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修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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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范城市房屋修缮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居民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类房屋的修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城市房屋修缮应遵循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安全、环境卫生和美观。

第四条城市房屋修缮应充分尊重居民自愿原则,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和支持修缮活动。

第五条城市房屋修缮应注重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环境品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城市房屋修缮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修缮许可第七条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房屋修缮活动,需要取得修缮许可。

第八条修缮许可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修缮项目方案、施工计划和施工单位资质等。

第九条城市房屋修缮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发放修缮许可证,修缮许可证应载明修缮项目的名称、范围、工期和责任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修缮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修缮许可证的持有人有义务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缮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或变更用途。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屋修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修缮施工应采取科学的施工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和质量可控。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修缮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周边环境和邻里关系,避免施工噪音、污染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修缮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居民参与第十六条城市房屋修缮活动应充分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十七条城市房屋修缮前,应向居民进行宣传和说明,解答居民疑问,征求居民意见。

第十八条城市房屋修缮项目的设计和规划应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建议,增加公共设施和绿化空间。

第十九条城市房屋修缮过程中,应确保居民的安全和生活环境的良好。

第二十条城市房屋修缮结束后,应向居民进行汇报和庆祝,让居民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修缮工程的质量,保障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房屋修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管理原则,强化全程质量管理,依法提高房屋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质量管理责任由房屋修缮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共同承担,各方需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加强沟通协调。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六条房屋修缮工程项目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目标、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质量管理手册应由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编制,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八条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 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交流、协调机制;3. 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及方法;4. 问题处理及纠纷解决机制;5. 项目阶段性总结和提升报告。

第九条质量管理手册应在项目初期进行宣贯和培训,确保各方了解和遵守其中的规定。

第十条质量管理手册的更新应及时进行,根据修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质量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房屋修缮工程项目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修缮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能够有效地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及时更新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人员应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促进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改造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维修、改造项目办事工作流程,确保维修、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含校外赞助、科研经费)及国家或教委下拨的专项经费中用于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一)维修项目:是指对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以及电气、给排水等相应的线路、管道设施。

(二)改造项目:是指涉及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改变或使用功能改变的项目,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三)零星维修项目:是指为恢复原使用功能或保持美观而进行的维修工程,如局部墙体开裂、渗水、涂料剥落、吊顶损坏、墙地砖损坏等。

(四)急修、抢修项目:是指不能通过事先预测到的突发设施故障,直接影响师生正常教学和生活,按照正常审批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要求的工程项目。

(五)申报部门:是指提出维修、改造项目的本校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第四条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徐汇校区管委会办公室、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审计处、财务处、安全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信息化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组成。

各部门委派工作人员参加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会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所有维修、改造项目必须全过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的职责:1.制定并修编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2.审核申报部门提出的维修、改造项目,对是否同意入库提出明确意见;3.参与或监督施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4.按学校制度规定审议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的执行。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52l号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

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第八条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履行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作。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的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上海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闵行区政府

上海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闵行区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制订的《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6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第四条(计划立项)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

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代为选择实施单位。

物业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4篇)

物业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4篇)

物业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社区居民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房屋修缮工程,包括常规维修、翻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确保物业修缮工程的安全、高效、文明施工。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物业修缮工程。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有一定的施工经验。

第六条施工前,物业公司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物业修缮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具体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计划、安全措施、文明施工要求等。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和建议。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施工范围标志,确保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有明确的界限。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施工设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警示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保持道路和通道的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和人员的顺利进出。

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文明施工规范。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材料准备、设备调试等。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环境和他人财产的安全,避免产生噪音、粉尘、污水等影响。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能,确保施工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施工结束及验收第十九条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施工垃圾和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施工结束后,物业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确保修缮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修缮活动,保护城市房屋的安全和建筑的文化价值,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修缮活动,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历史建筑等。

第三条城市房屋修缮应遵循“保护为主、修缮为辅、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的历史、文化及功能要求,做到修缮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修缮范围和权限第四条城市房屋修缮分为日常修缮和大修缮两类。

日常修缮是指定期内进行的房屋维修和更新,不改变原有建筑形态的修缮。

大修缮是指涉及房屋结构、外立面等重要部分的修缮。

第五条对于日常修缮,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但应遵守相关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对于大修缮,房屋所有权人需向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具体修缮方案应提供有关专业机构的批准意见,并符合相关保护规范和建筑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房屋修缮审批机构,负责日常修缮和大修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修缮程序与要求第八条对于日常修缮,房屋所有权人应提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并提供修缮计划和预算。

