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邮政条例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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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快递暂行条例2018

快递暂行条例2018

快递暂行条例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47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邮政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8年03月02日标题:快递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697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7日【法规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和《

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和《

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邮政【发文字号】国邮发[2015]123号【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邮发〔2015〕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邮政局印发《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全面部署了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邮政管理部门审批行为和优化审批程序,充分保障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合理减轻申请企业负担,国家邮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重新制定了《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邮政局2015年6月23日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邮政营业场所,是指邮政企业提供邮件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是指依法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本规定所称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规类别】邮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86.12.02【实施日期】198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寄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第八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我国邮政地方立法要论

我国邮政地方立法要论

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 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 ,推动 国家邮政立法进程发挥 了重要作
用。

《5 越政法》程关条款 .进行执f性的配套波 法; l 魂时。 根据需要也作离… 蝗探索性剑潮 一
规定

我 国邮 政地 方 立法 的 历程
的支持措施以及邮政市场管理制度。
( ) 邮政独 立 运 行之 后 至 邮政 政 企 分 二
条例》 《 、陕西省邮政条例》等 1 部邮政地方 1 性 法 规 陆 续 颁 布 , 天 津 市 邮 政 业 管 理 办 《 法》 《 、 广东省 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 法》 等地方政府规章也相继面世 。另外 , 多部
邮政 地 方 性 法规 、 方政 府 规 章 已经进 入 立 地 法程序。 这 一 时 期 的 邮 政 地 方 立 法 的特 点 主 要 是 , 由探索 建立 邮政 法 律制 度 阶段转 向为贯
彻落实《 邮政法 充细化法律制度。18 年 96 《 邮政法》 由于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管
理 没 有 具体 规 定 , 邮政 地 方 立 法 主要 根 据 国
家政 策初步建立 邮政 普遍服务保 障制 度和 邮政市场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 邮政法》 施行 后, 邮政地方立法重点转 为结合本地实际情
5 月修订 的 《 宁省邮 电通信管 理条例 》 辽 ; 19 年 3 91 月通过 ,95 1 月修订的 《 19 年 1 河 北省邮 电通信管理条例》 19 年 1 ;97 月通过 的《 天津市通信管理条例》 单独的省级 邮政 。 地 方立 法有 6部 ,例 如 :94年 7月通 过 的 19
省邮政业管理办法》 。修订后 的《 邮政法》 公 布后 , 各地积极行 动 , 步推进 邮政地方 立 稳

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国邮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国邮发〔202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部署要求,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把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放在邮政业改革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加快完善法治制度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推进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邮政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制约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探索与新时代邮政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行业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更加健全,行业治理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一、引言邮政行业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行业,旨在为社会提供邮件投递、快递运输等服务。

为了确保行业的正常运营和顺利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此行业。

本文将介绍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管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行业。

二、国际法律法规1.万国邮政联盟(UPU)万国邮政联盟是一个由各国邮政管理机构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协调全球邮政服务的合作与发展。

UPU负责制定国际邮政标准、规范和政策,并促进成员间的沟通和合作。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IATA是全球航空运输行业的国际组织,负责推动国际航空安全和运输的发展。

针对邮寄快递等特殊物品的运输,IATA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安全和合规性。

三、国内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我国邮政行业的基础法律,旨在规范邮政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邮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该法律明确了邮政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了邮政企业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标准。

2.《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暂行条例》是我国邮政行业中针对快递服务的管理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快递企业的资质要求、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保险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快递服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两项法律外,我国还有多个涉及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这些法规都对邮政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合规管理措施1.建立内部合规机制邮政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合规制度和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2.加强安全管理为确保邮件和快递的安全,邮政企业应加强运输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

同时,与公安机关、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配合,开展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

3.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公共服务行业,邮政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邮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

第二章邮政普遍服务第六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七条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邮政普遍服务采取设立邮政局、所,设置邮政信筒(箱),上门服务、流动服务、按址投递以及委托代办等方式。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等情况。

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用户提出的改善邮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并加以改进。

湖南省邮政条例

湖南省邮政条例

湖南省邮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湖南省邮政条例》于2005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邮政条例(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邮政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邮政机构根据省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民政、交通、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邮政工作。

