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路沿石订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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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加工合同
甲方:王瑞丰
乙方:承德县金华石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双方就张口怀来工地,石材供应事宜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名称.规格.价格.数量。
实际加工数量和加工质量如下,数量以实际发货数量为准。
备注: 1.以上价格为报价单价,含运费,不含发票价格,含木托包装。
2.石材由乙方工厂运至甲方交货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3.以上所有路牙石均倒单长边*,以上价格不含防护。
4.以上价格为双方货款结算单价,实际货款以双方实际发货数量为准。
5.根据需要,乙方有义务负责向甲方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厂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证明文件,以配合甲方报审验收。
第二条:材料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
1.本合同中的所有石材原料均采用天然花岗岩原料。
2.选料:颜色为承德绿小花深色。选料采用样板对照选取荒料,保持颜色均匀一致,有阴阳色的荒为不可用。成品不允许有大量阴阳色,和跳跃色明显色差。检验方式:站在2米处,目测检验。
3.产品几何尺寸误差:长度方向:厚度+,宽度和厚度方向:长宽尺寸+0-2mm,平整度误差≦,对角线误差小于。
4、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确保产品质量,卸车前运输过程中破损石材,甲乙双方现场拍照并确定数量后,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卸车交付以后所发生的破损,与乙方无关。
5、在交付甲方验收之前所发生的运费、装车费及货物灭失,由乙方承担,交付甲方验收之后所发生的运费、卸车费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时间。
1.交货时间:本合同生效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及订单后开始加工生产,供货时间要求10天内运到工地现场。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为: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怀来新城火烧营村。收货人:王瑞丰
3 .验收方式:货到工地大件包装数量件数等外观质量当场提出.颜色等内在质量异议,二日内提出.无问题后, 收甲方指定收货人签字确认完成验收。
第四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石材预付款壹万元,此款项作为石材定金,此定金在工程至最后一车发货时冲抵货款。
2.每次发货按批交批结的方式执行。
3.所有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公司户名:承德县金华石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
账号:0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争议,双方均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甲乙双方所在地的任何一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承德县金华石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54331 签字:
签订日期: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