报备后,应按照规定进行修缮,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形态和功能。

修缮完工后,应向报备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对于大修缮,房屋所有权人应编制详细的修缮方案,包括修缮内容、施工方法、保护措施等,并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未审批的,视为自动批准。

第十条修缮方案应重点考虑以下要求:(一)保护原有建筑的结构和外观,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形态和历史文化特点;(二)加强建筑的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三)提高建筑的环保性能,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四)保护和修复建筑的历史文化元素,保持建筑的文化价值;(五)合理利用建筑内外空间,提高利用效率和舒适度。

物业房屋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物业房屋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物业房屋维修保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物业房屋的安全和维护物业价值,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区域和私人住宅。

第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养制度,落实全面保障物业房屋的安全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房屋维修保养计划,包括定期检查、定期保养和紧急维修等内容。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维修保养档案,记录每一次的维修保养情况,并定期进行整理和更新。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人员队伍,保证有足够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资金制度,确保有足够的经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的各个部位进行检查,包括外墙、屋顶、管道、电路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定期检查的频率,一般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

第十条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当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确保覆盖全面。

第三章定期保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定期检查的结果,制定房屋的定期保养计划,包括清洁、涂漆、维修等内容。

第十四条定期保养计划应当包括具体的保养项目、保养人员、保养时间和保养经费等信息。

第十五条定期保养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确保保养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保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

第十七条定期保养完成后,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记录在档案中。

第四章紧急维修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紧急维修机制,确保对于突发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紧急维修应当由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效果。

第二十条紧急维修应当优先考虑安全问题,确保没有安全隐患后,才考虑其他问题。

物业房屋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物业房屋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物业房屋维修保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房屋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房屋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保养管理机构,明确维修保养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房屋的维修保养情况,并对维修保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维修保养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维修保养计划,包括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内容。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维修保养管理档案,记录物业房屋的维修保养情况,及时更新和归档相关资料。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维修保养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保养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管。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维修保养标准,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维修保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维修保养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房屋的使用情况和年限,制定相应的维修保养方案,包括房屋结构、设备设施、消防安全等方面。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和设备设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季节性维修保养工作,包括冬季防寒保暖、夏季防潮通风等内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清洁和保养房屋的公共区域,保持环境卫生和美观。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房屋的装修维护工作,防止装修污染和损坏。

第四章维修保养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保养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和疑虑。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及时和有效,确保业主的住房安全和舒适。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保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违反维修保养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维修保养监督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维修保养监督机制,加强对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修缮工作的管理,规范修缮行为,维护城市建筑的安全、美观和文化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作,包括居民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房屋修缮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安全施工、环保经营”的原则,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特色。

第四条城市房屋修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环境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修缮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房屋修缮前,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修缮申请,包括修缮计划、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修缮申请后,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明确修缮工作的范围、要求和时间等。

第七条修缮工程涉及到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特殊房屋,应由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三章修缮规范和标准第八条修缮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影响建筑安全。

第九条修缮工程应注重节能环保,在选材和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条修缮工程涉及到室内装修时,应遵循合理、健康、绿色的原则,选择环保材料和装饰方式。

第四章施工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修缮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意图或超过预算和工期。

第十二条修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修缮工程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的违规行为和不安全因素。

第五章资金保障和奖惩措施第十四条政府应加大对城市房屋修缮工程的经费投入,保障修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优秀的修缮工程,相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的修缮项目获得成功。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的修缮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或恢复原状。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修缮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第一条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义乌市人民政府稠江街道办事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 )。

第二条本标准仅适用于2005年月日本次物业管理招标。

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第四条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履行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作。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的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平房以院落为单位,楼房以幢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第三章房屋修缮范围第五条翻修工程适用范围1、主体结构人事部或大部严重损坏,丧失承载能力,有倒塌危险的房屋;2、破损严重,局部修缮不能保障安全使用的房屋;3、简易房屋并已损坏,无修缮价值的房屋;4、处于易滑坡地区或地势低洼区内积水无法排出的房屋。

第六条大修工程适用范围:1、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2、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房屋;3、需挑顶修缮的房屋;4、整栋房屋需要进行设备(包括上水、下水、通风、采暖等)及管线拆换、改装的房屋;5、需抗震加固的房屋。