第四条邮政是社会公用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家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依法给予支持和扶持;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方,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邮政公用企业是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普遍服务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办理国内国际邮件寄递、国内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等国家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承担免费寄递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办理国家机要通信和特种报刊发行等特殊服务业务以及经营其他业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由邮政公用企业专营。

第六条邮政公用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对在邮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邮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5号发布日期: 2015.04.24实施日期: 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邮政【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2009042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2012)[2012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修正)[2012102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邮政法、铁路法、公证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新邮政法,新邮政法内容和实施细则

新邮政法,新邮政法内容和实施细则

新邮政法,新邮政法内容和实施细则篇一:新邮政法新邮政法将实施民营快递或失八成信件业务2021-09-10 01:18:45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暨南大学快递业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上,该中心执行主任吴欣指出,由于种种原因,民营快递企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国有邮政和外资快递企业的夹缝中求生存,加之行内许多不规范的竞争,故与跨国快递巨头相比,其管理水平、层次相对偏低。

广东一邦速递公司总经理林英武表示,新《邮政法》首次制定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包括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等六项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

不过,新《邮政法》中对邮政专营范围的规定,如果就按照“同城快递五十克以下、异地快递一百克以下由邮政专营”,并且监管严格,很多民营快递企业的日子将会更艰难。

业内人士统计,信件业务占快递企业业务总量的四至六成,其中一百克以下的占八成,同城快递五十克的占五至六成。

这意味着邮政专营标准一确定,很多民营快递将失去大量业务。

目前不少民营快递企业正纷纷寻找出路,试图用业务多元化经营来弥补损失。

有的开始从传统的信函快递向新兴的电子商务递送市场转变。

吴欣认为,中国民营快递企业虽然问题不少,底子较弱,但前景广阔。

以珠三角为例,预计至二0一四年,快递市场规模将达到四百二十亿元人民币。

中国民营快递将来要做大做强,必须首先在国内市场做好做扎实,然后走出国门建立区域物流网络。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苏和称从一般的行业分析,过高的门槛可能会造成垄断,但没有一个合理的底线也会造成行业混乱。

《办法》的实施不但不会造成垄断,而且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快速有序发展,促使快递企业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

王渝次:我国快递物流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空间巨大2021-09-12 16:44:56 来源: 新华网新华网杭州9月12日电(记者常志鹏)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12日说,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已经成为现代生产流通的基础要素,协同发展的空间巨大。

据王渝次在此间举行的首届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大会上介绍,目前我国网购人数已超过1.2亿,其中90%的用户选择了邮政普通包裹或快递服务。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3月2日快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2014年度湖南省邮政普遍服务

2014年度湖南省邮政普遍服务

2014年度湖南省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报告湖南省邮政管理局目录一、基本情况 (1)(一)基本省情 (1)(二)邮政普遍服务基本情况 (2)(三)邮政服务发展情况 (4)二、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监督 (6)(一)政府监管 (6)(二)社会监督 (12)(三)企业自律 (14)三、邮政普遍服务保障 (15)(一)法律、规划、政策保障 (15)(二)资金支持 (16)(三)设施建设 (16)四、总体评价 (17)一、基本情况(一)基本省情1.自然地理湖南位于中国中南部,北枕长江、接壤湖北,南临两广,西连贵州、重庆,东接江西。

紧靠东南沿海开发地带和港澳地区,是“沿海的内地,内地的前沿”。

湖南土地面积为21.1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2.2%,居全国10位。

全省地形轮廓以雪峰山为界,以西为全国地势第二阶梯,以东为第三阶梯。

可划分为6个地貌区:湘西北山地区、湘西山地区、湘南山丘区、湘东山丘区、湘中丘陵区、湘北平原区。

2.行政区划及人口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13个地级市,1个民族自治州,16个县级市、 64 个县、 7 个自治县、2063个乡(镇)、4.25万个行政村和 4526 个社区居委会;全省人口 7193.73 万人。

3. 经济和社会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省生产总值 27048.5 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37600.1 元。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 2990.31 亿,增长2.7 %;第二产业增加值 12481.88 亿,增长 9.3 %;第三产业增加值11417.83 亿,增长 11.1 %。

