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东城区直管公房腾退-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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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直管公房腾退
篇一: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一.原告观点
201X年5月5日,昌平住建委作出裁决书,就申请人朱宽宽租赁的位于昌平区
34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作出如下裁决:一、申请人
朱宽宽购买租赁房屋,向房管所交纳201X元;二、被申请人万宏公司支付申请人朱宽宽补偿款6万元;三、按照购房优惠方案,申请人评估报告结果为17.4
平方米,以优惠价3700元/平方米购买,被申请人提供40至50平方米户型,
超出17.4平方米的部分按照5950元每平方米购买。
朱宽宽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于1991年开始,与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租住在涉案房屋,至今已有20多年,全家在册人员5人,房屋租赁费已交至201X年12月31日。我全家租住的房屋在被拆迁的3934户内,全家在册人口5人也在被安置人员8030人之内。201X年5月,万宏公司取得
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延期至201X年11月13日。201X年,万宏公司委托房
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依据拆迁人昌平区街道办
事请示作出裁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昌平住建委的错误行为使我的合法权益得
不到保护。由此可见“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用房,各区县及乡镇办事处
是没有权利审核批示的,应由市政府及市级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批示。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昌平住建委于201X
年5月5日作出的京房建裁字[201X]第15号裁决书;2、判决良乡房管所将涉
案房屋出售给朱宽宽,朱宽宽支付其购房费2349元;3、判决万宏公司给付朱
宽宽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款36万元;4、判决万宏公司支付朱宽宽全家5人
房屋租赁费每月3000元,自201X年10月起至回迁止;5、判决朱宽宽全家5
人享受以每平方米3700元的价格购买定向回迁安置房屋面积250平方米。
被告观点:
昌平住建委辩称:一、拆迁行为合法。该项目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
偿方案、补偿标准符合有关规定,拆迁行为合法;二、在搬迁期限内,朱宽宽
未能与万宏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协议,依据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其依法
立案,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裁决申请书、调解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组织
双方进行询问调查调解,并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决;
三、朱宽宽的观点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依据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裁决
并无不当,朱宽宽认为所指示批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驳回朱宽宽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十六条,《拆迁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朱宽宽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就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昌平住建委作为
昌平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受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并作
出裁决的行政职权。
《拆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
位管理的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
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给予补偿。本案中,昌平住建委作出裁决第一项为“申请人朱宽宽购买租赁住房,向良乡房管所交纳3000元”,双方对3000元的价格并无异议,故昌平住
建委裁决第一项内容并无不妥。
《拆迁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
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
局制定公布。本案中,朱宽宽亦对该估价结果报告无异议,故朱宽宽要求给予
30万元的区位补偿价缺乏依据。依据《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审理情况,裁决书主文第二项中给予朱宽宽19200元一次性周转
费补偿,属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性质,朱宽宽在案件审理中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认可。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批复同意了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涉及公房
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照《中心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房改和拆迁补偿方案》、《街道中心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租赁和购房优惠方案》的规定进行。本案中,朱宽宽房屋属于涉直管公房拆迁,昌平住建委依据上述两个方案,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被诉裁决主文第三项内容,保护了朱宽宽合法的拆迁利益,并无不妥。