第七条中修工程适用范围:1、需少量更换或局部加固、补强主体构件或拆砌部分墙体的房屋;2、需局部更换瓦屋面,修补平屋顶面层或外墙板缝局漏雨的房屋;3、需整栋房屋进行门窗整修,地面维修、粉刷、油漆、设备维修和更换配件的房屋;4、因阴暗潮湿、严重掉土、使用不便改善条件的房屋。

第八条小修工程适用范围:1、修补屋面、地面、顶棚,室内外抹灰;2、修理门窗、换纱、换玻璃;3、水、暖卫、电设备的日常养护;4、疏通下水、烟囱、垃圾道,清扫屋面、雨水口。

公司房屋零星修缮管理制度

公司房屋零星修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房屋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完好,提高办公环境质量,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屋的零星修缮工作。

第三条零星修缮是指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小修小补,不涉及房屋结构变动、功能改变等较大工程。

第四条零星修缮工作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房屋修缮计划,组织实施零星修缮工作,并监督修缮工程的质量。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房屋的日常维护,发现房屋损坏及时报修。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修缮工程进行验收,确保修缮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修缮工程所需的人力资源,并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修缮流程第九条发现房屋损坏,使用部门应填写《房屋修缮申请单》,详细描述损坏情况,提交房屋管理部门。

第十条房屋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修缮必要性。

第十一条确定修缮方案后,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缮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通过后,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修缮工作,包括招标、签订合同、施工管理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房屋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验收报告》,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结算。

第四章质量要求第十六条零星修缮工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确保修缮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验收时应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施工质量是否合格。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九条零星修缮费用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修缮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二十一条修缮工程结束后,房屋管理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修缮费用结算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维修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房屋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提高房屋使用寿命,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的所有房屋维修维护工作,包括房屋内外墙体、屋顶、门窗、管道、电气设备等各方面的维修维护工作。

第三条房屋维修维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及时、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维修维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房屋维修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维护档案,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条居民应积极配合房屋维修维护管理单位的工作,如实报告房屋使用情况,并参与维修维护工作的决策和实施。

第二章维修维护工作部门第六条社区应设立专门的房屋维修维护部门,统一负责房屋维修维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房屋维修维护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房屋维修维护计划,监督和检查维修维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定期汇报。

第八条房屋维修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维修维护人员队伍,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维修维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九条房屋维修维护部门负责立即组织应急维修和处理突发问题,确保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房屋维修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维修维护档案管理制度,存档有关维修维护工作的记录和资料,做到信息畅通和资料完整。

第三章维修维护工作内容第十一条房屋维修维护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房屋外墙漆面的维修和保养;2. 房屋屋顶的检查和维修;3. 房屋门窗的检查和修缮;4. 房屋内部管道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修;5. 房屋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6. 房屋周边环境的清理和整治;7. 其他与房屋维修维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房屋维修维护工作应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三条房屋维修维护工作部门应及时响应居民的维修维护需求,与物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保障维修维护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制度

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制度

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工程部的维修工作,包括住宅、商业和公共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维护。

第三条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房地产工程部负责对建筑物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及时处理业主报修问题。

第五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建立健全维修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维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维修工作的过程和结果,为维修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维修工作流程第八条业主发现建筑物设施设备存在故障或需要维修保养时,应及时向房地产工程部报修。

第九条房地产工程部收到维修报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维修人员前往现场查看。

第十条维修人员应对故障设施设备进行初步检查,制定维修方案,并报告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维修方案获得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人员应按照方案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做好清理工作,彻底解决故障,并将维修情况记录在维修档案中。

第十三条若维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寻求延期处理。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加强对维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定期组织对维修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维修项目,房地产工程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规划,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建立维修质量档案,记录维修工作的各项数据和结果,保留至少五年以上。

第四章维修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加强对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维修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确保维修作业过程安全无事故。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第四条(计划立项)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每年安排计划和预算,用于住宅修缮工程,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

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代为选择实施单位。

由业主、物业公司、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确认住宅修缮工程的修缮科目。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市人民政府稠江街道办事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仅适用于2005年月日本次物业管理招标。

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第四条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履行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作。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的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平房以院落为单位,楼房以幢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第三章房屋修缮范围第五条翻修工程适用范围1、主体结构人事部或大部严重损坏,丧失承载能力,有倒塌危险的房屋;2、破损严重,局部修缮不能保障安全使用的房屋;3、简易房屋并已损坏,无修缮价值的房屋;4、处于易滑坡地区或地势低洼区内积水无法排出的房屋。