4. 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省铁路营业里程达 0.398 万公里,公路通车里程达到 23.54 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 5084 公里。

农村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良好,全省建制村通畅率超九成。

(二)邮政普遍服务基本情况1. 业务情况表1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量(截至2014年底)指标单位2013年2014年变化幅度邮政业务总量万元602707.4674800.00 12% 其中:函件万件5756.24534.91 -21% 包裹万件209.2235.79 11%订销报纸累计数万份67979.766540.47 -2%订销杂志累计数万份4958.74774.97 -4%邮政汇兑万笔490.1323.97 -34% 人均函件量件0.8 0.63 -21% 每百人报刊量份944 924 -2% 盲人读物件6000义务兵平常信函件80002. 服务能力(1)服务设施表2 邮政服务设施变化情况(截至2014年底)指标单位2013年2014年变化幅度全省邮政营业场所总数处2183 2334 6.9% 其中:城市自办处648 648城市代办处33 98 197%农村自办处1298 1298农村代办处204 290 42% 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处2053 2334 13.7% 其中:自办处1885 1990 5.5% 开办全部普遍服务业务的营业场所处1575 1990 26.3%电子化营业场所处1874 1688 -9.9%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服务半径千米 5.73 5.57 -2% 城市平均服务半径千米农村平均服务半径千米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服务人口万人 3.27 3.2 -2% 邮筒(箱)个3700 4702 27% 邮政报刊亭处1630 1262 -22.6% 信报箱(群)个591174村邮站个4003三农服务站个2982社区服务站个5491(2)邮路与投递线路表3 邮路与投递线路变化情况(截至2014年底)指标单位2013年2014年变化幅度全省(区、市)邮路总条数条621 1367 120% 其中:航空邮路条数条0 0铁路邮路条数条 1 0汽车邮路条数条603 395 -34.5%单程邮路总长度公里68501 79103.9其中:航空邮路长度公里0 0铁路邮路长度公里1607 0汽车邮路长度公里67145 48079.4 -28.4%农村邮路条数条317 1026 223%农村单程邮路长度公里29471 27343.2 -7%农村投递线路条数条5804 5531 -4.7% 其中:摩托车投递线路条数条2166 2288 5.6% 自行车投递线路条数条3041 2856 -6%马班投递线路条数条0 0步班投递线路条数条496 387 -21.9%农村单程投递线路长度公里235921 223425.28 -5%城市投递线路条数条2257 2219 -1.7%城市单程投递线路长度公里61149 60738.37 -0.6%邮政妥(直)投点万个201.2 201.6(3)从业人员全省邮政企业普遍服务从业人员总数为23447人,其中营业人员6966人,投递人员5426人。

邮政工作中的邮政法规与政策解读

邮政工作中的邮政法规与政策解读

邮政工作中的邮政法规与政策解读邮政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民众通信和物流需求有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邮政服务的顺畅、高效运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邮政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邮政工作中的主要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邮政领域的相关规定。

一、邮政法规概述1.邮政法《邮政法》是我国邮政事业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颁布实施,目前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邮政的组织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对于确保邮政工作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2.邮政管理条例《邮政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施行,对邮政企业、邮政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管理要求,规范了邮政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权益保障等方面,为邮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邮政市场监管办法《邮政市场监管办法》是针对邮政市场领域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邮政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经营范围的划定、价格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邮政政策解读1.投递服务政策邮政投递服务是邮政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递网络,提供全面、高效的投递服务。

此外,政策还鼓励邮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投递效率,并推广绿色环保的投递方式。

2.邮政物流发展政策邮政物流是邮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邮政物流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支持业务的拓展。

政策规定了邮政物流企业的发展方向、服务内容及标准,并鼓励邮政物流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和质量。

3.邮件快递监管政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邮件快递业务在邮政工作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政策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规范邮件快递服务的价格、时限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要求,维护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2、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或者限制开发区进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建设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将《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邮政管理法律体系,促进邮政通信和谐发展——探究《邮政法》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邮政管理法律体系,促进邮政通信和谐发展——探究《邮政法》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邮政管理法律体系,促进邮政通信和谐发展——探究《邮政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邮政通信的重要性不断上升,邮政服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而邮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201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正式颁布实施。

