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范本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范本1一、指导思想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如期完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民生、促进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改造城市面貌,拉动房地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造原则(一)统一领导,区域负责。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三)政府主导,多方筹资。
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四)以人为本,确保稳定。
充分尊重棚改居民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任务目标xxxx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2个,征收9252户,征收面积713963平方米,回迁安置13121户,回迁安置面积1009047平方米。
其中:(一)河东新城管委会:改造项目1个,征收712户,征收面积49640平方米,回迁安置961户,回迁安置面积85792平方米。
(二)白塔区:改造项目11个,征收3908户,征收面积319072平方米,回迁安置5358户,回迁安置面积456127平方米。
(三)太子河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353户,回迁安置706户,回迁安置面积53000平方米。
(四)宏伟区:改造项目4个,征收2158户,征收面积124279平方米,回迁安置2224户,回迁安置面积174220平方米。
(五)弓长岭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527户,征收面积58000平方米,回迁安置1054户,回迁安置面积59000平方米。
(六)xx县:改造项目1个,征收49户,征收面积6971平方米,回迁安置49户,回迁安置面积3908平方米。
(七)灯塔市:改造项目3个,征收1545户,征收面积156000平方米,回迁安置2769户,回迁安置面积177000平方米。
国资发产权〔2012〕80号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80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我们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为了积1/3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国家发改委 13篇文章
文章1:发挥好中央投资四两拨千斤引导带动作用2010年以来投资增长逐步放缓,今年上半年投资增速延续放缓态势,下行压力较大。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稳定投资增长,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一、今年以来稳定投资增长政策措施出台实施情况(一)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是落实国务院去年12月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切实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
今年上半年,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数量比去年同期减少48.6%。
二是修订颁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查内容、加强自身约束、强化公开透明,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指导和服务。
(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今年我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87亿元用于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中央投资计划已基本下达完毕。
同时,加大企业债券融资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增加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指标,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结合开发性金融政策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三)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
按照国务院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抓紧出台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组建铁路发展基金公司,研究提出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同时,加快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
(四)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今明年和“十三五”期间分步建设纳入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加快推进重大农业节水、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江河湖泊治理和大型灌区建设工程。
我委、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紧推进各项重大水利工程的科学论证,深入细致开展移民安置规划等前期工作。
对条件成熟的,抓紧安排资金,尽快开工建设。
(五)鼓励引导社会投资发展。
一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商请全国工商联对民间投资36条配套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部署的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全⽂是什么国家为了加强棚户区改造⼯作,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针对棚户区改造,出台了相关意见,加快棚户区改造⼯作。
下⾯店铺⼩编将为⼤家提供完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意见的红头⽂件,欢迎阅读。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全⽂国发〔2013〕2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的民⽣⼯程和发展⼯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城镇保障性安居⼯程,⼤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元⽭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
为进⼀步加⼤棚户区改造⼒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
以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平不断提⾼。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平和政府财政能⼒,结合城市规划、⼟地利⽤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标任务,量⼒⽽⾏、逐步推进,先改造成⽚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在政策和资⾦等⽅⾯给予积极⽀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量⼴泛参与。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洪府厅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2年9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扣打造“核心增长极”主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居住水平。
二、改造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科学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按照疏散人口、改善环境、完善配套的原则,合理确定每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在充分尊重群众改造意愿的基础上,分步滚动实施。
(三)以人为本与依法征收相结合。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建法[1999]317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1999〕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实际,特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我国建设事业的支柱。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设企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企业率先进行了全行业的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在建设系统形成和发展了一批新型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列入各级改革试点的企业,积极试点,大胆探索,为推进建设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
但是,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管理不善、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等不同改造模式。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兼顾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桂国资发[2014]10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14〕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南宁铁路局: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但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
为继续加大改造力度,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
为尽快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组织引导作用,各有关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确保改造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国际国内经济深度调整和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
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着力增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
把保持经济增长与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把完善政府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结合起来,着力激发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与活力;把推进社会建设与创新公共服务体制结合起来,着力健全改善民生的保障机制;把提高经济效益与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体制机制;把加快国内发展与提升开放水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使用及还贷风险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实施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原则(一)量力而行。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企业)申报贷款额度时,既要考虑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又要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二)借偿一体。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部门(企业)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建立还款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三)分步推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通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区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2013年实施棚户区改造12万户基础上,2014年至2017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6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就《意见》起草的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意见》的起草背景2007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
2007-2012年,全省累计投资790亿元,改造各类棚户区4150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3850公顷,48.2万户、近200万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根本改善,直接拉动市场消费3000亿元。
同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目前我省仍有很多群众仍住在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棚户区或城中村,群众改造意愿非常迫切。
这些区域大多是开发价值低、资金平衡难、改造难度大的“硬骨头”,需要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支持。
2013年以来,中央和省对棚改工作高度重视。
2013年6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确定本届政府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明确了加快棚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7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召开棚改工作电视会议,专门部署2013-2017年棚改工作。
7月5日,郭树清省长就我省棚改工作做出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特别是济南、青岛及老工业基地,其他城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也应按照棚改方式进行改造。
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探究
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探究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探究计划经济时期,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国有企业出现一些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不直接参加或服务于生产经营的资产,主要包括职工住房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这些资产统称为非经营性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对国有企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国有体制改革的加速,非经营性资产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包袱。
一批国有企业承担了一些不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能甚至是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严重阻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如何处置这些非经营性资产,已经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央和市委一直高度重视解决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处置问题,先后发布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发〔2014〕13号)精神。
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后,交由专业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本文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政策,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结合**市非经营性资产的重要性以及处置方法进行探讨,力求能为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提供一些具有借鉴作用的思路,确保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处置发挥更大的效益。
一、处置好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有着重要特殊意义随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序开展,以及**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已经上升到战略高度和政治高度,关系到**津冀都市圈发展、首都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民生改善等方面的发展任务,是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解决“大城市病”、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京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积极有序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要性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为我国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仍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但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城区老工业区也出现了落后产能集中、基础设施老化、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棚户区改造任务重、困难群体较多等问题。
近年来,许多城市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发展改革委也组织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部分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发展定位不合理、搬迁企业承接地选择不科学、污染土地治理不彻底、土地利用方式粗放、大拆大建、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比较突出,亟待加强规范引导。
科学实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于老工业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新产业培育发展,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力争到2022年基本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细化目标,落实政策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2015―2017年)》,全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总任务为3.68万户、204万平方米。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当地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统一推进,同步实施。
有关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三年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合理确定2016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细化工作目标、明确改造节点、落实有关政策。
(一)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1.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1)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报送我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
(2)处于城市规划区外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国有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上报项目申请资料,争取中央投资补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辽政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任务(一)开展摸底调查、制定规划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前提,也是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基础。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界定各类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各地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客观预测征收、建设成本及项目收益,对项目举债应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要把城市棚户区扩展到县城,把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到改造规划。
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二、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产业发展、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布局,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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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组[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
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
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加大资金支持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职工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规定落实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
2014—2017年,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统一定规模的资金划转到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或融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贷款偿还保障机制。
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安排一定资金,对所属困难子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对困难国有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配套设施建设,财政部、国资委要商有关部门,研究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支持中央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保障用地供应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的三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棚户区改造用地支持政策予以保障。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同时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
对涉及使用新增建设
用地或变更土地利用性质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切实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国有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按照《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逦知》(财税[2013]65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强化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当地改造规划和计划,落实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项组织工作。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积极支持。
各有关都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指导和协调衔接,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资委要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督导机制;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因棚户区改造对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在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加强立项、建设、分配等方面管理,防止突破政策规定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安置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要实行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