第六条大修工程适用范围:1、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2、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房屋;3、需挑顶修缮的房屋;4、整栋房屋需要进行设备(包括上水、下水、通风、采暖等)及管线拆换、改装的房屋;5、需抗震加固的房屋。

第七条中修工程适用范围:1、需少量更换或局部加固、补强主体构件或拆砌部分墙体的房屋;2、需局部更换瓦屋面,修补平屋顶面层或外墙板缝局漏雨的房屋;3、需整栋房屋进行门窗整修,地面维修、粉刷、油漆、设备维修和更换配件的房屋;4、因阴暗潮湿、严重掉土、使用不便改善条件的房屋。

第八条小修工程适用范围:1、修补屋面、地面、顶棚,室内外抹灰;2、修理门窗、换纱、换玻璃;3、水、暖卫、电设备的日常养护;4、疏通下水、烟囱、垃圾道,清扫屋面、雨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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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修缮工程分类
按房屋完损状况 和工程性质:
① 翻修工程 ② 大修工程 ③ 中修工程 ④ 小修工程 ⑤ 综合维修工程
28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3节 房屋修缮工程
一.房屋修缮工程分类
按房屋结构性质:
① 承重结构修缮 ② 非承重结构修缮
29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3节 房屋修缮工程
一.房屋修缮工程分类
第八章 房屋修缮管理
重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2008.8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章节内容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与危房鉴定 房屋修缮工程 房屋的日常养护
2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1节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一.房屋的基本功能与损坏原因
A. 房屋的基本功能与要求
① 安全性
② 适用性


③ 耐久性
31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4节 房屋日常养护
一.含义
指为确保房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所进行的经常 性的日常修理、季节性预防保养以及房屋的 正确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是房屋修缮管理 的重要环节。
32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4节 房屋日常养护
二.类型
零星养护:指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因突然损坏 引起的小修。
方式:维修人员走访住户;住户随时报修。 特点:修理范围广,项目零星分散,时间紧,
要求及时,具有经常性的服务性质。
33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4节 房屋日常养护
二.类型
计划养护:指依据房屋各种构件、部件合理的 使用年限,为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及延长其 使用寿命而进行科学的修缮养护工作。
特点:定期进行检修保养。
34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4节 房屋日常养护
二.类型
季节性养护:指依据季节性发生的具体房屋损 坏,为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及延长其使用寿 命而进行科学的预防保养工作。
18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一.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A. 房屋完损等级分类
➢ 完好房 ➢ 基本完好房 ➢ 一般损坏房 ➢ 严重损坏房 ➢ 危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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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一.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B.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
A. 结构部分 B. 装修部分 C. 设备部分
A. 房屋损坏的现象及原因
① 外部损坏 ② 内部损坏 ③ 自然损坏 ④ 人为损坏
指房屋的内部结构、 设备的磨损、污损、 起壳、蛀蚀及破坏等 现象。
5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1节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一.房屋的基本功能与损坏原因
A. 房屋损坏的现象及原因
① 外部损坏 ② 内部损坏 ③ 自然损坏 ④ 人为损坏
几分钟后,维修工即带着工具赶到现场,但此时污 水已经退去。随后,清洁工也闻讯赶来了,并根据 业主的要求迅速将厨房内物品搬出进行了保洁。然 后,主管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尽快更换木地板和橱柜, 同时协调责任方与业主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业主 对物业公司的处理表示满意。问题解决了,但污水 管返水因何而起呢?
37
一次,管理处准备对其中一条雨水干管进行清 淤。维修人员两次上门联系,都被业主拒之门外。 维修主管又第三次登门做工作,还是没有做通。业 主认为管道清淤总是折腾她家,强调管理处应当拿 出一劳永逸的方案,并要求同主任会面。
16
案例分析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纠纷的处理: 态度要谦恭,处处表现出对业主的
尊重,让业主能够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苦衷,配合完成
20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一.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B.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指数
A. 房屋完好率:
房屋完好率=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 总房屋建筑面积
100%
B. 房屋危险率:
危房率=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总房屋建筑面积
100%
21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二.房屋修缮与修缮管理
A. 房屋修缮
B.
指房屋自建成到报废为止的整个
使用过程中,为了修复由于自然因素、人
为因素造成的房屋损坏,维护和改善房屋
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而采取的各
种养护维修活动。
8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1节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二.房屋修缮与修缮管理
B. 房屋修缮特点
➢ 工作受限 ➢ 经常性工作 ➢ 新材料改进结构与装修 ➢ 技术要求高 ➢ 生产和房屋的双重性 ➢ 多工种交叉作业
14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1节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四.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
➢ 指为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使 用人应分别承担的修缮责任和担负 修缮费用的界限。
15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案例内容--
业主不愿配合公共部位维修怎么办?
某大厦16条雨水干管垂直贯穿32~5层主人房阳 台板后,从4层阳台顶部弯出墙外连通污水干线, 唯一的检修疏通孔就在弯部。要实施检修疏通,必 须穿行于4层的居室,这就不可避免地会给主人带 来或多或少的不便。因而,许多人不愿给予配合。
二.危房鉴定与管理
B. 危房鉴定
危房分类: 鉴定单位: 鉴定原则:
整幢危房: 局部危房: 危险点:
危险范围判定:
26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二.危房鉴定与管理
C. 危房管理
观察使用: 处理使用: 停止使用: 整体拆除:
龙 湖 香 樟 林
27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3节 房屋修缮工程
B. 危房鉴定
危房分类: 鉴定单位: 鉴定原则:
鉴定单位:幢 计量单位:建筑面积
危险范围判定:
24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二.危房鉴定与管理
B. 危房鉴定
危房分类: 鉴定单位: 鉴定原则:
综合判定; 危险相关性; 影响因素。
危险范围判定:
25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④ 艺术性