本文旨在探讨《邮政法》的相关内容,以此为突破口,深入剖析邮政通信的发展与现状,揭示邮政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一、《邮政法》的意义《邮政法》作为一部全面规范邮政服务和管理行为的法律,它的出台实际上代表了国家有关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确保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打击邮政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决心和态度。

《邮政法》共十章六十条,其主要内容包括:邮政服务的适用范围,邮政服务的开展和保障,邮政市场的开放与竞争,邮政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在《邮政法》中,有两个主题是非常突出的,一个是“保障”,另一个则是“平等”。

在这个法文中,明确规定了邮政服务对象的范围,即邮政服务是为全体人民服务,不分地区、民族、职业、收入和政治地位的人员提供通信服务。

法律规定了邮政服务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对落后地区和困难群体优先提供服务。

《邮政法》的实施对于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邮政运营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同时对于邮政违法行为的反制也提出了更为有效和严厉的制裁措施,这对行业的监管和规范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邮政行业发展现状邮政行业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前,我国邮政行业的发展基本处于由数量转向质量的发展阶段。

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物流技术的发展,邮政行业已经不再受限于物流性质的单一服务,而是向更为智能化、个性化、电子化和综合化方向转变。

在2019年,邮政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良好。

数据显示,全国快递业务量突破600亿件,邮政服务辐射以车站、机场、农村为代表的落后地区,邮政行业智能化、电子化水平较高。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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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邮政条例发展与协调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湖南省邮政条例(2010年9月15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5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邮政普遍服务依法给予支持。

对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交通运输、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的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全省邮政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旅游区、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网点和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城乡规划设置邮政服务网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邮政企业装卸、转运邮件或者邮政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或者通道。

高等院校、大型厂矿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场所。

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地面首层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为邮政企业投递提供便利。

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邮政信报箱群建设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并在地面首层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设置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不予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小区或者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群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负责设置或者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设置要求加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与支持,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第十三条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

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建设免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邮政企业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及其邮政营业网点依法办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商登记手续,免交相关登记费。

第十四条因城市改造、重点建设等确需迁移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用邮、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前,应当征求相关邮政企业的意见。

新建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在交付使用之前,拆迁单位应当安排过渡场所,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过渡场所未安排的,原场所不得拆迁。

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安置。

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五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

邮政企业应当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网点名称,在显着位置公布营业时间、服务种类、资费标准、封装用品收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公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用品和用具。

邮筒(箱)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箱,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网址等渠道,接受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邮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用户交寄信件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信封,并正确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应当及时、安全、准确投递。

对本省同一城市城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寄递;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城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农村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寄递;对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十二日内完成寄递。

按不超过上述时限送达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测评。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其他邮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时限和规范寄递。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当确定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邮政企业应当定期核对,并根据变更后的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增用户,应当自用户申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邮件代收点。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不少于三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三次;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定期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一次,并根据需要提高投递频次。

第二十三条寄递录取通知、录用通知、法律文书,收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应当投递到单位收发室,并由收发人员签收;收件地址为家庭地址的,应当交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签收。

寄递录取通知、录用通知的,寄件人应当在邮件套封上标明。

平常邮件,收件人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插箱投递;没有统一设置信报箱的,城市投递到邮件收发室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用户领取包裹,邮政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在就近的网点为其办理。

第二十四条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对给据邮件应当签收,并履行保管和及时传递的义务;无法传递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予以收回。

邮政企业、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国家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规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二)泄露国家机密;(三)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四)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五)违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六)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或者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七)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八)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等;(九)限定用户对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的资费支付方式;(十)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用品;(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报刊亭的经营管理。

经营报刊亭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不得改变报刊亭的性质和用途,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快递业务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地域的范围提供快递服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供方便,支持快递企业发展。

第三十条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三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快递企业的分支机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快件,按照承诺时限将快件递送到收件人或者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

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验视内件再签收。

第三十四条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三)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四)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五)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快递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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