办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资金是指,为满足市级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农林水利、医疗、教育等各类基本建设所筹集和使用的资金。
包括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以直接投资、政府贴息、资源置换或配置等方式投入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基建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与使用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执行与调整、建设成本管理、工程结算与财务竣工决算、结余资金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建资金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审核投资概算。
财政部门负责对投资概算提出建议,安排资金预算、审核支出政策、审核批复权限内的竣工财务决算,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及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基础工作、权限内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绩效评价指导及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8日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市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有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科技强警项目由公安自行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四)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3]34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3〕34号)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6日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以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市属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投资项目”)。
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上级补助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发起单位,无具体发起单位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单位,实行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市代建部门或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它代建机构,不实行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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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
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或变更的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筹措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或融资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和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
对未按规定缴存拼盘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
乡镇(街道)以本级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融资公司以融资解决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暂不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概算批复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
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价,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乡镇(街道)、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可授权其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但必须在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预算审核结果需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在工程预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投标文件需报市财政局审核。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报市财政局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程序和支付进度。
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市财政局审核。
包括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在内的相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副本及工程施工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备案。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核算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账户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
基建账户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归还各投资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账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月度项目用款计划等有关会计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
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5%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
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的概算、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申拨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支付给个人的征迁补偿费之外,其他工程款项支出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设备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对于聘用、借用人员以及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中列支费用的交通工具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的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施工单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借用。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的;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7.不按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9.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10.有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工程变更和竣工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或审计,并按照审核或审计结果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决(结)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根据投资渠道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国有投融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融资或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市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5%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复审部分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
项目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各类审查审批文件,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决定书或报审计局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各类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均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的依据。
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管理费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代建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管理费用一般按不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招标控制价,并经公开招标确定。
代建管理费用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合同总价80%的比例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基建财务核算、项目资金申拨、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原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以及项目非代建部分的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移交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规定计入基建支出,统一核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