3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1节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一.房屋的基本功能与损坏原因
A. 房屋损坏的现象及原因
① 外部损坏 ② 内部损坏 ③ 自然损坏 ④ 人为损坏
指房屋的外露部位 的损坏、起壳、锈蚀 及破坏等现象。
4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1节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一.房屋的基本功能与损坏原因
在日常维修养护中,加强巡视,及时解决隐患;对业主用户 的报修,除及时到达服务外,故障排除后,还应仔细分析原 因,争取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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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房鉴定与管理
A. 危房鉴定机构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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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二.危房鉴定与管理
B. 危房鉴定
危房分类: 鉴定单位: 鉴定原则:
整幢危房: 局部危房:
危险范围判定:
23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二.危房鉴定与管理
上的不合理。当然,这样的改造方案必然会牵扯到较大
的费用,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或开发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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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2节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一.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 指按照城乡建设规定的统一标准及 方法,通过目观、检测和定量、定 性分析,对现有房屋的完好或损坏 程度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划分等级, 即房屋的质量等级。
特点:季节性预防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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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4节 房屋日常养护
三.考核指标
定量指标: 经费指标: 服务指标:走访查房率、养护计划率、养护及时率 安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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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案例内容--
污水管道返水怎么办?
一天上午,某室业主给某物业管理公司打来电话, 说发现厨房和洗手间内的地漏返水,污水已淹没大 厅的部分木地板,要求即刻处理。
按经营管理性质:
① 恢复性修缮 ② 赔偿性修缮 ③ 改善性修缮 ④ 救灾性修缮 ⑤ 返工性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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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3节 房屋修缮工程
二.房屋修缮标准
① 主体工程 ② 木门窗及装修工程 ③ 楼地面工程 ④ 屋面工程 ⑤ 抹灰工程 ⑥ 油漆粉饰工程 ⑦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⑧ 金属构建 ⑨ 其他工作
雨水干管的检修疏通工作。如果业主仍不理解,不愿配
合,就 应介绍相关物业管理法规,让业主了解配合物业
管理公司完成对公共部位的维修,是业主应尽的义务。
如何避免? 最好是在设计开发阶段,物业管理公
司就已介入,从利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设计方案。本
案例里,业主提出改造雨水干管的要求并不过分,物业
管理公司也应拿出改造方案,一劳永逸地解决这种设计
9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1节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二.房屋修缮与修缮管理
B. 房屋修缮管理

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对房
屋维修管理的要求和技术标准,按
照一定的科学管理程序,对企业所
经营管理的房屋进行维护、修缮的
各种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10
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1节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二.房屋修缮与修缮管理
B. 房屋修缮管理原则
➢ 用户第一、服务第一 ➢ 经济、合理、安全、实用 ➢ 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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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1节 房屋修缮管理概述
三.房屋修缮管理内容
A. 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 修缮计划制定 ➢ 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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